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产判给出轨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丈夫合理嘛?

一、妻子发现丈夫有外遇怎办1、妥善处理自己的情绪一旦确认老公有外遇,正常人都会出现愤怒、羞辱、挫败、焦虑、委屈等负性情绪。这些情绪的出现和所发生的事件相对应,是正常的。所以,我们第一步要接纳自己这些情绪。在我的咨询经验中,很多妻子在这个时候为了继续斗争,而劝慰自己:“我不难过,我不生气,我是个理性的人”。结果导致更多的愤怒、羞辱、挫败、焦虑、委屈的累积,在面对老公和外遇事件时更缺乏理性和智慧。第二步需要有一个安全的情绪释放,比如可以和闺蜜倾诉自己此刻的这些坏心情,或者写日记控诉,或者摔打老公的枕头。2、在三个月内不要做任何大的决定三个月属于急性心理创伤期,此阶段你做的任何决定都可能是一种情绪化的决定。这个决定不是用来处理问题,而是用来处理心情的。这个阶段,你可以暂时回避问题,回娘家住一段时间,或者出去旅游。先为自己的情绪和内心腾出空间来。3、为自己做一个决定外遇已经发生了。你现在只有两条路可以选:第一、离婚:如果你要保持自己唯美的爱情观,要做一个完美主义者,从不允许自己或别人在婚姻中犯错,那就选择离婚。不存在对错,你完全有资格和权力和选择自己要的生活方式和婚姻状态。只是,这样的你会比较辛苦,对老公和关系的苛刻可能会导致类似问题出现在以后的关系中。第二、接受:接受老公确实是外遇了,更接受这只是对你们婚姻的一个挑战,给自己一个反思的机会,给关系一个成长的机会.4、和老公摊牌如果经历了以上三步。可以挑个时间和地方和老公好好的谈谈这个事。时间建议不要在白天,白天人的情绪也比较跳跃,地点建议不要在家,因为家很容易触景生情,导致情绪化的沟通。最好是在晚上,在外面的茶室。告诉老公你的决定。如果你的决定是离婚,那就要走的就是法律程序了。如果你的决定是接受,希望继续这段婚姻关系。那这个问题就是“你们共同的问题”,需要共同去面对。5、让老公自己去处理他与第三者的关系最稳定的关系就是三角关系。之所以出现外遇,是因为你和老公的关系不平衡了,为了避免更恶性的结果出现,比如冲动、暴力或者离婚,才选择了另一个人做为关系的平衡点。如果此刻你又再卷入老公和第三者的关系中,就加固了这个三角关系的稳固化。所以,这个时候,你们共同面对的意思是,你给老公信任、支持、时间去处理他与第三者的角色,而不是直接介入,与对方联系或者是谈判。6、注意事项善待自己:无论在哪个阶段,都不要做出伤害自己的举动。你的生活中不只有老公,还有孩子父母,亲戚朋友。生命中也不仅仅有婚姻,还有工作,还有其它有意义的事,照顾好自己的情绪和身体,才有力量继续做出决定和前行。避免“主动促成外遇”:在我的咨询经验,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外遇证据都是妻子主动收集而来的:通话记录、短信、网络记录等等。捕风捉影、草木皆兵。此举即侵犯了别人的隐私,让老公觉得不信任、压力,又有一个期待效应,好嘛,你既然希望如此,我就满足你吧!最后促成外遇成真!注意满足老公的心理需求:男人在婚姻中的需求,比如自由呼吸、被尊重、被欣赏、被崇拜、性需求,做为妻子的需要主动给予其满足,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保持夫妻关系平衡,而避免第三者的介入。二、老公有外遇,我该怎么办可他屡教不改,现在我发现他曾如当事人想离婚的话,需要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发现妻子有开房记录法院采纳吗外遇已经成为夫妻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很多家庭外遇发生之后,导致的结果都是吵闹分手,但是如果一方不承认有外遇,另一方调取到开房记录,法院会采纳吗?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开房记录如果是自己私自调取,或者找公安朋友帮忙调取,都是属于非法途径,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如果要合法调取,必须聘请律师,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律师持有法院调查令到公安局派出所申请调取,这样属于合法取得。公安局会有开房记录吗?根据法律规定,宾馆酒店入住必须登记,而且登记的信息会同步上传到公安局信息网,所以,公安局的网站保存有全国各地的开房记录,当然了,一般当地公安只能允许查当地开房记录。但是调取到开房记录一定能够证明对方存于外遇出轨行为吗?不一定的。要证明对方有外遇行为,必须证明对方和异性一块登记在同一个房间内才可以,也就是开房记录必须是2人同住,否则,仅有一条开房记录如何证明发生外遇事实?大部分的酒店,宾馆都会要求入住人员同时入住,但是有些酒店管理不够严格,可能只登记了一位住户,那么就无法证明外遇事实了。四、婚后发现丈夫赠与妻子的房产怎么办一是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原、被告只对房产归属有争议,而对房产之价值无争议,只须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即作共有处理或根据房屋具体情况进行单元分割。二是在此情形下,应依据证据规则之规定确认在先主张房屋产权的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之诉讼请求。三是因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亦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理,故应视为原告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以裁定驳回要求分割诉争房产之起诉。四是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开私户的,有以情人名义买房、买车的,有故意负债打欠条的,还有编撰公司破产的。但是有谁能想到跟自己同眠共枕的丈夫为转移财产玩出了新花样,他竟然想出了“以房抵债”的方式转移夫妻合法财产给情人,这事件曝光后让人大跌眼镜。据浏阳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2月14日消息,丈夫瞒着自己与“第三者”同居,期间以抵付借款的名义,私自将房屋过户到了“情人”名下,以此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得知真相的刘女士将丈夫与“第三者”夏女士告上法庭,认为丈夫擅自赠予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赠予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获赠财产。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全部诉求。丈夫婚内“出轨”后,将房产转至“情人”名下今年42岁的刘先生是一名生意人,2006年与妻子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由刘先生负责赚钱养家,刘女士则在家担任全职太太,并共同育有一孩,三口之家原本还算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在2017年,刘女士身怀二胎时,她敏锐地发现刘先生有点不太对劲,不但对她不冷不热,而且在她怀孕期间经常夜不归宿。因为焦虑,导致胎儿发育不全,刘女士因此流产。“女人的直觉告诉我,丈夫很有可能出轨了。”尽管刘先生对于这一猜疑多次予以否认,但刘女士还是心生隔阂和疑虑,并最终在2019年发现了端倪,“我们在婚姻存续期内,共同在永安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被过户到了一个女人的名下。”知道已经瞒不住了,刘先生最终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行为,向刘女士忏悔,并向妻子出示了自己与“情人”夏女士签订的《分手协议书》,保证今后不再与夏女士有联系。至于将房产过户给夏女士的原因,刘先生解释说,是因为他向夏女士借款12万元周转,到期后无法偿还,才将房屋抵付借款。“房子价值远不止12万元,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他无权私自处置。”得知真相后,刘女士顿时火冒三丈,要求夏女士返还房产。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和夏女士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先生与夏女士签订的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确认被过户房产系她与刘先生共同所有,并由夏女士返还该套房屋。图片来源:摄图网-400889716法院: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有权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刘女士当庭表示,丈夫刘先生所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通过隐瞒事实、虚构债务、重新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过户到“第三者”名下,实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面对刘女士的诉求,被告刘先生承认,其向夏女士借款及处置房产的行为均系个人行为,没有得到刘女士的同意,但其本人对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刘女士只能拿回她本人的那一半。同时,刘先生与夏女士均表示,房产过户行为,系发生普通借贷关系后,以房产抵付借款的履约行为。“我也是受害人,之前并不知道刘先生已经有家室,被他蒙骗才走到了一起,后来知道后我们就分手了。”夏女士表示,在两人相处期间,刘先生向其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到期后无法偿还,为此,经过商议,双方达成了用房子抵付借款的协议,遂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财产,刘女士无权要求返还。综合各方陈述,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与夏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刘先生是否有权单独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产。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法庭通过进一步调查认为,刘先生与夏女士系情人关系,双方主张的借款数额较大,但夏女士仅提交了一张借条的复印件予以证实,未能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取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夏女士本人收入并不稳定,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具有出借能力;刘先生与夏女士主张的借款时间早于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的时间,分手协议的内容可以证实双方在分手协议签订前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系刘先生在与夏女士建立情人关系后签订,双方约定的购买价格低于原始购买价格,有违商业常理;在刘先生与夏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刘先生就曾向房屋出售方出具过授权委托书,要求将夏女士登记为产权人,由两人共有房屋,由此也可以证实双方并不存在以房抵债的事实。综上,案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先生与夏女士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刘先生向夏女士出具欠条并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刘先生将涉案房屋变相赠与给夏女士的事实,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同时也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遂判决涉案房产系刘女士与刘先生共同所有,夏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应返还该房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图片来源:摄图网-501156230法官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私自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系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所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在审判实践中,最高法院针对此类赠与纠纷曾有明确答复: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此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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