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小区车位收入算公共收益吗中扣除的合理成本包括车位维护费吗?车位维护费算合理成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13: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商品促销活动中,采取买一赠一以外的方式销售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在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纳税申报时,应将赠送商品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将应税收入填报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第一列税收金额和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同时将视同销售成本,填入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的第一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填报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确认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已计入当期利润的,则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末仍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汇算清缴时一并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十一、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责任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请您解答一下?
         一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52号 )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一是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二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取当日确认收入。
         一是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是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对增值税纳税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财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有关规定相关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
         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二是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二是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房屋,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按合同约定应由承租方负担房屋租赁相关费用(如煤水电气、物业费等)的,承租方实际发生的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原件税前扣除。
         2.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十七、企业在保税港区内注册(海关监管围网内),该企业从国内购买的设备,国内企业视同出口,国内企业为该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税前能否扣除?
         在保税港区内注册(海关监管围网内)的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不得作为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该企业可凭国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购买方企业暂凭加盖销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发票查验系统”查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结果在税前扣除。
         三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指标难以核实,部分高新企业借调员工短暂从事研发,科研人员最低从事研发时间如何确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在一个年度内累计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满183天,才可判定为科技人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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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物业可分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政府类物业和其他用途物业五类。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还包括:(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并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什么是物业服务管理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四、为什么需要物业服务?

我们居住的不是自建房,也不是大杂院,小区内大量供配电设备、机电设备、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设施与小区围墙、道路、绿化景观等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需要良好的运行和精心的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生活秩序与安全保卫需要保障,所以需要一个正规化、品质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实施。良好的物业服务不仅能使您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更能延长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房产的保值增值。

五、物业服务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三)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和服务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等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五)物业服务区域的养护和维修;(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以及服务的交接;(八)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十)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基础上,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职责?

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物业服务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答: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①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②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③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八、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服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环保、消防、公共卫生、动物管理以及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四)依照规定缴纳维修资金;(五)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以及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房屋外貌,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二)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五)违反有关规定制造、存储、使用和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六)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七)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八)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十)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十一)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十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如何界定小区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专有部分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的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共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垃圾转运、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十一、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能否以未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答:《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十二、未装修或装修后空置的房屋是否要交纳物业服务费?依据什么标准交纳?

答:物业服务并非为一个或几个业主提供服务,而是为整个小区提供公共服务,合同关系是全体业主。所以,只要是完成物业承接查验,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因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全额交纳。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一费制”的小区,业主接收后暂不装修、装修后空置、入住后因自身原因空置的房屋,应书面告知物业企业,经物业企业登记确认次日起,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未执行 “一费制”(既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摊水电费三费合一)的,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还应据实全额交纳电梯运行费、公摊水电费。

十三、小区哪些事宜不在物业服务费包含范围?

答:许多业主对物业服务费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认为物业服务费什么都包含,只要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就应该啥都管。其实并非如此,物业企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服务范围是小区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下几个常见的方面就不在物业服务费范围:

1.业主专有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如家里的灯具、线路、水龙头坏了需要维修更换,马桶堵了需要疏通等都不在物业服务费范围。物业企业可以为您提供维修服务,但提供的是有偿服务,需要另行收费。

2.建筑屋面漏水、卫生间或专有部位漏水、外墙渗水、裂缝等维修费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保修期内出现的此类问题,应由开发企业维修;保修期满后,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动用维修资金维修;卫生间或专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业主自行维修;卫生间或专有部位往下漏水的,应由楼上业主负责维修并赔偿楼下损失,物业企业有协调开发企业维修,提供楼上业主联系方式、协调业主商量维修、赔偿事务的义务,但不承担维修、赔偿责任。如果开发企业或业主拒不履行维修、赔偿义务的,受损害的业主应当依法起诉。

3.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重大部件更新改造费用。此类费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业委会(物管会)依据《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解决。

十四、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答:业主恶意、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与物业公司因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停水、停电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十五、物业服务费是不是越低越好?

答:不是,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物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服务等级,不同等级的物业服务应对不同的物业服务费。服务等级越高,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越高,成本投入相关越高,物业服务费自然越高。恶意压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来谋取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企业,通常会以削减服务人员、工程人员,偷偷降低服务标准,减少维护投入等方式勉强维持小区物业运行,最终导致小区环境秩序混乱,设施设备得不到良好维护,使用年限缩短,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十六、有的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这对其他业主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物业企业是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提供的公共服务,物业服务费也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有的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势必影响物业服务正常开展,物业企业难以为继时可能通过减少服务人员、降低维护投入等方式勉强维持运行,最终损害其他已交费业主的利益。

十七、开发商擅自将小区绿化区域使用权送给一楼业主、将屋面使用权送给顶楼业主的做法合法吗?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所以,判定开发商赠送给一楼业主绿化区域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该绿化区域是否属于开发商所有。如果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一楼的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明确登记该区域面积相关事宜,有登记则开发商行为合法有效;如一楼业主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无该区域相关登记,则开发商不具有处分权,该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赠送行为属违法行为,合同中约定赠送绿化区域的为无效条款。屋面属于该栋楼业主共有部位,开发商无权处分,将使用权赠送楼顶业主行为违法。

十八、小区车库、车位所有权属于谁?购买或租赁地下车位后,是否需要交纳停车服务费?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在停车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所以,建筑区划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开发企业拥有产权归属上的主动权,暨享有包括转让、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购买地下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业主,需向提供停车场所秩序管理、卫生保洁等服务的物业企业交纳停车服务费;租赁地下车位的,需向开发企业缴纳车位租赁费,向物业企业交纳停车服务费。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是否收取停车占道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需向物业企业交纳停车服务费。

十九、公共收益都包含哪些,应该属于谁,如何管理、使用?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共收益是指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停车收益、租赁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所得赔偿、物业服务用房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电梯轿厢、楼顶、外墙、灯杆、宣传栏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物业用房经营收入,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场所设置的停车位的停车占道费,临时摊位的租赁收入等。小区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也可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物业服务企业退管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清算、审计费用等,不得用于与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组织、业主不得违规使用、挪用。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必须严格遵照业主大会决定,或取得业主大会授权后合法合规使用;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物业企业提取协议约定比例的管理费、税金后,在业委会监督下,按业主大会决定的使用范围合法合规使用;未成立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物业企业应在扣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提取合理的管理费、税金后,将余额全部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管理公共收益的业委会、物业企业要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确保公共收益管理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应当每年将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来源、合作协议及收支等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书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并对业主的询问、质疑给予解答与说明。

二十、什么是业主大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是什么?业主大会有哪些职责?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区)住建部门和街道办或镇政府,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资料,街道办或镇政府自收到资料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向街道办或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区)住建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可以采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也可以以书面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共同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十一、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业主参选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委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业委会成员职责的情形。街道办或镇政府负责指导业委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加强对业委会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成员。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委会成员;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业委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明确指出,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委会换届改选,加强对业委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委会成员,提高业委会成员中党员比例。

二十二、业主如何制定管理规约?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三、业主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用途?

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十四、发生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明确,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依法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电梯故障;(二)消防设施故障;(三)屋面、外墙渗漏;(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具体紧急使用程序可咨询物业属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二十五、小区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该由谁来管?

答:物业公司是给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是没有行政执法权的。针对业主在物业服务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只能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或业主不配合的,只能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有明确规定:如发改部门专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公安机关负责物业服务区域的治安管理、技防、车辆停放、群租、高空抛物以及犬只饲养等相关工作,依法受理、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搭建,损坏绿地,任意涂写刻画、贴挂广告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行为,违法违规代收、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执行情况,查处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收费等行为,依法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区域电梯、锅炉与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安装、维保、检测及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区域市场计量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违法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等。

二十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履行什么责任?

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一定的代收服务费。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依法明确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服务到最终用户,落实专业运营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

二十七、街道办或镇政府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街道办或镇政府以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街道要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鼓励街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二十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公开哪些物业服务信息?

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宝鸡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宝住建发〔2021〕271号)要求,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在小区大门出入口、业主活动场所或办公处等显著位置设置“一牌一箱四栏”(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物业服务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其中就涵盖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公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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