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出车祸 工伤赔偿标准提前下班,途中遇到车祸是算工伤吗 的实验报告?

摘要:核心内容: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华借两起案例的分析,让市民更直观地了解工伤认定的最新规定。 A 提前下班遇车祸受伤也算工伤 张先生是昆明一家公司的员工,

  核心内容: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华借两起案例的分析,让市民更直观地了解工伤认定的最新规定。

  A 提前下班遇车祸受伤也算工伤

  张先生是昆明一家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是朝九晚五。去年3月26日下午4点45分,张先生未经允许擅自提前下班。在刚出厂门约200米的公路上,骑电动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张先生受重伤医治无效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后,张先生家属要求其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遭到单位拒绝。用人单位认为,张先生擅自提前离岗出厂,是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理应按厂纪进行处理。如果张先生按时下班,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他本人负责。

  【解读】李文华说,虽然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约,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作保险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本案中,张先生离厂的时间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他在离开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算工伤。

  但李文华也提醒大家,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受伤,如走路摔倒受伤、高空坠物砸伤等,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B 干不相干的活受伤也算工伤

  2012年8月,杜先生到一家木材厂上班,工种为“机械操作工”。

  一天,杜先生在工作中擅自离岗,到传送带上清扫沙子,结果右手及右前臂被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和右前臂多处肌肉断裂、神经断裂。

  事后,杜先生要求木材厂协助自己申报工伤。但木材厂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杜先生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且违规操作所致,完全是杜先生的过错,与厂方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为此,杜先生将木材厂告到法院。

  【解读】李文华说,工伤认定采取的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在确定某一受伤职工是否构成工伤时,一般不查证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与工作有关的原因而导致的事故,一般都认定为工伤;而且工伤保险补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现行的绝大多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不存在过错或者难以证明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海军军医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学教研室教授

实践工作中,由于大多数医务人员专心忙于临床医疗,一旦遭遇受伤事件,对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如何申请工伤等相关问题是一头雾水。

诸如: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哪些属于工伤?提前下班发生车祸是否算工伤?下班买菜不小心滑倒骨折算工伤吗?驾非机动车受伤是否算工伤?医生值班期间发疾病致伤算工伤吗?医生上班期间遭暴力侵害算工伤吗?……

笔者根据国务院修订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例作一解读。

上下班途中受伤哪些属于工伤? 

法律评析:《条例》第14条(六) 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见,《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为: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情形一:员工提前下班,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提前下班属于员工和公司之间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问题,员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属于“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那么,上班迟到又如何界定呢?一般为堵车或晚起,伤者需自己举证,要看迟到多久,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下班回家路上改变路线是否属于?如去买菜、接小孩、会朋友等,如占用时间不长,有一定连续性,被认定为工伤可能性大;如妻子去等丈夫下班,丈夫刚好加班好几个小时,结果回家途中出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可能性小。总之,考虑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及明确目的。

情形二:下班买菜不小心滑倒骨折算工伤吗?

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进一步细化:“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所谓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若因买菜不小心摔倒,不算工伤事故。

情形三:驾非机动车受伤算工伤吗?

案例:赵某是某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骑电动车下夜班途中经过一地道桥。地道桥限高杆被一辆超高车辆撞坏垂落,赵某不小心撞上垂落限高杆后摔伤,交通部门认定其不负主要责任,某市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法律评析: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赵某骑电动车受伤,按修订前《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现行《条例》将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只要是上下班途径中的,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只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对本案中的赵某就十分有利。

应注意的是,《条例》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医生值班期间发疾病致伤算工伤吗?

案例: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外科医生王某连续工作超过18小时,在值夜班时突发脑梗成植物人。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表示,因没有当场死亡,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该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突然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更不是“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王光辉家人将该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某败诉。

法律评析:导致王某成为植物人的原因是什么?根据相关报道显示,高血压疾病引发脑梗所致。

《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事故”一般指“工伤事故”,如钢板工人在从事钢板工作时被机器碾压伤,医务人员手术中被手术刀不小心扎伤等,很明显,本案中的王某因脑梗致植物人不符合此种情形。

《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三条:“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可见,王某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因高血压突发脑梗虽然属于法定工伤中“疾病”范畴,但该病导致后来植物人状态,并不符合“突然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

此案例告诫我们的医务人员们,医生治病救人的同时,也该关爱一下自己的身体。据报道,此前王某早已有头痛、头昏、呕吐、血压已大大高于正常值等诸多高血压疾病症状情形出现,但仍带病坚持工作,没有加以足够重视。当然,不构成工伤不等于不能获得其他赔偿或补偿。医院新闻发言人也曾表示“医院一直都愿意和王某及其家属好好协商处理这件事。”

医生上班期间遭暴力侵害算工伤吗?

案例:某市医院急诊科接120急救出诊电话,该市某小区有一名女性患者突发抽搐,请医院速派急救人员前往。朱姓医务人员带领急救人员赶往现场,朱医生敲开房门后,屋内一男子称发病患者在阳台,朱医生立即直奔阳台抢救患者。该男子拿出菜刀挥刀砍向护士和担架工,将两名担架工砍伤,并把他们拦截在门外反锁家门,转回身又挥刀向朱姓医生冲去,残忍地将年轻女医生杀害。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并获刑。

法律评析:根据《条例》第14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女医生朱某在出诊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砍死,即属于暴力意外伤害事件,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没有异议。

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17条)

工伤认定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18条)

工伤认定期限:“社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保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第20条)

梁硕南老师就”上班早退绕路去买菜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等问题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

上班早退绕路去买菜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引争议

专家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出详细说明

  日前,江苏省镇江一起工伤争议案件引发网上热议。一名女工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认为,该女工不但早退,而且绕路去超市买东西,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又系违反劳动纪律,不应认定为工伤。

  出乎单位意外的是,当地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认定该女工受伤为工伤,单位不同意工伤认定,将此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员工提前下班仅是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事发当日行驶的路线,虽然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也属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亦在合理范围内,且事故地点是员工从单位离开后到达的第一地点,应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故对用人单位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这则备受争议的工伤认定再次引发“在上下班途中”的讨论——职工上下班,走哪条路,有选择权吗?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算不算上下班?何为“上下班途中”?这些疑问直指当前工伤认定中最模糊最受争议的角落。

  王惠 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邝宪平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所律师

  杨德敏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梁硕南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中心主任、创办人

  杨乃昭 江西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迟到早退了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上下班途中”?

  “在上下班途中”界定模糊,迟到、早退、旷工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往往引起争议。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情形下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梁硕南:劳社部函[号第二条对“上下班途中”解释为: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个人认为,上班迟到也属于上班,上班后早退也属于下班,如果属于实际已上班,只因迟到早退时间太长视同旷工处理,也属于上班下班。这三种情形的上下班时间属于合理时间,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旷工根本没有上班,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问题,即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应认定为工伤。

  杨德敏:劳动者因迟到、早退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因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即使违背了劳动纪律规定,也不能排除其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这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符合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

  王惠:迟到、早退均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违纪行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罚,但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符合构成工伤情形,亦应认定为工伤。

  李春华:不能一概而论,迟到的情况相对复杂些。既然迟到,证明员工还没有到公司,那么如何证明其确实是去公司上班,我们不能仅凭员工出现在去公司的路上,就想当然地认为其是去上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是去上班,则不应认定为工伤。对于合理时间的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公司到达员工居住地的固定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因素之外,还应当结合当时的路况、交通工具的类型、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做出客观、合理的综合判断,尤其是要注意考虑本人意志以外的非正常事件延误了上下班在途时间的情形。

  “途中”绕道买菜送孩子是否属“合理路线”?

  “上下班途中”另一问题就是回家的路线,如果职工下班后顺便绕路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这期间发生交通意外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王惠:目前法律尚未细化到如此具体,不应机械理解下班只能按照一条路回家,而且路上不能做任何其他事情,下班后接孩子、买菜都与生活密切相关,考虑以人为本,这期间发生交通意外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邝宪平: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但不应理解为单位与职工住所之间两点一线的严格限制,《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者的福利法,如果过于严格地限制与《条例》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相反,如果职工改变了这个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也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杨乃昭: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回家的合理路线,但通常做法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认定为下班途中。下班的合理路线并不等同于单位到员工居住地的唯一的、最短路线,下班后接孩子、买菜都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合理绕道,均属于合理路线。

  李春华:职工下班后顺便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期间发生交通意外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社会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重点在于衡量职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如果属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且其经过的路线距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则其下班路线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反之就不应认定为合理路线。

  单位组织活动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还有几种情形成为争议热点,如:参加单位组织的宴请和文体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等。此类情形该如何看待?

  李春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1964年4月颁布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第54问的答复(9)认为,“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但上述几种情况显然难以划入此范畴。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病伤害,因此我认为,上述几种情况与工作无关,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邝宪平:员工参加的活动是公司组织的建设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从公司安排这一活动的目的和性质来看,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也是公司企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建设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杨德敏:对于因“娱乐社交、出差”等造成的员工的工伤认定问题,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对出差职工有司法解释,我个人认为宴请、旅游活动与公务关联不大,不宜列入保护范围。

  杨乃昭:这类情况要具体分析,我们一般会做偏向保护劳动者的权衡。工伤认定有个“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如果带有工作性质的社交宴请和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徒步、旅游等纯娱乐性的活动,期间如果没有工作性质,则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情形是否应作出更详细规范?

  有专家认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只能说是一种学术标准,面对丰富的现实情况,相关部门在工伤认定中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那么该如何破局?

  李春华: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出详细的说明,造成有关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或狭隘或宽泛地做出不同理解,这无疑造成了对工伤认定的错位,损害了企业或者职工一方的权益。要解决这种无法可依的困境,劳动、司法等相关部门应该联合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等作出详细的规范,以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统一性。

  梁硕南: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穷尽现实工作生活中的各种情形。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作出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或司法解释时,尽可能多地列举现实工作生活中的各种情形。另外,作为工伤认定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把握和理解立法精神和原则,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杨乃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尽管出台了一些解释,但配套解释仍不够全面到应对所有的案件。我们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就必须要提高业务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认真调查案件,再三确认事实,但往往也会有判断不准的时候,此时,我们会召集由法规处、仲裁处以及相关处室组成的“工伤认定小组”再次调查讨论,如有必要也会求助上级部门指导。每年,我们也会将一些特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汇总建议意见,提交给人社部工伤保险司以完善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邝宪平:我认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的立法模式不科学。《工伤保险条例》列举了“工伤具体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工伤否定情形”,但没有明确界定出工伤的实质性标准,即“工伤是什么”。

  我国的工伤立法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从立法指导思想和司法实践可知,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是“实质标准+排除”式。我认为,工伤可界定为: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体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病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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