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放在电动车上被拿走楼道里的东西犯法算盗窃嘛?

映象网讯(记者 金江涛 见习记者 丁阳光 通讯员 孟令康 刘彦廷)10月21日,郸城县公安局丁村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单某报警称,其刚买的价值3000元的华为手机在丁村乡一购物广场门口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侦查中,民警调取了购物广场沿路周边的监控视频,并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但因嫌疑人戴着帽子、口罩,民警根本无法辨别其面部特征,确定其真实身份。随后,民警利用“天网”监控系统扩大了追查范围,并进行了大量的走访、排查工作。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抓获,成功追回被盗手机。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付某对自己盗窃手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其供述,当日,他与妻子一起到购物广场购物,无意间发现了停在路边一辆电动车的车篮里有一部手机,于是起了贪念,趁四下无人时,将手机“拿”走。目前,犯罪嫌疑人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破案后,单某为表示对办案民警的衷心感谢,携其家人一同将一面印有“破案神速、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了丁村派出所。(映象网周口新闻热线:180 0371 1867,投稿邮箱:zhoukou@hnr.cn。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 0371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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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发现路边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上有部手机,男子王某以为无人知晓,将其拿走。结果,因涉嫌盗窃,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情 拿走电动车上手机 男子涉嫌盗窃被抓5月1日14时许,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益宁派出所接到群众夏女士的报警称,她的一部手机被盗,价值1000余元。据夏女士介绍,由于粗心,她将手机遗忘在了电动自行车上,又将车停放于路边。当发现手机不见时,她赶忙折返查找,手机已然不见。民警迅速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录像,很快锁定嫌疑人王某,并于5月4日将其抓获。见到民警时,王某一开始显得惊惧又茫然,称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当得知是因一部手机惹的祸后,王某解释说:“手机当时放在别人的电动自行车上,我以为是没人要的,一时贪便宜,心存侥幸才拿走,并卖了500元钱。”民警当场对王某进行了“遗弃物与遗失物的判别”普法宣传,王某后悔不已,表示:“我当时还觉得没人要,结果却因一时贪念害了自己。”王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民警将被盗窃的手机寻回,并交还给失主。释法 遗失的手机并非无主物 非法占有属违法行为遗弃物又称“抛弃物”,指物品所有人基于自由意思,而明确表示放弃其所有权之财物。遗弃为物权丧失的方式之一,对于遗弃物,任何人可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在任何情况下,遗弃物都不能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遗失物,指物品占有人或所有人因疏忽大意偶然失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指基于物品占有人或所有人的意思,将财物暂放于某处后忘记带走,而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财物。遗忘物与遗失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忘物的物主在短时间内如果恢复记忆,可往返取回;但遗失物的物主完全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在一定时间、区域内寻回失物的可能性极小。本案中,被盗的手机是夏女士遗忘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上,手机已经在使用状态,是夏女士不慎遗失的动产,并非无主物。即使夏女士的手机遗失了,但其仍有实际的合法占有权,这些财物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王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盗取夏某私人财物,并非法获利5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盗窃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民警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想着贪图小便宜、不劳而获,“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通过合法渠道和自身奋斗获取财富,这样的人生才更有价值。(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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