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完赃款人一直关在刑事案件退赃是公安局还是法院多久才会放人?

问题分析:关于离婚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去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分析: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法不适用死刑的罪犯有: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问题分析:关于问一下房东在办理过户前去世的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房东死亡的,买方可以根据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据,跟房东的继承人继续交易,还没办理的过户的,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去办理,其继承有义务协助你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问题分析:关于网贷欠了80万被拉黑征信怎么恢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正常情况下,人行征信系统个人征信记录会保留五年以内的,在信用卡逾期问题处理完成以后保持良好信用行为,5年后会自动消除; 2、如果是因为银行系统故障、非本人、非恶意原因导致的逾期行为,可以在不良记录产生后的15日内向人行征信系统提出个人信用记录异议申请,在核实清楚后,最迟15个工作日就可以得到结果,通过审核的就可以消除不良记录; 3、如果确有信用卡逾期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且无法通过异议申请解决,又因故急需办理贷款的,也可以寻找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征信修复服务以解燃眉之急。 以上就是消除信用卡逾期不良记录的主要方法,如果不清楚具体应该怎么办理和操作,可以联系我详细咨询。

问题分析: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租房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有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屋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后就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分析: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因为受伤导致耽误上班或者上班不能,那么则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无论是否住院或者看病时间长短。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 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全文如下: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公安说“退赃”就给办取保候审,家属该怎么办

退赃公安说“退赃”就给办取保是否可信?

很多家属在家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之后,有时会接到承办警察的“承诺”:“只要家属帮他退了赃款,就放他回家,给他办取保。”

那么这种“承诺”是真是假?到底该不该按照承办警察的要求退赃?退赃以后人能否取保?

对于律师而言,对办案人员做的事和说的话均要探究一个“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明显就是在违法办案,承办警察说的话自然不可信。

在我国,公安机关只是侦查机关,负责搜集证据而非审判机关,具体的量刑是由法院来判决,承办警察说的话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可信的。

退赃“退赃”就给取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退赃就办理取保候审的认识“误区”

赃款一般是和赃物一起被要求“退”的,不过目前刑事案件中主要会要求退赃款。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无论是退赃款还是退赃物,都是以赃款和赃物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一个人并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或者虽然实施了违法犯罪,但是并无赃款、赃物可退,自然不存在可以退的赃款。那么就没办法也不能按照公安要求去退“赃”。

退赃金额是否要完全听公安的。

事实上,公安让退的赃款和赃物都只是公安机关“自认为”的数额或数量,而这这些数量和数额并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合。

公安机关只是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所收回来的款项只能采取冻结的措施,并作为证明案件中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证据加以保存,并最终会连同其他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说明,公安机关所谓的追赃实质上是为搜集、固定证据,是为侦查活动服务的,冻结的款物最终是否属于赃款,是否应予没收都需要人民法院来审判认定,在法院判决之前,所谓的赃款都只是“疑赃”。

公安无赃款的最终认定权,那么他们“自认为”的赃款数额就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公安机关要求的退赃数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实际赃款数额,自然是不能退该部分超出的数额的。

因此,并不能简单的就按照公安的要求数额来进行退赃,因为

可能存在部分赃款并不存在的情形。

公安机关在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后,在30天期满后如果想要继续关押就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再批准逮捕时是可以考虑是否存在退赃这个情节来决定是否做出批捕决定。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是否积极退赃是一个争取不被批准逮捕的因素。

那么在向人民检察院呈捕之前,家属退赃,公安机关有无给办理取保候审可能呢?

取保的理由与退赃无关,只是因为公安机关认为涉案人员符合了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已。

所以退赃和取保候审之间并不直接关联。

退赃就给取保没有法律依据

公安口中的取保事实上指的是取保候审,有时候公安会模糊的讲“放人”,如果说“放人”的话,需要问清楚到底是取保候审还是释放,两者差别很大。

如果是取保候审,只是意味着把人暂时放出来,刑事案件还会继续进行,这使得人一直处于“候审”的状态。

无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情形,还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都没有将“退赃”作为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他说的退赃后就能取保可以转换成另外的表达:取保候审时要参照退赃与否,如果退赃就取保候审。那么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

“退赃”就给取保对民警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退赃不代表能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所说的“退赃”就给办取保的“承诺”并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退与不退要考虑两个角度,一个是感情角度,一个是法律角度。

感情上来讲,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提出明确要求了退赃,如果公安遵守承诺,退赃后自然会办理取保,这样家人就不会继续刑事拘留,自己作为家属

只想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家人,什么结果都能承受。

如果这样考虑,没有其他顾虑,那就简单明了,可以拒绝律师建议直接退。

法律上来讲,由于公安机关此时要求的退赃,只是一个搜集证据的过程,只是“疑赃”,这意味着,对于赃款的认定,公安机关

可能并没有掌握完备的证据,并不能确定存在赃款或者赃款的具体数额,

此时如果盲目的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退了赃款,

在一定程度上是家人自己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存在赃款的证据,因为赃款的存在本身就是“证据”。

特别是在家人刚被刑事拘留,家人还未委托刑事律师会见了解情况的情形,如果里面的家人一直在否认赃款的存在,而外面的家人听信公安一面之词就“积极”的退了“赃”,可能会成为压垮无罪抗争的最后稻草。

如果是赃款虽然存在,但是

要是按照公安机关“自认为”的金额予以退赃,对于公安而言,无疑是告知公安机关,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确获得了如此多的赃款,只是公安自己还未收集到相应证据而言,否则家属不可能退如此数目的赃款。

从以上角度来看,外面的

家属的退赃行为存在帮助公安机关给涉案家人“入罪”和提供证据的可能。

因此,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先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制定合理的退赃方案。

检察院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超期侦查怎么办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

补充侦查每次不超过一个月,不能延期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检察院将案件把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过程中,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的遗漏罪行、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不得超期。

检察建议是针对还未发生的苗头性问题

所谓检察建议,是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等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建议。所以我认为,如果公安机关出现办案期限超期问题的苗头或倾向,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如果检查建议被接受或切实改正了相关问题,效果显著的,检察官可以受到相关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但是如果真的确确实实已经发生了超期的问题,检察院应该直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合理,更有效。

如果真实发生了补充侦查超期,《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有效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补充侦查超过一个月,既没有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没有撤销案件,并通知检察院,就属于违反办案期限规定,这就不是苗头性问题,不是检察建议能解决的。

如果情节较轻,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的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说情节较重,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之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还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侦查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回复。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公安机关接受的,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之后,应该迅速将案件补充侦查超期的原因回复检察院,同时应该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民警责任。比如撤职、调离岗位、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等等。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这不计入办案期限,如果因此出现超出一个月办案期限的问题,也是符合法律规定。

2017年4月14日:孝感市惠民政策宣讲活动  

主持人: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叶卫华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科长叶幼丹:

correction)最先发源于西欧和英国,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闪耀着人道、民主、效益、和谐等时代精神光辉的刑罚思潮,是人类刑罚文明朝着人道化、轻缓化和社会化方向不断演进的产物,是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现象的认识趋于理性化的结论。同时,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是一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比较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主要形式。

(一)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非监禁刑与监禁刑都是刑罚,其本质和目的都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犯罪人,使之成为守法公民,避免重新违法犯罪。从刑罚的发展来看,刑罚历经了肉刑、生命刑、监禁刑、非监禁刑的发展过程。非监禁刑是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适用的刑事制裁方法的总称,是监禁刑的借鉴、延伸和创新。

(二)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区别

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区别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对象、执行主体、执行地点、改造方式、犯罪人自由度、改造成本及改造功效上。非监禁刑的执行对象为刑罚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等对象;执行主体是司法所,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社区、单位、家庭、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执行地点在社区,不脱离家庭和社会;改造方式以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帮困扶助、心理矫治等为主;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与监禁刑有较大差别,因而犯罪人的自由度相对较大;其改造成本远低于监禁改造;改造功效也优于监禁改造,能有效避免监禁刑的导致的交叉感染、犯罪人自我评价低、与社会隔阂大等弊病,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概况

(一)国外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

近二百年来,社区矫正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运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刑事政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着国际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社区矫正体系中的某些具体制度,如缓刑、假释等,在19世纪即已经产生,但社区矫正成为系统的思想却是二战以后的事。一般认为,现代社区矫正观念源于二战结束之初对退伍军人的心理辅导。当时西方国家有许多老兵在退役后遭受社会不适应症之困扰,为协助他们完成由军旅生活向社会生活的过渡,一些社会团体和社区志愿人员专为这些老兵提供各种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成效显著,有关司法部门受此启发,遂将此种做法引入刑事司法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社区矫正思想日趋成熟,其具体措施日益丰富,并广为各国刑事立法与矫正实践所认可与接受。

从当前世界刑罚发展趋势来看,社区矫正发展迅速且成效显著,许多国家建立了以社区矫正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的罪犯处遇结构,监禁矫正位于金字塔的顶端,大多数罪犯被放到社区中利用社会力量帮教改造。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加坡76.15%,法国72.63%,美国70.25%;就是适用率比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有45.90%、44.48%的人被适用缓刑或者假释;在日本,目前约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下接受社区矫正措施

(二)我国社区矫正发展概况

2002年8月,上海市率先在三个街道的范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同年,北京市也开始在三个区县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通过总结这些小范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从而正式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序幕。2005年,试点扩大到湖北等18个省(区、市),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各省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2009年10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工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在较低的水平线上。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率一直偏低,约占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30%。二是法制、机制的不健全,社区矫正措施的执行效果不佳。

三、我国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4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三)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各项管控措施,防止他们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孝感市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2006年正式启动,选定孝南区广场街作为全市试点,然后在全市全面推行。截止2016年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528人,累计解除矫正5548人,在矫1980人。全市共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12个,其中达省标心理咨询室5个;建立教育基地34个,就业基地25个,社区服务基地82个。五年来,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可喜成绩,为维护孝感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体制、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我市成立了市、县、乡三个层次的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 法院、检察院、公安等2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村、社区设有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自上而下、层层组织健全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具体负责,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网络,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2009年市、县两级司法部门新的三定方案均增设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市司法局抽调3名监狱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县市区社会志愿者队伍日益壮大,截止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已达1496人,其中,“五老”社矫志愿者共511人。同时,各地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培训,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三是工作机制日益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实行目标责任制,将社区矫正纳入综治考评层层签订责任书,力促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建立协调衔接机制,出台了《孝感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孝感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孝感市社区矫正衔接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启动信息共享机制,市、县、乡三级开通了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网上报送社区矫正业务信息。

四是落实管控措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效应和社会效应日益凸显。五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狠抓衔接摸排,强化教育矫治,加强安置基地建设,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加大帮困扶助力度,有效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是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正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下,我市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完善,工作推进力度不断加大,经费保障逐步得到落实。

二是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性质和工作对象决定了这项工作依靠个别部门是难以推动的。近年来,我市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定位,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社会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工作要取得实效,离不开相关专家学者、志愿者、社区居委会以及工作对象的亲属及工作单位等多种力量的共同参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工作合力,社区矫正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手段。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在全国还是全面试行阶段,其任务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工作中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加强调查研究,才能明确工作的重点,找准工作的着力点。

五是营造舆论氛围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较好的社会认同度和参与度是社区矫正教安置工作取得成效的外部环境因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活动,使全社会广泛了解相关政策和知识,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

五、关于社区矫正政策的相关规定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4.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5.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6.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服刑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7.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8.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9.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10.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11.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12.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4.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5.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市公安局反电信诈骗中心副主任方鑫:

一、什么是毒品?什么是新型毒品?

《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具有依赖性、非法性、危害性三个特征,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称之为毒品。

所谓新型毒品是指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有人说 “新型毒品不上瘾”,是这样的吗?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是极其危险的。吸食新型毒品数小时后,毒品带来的愉悦、迷幻感等逐渐消失,会出现全身疲乏、精神压抑和嗜睡等症状,这些效果使吸食者渴望再次得到精神刺激从而再次吸食毒品。像冰毒(麻果)、氯胺酮(K粉)等都具有极强的依赖性、成瘾性。

三、“新型毒品对人体危害不大”,是这样的吗?

新型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吸食成瘾者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等,容易滋生暴力倾向。

四、吸毒的危害有哪些?

(1)吞噬社会巨额财富,危及国家经济发展;

(2)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3)诱发多种犯罪,影响社会安定;

(4)严重危害年轻一代;

(5)传播疾病,祸及他人。

五、当前孝感禁毒工作面临怎样的形势?

受全球毒品泛滥和国内、省内涉毒因素影响,我市毒品问题在打击中发展,毒品形势又出现了新的变化,并且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吸毒人员不断增多,消费市场急剧扩大;

二是毒品来源途径增多,贩毒手段花样翻新;

三是毒品种类不断增多,新型毒品发展迅速;

四是娱乐场所不断增多,涉毒问题极易反弹;

五是外流贩毒逐年增多,毒品中转问题突出;

六是毒品案件不断增多,诱发犯罪危害社会;

七是涉毒涉恶涉枪增多,缉毒侦查面临挑战。

六、为什么吸食毒品人群大部分是青少年?目前,我们孝感有在校的中小学生吸食毒品的吗?对他们吸食毒品的行为怎么处理?

青少年缺少社会阅历,辨别能力差,而且精力旺盛,追求新奇、寻找刺激强烈,所以青少年容易受到毒品的诱惑成为毒品的受害者。

目前,在我们孝感已经出现了在校中学生吸食毒品的现象。对于在校学生吸食毒品的,我们本着教育的原则,以帮教为主。

七、家长怎样教育孩子不沾染毒品?

(1)家长本身应该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

(2)教育孩子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去沾染毒品;

(3)教育孩子慎交朋友;

(4)教育孩子从小不接受陌生人礼物;

(5)教育孩子不去治安复杂场所;

(6)发现孩子性格和行为有异常表现,应引起警惕。

八、有人说毒瘾很难戒除,毒瘾真的能戒除掉吗?

毒难戒,是指戒毒是一个非常艰辛与漫长的过程,俗话说“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身想毒”就是这个道理。然而,毒瘾是可以戒掉的。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已有10-30%的吸毒者已经完全脱离毒品,重返社会。如果吸毒者能痛下决心、持之以恒,彻底打消“再吸一口”的念头,坚决脱离以前吸毒的环境,断绝与毒品有关的一切联系,积极寻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禁毒工作者的支持,积极争取家庭的谅解与帮助,绝大部分是可以成功戒除毒瘾的。

分为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自愿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为了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由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强制性行政措施。强制戒毒的期限为2年

社区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社区接受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础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由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

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动或者在其家人的带领下,到经过国家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去进行戒毒脱瘾康复治疗的行为。

十、毒品预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青少年是毒品预防教育的重点对象。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据统计,全国现有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绝大多数青少年是在不了解毒品危害的情况下染上毒瘾的。所以,把青少年列为毒品教育重点对象是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关键。

十一、对于初次和多次吸食毒品是怎么处理的?

对于初次吸食毒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2000元的罚款及行政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对于多次吸食毒品的,除了给予2000元的罚款及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收容强制隔离戒毒2年。

十二、为什么娱乐场所涉毒现象屡禁不止?公安机关采取了那些相应的措施?

娱乐场所涉毒现象在我们孝感比较突出,公安机关多次进行了专项了整治,但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贩卖毒品存在巨大利润,不法分子不惜走而挺险;二是吸食人群有扩大趋势,毒品消费存在市场;三是娱乐场所隐蔽性、娱乐性较强,给毒品交易和吸食提供了空间;四是部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对涉毒现象起到了纵容和包庇作用;五是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禁毒职能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加大整治力度,对涉毒现象突出的娱乐场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防毒拒毒义务;二是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公安机关举办的禁毒培训;三是在场所内设定、张贴禁毒警示牌、宣传画和举报电话;四是实时巡查,积极预防涉毒违法活动发生;五是开展禁毒承诺活动,有效推进娱乐场所内部建立禁毒自律管理制度;六是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鼓励业主及场所内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立即报警,积极保护现场和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如何看待吸毒者?

吸毒者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这个群体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与受害者。从法律的角度看,吸毒者是违法人员,不同于一般的病人,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依法科学戒毒。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者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病人,又是毒品的受害者,全社会都有责任、有义务对他们实施帮教。《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四、禁毒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四禁并主、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是禁毒工作的方针。“四禁”,即禁止吸食毒品、禁止贩卖运输毒品、禁止种植毒品原植物和禁止制造毒品。

十五、为实现禁毒工作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禁毒部门要牢牢抓住哪几个关键环节?

(3)遏制吸毒人员滋生。

十六、遏制毒品危害方面要抓住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要紧紧抓住对吸毒人员的发现、戒毒、康复和巩固四个关键环节。

十七、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治本之策是什么?

全面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广泛发动、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战争,是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治本之策。

十八、遏制毒品来源方面的主要工作目标是什么?

以“打团伙、摧网络、破大案、抓毒枭、缴毒资”为主要工作目标。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赵芳: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定义

电信诈骗又称为“虚假信息诈骗”、“通信诈骗”或“网络诈骗”,也俗称为“钓鱼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手机、小灵通、固定电话、VOIP 电话、互联网等通讯工具,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我国电信诈骗犯罪趋势演变

在我国,电信诈骗的始发地在福建省及其周边地区,诈骗区域从刚开始的国内跨省份进行演变为现在的跨境、跨国进行。1987年以来,台湾与大陆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达到相当的规模,由于两岸司法机关未建立正式合作机制,使不法分子跨两岸犯罪逃避打击有机可乘,利用两岸治安防治无法对接之机,大肆实施电信及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幕后组织者大多身在台湾,租用美国等境外服务器,收购或租用台湾、大陆服务器,在台湾搭建电信诈骗网络平台,频繁向大陆各地拨打网络诈骗电话或发送短信。其话务、转账、洗钱窝点则分布在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泰国以及我国广东、重庆等地,犯罪嫌疑人隐身境外遥控指挥,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及网络诈骗,作案手段多样、方式诡秘,屡屡得手。

随着境外电信诈骗和国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呈现出犯罪对象特定与不特定相结合、犯罪手段和技术手段更新快、高压打击下诈骗有所收敛、跨国犯罪增多等特点。国内以海南儋州、广西宾阳、湖南娄底、广东茂名等为代表的一些穷困地区逐渐加入诈骗大军,诈骗形式从单一电信诈骗演变为电信网络新型诈骗,且多以地域犯罪的形式出现。电信诈骗成功率高、巨大的利益回报、逃避打击容易等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冒充亲友领导、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兼职代刷信誉等典型诈骗方式不断出现,愈演愈烈。据统计,仅2016年元至九月份全国电信网络新型诈骗就发案40余万起,涉案金额超过117亿元。

三、电信诈骗的犯罪特点

从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此类犯罪团伙成员众多,互相之间并不谋面,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分工精细,组织严密,各司其职,隐密性极强。主要呈现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手段隐蔽、查控困难、犯罪团伙化、集团化、涉案范围越来越广等特点。

犯罪分子多以集团自居,以团伙为结构,以公司为管理模式,从搜集受害人信息、预选目标、实施诈骗、提取现金、转移赃款,诈骗团伙内部都进行严格分工:有负责策划整个诈骗活动的“总指挥”,有负责打电话的诈骗集团,有负责提供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平台,有负责转账、洗钱的财务集团,还有负责取款的“车手”等。主要犯罪人员大都以诈骗为生,反侦查意识及技术趋于成熟,会将作案用的手机和生活用的手机严格分离开来,诈骗成功用过一次的银行卡和电话卡不会再使用第二次,团伙居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策略,且规模不断扩大,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从近年来破获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分析,作案团伙的组织者往往都为台湾人或境外人员,他们在国内招募一批人员后专门组织培训,并将主要实施犯罪的地点安置在缅甸等我国边境地区,留在国内的仅为少数专门实施ATM机提款、转存的低层次作案人员。此类境内外相互组成的作案方式,隐蔽性极强。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缺乏法律常识的特点,针对不同受害群体精心设计骗术,冒充各种身份人员,不断翻新诈骗花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迷惑性,令人防不胜防。

(四)作案工具高科技化

犯罪分子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从最原始的群发短信发展到利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诈骗网站,多重代理,使用CDMA、VOIP等技术进行电话群拨、网络短信群发、换号改号等实施诈骗,诈骗钱款通过电子银行转账到境外提现,作案工具日益高科技化。

(五)作案目标不特定性

犯罪分子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固定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因此除发案地域集中外,侵害对象包括社会各阶层领域不同身份的人员,具有不特定性。

(六)作案过程非接触性

此类诈骗案件与其他诈骗犯罪不同的是,犯罪分子仅通过通讯工具与受害人进行联系,不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了解仅限于诈骗电话号码和银行账号。

此类诈骗案件犯罪团伙均通过跨地域、跨境实施异地作案,即甲地拨打乙地电话实施诈骗,遥控受害人向异地指定银行卡转汇资金,并在丙地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往往一个诈骗案件涉及多地区、多人员。

由于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至对方账户资金到账往往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因此犯罪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成功后,为了防止受害人因报警及时而导致账户资金被冻结,会在银行资金到账的第一时间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赃款转移,按照ATM机提款上限分解到众多银行账号中,并迅速组织人员提现。若受害人未及时发现受骗并报警,很难冻结被骗资金。

犯罪分子一旦诈骗成功就会千方百计扩大诈骗金额,诱骗受害人将所有钱款转移到其诈骗账户,因此受害人一旦被骗往往数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和谐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四、常见电话诈骗类型(共5型20种)

A型:冒充政府职能机关

1、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2、包裹藏毒诈骗。犯罪分子以事主包裹内被查出毒品为由,称其涉嫌洗钱犯罪,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国家安全账户以便公正调查,从而实施诈骗。

3、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洗钱、制贩毒等犯罪,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4、补助、救助、助学金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民政、残联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帐查询为由,指令其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转走。

5、冒充扶贫工作项目帮助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扶贫工作人员甚至分管领导,向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打电话,谎称可以争取项目资金,要其提供一定的周转经费实施诈骗。

6、冒充军事部门演练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军事部门,以部队野外演练,需要大量采购帐篷、食品等为由,向社会商户打电话,要其提供一定的诚信担保金实施诈骗。

7、购物退税诈骗。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到事主购买房产、汽车等信息后,以税收政策调整,可办理退税为由,诱骗事主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将卡内存款转入骗子指定账户。

B型:冒充公共服务部门

1、电话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通信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其电话欠费为由,要求将欠费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2、电视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广电工作人员群拨电话,称以受害人名义在外地开办的有线电视欠费,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补齐欠费,否则将停用受害人本地的有线电视并罚款,部分人信以为真,转款后发现被骗。

1、快递签收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快递人员拨打事主电话,称其有快递需要签收但看不清具体地址、姓名,需提供详细信息便于送货上门。随后,快递公司人员将送上物品(假烟或假酒),一旦事主签收后,犯罪分子再拨打电话称其已签收必须付款,否则讨债公司或黑社会将找麻烦。

2、退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需要退款,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3、娱乐节目中奖诈骗。犯罪分子以“我要上春晚”、“非常6+1”、“中国好声音”等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实施连环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4、解除分期付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专门渠道购买购物网站的买家信息,再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买家一次性付款变成了分期付款,每个月都得支付相同费用”,之后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则实施资金转账。

5、兑换积分诈骗。犯罪分子拨打电话谎称受害人手机积分可以兑换智能手机,如果受害人同意兑换,对方就以补足差价等理由要求先汇款到指定帐户;或者发短信提醒受害人信用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等,如果受害人按照提供的网址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银行账户的资金即被转走。

1、“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分子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所述冒充熟人身份,并声称要来看望受害者。随后,编造其被“治安拘留”、“交通肇事”等理由,向受害者借钱,一些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

2、虚构车祸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3、虚构手术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子女或老人突发急病需紧急手术为由,要求事主转账方可治疗。遇此情况,受害人往往心急如焚,按照嫌疑人指示转款。

E型:冒充违法犯罪分子

1、虚构绑架诈骗。犯罪分子虚构事主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当事人往往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

2、冒充黑社会敲诈类诈骗。犯罪分子先获取事主身份、职业、手机号等资料,拨打电话自称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加以伤害,但事主可以破财消灾,然后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

3、冒充作弊团伙提供考题诈骗。犯罪分子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拨打电话,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不少考生急于求成,事先将好处费的首付款转入指定帐户,后发现被骗。

五、常见短信诈骗类型(共2型9种)

1、伪基站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10086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链接,一旦受害人点击后便在其手机上植入获取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的木马,从而进一步实施犯罪。

2、引诱汇款诈骗。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向某个银行帐户汇入存款,由于事主正准备汇款,因此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仔细核实,即把钱款打入骗子账户。

3、贷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低,无需担保。一旦事主信以为真,对方即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4、刷卡消费诈骗。犯罪分子群发短信,以事主银行卡消费,可能个人泄露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犯罪。

5、假冒银行网站链接短信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发送带有网站链接的短信,要求事主登陆假冒银行的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6、复制手机卡诈骗。犯罪分子群发信息,称可复制手机卡,监听手机通话信息,不少群众因个人需求主动联系嫌疑人,继而被对方以购买复制卡、预付款等名义骗走钱财。

1、机票改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

2、高薪招聘诈骗。犯罪分子向具有求职意向的群体发送信息,以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某类专业人士为幌子,要求事主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3、冒充房东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房东向租房户发送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部分租客信以为真将租金转出方知受骗。

六、常见网络诈骗类型(共3型16种)

1、QQ冒充好友诈骗。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熟悉对方情况后,冒充该QQ账号主人对其QQ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等紧急事情为由实施诈骗。

2、QQ冒充公司老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搜索财务人员QQ群,以“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文件”等为诱饵发送木马病毒,盗取财务人员使用的QQ号码,并分析研判出财务人员老板的QQ号码,再冒充公司老板向财务人员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3、微信冒充公司老总诈骗财务人员。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公司内部人员架构情况,复制公司老总微信昵称和头像图片,伪装成公司老总添加财务人员微信实施诈骗。

4、微信伪装身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查看周围朋友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加为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5、微信假冒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货款则失去联系。

6、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朋友圈里,引起善良网民转发,实则帖内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电信诈骗。

7、微信点赞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8、微信盗用公众账号诈骗。犯罪分子盗取商家公众账号后,发布 “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的推送消息。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1、虚构色情服务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2、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事主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即被划走。或者故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既使受害人提出退货、换货要求,也不断敷衍、蒙骗,直至被害人自行放弃。

3、订票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门户网站、旅游网站、百度搜索引擎等投放广告,制作虚假的网上订票公司网页,发布订购机票、火车票等虚假信息,以较低票价引诱受害人上当。随后,再以“身份信息不全”、“账号被冻”、“订票不成功”等理由要求事主再次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4、低价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的物品等转让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即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5、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报纸、邮件等刊登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一旦事主与其联系,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6、电子邮件中奖诈骗。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7、二维码诈骗。犯罪分子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1、金融交易诈骗。犯罪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的搭建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事主资金。

七、常见信函诈骗类型(共2型5种)

1、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冒充三星、索尼、海尔等知名企业名义,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2、收藏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各类收藏协会的名义,印制邀请函邮寄各地,称将举办拍卖会并留下联络方式。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则以预先交纳评估费、保证金、场地费等名义,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入指定帐户。

3、PS图片实施诈骗。犯罪分子收集公职人员照片,使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并附上收款卡号邮寄给受害人,勒索钱财。

1、重金求子诈骗。犯罪分子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之后以诚意金、检查费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

2、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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