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 以前交养老保险 退2014年社保退费多少

在济宁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查询养老保险转移业务办理进度。

现场办理地点: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2号)

在济宁市兖州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办理减员且无欠费,需要将养老保险转移至外省。

(一)网上办理或到转入地办理:

现场办理地点: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2号)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军人退出现役,接续(归集)养老保险关系的。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若无上述材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部队地址及联系方式。

现场办理: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办理,符合受理条件,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原因(若无上述材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部队联系后进行办理)。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现场办理地点:现场办理地点: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2号)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军人退出现役,接续(归集)养老保险关系的。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若无上述材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部队地址及联系方式。

现场办理: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办理,符合受理条件,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原因(若无上述材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部队联系后进行办理)。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现场办理地点:现场办理地点: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2号)

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军人配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现场办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若无上述材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部队地址及联系方式)。

现场办理: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若无上述材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部队联系后进行办理)。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现场办理地点: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2号)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

济宁市兖州区参保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补缴。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缴申报表

2.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或记账凭证

3.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本人原始档案等证明起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

4.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及向以上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欠缴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供)

1.企业或个人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录入补缴信息。

2.复核人员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社保系统内生成缴费单据(由申请人自行在税务系统缴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现场办理地点: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2号)

个体、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登记

法定劳动年龄内第一产业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城乡劳动者,可去常住地或户籍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大厅人社窗口办理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登记,并登录微信(支付宝)手机APP,缴纳个体、灵活就业养老保险。

现场办理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现场办理: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地区、县为民服务大厅人社窗口提出申请。市区、县为民服务大厅人社窗口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现场办理地点: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区、县为民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业务流程

1、 养老保险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2014年10月之前干部和固定工从1997年7月按老办法缴纳;合同制工人从计算工龄之月开始按老办法缴纳。2014年10月之后分单位16%、个人8%的比例征缴,年金单位8%、个人4%的比例缴纳,其中养老8%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年金12%计入个人年金账户。

2、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省内转移:现养老保险参保地根据个人申请向原参保经办机构开联系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手续到位后,现参保经办机构办理接收。

省外转移:原参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现参保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凭证开联系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手续到位后,现参保经办机构办理接收。

3、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死亡退费:

死亡人员单位政工人员带火化证及继承人、单位账户信息、养老保险手册等到为民服务中心南楼1112房间办理退费手续。

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

各单位政工人员根据审批权限办理:公务员及副科以上人员去组织部审批,干部去人社局工资科审批,工人去社保事业中心审批,当年退休人员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出来后统一核算退休人员待遇并从待遇享受时间补发差额部分。

5、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退费:

2014年10月之后到龄退休人员去世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给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继承人。

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退费通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甘孜州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川府发〔2015〕57号文件相关事项的通知》(甘社险〔2016〕26号)文件安排及要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体经办流程如下:

    一、业务系统内参保数据如参保时间、缴费基数或参保年限有误的,需单位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相应的分配文件、工龄认定文件、查档证明、缴费凭证或工资花名册等资料,并填报《甘孜县参加原机保人员系统数据维护申请表》,方可进行数据维护。

    二、个人帐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清核维护,清核维护后的养老对账单必须通过用人单位盖章、参保人员本人签“经本人核定数据无误”并签名加盖手印后方可办理退费手续,如对账单有保险转移数据,则需写明该转移期间在何处做何种工作及何种身份。

    三、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养老对账单后,在业务系统内按流程办理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费。

    四、退费资金由财务人员从我县老机保财政专户拨付至老机保支出户,各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我局通过网银划拨至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五、结合我县实际,以各单位参保人员数据清核维护完成顺序办理退费手续。

  /)下载客户端,并根据提示完成在本地电脑的安装。

  第二步:客户端登录。缴费单位通过纳税人识别号(作为账号)和社保单位单位编码(初始申报密码s1234567或社保单位编码后6位)登录单位客户端。初次登陆后请更改申报密码。

  第三步:社保费申报。选择“社保费申报-缴费”模块,不需要录入数据,客户端自动接收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申报数据。操作人员按提示勾选需要申报的数据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输入申报密码即可完成申报。

  第四步:费款缴纳。在“费款缴纳”-“缴款”模块进行缴款。选择需要缴款的申报记录,点击“立即缴款”。在“费款缴纳”-“缴款记录”模块可查询缴款结果。目前系统支持三方协议缴费、银行端凭证缴费、网银缴费三种方式。如需要税收完税证明,请您到税务前台直接换开。

  7.微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如何为他人代缴?

  答:点击进入微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选择缴纳费种,进入后点击“增加人员”。输入增加人员信息,保存后,选择参保人,点击“下一步”进入缴费页面缴费。

  8.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9.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10.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较大,请问能否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因此,缴费人享受什么样的社保费减免政策,取决于缴费人的参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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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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