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造船吗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本文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丛书《融资租赁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丛书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方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分门别类地进行编排和点评。在具体案例中阐述法律依据,提炼案件焦点,明确法律关系和分析进路,总结同类型案件的共性和特点,方便法律工作者在较短的时间内透析、融通一个专业领域。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直接购买《融资租赁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融资租赁纠纷裁判要旨96则(干货收藏版)1、出租人无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目前来看,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其他类型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因此,出租人没有获得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融资租赁合同无效。2、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订立挖掘机等非汽车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是否无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除外)。该办法还规定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如果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故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可以从事挖掘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的融资租赁业务。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资质和种类并非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能够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租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我国目前具有融资租赁出租人资格的机构主要有:经银监会许可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许可设立的非金融租赁公司。4、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否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将财产所有权、租金及利息收取权等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债权转让应当只是合同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如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等方面)的变更,则应当被视为新的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的资格规定,很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变更无效。5、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不生效。6、以抵押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并未禁止抵押物的转让,当事人之间订立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对于以抵押物为标的融资租赁合同,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7、承租人用租赁物投资入股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将租赁物投资入股不等于转让租赁物,由于其不涉及对价,故无法适用以合理的转让价格为要件的善意取得制度。此时,应根据物权处分制度处理,即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8、将他人的财产进行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将他人的财产进行售后回租,构成无权处分,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善意取得。但是,这并不影响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如要主张该合同无效,必须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侵害其所有权的出卖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9、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10、法院应当综合考察案件事实来认定争议合同是否为融资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11、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两种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种合同关系即为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承租人则以交付租金的形式获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承租人无权对租赁物进行直接处分。12、名为“销售还款合同”,实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可以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一般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和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这两个合同互为前提、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定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购买货物、出卖人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而是向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13、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是与借款合同并列的有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功能和目的,但借款合同只有融资的功能和目的。另外,两者在合同条款、主体、标的等方面也有根本区别。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不宜直接引用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14、售后回租的性质如何认定?售后回租已经获得监管机关的规章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可。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而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15、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与按揭的区别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银行按揭是银行为客户提供银行信用;融资租赁的客户同时包括企业和个人,银行按揭一般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客户;在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是所有权人。但是,银行按揭中,客户是工程机械的所有权人,银行只是债权人;融资租赁中的客户还款相对银行按揭要灵活;融资租赁手续比银行按揭相对简单。16、转租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17、融资租赁合同不是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区别。18、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依据出租人解除合同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大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依照合同法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处理。19、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严禁中途解约”如何处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从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严格限制融资租赁的“中途解约”。我国现阶段的严禁中途解约问题基本上都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用特殊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当出现法律规定的解约事由或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都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20、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解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出租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出租人,或者自收到出租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1、锁机等于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吗?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当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出租人可能采取锁机的方式迫使承租人履约。因此,锁机并不能视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如果锁机之后,承租人仍然拒不支付租金,可视为承租人的行为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可以依据合同法解除合同。22、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合同自对方收到解除通知时解除。如果当事人只提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而没有另外向对方主张合同解除,则将法院向对方送达诉状的行为视为发出解除通知的行为。故对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时,合同解除。23、出租人可否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解除合同?如果允许出租人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解除合同,对承租人不公平。因此,法院应告知出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法院不得替代出租人进行选择。24、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彼此矛盾,不能并存,出租人只能择一行使。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行为表明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意思,故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不能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存在法理障碍,有违实质公平,也不符合《合同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5、承租人未履行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判决书,出租人能否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6、承租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行使索赔权承租人无论是诉讼,还是申请仲裁,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否则,一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承租人会丧失胜诉权。27、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否要求不退还押金并主张违约赔偿?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依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依照双方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支付全部租金、没收押金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的案情,根据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出租人的诉讼请求,在符合公平合理性的基础上,对承租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确定。28、租赁物瑕疵索赔权如何行使?索赔权,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赔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和由出租人与供应商(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构成,其中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前提,买卖合同是租赁合同的条件。一般而言,供应商(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买卖合同,并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出卖人)行使买受人的索赔权等权利。29、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如何处理?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应损失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30、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依法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依法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31、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无法返还租赁物可折价赔偿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无法返还租赁物,则应当向出租人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标准应当是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总和。32、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如何确定出租人的损失?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立即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出租人则会丧失占有期间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因此,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来确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如果租赁物在占有期间毁损,则还要加上该实际损失。33、融资租赁合同索赔是否包括律师费?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需要赔偿其主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法院对赔偿律师费的通常态度是支持,但是可能会对过高的律师费进行调整。34、融资租赁索赔中的律师费项可以调低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律师费的索赔可以调整,前提是律师费的索赔数额过高。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依据法院所在省份有关部门制定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判断应当支持的律师费数额。35、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罚息过高能否调整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罚息可以视为违约金,依据《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当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调低。36、调整违约金需要充分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调整违约金。但是,无论是调高还是调低违约金,当事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另外,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37、违约金和赔偿金可否并处?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因此,对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只能择一行之,不得并处。38、承租人未清算即注销登记,股东应当承担责任承租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租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租人主张其对承租人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39、租赁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40、承租人能否直接向违约的供应商(出卖人)索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质量并不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因此,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承租人的索赔权,都应当允许承租人向违约的供应商(出卖人)索赔,这符合国际惯例,也体现了商事交易和审判的效率要求。41、实际支付保险费的承租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承租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费,但其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无权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赔付款。但是,如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出租人不向保险人索赔,或者在索赔中存在故意或过失,损害承租人权利的,其可能因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需要赔偿承租人的损失。42、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为其对承租人的义务?从公平的要求看,如果保险费实际上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只是代收代付,其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租人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应当视为其对承租人的义务;如果保险费由出租人承担,则否。43、融资租赁物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在融资租赁实务中,为了降低风险,出租人或承租人通常会给租赁物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由保险人预先订立并单方提供,故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就免责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4、欠付租金偿还顺序如何安排?承租人拖欠租金会承担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提供方,一般会要求承租人先偿还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最后偿还拖欠的租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就欠付租金偿还顺序进行谈判,争取将租金作为第一顺位受偿。45、出租人是否可因锁机拒付租金?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付租金。但是,出租人已经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则不得拒付租金,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当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出租人锁机作为自力救济的方式应当允许。当然,如果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的锁机行为构成违约。另外,如果是第三人锁机,承租人不得以此抗辩出租人。46、锁机期间的租金可否免除?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锁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租金是融资的对价,并不是承租人经营使用租赁物所获收入的对价。故租金只取决于承租人占用资金的时间长短,与其经营使用租赁物所获收入无关。如果免除承租人锁机期间的租金,则出租人向承租人融通资金的时间成本无法补偿,对出租人不公平。另外,对承租人在锁机期间的损失,也应当由过错方承担。故承租人在锁机期间的租金损失不得免除。47、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能否以预期利益损失为由主张全部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48、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将首付款明确界定为首期租金融资租赁合同通常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由于对首付款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故经常发生争议。出租人将其理解为首期租金,承租人将其理解为预付租金。为避免争议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设计者和提供方,应当将首付款明确界定为首期租金。49、出租人影响租赁物使用的,承租人可否拒绝支付租金?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和交付租赁物,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内容,并对现实妨碍进行排除,保证自己不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造成妨碍,确保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对于违反合同义务的出租人,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租赁协议或者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50、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否就租赁物拍卖款主张优先受偿?对于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的,出租人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主张权利的救济。但为了避免租赁合同中的此类约定过度损害承租人的利益,相关融资租赁立法也对出租人的救济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故对于租赁设备拍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主张就其债权优先受偿,但其只能在对承租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罚息有效罚息是承租人因拖欠租金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迟延利息或逾期利息。罚息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罚息约定。52、迟延支付租金的罚息不同于迟延履行判决的罚息迟延支付租金的罚息是一种违约金,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约定为基础,其目的是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同时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惩罚;迟延履行判决的罚息是一种法定利息,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惩罚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压力,同时也给债权人补偿。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迟延支付租金的罚息和迟延履行判决的罚息并不矛盾,可以并处。53、金融租赁公司可否收取手续费?首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没有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收取手续费,但是也没有明确禁止。在商事活动中,应该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否则法院对当事人的商事交易干涉过大。其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法规,而收取手续费也没有违反该管理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最后,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手续费是一种商业惯例。54、融资租赁中的委托付款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融资租赁中的租金支付方式颇多,委托付款可以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或出资人收取租金的一种渠道或方式。委托付款协议是否有效需要严格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另外,委托付款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的情况,这会给出租人和承租人造成合同风险。55、发票是租金收付凭证发票是法定的收付款凭证。承租人向法院提供出租人向其出具的租金收付发票,已经履行了其支付租金的证明义务。如果出租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反驳,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出租人提供了反驳证据,法院应当遵循优势证据规则比较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56、首付款发生争议,作不利于出租人的解释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就首付款的性质发生争议,可以将关于首付款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理解。因此,应当将首付款作不利于出租人的解释。57、融资租赁的担保方式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租期较长,出租人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完全依靠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的收益情况,为了降低交易及信用风险,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多采用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58、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如何确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连带责任的范围和种类均可由担保合同约定。通常来说,保证人对融资租赁的担保应当限定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金钱债权,非金钱债务一般不能设定担保。范围通常包括租金、租赁物余值、延迟利息、罚息、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59、出租人对承租人是否负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对承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或者干预或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租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其应当负责。60、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担保责任的承担。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61、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融资租赁合同担保是否无效?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或违反章程规定的以外,担保有效。62、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股份质押未登记是否无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故质押合同未登记并不是无效,只是不生效。63、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要承担担保责任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4、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常常要求供应商(出卖人)担任保证人,或者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5、国家机关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故国家机关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66、融资租赁合同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融资租赁合同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7、保证期间约定为到租赁合同执行完毕为止,是否视为约定明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如果法律承认其保证期间约定明确,等于承认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排除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68、融资租赁中独立担保是否有效?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一般会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由于独立担保对担保人施加了异常严厉的担保责任,以及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而不能在国内商事交易中使用,否则无效。69、租赁保证金与罚息可否并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保证金条款类似质押合同,当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出租人可以直接用租赁保证金冲抵租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当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时,租赁保证金冲抵末期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罚息属于违约金,是对出租人的赔偿和对承租人的惩罚。因此,租赁保证金和罚息性质和功能不同,可以并处。70、融资租赁中的出卖人回购的法律效力为了避免纠纷,出租人要求出卖人回购租赁物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按公司章程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同时,公司拟接受提供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出卖人购回租赁物后,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租赁物的所有权及租赁债权转移给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就剩余租金债权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向承租人追偿。71、回购合同是否为保证合同租赁物供应商为了扩大市场,增加销量,经常向出租人承诺当承租人不支付或不能支付租金时回购租赁物,以分担出租人的经营风险。供应商的回购义务是否为保证担保存在争议。72、回购价格的计算问题如何计算回购价格首先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则要依照公平原则来判断各自的风险承担范围。73、两份合同对回购价格有不同的约定,如何处理?为了降低风险,出租人通常要求租赁物供应商(出卖人)提供回购承诺。当双方当事人在不同的合同中对租赁物回购价格有不同的约定时,除非当事人对此问题有特殊规定,应当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因为这属于合同的变更。74、供应商(出卖人)是否需要参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75、融资租赁纠纷中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能否直接起诉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具有很强的相对性。一般说来,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当以承租人为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起诉承租人时,出租人可将实际使用人列为第三人,主张其返还租赁物。76、法院可以通知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77、融资租赁案件法院管辖权的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78、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管辖有何限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79、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法院能否管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80、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租赁物实际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租赁物的实际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租赁物实际使用地法院有权管辖。另外,如果以实际使用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使用人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81、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准据法?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适用何种法律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同意变更前述约定,则依照变更后的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自行选择准据法;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则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2、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在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维护承租物,不得擅自转让;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租赁合同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租赁物的残余价值,购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否则,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83、作为租赁物的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所有权归谁?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换言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故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即使作为租赁物的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也无法否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84、融资租赁中的善意取得在融资租赁关系中,虽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仅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但由于租赁物为承租人所占有,故易被第三人认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85、融资租赁中,谁负有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租赁物件的交付义务,但这种交付并非现实交付而是观念意义上的交付。通常情况下,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负责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规格和性能完全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和指示去购买,租赁物的交付往往也是通过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的形式来实现的。86、承租人为一人公司,其股东是否承担返还租赁物的责任?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容易发生财产混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特别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承租人为一人公司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租赁物的责任。87、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取回权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物的留购事项,或者承租人没有依据留购条款留购租赁物,则出租人也可以从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手中取回租赁物。88、出租人是否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进口文件?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同时,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故出卖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进口文件,出租人无需承担此义务。89、如何确定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在缺乏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形下,应当通过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来确定租赁物的质量问题。90、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常见的融资租赁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直接融资租赁;(2)转租赁;(3)售后回租;(4)杠杆租赁。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结合企业优势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91、哪些物件不宜成为融资租赁物?基于融资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分离性,并非所有的物品都能成为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必须是能够反复使用的非消耗物,如机器设备、设施、船舶和飞机等。以下几种类别的物品不宜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1)消耗物,如煤、碳等;(2)必须作为他物的一部分才能有效使用的物,例如机器的零部件等;(3)使用权与所有权无法分开的物件,例如货币、有价证券等。92、出租人的融资租赁风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相对于出卖人和承租人而言,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的风险较大:承租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履行保养义务;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违法处置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要件欠缺带来的风险等。对此,出租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对承租人的信用监管和履约监管的方式来降低合同风险。93、向银行的上级行主张权利是否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我国的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下级的分行和支行都是总行的分支机构,只要债权人向下级银行的上级行提出了请求,即应视为已向责任方主张了权利。94、融资租赁分期支付租金,每期租金债权各有一个诉讼时效期间吗?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追求的是总体租金,不是某一期租金。因此,融资租赁中的租金是一个整体,租金分期支付只是一种租金支付方式,不能将租金分别考察,认为每期租金都有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间。95、船舶融资租赁需要注意的问题从事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的出租人应依法取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购置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船舶经营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光船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96、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妥善约定保险条款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通常为机器设备、汽车、船舶、飞机等动产,这些标的物价值不菲,出险率高,风险大。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妥善约定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必保险种、首期保费和续期保费的缴纳、违约责任等。主编简介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电话:010-59449968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3-06-09
1121 人看过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那么如果遇到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在我国的法律里面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概念的法律界定船舶融资的形式有直接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权保障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渐成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1952年5月**人h·杰恩费尔德创立**租赁公司,开创融资租赁(financelease)的先河。1972年美国《船舶融资法》(shipfinancingact)规定了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即船舶融资租赁,使得船舶融资对投资者几乎无任何风险。船舶融资租赁,对租船人来说,可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所有权明晰,利润丰厚且债权又有保障。船舶融资租赁的形式主要有直接租赁、回租、转租、委托租赁和杠杆租赁(衡平租赁)。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它是一种贸易即船舶买卖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合同,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它是将两个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以出租人和租船人为主体的独立有名合同。船舶租赁合同与船舶买卖合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效力上互相交错,但区别还是明显存在,更独立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如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工业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航运总公司名为船舶转让实为船舶租购中途退船纠纷案,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船舶转让协议依法有效,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船舶实际损失应以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与原告再次转让他人的价格差为依据;并驳回被告反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法律关系的实质亦应是:船舶租购合同关系。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总是处于不完整状态,也就是说,船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不是同时集中于一个主体,它存在着分离。同任何租赁一样,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期间,亦是让出船舶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所有权,是仅仅保有船舶处分权,它是随船舶租赁债权实现程度不同而变动的所有权。船舶出租人的所有权是一项受其租赁债权严格限制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船舶出租人在租船人破产时享有实体上的一般性取回权,该权利基础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分离,这从立法的角度担保了租金债权的实现。但这在海事实践中产生一个复杂的问题: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依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之“三、扣押船舶的范围”的规定,应是可以扣押的。不过该规定在我国《海诉法》实施后的效力有待观察。我国《海诉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可以扣押论”,依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二是“不可扣押论”,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关于扣船条件的规定,扣*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的规定,不应法外扣船。笔者认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的条件下,比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因此笔者持“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因为依照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6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不符合光船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此外,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的可扣押性也与船舶登记有一定关系。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9条规定,“可扣即可卖”,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应是可司法拍卖的。这与我国《合同法》第242条所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下租赁物的取回权相冲突,在单船公司的单船破产情况下尤其严重。而且,拍卖船舶后,出租人是否可以参加债权登记并享有优先权更存疑问。笔者认为,出租人是不能参加债权登记并享有优先权的,因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下的船舶所有权未转移,而其担保为人的担保,只有物的担保才能享受优先权。不过,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9条的规定,船舶拍卖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给船舶原所有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都通过合同本身的租赁保证金与担保人来担保所有权的实现。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船舶租金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43,248,249条就此作出立法规定,这与我国《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第226条关于租金的规定不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船舶租金既不同于一般租船合同的租金,又不同于船舶买卖合同中的船价。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船人不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船舶的同时,依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还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金,在法国即是如此。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该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定。依我国《合同法》第243,248,249条的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船舶租金的构成与租船合同租金不同,且该租金请求权具完整性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箱总公司乌鲁木齐公司、**木齐市红山商场融资租赁纠纷案时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是一个整体,分期支付租金只是一种偿付租金的方式,不能将租金割裂开来而认为其有若干个追诉时效期间,租金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应付日起算。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究竟指的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还是仅指出租人与租船人之间就租赁物即船舶签订的租船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关系,是并列关系还是从属关系?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合同还是两个合同?笔者认为,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两个不同层次问题的概念。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显指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它与简单的租船合同有别,它与租船合同的关系为并列交叉关系,其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作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相反,二者常呈现效力上的交错。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才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并在法律上予以规定。但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效力上的交错,并不意味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必须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只有出租人和租船人;出卖人仅是双方约定的可选择的合同内容之一,并非真正的合同主体。如我国《合同法》第240条规定的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问题,正是基于合同约定,也进一步说明出卖人是合同内容之一,而非合同主体。总之,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之一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海商合同中一种新型的多务、有偿、不可撤销的诺成性合同,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船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协议的组合化、当事人的多元化、所有权行使过程化、主体资格法定化、民事责任的交叉化。二、船舶融资租赁的法规环境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体例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统一立法模式即通过一部专门融资租赁法律来规定,如法国1966年《融资租赁业法》、韩国1967年《租赁业促进法律》及1985年《租赁会计标准》、巴西1974年《租赁事业法》及1981年《巴西进口租赁法》、新加坡1982年《租赁准则》;另一种是分散立法,即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等相关立法来加以规定,并制定条例等来补充,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在1987年新增第二编租赁及《1972年船舶融资法》、日本1978年《关于租赁交易法人税及所得税的通告》等。在国际公约层面上,1988年5月在加拿大握太华召开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上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该公约共3章计25条,我国代表也参加会议并在公约上签了字。我国早期的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和管理规定较为零散。我国融资租赁的法规与解释最早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0日的(90)法经函字第61号《关于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诉**登封少林寺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0号《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共同构成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框架。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主要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主要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它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共6章计52条,是船舶融资租赁的强制性的基本法律规章。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首先适用我国《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未有规定时应补充适用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我国《海商法》具体条文而论,并未就船舶融资租赁进行立法规定,但我国《海商法》关于租船合同及《民用航空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关系层面上,可比照适用。此外,实践中尚需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金融机构的具体行为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租赁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立法等来加以补充和完善。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下船舶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出租方的风险免责是各国立法、惯例和学说所肯定的。我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了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是指船舶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责任的归属,这也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但必须明确,这与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责任的特别规定如油污责任规定有出入。我国《合同法》第240条规定租船人可向出卖人(船舶卖方)直接索赔,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有两契约收缩构成说、委任说、为第三人契约说、债权让渡说等多种学说,我国《合同法》很明显原则上采纳了“债权让渡说”。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渡说”的采纳是有条件的,所谓“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即意味着承租人行使索赔权需经出卖人的同意,这与我国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践并不完全吻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一般无须债务人同意,“(应当)通知债务人”即可。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合同法》关于承租人直接行使索赔权利的条件的规定不尽妥当。但也有人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40条应优先和特别于第80条第1款的规定,特别优先于一般,该规定仅起强调作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是否应当返还,情况比较复杂,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为解决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合同管理、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以及索赔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除与我国《合同法》相抵触部分外该规定仍然有效,仍应加以适用来处理无效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关于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和处理,该规定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不应采取简单的返还原则,考虑到租赁物(船舶)多数为特定的,为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在船舶融资租赁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要么只有租船合同而没有购船合同;要么只有购船合同而无租船合同;要么虽有租船合同和购船合同,但购船合同没有履行或购船合同中关于标的物船舶在租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原因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如金融机构缺乏对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的把握、内部管理混乱造成合同监督不力或履行失当,从而履行的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是借款合同。这种要件缺损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定名为“名为船舶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认定出租方的金融机构利用船舶融资租赁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因为我国法律下的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上下限,而“名为船舶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的合同以租金形式收取高额利息,规避法律对利率的限制。法院据此作出对船舶出租人不利的判决。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应通过对租赁物的明确约定、买船合同中自主购买或明确授权租船人购置以及要求租船人出具租赁船舶受领证等来加以明确,亦便于举证。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立即咨询7605位用户正在咨询推荐律师:无锡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定
船舶所有权变动与船舶买卖合同效力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0-1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3)审判阶段: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按比例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争议标的收费比例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5%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河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费怎么收【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0-1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3)审判阶段: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按比例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争议标的收费比例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5%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明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三)计时收费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2、上下浮动幅度:20%(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六)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239%,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找律师怎样收费(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三)计时收费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2、上下浮动幅度:20%(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六)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4729%,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如何处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2、合同中约定了赔偿责任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3、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4、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合同中约定了赔偿责任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造船吗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