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保障局和人力资源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启动时间?

导读:很多朋友问到关于2023年人社局有社保卡吗的相关问题,本文社保经验网就来为大家做个详细解答,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11份养老金发放启动一卡通了吗11月起,部分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方式有大变化,还有一件事要注意人社之窗原创2022-11-10 16:0911月起,部分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方式有大变化,还有一件事要注意.mp35:18来自人社之窗↑↑点击上方蓝色按钮,可同步收听全文精彩内容时间来到11月份,2022年只剩下一个多月就要过去了,2023年马上就要到来。从11月起,部分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人员要注意了,养老金领取方式发生新变化,还有一件事要注意,避免吃亏。到底是什么新变化呢?还要注意一个什么事呢?部分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方式有大变化众所周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较晚,实施当年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老人,可直接领取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其养老金发放方式主要是通过养老金存折,很多参保老人尤其是70周岁以上老人喜欢存折,因为存折发放一目了然,能看到发放和取现明细,让人很放心。随着社保卡申领工作的推进,有部分城乡居民老人改变了养老金发放方式,启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11月起,部分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方式有大变化,主要讲的是城乡居民养老金将会统一发放到社保卡里面。换句话说,过去部分城乡居民采用养老金存折或金融卡发放养老金的,将统一启用社保卡发放。包括哪些地方?其中,10月28日,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进社会保障卡的通告》,2022年11月1日起,新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需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未使用社保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分批停止使用原银行账户,改用社保卡发养老金。10月28日,安徽省社保局发布《关于推进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2年12月底前,新增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的比率达到95%以上,存量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的比率达到60%以上。所以说,11月起,部分城乡居民养老金启用社保卡发放不是空穴来风。在这里建议,没有社保卡的,请尽快到附近银行办理社保卡申请手续,同时不要忘了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还没有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的,尽快本人去办理激活手续。最后,到社保局办理社保卡变更手续,才能让养老金发到金融账户里面。还有一件什么事要注意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社保卡发放后,还有一个重要的事情要注意,那就是每年的养老金资格认证,如果逾期未认大连2005年有社保卡吗有。根据大连市人社局官方资料,大连市一代社会保障卡2005年启用,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又称金融社保卡,不但实现五险合一,还加载了金融功能。大连市社会保障卡是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全市除学龄前儿童外的参保人员发放。2023年,天津城乡居民医保调整!涉及缴费、报销疫情防控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天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均有所提高: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610元、高档每人每年110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调整。(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6号)执行。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生活补助费中代扣制度;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指导高等院校按规定进行认定,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一)巩固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全面落实放开居民医保门(急)诊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和提高高档缴费人员一、二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降低住院和门诊医用耗材个人增付比例政策。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全面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自2023年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持续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工作衔接。进一步优化医保、民政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交互共享方式,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按照规定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持续做好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能。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坚决落实国家和本市医保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三年清理规范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本市意外险等制度,并做好政策衔接,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制度报销范围。自2023年起,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脑性瘫痪、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病种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待遇。实施积极生育保险政策,修订完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清理规范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做好三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障,调整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五、加强医保支付管理落实2021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完成自行增补药品品种清理任务。扎实推进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完善医院制剂管理办法,动态调整院内制剂目录。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改革,覆盖70%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推进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按人头付费。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政策。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持续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加快执行国家组织胰岛素等药品集采结果。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工作和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积极推进京津冀“3 N”医药采购联盟药品和耗材集采工作。做好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落实好医保直接结算、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组织编制医药价格指数,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查案办案,严肃查处欺诈骗保案件,坚决曝光典型案例,充分采取费用审核、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综合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高压打击态势。充分发挥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实行联合惩戒。组织做好医保基金决算和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执行监测,做好执行进度分析工作。建立常态化基金运行预警机制。编制医保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报告,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通过对参保情况、基金收支规模等重要指标项目的深入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八、全面提升公共管理服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加强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医保经办“规范年”建设,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扎实推动经办服务示范窗口建设。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推进“参保一件事”、“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等联办。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继续扩大异地门诊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将部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异地就医联网报销范围。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统一、高效、便捷、安全、智慧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入推动医保标准化工作落地应用,积极探索场景应用,形成联动效应。进一步拓展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激活率和应用场景。严格落实信息化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做好“津医保”推广应用工作,扩展便民服务载体功能。十、抓好组织落实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来源:天津政务网社保卡2023年到期必须换卡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保卡如果有期限的话,如果有效期届满需要更换社保卡。因为各个省份的社保卡是有区别的,有些地区的社保卡上标有有效期,有效期届满需要进行更换。但是有些地区的社保卡上没有标识有效期。对于此类情况需要咨询社保卡的有效期,为了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提前去更换社保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老社保卡必须换新的吗1、老社保卡不是必须换新的。社保卡到期后,如果卡的功能正常,则不需要换领,可以继续使用,不受有效期限制。如果损坏,就需要更换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3、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23年社保还能缓缴吗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近日,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通告明确,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于2022年年底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延长至2023年年底缴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通告再次重申了北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即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二是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三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四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也可参照执行。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缓缴、补缴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社保缴费查询中显示企业为正常缴费状态。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费用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如有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结语:以上就是社保经验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3年人社局有社保卡吗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社保方面的相关内容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天津市河北区事业单位招聘网为您提供2023年天津市河北区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天津市河北区人事考试信息网第一时间发布2023年天津市河北区事业编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入口、公告简章、考试时间及成绩查询时间等最新天津市河北区事业事业单位考试信息。2023年天津市河北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3年03月30日讯: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求,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河北区教育系统2023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8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查看详情]2023年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健康系统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3年02月28日讯: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3...[查看详情]2023年天津市河北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22人)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3年02月28日讯:为满足我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查看详情]2023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招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3年01月29日讯: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河北区政务服务办公开招聘编外人员2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查看详情]2022年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健康系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2年08月19日讯: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查看详情]2022年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2年07月28日讯: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河北区民政局公开招聘编外人员2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查看详情]2022年天津市河北区招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2年07月25日讯: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河北区网格化管理中心、河北区信访办公室、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共8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查看详情]2022年天津河北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2年07月07日讯: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满足河北区教育教学工作需求,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河北区教育系统2022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60名。现将有关事项...[查看详情]2021年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健康系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1年09月22日讯: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3...[查看详情]2021年天津河北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1年07月17日讯:为满足河北区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将组织实施2021年河北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查看详情]2021年天津河北区第二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10人)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1年04月09日讯:为满足河北区部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河北区将组织实施2021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查看详情]2021年天津市河北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22名)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1年01月20日讯:为满足河北区部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河北区将组织实施2021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查看详情]2020年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0年09月08日讯:为满足河北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0号)文件,组织实施河北区...[查看详情]2020年天津河北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教师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0年07月20日讯:为满足河北区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将组织实施2020年河北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查看详情]2019年天津河北区民政局、政务服务办招聘服务人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9年11月02日讯:为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河北区民政局、河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服务工作人员,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方式  委托天津人力资...[查看详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津社会保障局和人力资源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