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他人举报犯罪需要什么证据线索会把简易程序送走吗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
自创 作者: 时间:2020-04-30 16:26:55 【打印此页】【收藏】【关闭】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交代本人犯罪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要充分认识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在办理案件中加强沟通协调,促使黑恶势力罪犯坦白交代本人犯罪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案,快办快结,保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排查和移送案件线索3.监狱应当依法从严管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排查,加大政策宣讲力度,教育引导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4.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各部门在办案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5.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的,监狱应当就基本犯罪事实、涉案人员和作案时间、地点等情况对罪犯进行询问,形成书面材料后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省级主管部门。6.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管辖的规定处理。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办理案件程序7.办案侦查机关收到罪犯坦白、检举案件线索或者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罪犯服刑监狱。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告知罪犯服刑监狱。依法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件撤销情况书面告知罪犯服刑监狱。8.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案件,依法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罪犯服刑监狱。9.人民法院审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向办案侦查机关和罪犯服刑监狱发出裁判文书。10.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在服刑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办案侦查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对罪犯是否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提出书面意见,与案件相关材料一并送交监狱。11.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在原审判决生效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原审判决生效后才被查证属实的,参照本意见第10条情形办理。12.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对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基本属实,但未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审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的,提审人员应当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到罪犯服刑监狱进行提审。1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将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跨省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先将解回公函及相关材料送监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的,监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确认公函,与解回公函及材料一并转送监狱所在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批。监狱所在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将罪犯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监狱办理罪犯离监手续。案件办理结束后,除将罪犯依法执行死刑外,应当将罪犯押解回原服刑监狱继续服刑。15.本意见所称“办案侦查机关”,是指依法对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主持人]:欢迎大家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两男子大屯飙车 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窦京京。 [08:07:56][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分别驾驶 “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与 “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徐某(女)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亮点:该案事发起便受广泛关注,对飙车行为众人唾弃。 [08:09:43][主持人]:本案庭审将于9:00开始。 [08:10:05][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 [08:54:50][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8:55:01][审判员]: 请坐。 [08:55:55][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二被告人已到庭候审,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08:56:08][审判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二被告人到庭。 [08:56:29][审判员]: 首先核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你们分别陈述一下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出生地、住址、户籍所在地等身份情况。 [08:57:11][唐某某]: 唐某某,男,1994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通州区。 [08:57:41][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8:57:57][唐某某]: 无。 [08:58:10][审判员]: 被告人唐某某,你是何时被羁押的? 何时被拘留?何时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何种犯罪? [08:58:24][唐某某]: 2015年4月13日被羁押,2015年4月13日被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涉嫌危险驾驶。 [08:58:53][审判员]: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08:59:15][唐某某]: 收到了。日期记不清了。 [08:59:41][审判员]: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09:00:01][唐辩]: 收到了。 [09:00:23][于某某]: 于某某,男,1995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北京市朝阳区。 [09:00:46][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9:00:59][于某某]: 无。 [09:01:23][审判员]: 被告人于某某,你是何时被羁押的? 何时被拘留?何时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何种犯罪? [09:01:40][于某某]: 2015年4月13日被羁押,2015年4月13日被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涉嫌危险驾驶。 [09:02:01][审判员]: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09:02:14][于某某]: 收到了。2015年5月6日收到的。 [09:02:29][审判员]: 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09:02:46][于辩]: 已于2015年5月6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09:03:09][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208条、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第213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砺兵独任审判,书记员何宝明担任法庭记录。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萍、代理检察员黄成出庭支持公诉。由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明永华出庭担任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双出庭担任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二被告人听清了吗? [09:03:31][二被告人]: 听清了。 [09:03:45][审判员]: 下面告知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方认为上述人员跟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二被告人、辩护人都听明白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04:00][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听明白了,不申请回避。 [09:04:21][审判员]: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之外,被告人还有权自行辩护,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被告人、辩护人都听清了吗? [09:04:41][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听清了。 [09:04:58][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05:19][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
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分别驾驶“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与“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05:49][审判员]: 二被告人,公诉人所宣读的起诉书和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09:06:11][二被告人]: 一致。 [09:06:47][审判员]: 被告人唐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09:07:16][唐某某]: 没有。 [09:07:32][审判员]: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是否有异议? [09:07:52][唐辩]: 没有。 [09:08:13][审判员]: 被告人于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09:08:29][于某某]: 没有。 [09:08:45][审判员]: 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是否有异议? [09:09:00][于辩]: 没有。 [09:09:13][审判员]: 二被告人,鉴于你们二人均自愿认罪,根据庭前公诉机关的建议,法庭现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你们可能被判处有罪,但是法庭会考虑对你们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你们听清了么,是否同意适用该程序? [09:09:29][二被告人]: 听清了,同意适用。 [09:09:45][审判员]: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09:09:58][二辩护人]: 同意。 [09:10:13][审判员]: 公诉人对被告人是否需要讯问? [09:10:51][公诉人]: 需要讯问。 [09:11:18][审判员]: 法庭提醒一下,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要注意发言的方式,注意讯问和发问的语气和方式,讯问、发问应简明扼要,主要围绕案件事实展开,避免与案件无关、不必要或重复的问题。各方是否明白? [09:13:37][公诉人]: 明白。 [09:13:56][二辩护人]: 明白。 [09:14:07][审判员]: 被告人于某某退庭。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讯问。 [09:14:30][公诉人]: 被告人唐某某,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希望你能珍惜机会,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听清楚了吗? [09:15:00][唐某某]: 听清了。 [09:15:42][公诉人]: 被告人唐某某,你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供述都属实吗? [09:16:09][唐某某]: 属实。我也认罪。 [09:16:35][公诉人]: 你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你是否认识于某,于某驾驶的什么车? [09:18:20][唐某某]: 有,我认识于某,于某驾驶红色法拉利。 [09:18:41][公诉人]: 你为什么在隧道进行倒车? [09:19:17][唐某某]: 跟于某比赛提速,就是比我俩谁快。 [09:20:10][公诉人]: 你是否知道当时的最高限速的车速是多少?你的车速是多少?你是否观察路况,当时是否有其他车辆通行,你车辆起步的时候是否有车辆通行,是否与于某某的车发生了碰撞? [09:27:05][唐某某]: 限速是70,我的车速是160。当时没有观察路况,起步的时候没有车辆,后来有车辆。与于某某的车没有发生碰撞,我和徐某没有系安全带,徐某受伤了,对其他方面造成了损失,我跟于某某协商,由于某某报的警。 [09:28:17][公诉人]: 当时你们造成了什么后果? [09:28:34][唐某某]: 我的车翻了,车上徐某受伤了腰椎骨折。 [09:28:49][公诉人]: 什么时间协商报警的? [09:29:14][唐某某]: 出了事以后协商,我没有离开现场,第二天警察给我打电话,我电话关机了,我回去睡了会觉,第二天徐某受伤,需要钱,我就把钱送到医院,警察就去找我做笔录,我下午二点左右去的医院,当时我不知道警察在医院。 [09:29:47][公诉人]: 公诉人讯问到此。 [09:30:56][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要讯问被告人唐某某? [09:31:21][二辩护人]: 不需要。 [09:31:36][审判员]: 被告人唐某某退庭,传被告人于某某。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讯问。 [09:32:21][公诉人]: 被告人于某某,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希望你能珍惜机会,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听清楚了吗? [09:32:47][于某某]: 听清了。 [09:32:56][公诉人]: 被告人于某某,你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供述都属实吗? [09:34:01][于某某]: 属实。 [09:34:14][公诉人]: 你是否具有驾驶资格? [09:34:32][于某某]: 有。 [09:34:46][公诉人]: 案发当日你驾驶的是何车辆?唐某某驾驶的是什么车辆? [09:35:04][于某某]: 我驾驶的是红色法拉利,唐某驾驶兰博基尼。 [09:35:22][公诉人]: 案发当日你为什么在大屯路隧道进行逆行? [09:35:44][于某某]: 想赛一赛,就想比一下我俩谁车快。 [09:35:58][公诉人]: 你是否知道最高当时的限速的车速是多少?你的车速是多少,你是否观察路况,当时是否有其他车辆通行,你车辆起步的时候是否有车辆通行,是否与于某某的车发生了碰撞? [09:36:33][于某某]: 限速是70,我的车速是160,当时没有观察路况,起步的时候没有车辆,后来有车辆,我与唐某某的车没有发生碰撞,我自己的车翻了。 [09:37:01][公诉人]: 你和唐某某协商报警了吗?是否赔偿了所造成的损毁后果? [09:38:56][于某某]: 我赔偿了,我和唐某某协商打电话报的警,具体什么时候协商我记不起来。 [09:39:12][公诉人]: 第二天你怎么去的公安机关? [09:39:27][于某某]: 上午我和我父亲去的派出所。 [09:39:41][公诉人]: 讯问完毕。 [09:40:00][审判员]: 辩护人有要讯问被告人于某某的么? [09:40:27][二辩护人]: 没有。 [09:40:40][审判员]: 被告人于某某,法庭现在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你刚才回答公诉人时说和唐某赛一赛时,是否知道唐某车上有人? [09:41:23][于某某]: 知道。 [09:41:43][审判员]: 传被告人唐某某。下面由控辨双方举证、质证。鉴于本案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控辩双方不用一证一举一质,就同类证据或者关联度高的证据分组一并出示,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说明。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行轻重,本庭会给予充分时间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控辩双方是否明白? [09:42:12][公诉人]: 明白。 [09:42:26][二辩护人]: 明白。 [09:42:39][审判员]: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09:42:58][公诉人]: 公诉人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同时运用多媒体同步出示主要证据。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均依法收集和调取,经本院审查,本案证据的收集和调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有效。同时,涉案的侦查卷宗、鉴定意见等全部证据材料已在庭前移送法庭。 [09:45:30][公诉人]: 全案证据共分七组。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追逐竞驶并发生事故经过。
出示被害人徐某陈述。
向法庭宣读一组证人证言,均证明案发当时的情况。出示证人康某、张某远、袁某、纪某某、张某龙的证言。
出示本案的视听资料,具体包括如下:播放公安机关制作的光盘6张、出示公安机关针对上述视听资料所出具的相关说明2份、工作记录1份。
由于试听资料内容较多,为便于法庭示证,承办人将其中与本案相关部分进行剪辑,剪辑素材均来自前述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制作的光盘中所包含的视听资料。下面提请向法庭播放该视频内容。第一组证据暂时出示至此。 [09:45:40][二被告人及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46:34][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证明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一)出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及所附现场图一份,同时出示勘验人员提供的关于现场图的补充说明一份。(二)出示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提供的照片若干,同时出示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一份。(三)出示证人彭某某证言。 [09:46:53][二被告人及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47:10][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人驾驶时的状态及所驾驶车辆的状态。包括:(一)出示《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同时出示2015年4月12日朝阳公安分局民警(黄某某、周某)出具的工作记录一份。(二)出示《酒精检验报告》各一份;同时出示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记录二份;同时出示2015年4月12日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民警杨某某、曹某某出具的《工作记录》二份。(三)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各一份。(四)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预估价单》一份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出具的《预估价单》一份。(五)涉案兰博基尼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车辆信息查询材料一份,涉案法拉利车辆信息查询材料一份、机动车保险情况查询材料一份。(六)唐某某驾驶证复印件一份、驾驶员信息查询材料一份及于某某驾驶员信息查询。(七)涉案车辆违章查询记录。第三组证据暂时出示至此,请法庭质证。 [09:47:32][二被告人及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47:46][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份。(二)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鉴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一份。(三)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屯路隧道抢险预算》、《单位工程费用表》、《单位工程概预算表》、抢险照片复印件各一份。(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标志管理科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交通设施专用证明》。(五)《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第四组证据暂时出示至此,请法庭质证。 [09:48:01][二被告人及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48:18][公诉人]: 下面将本案其他书证一并向法庭出示,包括:(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2015年5月11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一份。(二)2015年4月16日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民警黄某某、周某等出具的《工作记录》一份。(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交通设施赔偿明细表》及《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各二份。(四)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公联养护公司路产损失赔偿费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各二份。第五组证据暂时出示至此,请法庭质证。 [09:48:40][二被告人及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48:54][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六组证据,为一组综合证据材料:(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122报警记录二份。(二)2015年4月12日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杨艳军等出具的《到案经过》四份;同时出示刑事传唤通知家属工作记录二份。(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唐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及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 [09:49:11][二被告人及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49:24][公诉人]: 下面出示第七组证据,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的供述。本案全部证据出示至此,请法庭质证。 [09:49:38][二被告人及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49:50][审判员]: 下面法庭出示一下关于赔偿问题的证据,出示调解协议和收条,控辩双方有无意见?(公诉人、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二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 [09:50:04][二被告人]: 没有。 [09:50:14][审判员]: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09:50:29][二被告人及辩护人]: 没有。 [09:50:53][审判员]: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09:51:09][二被告人及辩护人]: 不申请。 [09:51:26][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51:40][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未到庭证人证言,并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实、充分地证明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了进一步指控犯罪,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提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间为晚上21时许,此时案发地点大屯路隧道内仍有社会车辆通行;且案发时天正下雨,部分路段有积水,路面湿滑,路况并不好,但两名被告人仍在该地点追逐竞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09:52:37][公诉人]: 第二,二被告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已符合危险驾驶的客观要件。
首先,二被告人为了比赛做准备,在案发隧道内实施了任意停车、倒车、逆行等一系列危险行为;且被告人唐某某在车内尚有一名乘客,却都不系安全带,进一步扩大了行为危险性;
其次,二被告人严重超速行驶。案发路段是限速70公里的城市道路,现有车速鉴定、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案发当时两名被告人驾驶的肇事车辆瞬间时速分别高达179.3至215.1公里/小时和165.1公里/小时至184.5公里/小时,最高车速已经超过限速207%。
再次,二被告人在超高速行驶的同时互相追逐,在瞬间提速并追逐的过程中,对周围路况的判断和反应能力进一步削弱,扩大了行为的危险性。
最后,二被告人的行为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轻伤、两车损毁及公共财产损失3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给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
第三,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在行为前具有意思联络,在案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两名被告人在到达案发地点后有明确的意思联络,通过逆行、倒车至并排位置,并按喇叭示意等行为证明二人明确约定了要互相比赛起步加速,形成了追逐竞驶的共同犯罪故意。
综上,二被告人事先有共谋,始终有共同行为,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09:52:47][公诉人]: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警示意义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俗称的“飙车”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虽然公安交管部门三令五申,严厉打击街道“飙车”行为,但仍屡禁不止。“飚车族”们不曾想过自己一时的“速度与激情”,就可能毁了自己和别人一生的幸福。
本案中二被告人为了满足个人虚荣,寻求心理刺激,炫耀车技,俨然将城市公共道路当成了私人竞技场。二被告人为比赛起步加速,在社会车辆仍通行的时段和地点,无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了任意停车、倒车、逆行等一系列危险行为,继而在隧道内严重超速行驶,互相追逐竞速,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徐某的受伤和公共财产损失。
两名被告人正值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却因为触犯法律,坐到了今天的被告席上,这对于他们自己和家庭无疑也是极大的损失。希望被告人能通过今天的庭审,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接受审判和改造,争取早日重返社会,成为一名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守法公民。
在此,公诉人真诚希望那些仍痴迷于在公共道路上“飙车”的人们能以本案为鉴,收起自己危险的任性。公共道路不是娱乐竞技场所,提请各位赛车爱好者到正规场地使用正规装备,遵守赛车的各项规则,做一个真正的爱好者,做一个法律的遵守者和捍卫者,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09:53:16][公诉人]: 三、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建议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事故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在刑事立案后能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唐某某虽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但其只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履行了法定义务主动接受交警处理。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2日正式刑事立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将手机关机,未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其是在医院被办案民警发现后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故其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但其在到案后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二被告人能够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公共财产损失积极赔偿,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判决。 [09:54:19][审判员]: 被告人唐某某自行辩护? [09:54:39][唐某某]: 我认罪。 [09:54:56][审判员]: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09:55:08][唐辩]: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唐某某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我受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唐某某一审的辩护人。接受指派之后,我到朝阳区看成守所会见了唐某某,查阅复印了案卷材料,我对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处以三个月拘役刑并宣告缓刑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因唐某某车上的女孩受伤,唐某某第一时间照顾、安顿女孩,并打电话叫人送女孩去医院,等女孩被送走后,唐某某和于某某商量报警,并由 于某某拔打了122报警电话,两人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并配合交警进行了相应的血液检测,无反抗或抗拒行为,直到4月12日凌晨3点回家。12日下午,交通队通知传唤,唐某某得到通知后,准备先到医院为女孩送完钱(怕女孩住院没钱),再到交通队报到,碰巧在医院遇到交警,唐某某给了女孩钱后与交警一起到达交通队,并如实供述的整个事情经过,且前后供述一直很稳定。整个过程无抗拒,阻碍,逃跑行为。应当以自首论。事发后,下车,救人,送医院,报警,处理事故,此一系列行为处理非常得当,对受伤者及时救助,对事故及时处理,对交通及时恢复都有利。因此本案被告唐某某与另一被告人于某某协商报警后,双方均在现场原地等待交警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09:56:06][唐辩]: 二、被告及家属积极为受害人进行治疗,花费高额医疗费给予最好的医疗条件,并主动积极与受害方联系沟通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对于造成隧道内的财产损害被告家属也已赔偿完毕。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积极赔偿损失,抢救受害人,并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此前被告开车都很规矩,从没有因为超速被处罚过,不管是同学、老师、朋友对其评价很高,大家都认为唐某某是个本分,仁厚的好孩子,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
四、被告唐某某当庭认罪服法,一再向大家道歉,请求大家的原谅,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
五、被告人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不懂法,不知法,酿成今天的大祸,他已后悔莫及,表示今后绝不再犯,对其从轻处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 [09:57:01][唐辩]: 六、被告今年刚刚21岁,还很年轻,此次犯错,被告是第一次和一帮爱车的男孩子聚在一起,受其怂恿所致,被告年青好胜参与其中完全没有料到后果,一失足成千古恨,悔之晚矣,再有对于本案罪名,公众认知不足,法制宣传不够,这次错误已深深教育了被告,反思反醒,自责,内疚,负面的社会效应使其背负太重的心理负担,浪子回头金不换,对其从轻处罚也是让他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尽早从此次事故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章守法好公民。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事故损失,积极抢救伤者,并就赔偿与伤者达成和解协议,且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良好。恳望法庭念其年青,初犯,没文化,不懂法的情份上,对其轻判,能够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09:57:23][审判员]: 被告人于某某自行辩护? [09:57:38][于某某]: 我认罪。 [09:57:49][审判员]: 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09:58:02][于辩]: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于某某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量刑意见:1,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中,于某某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次事件的发生源于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年轻无知、盲目盲从、临时起意,于某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于某某有认罪且真诚悔罪的表现;4,于某某父母已代于某某积极赔偿了其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于某某尚为一名高三学生,就读于私立学校,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此前也没有追逐竞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有利于其继续接受在校教育、改过自新。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09:58:25][审判员]: 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补充答辩,公诉人可以进行补充答辩。 [09:58:38][公诉人]: 公诉人有三点补充:第一,不同意唐某某辩护人所提唐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事发后唐某某未能主动报警,到案后也未供述与于某某协商报警以及飙车的事实,民警在事故现场明确告知被告人回去后注意处理的通知,唐某某因个人原因错过了民警电话通知,理应对此承担后果,唐某某前往医院目的不是去主动投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能采纳此点辩护意见。第二,不同意对于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驾驶机动车随意停车逆行超速比赛,造成人员受伤,造成财产损失,后果很严重,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另本罪属于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的犯罪,应依法严惩,根据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从严处罚。第三,对于辩护人基于其他情节理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答辩如下,辩护人提出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公诉人已经在公诉意见中提及。本案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不属于和解协议,本案也不属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即使有从轻的情节,也未必要对被告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危害后果,确实情节恶劣,不应适用缓刑。 [10:10:13][审判员]: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10:10:30][于辩]: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定刑是拘役六个月,符合适用缓刑,于某某还是学生。 [10:10:51][二被告人及唐辩]: 没有。 [10:11:05][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0:11:20][唐某某]: 我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耽误了宝贵的时间,通过这件事我深刻的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保证今后绝不再犯这种错误。 [10:11:40][于某某]: 我给社会家庭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我很抱歉,我今后不会再有违法犯罪行为。我会做对社会有利的事情。 [10:11:58][审判员]: 法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暂时退庭。 [10:12:25][主持人]:休庭十分钟后本案宣判。 [10:12:58][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到庭。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形成了处理意见,现在进行宣判: [10:13:22][审判员]: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屯隧道外环道路上,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法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故意相互追逐,超速竞驶,后二车相继失控,发生事故,造成隧道内护栏、防护墙等公共设施损坏及两车损坏,并致被告人唐某某车内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被告人唐某某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处理。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民警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交通队,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案;被告人唐某某手机关机,民警在徐某所住医院见到被告人唐某某后,对其传唤归案。
经鉴定,事故发生前在隧道内,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79.3km/h;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65.1 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向相关单位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审理期间,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同被害人徐某自愿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调解。 [10:18:41][审判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张某远、张某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解放军306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相关单位出具的经济损失明细及二被告人家属已赔偿的相关书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2报警记录、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工作记录、二被告人的供述、驾驶执照信息、户籍材料、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后果,属于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10:19:06][审判员]: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此后被告人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系被传唤归案,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因此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其对追逐竞驶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当庭自愿认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本院考虑其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情节,在量刑之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发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交通设施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在审理过程中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有一定认罪、悔罪的表示,本院对此情节在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本院对二被告人之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10:19:42][审判员]: 关于辩护人所提请求对于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除要求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要求外,还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等条件,经查,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情况,本院在量刑之际,已充分考虑从轻的量刑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不宜将本案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而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0:20:08][审判员]: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二、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10:21:14][二被告人]: 听清了。 [10:21:32][审判员]: 对判决结果当庭是否表示上诉? [10:21:57][二被告人]: 不上诉。 [10:22:20][审判员]: 庭审到此结束,法警将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10:22:36][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蕊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大力支持。 [10:25:39][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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