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后还要去上班吗不去委员会

时间:2020-12-04 10:49:11 劳动保障论文 我要投稿
劳动仲裁不宜为起诉必经程序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国把政府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小、案情简略,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
  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而应作为可以选择的一项程序。理由是:第一,劳动法源于民法,劳动争议诉讼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劳动争议也应是2年,即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期为2年。但是由于劳动纠纷中有60日的'仲裁时效,就可能出现由于当事人在60日内未申请仲裁而失去诉讼的机会,这样就使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的时间大大缩短,显然有悖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第二,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先通过行政途径或内部反映的方式寻求救济,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职工因害怕报复不愿与单位搞僵,由此容易出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的现象,造成诉讼权利的丧失。《解释》虽规定“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但没有解释何为“正当理由”,特别是追讨工资这类行为的举证由职工承担明显有困难,因为用人单位往往不予承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难保障。第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处于弱势,他们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往往是劳动者一方提出仲裁、诉讼,而由他们自己选择何种方式体现了对他们的保护,更为节约资源和成本。因为即使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当事人并不会因为有了仲裁结果而放弃对成本较高的诉讼的启动,只要其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受到维护。有的劳动者即使不信任仲裁人员(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而无职工代表),而想直接起诉以尽快解决争议,但限于上述规定而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反而有违其意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项可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即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郭涉仙 刘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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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学 > 法律服务 > 法律问答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能否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2013-10-25 14:29: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桂芳
  问:我单位以张女士有传染性疾病为由作出开除其的决定,张女士不服我单位的决定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要求我单位撤销原决定并安排张女士工作的仲裁裁决。请问:我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否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平乐:某学校
  答:对于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因此,你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应当以对方当事人张女士为被告。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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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但是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和证据清单。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书面申诉书的,可以口头申诉,并在书记员记录的申诉书中签字确认。申诉书中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争议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具体可见劳动仲裁委制定的申诉书表格,依项填写即可);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具体填写方式同上);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所附证据名称、证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还应附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3、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同意的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活动,代为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接受法律文书、递交证据及参加庭审,代为和解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集体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应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5、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为了方便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的同时,又特别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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