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归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门管 详解工伤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内容全面,既可作为知识竞赛活动参考,又可用以解读《社会保险法》,本文就社会普遍比较关心的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答。一、社会保险知识问答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有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主要有:(1)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众所周知,劳资之间的利益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资本的强势与劳动者的弱势是因为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造成的,劳资矛盾恶化甚至激烈对抗更是直接由于雇主不顾劳动者起码权益而唯利是图的必然结果,如劳动者只要年老、疾病、工伤等就会丧失收入来源,面临生存危机。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雇主必须承担起为劳动者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则可以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照顾到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诸多利益诉求,不仅是对劳资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有力调节,而且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有力调节。(2)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增进劳动者福利。无论哪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客观上都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增进劳动者的福利,让劳动者养老有保障、疾病医疗有保障、工伤有保障、失业有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劳动者福利权益实现的直接表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则是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发展。(3)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保险有效地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劳资关系便由对抗走向妥协与合作。工业化国家早期尖锐对立的劳资关系与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因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而被化解。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必然带来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消化劳资对抗而直接促进并维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4)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文明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险因化解了劳资对立而让双方有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共同利益,劳资双赢构成了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在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同时,有效地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感与安全预期,同时还维护了劳动者的尊严,促进了男女平等,从而对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牵引与促进作用。(5)在互助共济中促进并维护着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依据的是大数法则,是参保人共同参与,并在雇主分担缴费义务与政府财政支持的条件下,相互分担风险,如年轻人为老年人做贡献,健康者为疾患者做贡献,就业者为失业者做贡献,安全者为工伤者做贡献,谁都是这一制度的贡献者,谁都有可能成为这一制度的受益者。正是这种互助共济的功能,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劳动者个人的生活风险,而且通过对参保人的收入补偿来保障其生活,促进并实现着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特征又有效地避免了雇主与劳动者的逆向选择,确保了这一制度覆盖对象的公平权益。3、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在制度建设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强制性原则。从社会保险产生之日起,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确立并强制实施的,这主要是基于它的制度特性与利益协调的需要。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借助行政与司法等公权来强制实施,覆盖范围内的雇主与劳动者,以及政府均必须依法承担自己的义务,雇主与劳动者均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参保及缴费多少等权力。这种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互助共济性。(2)公平性原则。各国社会保险都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利益与国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大制度安排,它因覆盖全体劳动者并能够惠及其家属而维护了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因此,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劳动者并确保其实现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但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其实是一个从不公平到公平渐进发展的进程,它通常都是从产业工人开始,然后再逐渐覆盖到农民及自由职业者。(3)责任分担原则。社会保险制度强调责任分担,劳资双方分担缴费义务以及政府参与分担一定责任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通行的规则。在绝大多数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劳资双方通常各分担50%的缴费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事实上承担着财政支持、行政监督与公共服务等三种责任。其中,政府的财政责任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雇主为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缴费义务;二是作为政府采取补贴社会保险支出或者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以及提供管理及运行经费等方式来承担公共财政惠及全民的责任。责任分担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4)权利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不参保当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缴费也通常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为社会保险基金是全保人的共同财产,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坚持参保人个人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正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有别于纳税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区别,它要求全体参保人均有清晰的缴费记录与待遇给付对应关系,这构成了社会保险管理与经办中的实质内容。(5)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是一种与收入关联的再分配手段,它必然要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上。一方面,工业化程度愈高,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愈大,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发展变化及其创造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无一例外地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撑,制度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客观需要,还要考虑到劳资双方的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可能承受的扶持力度。当然,在我国现阶段,强调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是持续高速增长三十年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而不能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固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上。将经济增长逐渐通过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安排直接转化为国民福利,应当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取向。(6)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只要未演变成全民福利)通常都自成系统,它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又与政府财政保持距离,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求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坚持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就是为了持续落实劳资双方分担直接责任、落实参保人权利义务相结合、保持制度理性发展并避免成为政府负担。当然,养老保险因人口老龄化冲击与老年人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需要,各国政府多给予相应的补贴,但这并不改变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和追求自我平衡的本质属性。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存在着以下区别:(1)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商业保险则是营业性保险,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财产。(3)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为所有的劳动者提供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4)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出发,主要根据保障需要确定给付标准,而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和被保险人受损失的程度确定赔偿数额。(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由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所得征税。5、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6、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联系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障方面,社会保险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养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则通过商业保险来满足。即使在社会保障很发达的北欧福利国家,商业保险仍占整个保障体系的30%以上。在美国的医疗保险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了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0%。7、《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8、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哪些基本方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9、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10、国家通过哪些途径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11、国家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监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13、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有哪些?: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其具体流程是: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等手续后,双方签订缴费合同,采取委托银行扣款或支票(汇票、现金)结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存储当月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月末之前再将基金划人同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同时根据缴费情况记录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权益(即权益记录),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则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催缴或予以行政处罚。(2)税务机关征收。其具体流程是:每月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提供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海南、福建、浙江等省份由税务机关核定缴费额),开具税票传递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税票核定的金额到其开户行缴纳(也有的地区将缴费信息传递给国库,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委托企业开户行扣款),所收基金全部进入国库,并于月末前转入财政专户。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清欠工作有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有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参保个人多数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每月征缴期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商业银行、国库相互对账,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14、工会在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中有哪些职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15、社会保险法颁布有何意义?:《社会保险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16、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是怎样划分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足,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该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办法,即中央和地方的双层管理体制,同时还规定了专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有助于更好地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1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履行什么职责?: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18、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监管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该条明确了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管方面的具体参与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19、社会保险法什么时间实施?:最新公布的社会保险法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从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的参加、缴纳、退休办理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20、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法有什么坏处?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养老保险知识问答20、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1、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个人未在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可以获得哪些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22、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哪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4、如何建立农村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25、《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6、《社会保险法》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了哪些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7、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两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广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8、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的一个资金个人账户,它详细记录参保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事项,是退休时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是:①记录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②是参保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③是继承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④用于支付参保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布或提供查询。29、什么是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30、什么是折算工龄?: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原固定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31、参保职工退休前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参保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32、自谋职业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取职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可由本人直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门窗口或社保事务代理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办事员理个人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即20%执行。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人员,只要持续参观者保并正常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3、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反之则低。34、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本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35、山西省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计发办法。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我省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按下列办法计发: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60%;2009年退休的,发给75%;2010年退休的,发给90%;2011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不再封顶。36、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转移哪些资金?数额是多少?: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标准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2、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3、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37、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如何办理转移?: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经办机构流动就业,从2010年5月20日《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之日起,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劳社厅发〔2007〕98号)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转入的个人账户信息要全额记账。38、按什么流程办理跨省流动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39、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尸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40、参保人员在几个地方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什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男职工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4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哪些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哪些待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中,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按规定实行火葬的,应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按目前政策养老保险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将参保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移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由参保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缴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44、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否办理退休手续,应享受什么待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45、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46、什么是做实个人账户?: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由于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合并管理运营,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被用于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统筹基金严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变成了空账。做实个人账户,就是实行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账征收、独立运营、互不挤占。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当期发放,个人账户基金储存积累,实现个人账户由空到实的转变。做实个人账户,是国家和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47、山西省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批复,我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从2006年1月1日开始。2006年全省统一按个人缴费比例的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2007年至2010年按4%做实,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48、什么叫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须符合什么条件?: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49、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备案?: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企业年金方案草案。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中央驻晋所属大型企业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它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金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市、县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1)《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50、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本人原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解决。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机关工作年限x0.3%x120个月。职工进入企业之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其个人缴费部分连同上述一次性补贴一并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人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调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核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5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惠民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向农村、农民延伸、覆盖,这是关系到全中国8亿农民的一件大事,是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村几千年来"养儿防老"模式的伟大创举。52、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53、新农保的参保范围是什么?: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54、山西省新农保基金雉是如何规定的?: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人缴费的规定: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省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省将依据农民人均线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2)集体补助的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3)政府补贴的规定: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人口补)。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市、县政府应当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确定。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市、县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55、如何建立个人账户?: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56、养老金待遇及调整是如何规定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国家及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级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省将适时调整省级试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57、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58、新老农保制度如何衔接?:(1)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人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59、新农保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6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从2009年1月起调整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两个基数,缴费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收入状况自主选择一个基数缴费。退休后按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61、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哪几种类型?: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6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6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如何进行缴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65、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吗?是否需要交税?: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66、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67、基本养老金应根据哪些因素确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6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参保手续。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按规定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建档编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并从本人申报当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本人档案。灵活就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69、基本养老金可以调整吗?: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该条充分反映出我国《社会保险法》坚持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点,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常调整,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70、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医疗保险知识问题7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举办,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共同出资参加的、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险,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72、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内容?: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主要通过建立国家、雇主、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医疗费用共付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73、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74、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5、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76、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77、山西省叨陛单位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78、如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用人单位所属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7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门诊治疗、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支付应当自付医疗费用的专门账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按规定划人个人账户部分、个人账户基金利息。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解决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解决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参保人本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80、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职工患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时,先由个人账户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叫"起付线"。设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目的,主要是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保证收支平衡,解决"门诊挤住院"、"小病大养"等问题。81、什么是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通常称之为"封顶线"。设置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统筹基金能够支付绝大多数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防止统筹基金超额支出,遏制浪费。82、什么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主要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83、基本医疗保险的"两个定点"指什么?: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84、参保人员如何就医购药?: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除符合有关规定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85、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委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也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86、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7、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吗?: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均给予一定比例的缴费补助。88、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89、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权益如何实现?: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90、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政策有哪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2)筹资标准。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约为年人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3)政府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指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平均每年每人补助10元,中西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东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应争取达到20元。地方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确定。(4)统筹层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5)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其中,住院费用的支付水平约为35%。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鼓励参合农民充分利用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的服务。新农合现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9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模式是什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92、哪些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人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9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且按照属地原则管理,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具体而言,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30%左右划人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人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9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疾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参保范围包括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指导意见要求,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而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适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9号)要求,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96、《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97、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9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99、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9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0、医保是强制交吗?:《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四、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01、工伤保险如何上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10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103、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104、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享受的待遇按照内容分类,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类是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105、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是一样的吗?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如何确定?:不一样。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106、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如何核定?:《工作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107、职工在何敌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108、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应当认定工伤的7种情况:(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09、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10、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序等基本情况。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11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114、发生工伤认定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工伤认定工作由设区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若申请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5、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11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设区的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处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117、对设区的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118、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怎么办?: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饬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119、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什么区别?:意外险比工伤险承保的范围更广,工伤险只承保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但是意外伤害险却能覆盖被投保人的生活各方面。但是工伤险不需要职工缴费,只需要企业缴费,但是意外伤害险需要个人缴费。意外伤害险,即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120、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21、企业对工伤鉴定的义务?:企业对工伤鉴定的义务是法定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有义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职工在发生伤害一年内也可申请。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2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申请工伤鉴定吗?:虽然职工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只是在申请时,需要受伤职工提供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证、上岗证、工作服、工资卡的银行交易记录、工友的证明等。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23、工伤鉴定期限怎么计算?:工伤鉴定期限是从受工伤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124、工伤鉴定对于伤者以后有什么好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后,对伤者之后如果发生旧伤复发的,也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125、工伤鉴定9级,需要赔偿多少?:九级工伤赔偿项目:(1)停工留薪期: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3个月(暂定为3个月)(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8个月(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4个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9个月五、失业保险知识问答126、什么是失业保险?它有哪些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人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人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发挥互济功能。127、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哪些?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我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128、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哪些?: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管理,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基金必须存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2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13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13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2、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保险费。133、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获得哪些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134、个人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其遗属可以同时领取这些补助金吗?:不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135、用人单位在失业人员登记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36、失业人员如何进行失业登记?: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137、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失业人员任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13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第3款的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138、哪些情形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的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139、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累计计算。140、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141、我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业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我省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作出如下规定:(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6)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142、目前我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5号)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600元,二类550元,三类500元,四类450元。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放。143、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6号)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发给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144、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145、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其在国内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5号)规定: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在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146、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规定: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14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应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所以,如果外国人是以企业职工身份在中国就业的,无论其在企业内的职位有多高,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148、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有无优惠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6号)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持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增发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49、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晋劳社厅函〔2007〕31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3000元。六、生育保险知识问答150、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151、生育保险基金由哪几项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152、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保费用由谁承担?: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15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有哪些?: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15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155、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156、哪些情形下,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57、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58、我省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何规定?:《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规定: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159、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吗?: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160、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率是多少?: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
可做奥鹏全部院校作业论文!答案请添加qq:599792888 或 微信:1095258436
福师《社会保障政策与管理》在线作业二
共50道题 总分:100分
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始阶段()
A、1949~1956
B、1966~1976
C、1957~1965
D、1976~1985
2.下列哪项属于优抚安置的性质( )
A、褒扬性
B、市场性
C、利益性
D、特殊性
3.福利国家的核心内容()
A、强调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
B、消除贫困
C、保持社会稳定
D、社会保障制度
4.失业社会保险的独特性不包括( )
A、强制性和社会性
B、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来自非自然因素
C、保障功能的多元性与保障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
D、保险金给付数额的波动性
5.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停滞、倒退阶段()
A、1949~1956
B、1966~1976
C、1957~1965
D、1976~1985
6.按照行政层次或者行政权限划分,下列哪项不属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
A、高层管理机构
B、基层管理机构
C、中层管理机构
D、行政主管机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于()
A、1951年
B、1953年
C、1954年
D、1979年
8.优抚安置中安置对象主要是( )。
A、现役军人及其家属
B、革命烈土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
C、复员退伍军人幅师答案请进:opzy.net或请联系微信:1095258436
D、老红军、伤残军人
9.我国哪年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A、1998
B、1993
C、1989
D、1990
10.”普遍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政策属于社会保障的( )发展阶段
A、传统社会保障的慈善阶段
B、传统社会保障的济贫阶段
C、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D、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阶段
11.我国现行失业社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不包括( )
A、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B、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C、财政补贴
D、社会统筹基金
12.下列哪项属于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投资的原则( )。
A、安全性原则
B、非盈利性原则
C、风险性原则
D、固定性原则
13.合理的医疗保障体系层次不包括( )
A、基本医疗保险
B、补充医疗保障
C、商业医疗保险
D、高层次医疗保险
14.我国新型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的重点是( )
A、医疗保险立法
B、规范各方行为
C、筹资与基金管理
D、将医疗保险与预防相结合
15.下列( )项不是老年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A、享受保险的权利与资格条件对应的原则
B、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的原则
C、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
D、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16.()率先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A、北京市
B、上海市
C、深圳市
D、广州市
17.下列哪项属于优抚安置的性质( )
A、褒扬性
B、市场性
C、利益性
D、特殊性
18.进行工伤认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
A、13日
B、14日
C、15日
D、16日
19.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 )
A、20世纪50年代
B、20世纪60年代
C、20世纪70年代
D、20世纪80年代
20.下列属于失业保险的对象的是()
A、下岗工人
B、自愿失业者
C、个体经营者
D、退休劳动者
二、多选题(共20题,40分)
1.社会保障基金民间募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A、发行福利彩票
B、募捐
C、建立补充性保险
D、服务收费
E、国际援助。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哪些?
A、社会保障基金形式多元化
B、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市场化
C、放松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限制
D、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E、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与金融市场互动
F、社会保障基金寻求海外投资
3.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
A、受保人及雇主缴纳的保险费
B、政府的资助或补贴
C、投资营运收入
D、对雇主征收的滞纳金与罚金
4.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
A、公共项目
B、私人项目
C、国家项目
D、企业项目
5.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可以分为
A、政府集中型
B、私营竞争型
C、宏观调控型
D、企业竞争型
6.以下哪项是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
A、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B、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C、安全奖励金
D、事故预防费
7.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A、客观原则
B、适度原则
C、动态原则
D、整体原则
E、程序原则
8.德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A、社会保障资金自助原则
B、社会保障水平较高
C、兼顾公平与效率
D、社会保障管理高度自治
9.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策略有哪些?
A、缺口管理策略
B、免疫策略
C、证券组合保险策略
D、商业运作策略
10.社会福利制度的特点包括
A、普遍性
B、服务性
C、多样性
D、高层次性
11.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是指在哪几个层面上的公平?
A、机会
B、过程
C、结果
D、分配
12.欧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结构特征有()
A、强制性
B、基金性
C、保障性
D、普遍性
13.前社会化保障方式包括
A、原始人群保障方式
B、家庭保障方式
C、国家保障方式
D、社会化保障方式
14.社会保障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A、社会保障关系研究
B、社会保障历史发展研究
C、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D、社会保障内容研究
15.1989年3月,我国在哪几个城市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A、丹东
B、四平
C、黄石
D、株洲
16.社会保障基金的一般特征包括( )
A、法制性
B、专用性
C、保障性
D、储备性
17.香港社会援助主要包括
A、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B、特殊社会保障援助
C、失业津贴
D、长期服务津贴
18.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 )
A、技术和内容上的复杂性
B、保险待遇给付与过失责任分开
C、不限制投保的资格条件
D、风险发生与职业性质和劳动过程的物质因素紧密相关
19.现代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生活水平等于或低于法定最低生活水平的个人和家庭。它主要包括( )
A、无依无靠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国民
B、没有稳定居住场所的国民
C、突然发生灾害造成的生活一时拮据的国民和家庭
D、有一定生活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国民或家庭
20.下列属于社会福利的项目有( )
A、失业补贴
B、免费义务教育
C、生育风险保障
D、住房补贴
三、判断题(共10题,20分)
1.社会保障水平应尽量满足公民的生活要求,保障水平越高越好。()
A、错误
B、正确
2.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A、错误
B、正确
3.社会保障是独立于市场经济体系之外的系统,它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构件。()
A、错误
B、正确
4.我国传统的退休养老制度因内在缺陷而不具可持续性( )
A、错误
B、正确
5.中国早期的社会保障思想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国外最早出现在古巴比伦。()
A、错误
B、正确
6.应当说,我国医改实践中所采用的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筹资模式对过去医疗支出逐年幅度上涨的势头有所遏制,已经达到收支平衡或收大于支的良性状态( )
A、错误
B、正确
7.构建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是建立健全以”底线公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调节机制,其中”底线公平”是就保障水平高低的意义上而言的。()
A、错误
B、正确
8.1834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实行强迫劳动与贫困救济相结合的原则,本质上已不属于慈善救济。()
A、错误
B、正确
9.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采取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两种筹资形式( )
A、错误
B、正确
10.社会救助的主旨是反贫困,其救助标准低于社会保险津贴的标准。()
A、错误
B、正确
福师《社会保障政策与管理》在线作业二
共50道题 总分:100分
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
1.德国俾斯麦受( )思想影响,颁布《社会保险法》
A、庇古
B、历史学派
C、马克思
D、剑桥学派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阶段()
A、1949~1956
B、1966~1976
C、1957~1965
D、1976~1985
3.我国哪年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A、1998
B、1993
C、1989
D、1990
4.不属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统一管理
B、立法、行政、监督三分离
C、征、管、用三分离
D、政、企、事三分离
5.英国颁布几个《济贫法》
A、1
B、2
C、3
D、4
6.衡量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的常用指标()
A、社会保障项目覆盖社会成员的比例
B、社会保障对社会成员保障水平的高低
C、社会保障支出占该国GDP的比重
D、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
7.福利国家的核心内容()
A、强调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
B、消除贫困
C、保持社会稳定
D、社会保障制度
8.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是()
A、英国
B、德国
C、美国
D、瑞典
9.我国最早明确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的财务机制是在()
A、1984年
B、1991年
C、1995年
D、1997年
10.()率先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A、北京市
B、上海市
C、深圳市
D、广州市
1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建阶段
A、1949~1956
B、1966~1976
C、1957~1965
D、1976~1985
12.下列( )项不是老年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A、享受保险的权利与资格条件对应的原则
B、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的原则
C、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
D、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13.失业社会保险的独特性不包括( )
A、强制性和社会性
B、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来自非自然因素
C、保障功能的多元性与保障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
D、保险金给付数额的波动性
14.下列( )项不是老年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A、享受保险的权利与资格条件对应的原则
B、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的原则
C、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
D、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15.下列哪项属于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投资的原则( )。
A、安全性原则
B、非盈利性原则
C、风险性原则
D、固定性原则
16.在我国,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救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
A、夏朝
B、唐朝
C、周朝
D、汉朝
17.社会保险的支出不包括()
A、对受保人的保险津贴支出
B、行政管理费用支出
C、投资费用
D、挪用费用
18.”普遍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政策属于社会保障的( )发展阶段
A、传统社会保障的慈善阶段
B、传统社会保障的济贫阶段
C、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D、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阶段
19.对社会保障制度演进起过重大影响作用的福利经济学家是()
A、约·梅·凯恩斯
B、阿赛·庇古
C、哈耶克
D、米儿顿·弗里德曼
20.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停滞、倒退阶段()
A、1949~1956
B、1966~1976
C、1957~1965
D、1976~1985
二、多选题(共20题,40分)
1.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有哪几个层次
A、缓解贫困
B、收入安全
C、社会公平
D、经济公平
2.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
A、公共项目
B、私人项目
C、国家项目
D、企业项目
3.下列哪项属于社会救济的特点( )
A、保障条件的单纯
B、保障义务的双向性
C、保障资金运动的双向性
D、保障目标的低层次性
4.社会保障基金民间募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A、发行福利彩票
B、募捐
C、建立补充性保险
D、服务收费
E、国际援助。
5.社会保障基金的特点是:
A、强制性
B、储备性
C、非营利性
D、互助共济性
E、基本保障性
6.医疗社会保险除了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外,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还具有以下( )特征
A、保障对象的广泛性
B、与其他保险项目的关联性
C、保险待遇的差异性
D、保险目的的非生活性
7.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可以分为
A、政府集中型
B、私营竞争型
C、宏观调控型
D、企业竞争型
8.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A、强制性个人储蓄,资金集中管理与投资
B、以家庭为主,政府发挥引导作用
C、激励功能强,再分配功能弱。
9.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有( )
A、相对金额制
B、绝对金额制
C、薪资比例制
D、物价比例制
10.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目标为()
A、促进经济发展
B、充分就业
C、协调社会各阶层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
D、保持社会安定
11.下列属于社会福利的项目有( )
A、失业补贴
B、免费义务教育
C、生育风险保障
D、住房补贴
1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
A、受保人及雇主缴纳的保险费
B、政府的资助或补贴
C、投资营运收入
D、对雇主征收的滞纳金与罚金
13.在抚恤金标准的确定上,死亡抚恤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
A、保障标准适当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原则
B、性质不同,标准有别的原则
C、城乡有别的原则
D、特殊抚恤原则
14.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是什么?
A、社会保障对象的“有选择性”
B、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多样性
C、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的相对统一性
D、社会保险基金的互济性
15.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策略有哪些?
A、缺口管理策略
B、免疫策略
C、证券组合保险策略
D、商业运作策略
16.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A、强制性原则
B、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C、社会公平原则
D、法制原则
17.中国的社会救助包括()
A、自然灾害救助
B、农村五保户救助
C、救灾、扶贫
D、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8.社会保障基金的一般特征包括( )
A、法制性
B、专用性
C、保障性
D、储备性
19.社会保障水平的特点是
A、动态性
B、刚性趋势
C、适度弹性
D、具体性
20.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挑战是()
A、要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B、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C、要完善新体制的设计
D、要实现从旧体制到新体制的过渡
三、判断题(共10题,20分)
1.社会保障水平应尽量满足公民的生活要求,保障水平越高越好。()
A、错误
B、正确
2.社会统筹等于公平,个人账户等同于效率。()
A、错误
B、正确
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A、错误
B、正确
4.我国传统的退休养老制度因内在缺陷而不具可持续性( )
A、错误
B、正确
5.应当说,我国医改实践中所采用的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筹资模式对过去医疗支出逐年幅度上涨的势头有所遏制,已经达到收支平衡或收大于支的良性状态( )
A、错误
B、正确
6.缴费,因此可保证受益人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A、错误
B、正确
7.劳资矛盾尖锐化和工人运动兴起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
A、错误
B、正确
8.构建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是建立健全以”底线公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调节机制,其中”底线公平”是就保障水平高低的意义上而言的。()
A、错误
B、正确
9.”社会保障”一词最初出现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
A、错误
B、正确
10.从优抚安置的内容中可以将优抚安置形式归纳为津贴形式、服务形式、安置形式( )
A、错误
B、正确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简述篇一本公司文件、资料应归档分类和归档范围如下:1、行政类:本公司对内和对外已行文的规章制度、规定、决定、决议、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件、会议纪要。公司各类证照。2、经营业务类:公司规划、年度计划、经营情况、委托书、协议书、合同、项目方案等。3、人事类:劳动人事档案、劳动工资档案等。4、财务类:各种财务票证、票据,财务审计档案,会计档案,统计资料等。5、音像类:公司具有保存价值的图纸、软件、照片、光碟、音像等。公司文件、资料的归档编制和编号应遵循和符合:统一归类、清晰明了、轻重有别、“一案一号”、便利查阅和保管的大原则。遇有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进行编号。1、本公司所有应归档的文件、资料,一律以韶关市新江控股资产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中的“韶新控”汉语拼音第—个字母, sxk冠以编号之首。2、公司文件、资料的归档分类按本制度第一条进行分类,代码为: 1行政类; 2经营业务类; 3人事关类; 4财务类; 5音像类。3、公司文件、资料的归档编号按照入档时间的先后,以百位数进行归编。4、公司文件、资料的归档,应根据文档性质的重要性和阅读级别区分文档的重要性和受保密度。分为“一般级”“重要级”“机密级”。以“a”代表一般级,“aa”代表重要级,“aaa”代表机密级。“a”一般级文档包含:公开发布的公司经营发展大纲、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各类通知和通告、任命、年度总结和领导讲话、一般性会议纪录等。“aa”重要级文档包含:公司重要会议纪要、重要经营项目及决策、经营合同、公司经营情况、重要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协议等,人事档案薪资性档案、劳动合同,技术资料,财务资料等。“aaa”机密级文档:内控的公司经营发展大纲、经营战略和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决策、战略性的合作协议及其合同等。5、综上公司文件、资料归档的编制及编号为: sxjkg-类别-发布年号-归档序号-受密级。例如:将20xx年第—份归档的公开发布的行政类文件“公司某规章制度”归档,编制及编号为: sxk-1-20xx-001-a1、巳归档的公司文件、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形成《文件档案》,并根据《文档》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交相应部门的专管员保管。其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专项《文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人事专项《文档》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财务专项《文档》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保管;其它《文档》均由总经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巳归档的公司文件、资料,由专管员负责填写《文档管理登记册》,并按指定专柜分类进行存放和保管。并注意防霉、防湿、防火、防虫蛀、防丢失。3、公司文件、资料档案必须依照职务级别进行调阅。调阅时须填写《文档调阅申请单》。一般级公司文档,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调阅。重要级以上文档,须经各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阅。机密级公司文档,须经控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阅。4、公司文件、资料档案跨公司调阅,须经控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阅,并仅限于文档的查阅。5、公司文件、资料档案移交时必须填写《文档移交清册》,《文档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供移交双方、总经办留存。1、永久保存:本公司章程、股东名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要、公司各类证照、各级批文、印鉴、规章制度、不动产所有凭证、债权债务凭证。公司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营总结、技术资料、长期项目合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统计报表。劳动人事档案及资料、其它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档。2、十五年保存:根据需要须保存的文档。财务审计档案,会计档案,统计资料各种财务票证、票据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五年保存:期满或巳解除的合同协议、完结后的项目方案、其它经核定须五年保存的文档。4、一年保存:部门工作计划及其工作总结、完结后的部门请示报告、经核定己完结且无必要保存的文档。1、原则上,应每年定期将超过保存期且无保保存价值的文档进行清理并销毁。2、待销毁的文档由专管员填报《文档销毁申请单》,并经相应批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重要级以上文档,须经各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机密级公司文档,须经控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3、销毁文档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并填写《文档销毁登记表》。4、《文档销毁申请单》和《文档销毁登记表》各—式三份供申请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留存。本制度未提及部份或不够完善的条款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过去凡与本制度不符合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以本制度为准。本公司以及属下营运公司和涉及文档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关联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自签发人签字日起生效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简述篇二为了加强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有效地为学校管理服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校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隶属教导处领导,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负责指导其他各部门做好当年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根据档案工作实际需要,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管理,提供利用等工作,各部门设兼职档案人员,负责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并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第四条各部门平时要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文件、资料的整理、上缴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第五条各类文件、资料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第六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上级文件,内部资料,活动资料及簿、册、图表,出版物、照片、光碟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第七条立卷的原则。遵循文件、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资料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八条立卷方法。学校档案按文书、教学(含学籍和教师业务档案)、会计、基建分类,声像档案独立编目组卷。1、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分类,由档案管理员组卷归档。2、会计档案,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会计文件材料分别排列,由财务室整理归档。3、学籍档案,按教学年度、届分类,按年级、班级组卷,由学生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4、教师业务档案,以人为单位分类、整理,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5、基建档案,按基建项目组卷,由总务处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档案室。6、声像档案,按载体性质、形状分类排列,由电教室人员整理、归档。7、学校各部门每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年终移交综合档案室。第九条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1、永久保存。凡是反映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划为永久保存。2、长期保存。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划为长期保存。长期保存为15年至50年。3、短期保存。凡是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资料,划为短期保存。短期保存为15年以下。第十条文件的组合。组合的基本作法如下:1、法规性文件,如制度、办法、条例、规定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同一问题的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应组合在一起。2、会议文件应单独组合。3、统计、报表、名册等各类表格文件,应组合在一起。4、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部门名称组合。5、特殊性文件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第十一条档案盒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第十二条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复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第十三条归档时间。1、阶段归:凡专项工作、基建工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相关部门一个月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好,由专项负责人审定后,交综合档案室归档。2、随时归:上级文件、通知,人事调动材料,在落实好文件精神或办好调动手续后交综合档案室归档。3、年度归:各项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部门一律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好,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第十四条归档文件案卷的要求。各部门移交归档文件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学校各项活动的真实情况和历史过程。2、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系统齐全、完整。3、每个案卷必须填写案卷文件目录、编件号、页号、案卷封面,填写时用黑色笔书写或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4、档案盒的名称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第十五条案卷文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纸制文档保存,另一份以电子文档保存。第十六条综合档案室按照学校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存放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类保管,编制各类检索目录,搞好档案的借阅利用、统计等工作。第十七条综合档案室的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盗。经常检查防护设施和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字迹褪色、纸张变色的档案,要有计划的进行修补、复制,保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十八条档案的利用。利用档案人员,按规定办理档案利用审批手续与有关登记表,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第十九条借用档案人员必须做到:1、调阅人员应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划、剪裁、拆散、翻印或转借。2、调阅的档案只限在档案室室查阅,借用前必须登记,用后应及时归还,归还时要进行清查、核对和注销。3、调阅一般档案由教导处主任批准。调阅带密级或重要的管理档案,须经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只有在上一级党政领导机关或司法机关必须以档案原件作为证据或者学校某项工作必须的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将档案原件借出室外使用。4、调阅人员摘抄、复制档案时,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第二十条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做到:1、接待档案利用人员要热情,认真负责,按规定提供利用。填写好查阅档案登记表。2、要仔细检查归还档案,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3、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4、平时汇集,按实际顺序或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应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来源、时间、内容方面的联系。若遇有上级漏发文件,应及时请求补发或取得复印件,以便存档和查阅。第二十一条建立由分管档案的领导、主要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档案鉴定、销毁。第二十二条制定各类档案保管期限,作为档案鉴定销毁的依据。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程序1、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要拟写销毁报告并登记造册。2、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3、其他档案销毁应由学校鉴定领导小组签字,两人以上参加销毁,密件按规定要求销毁。4、销毁的文件要造册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统一制发的“保密守则”和本单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对涉及党和国家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机密守口如瓶。第二十六条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第二十七条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履行借阅手续。第二十八条利用档案中的密件,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在调阅室内阅读,不准带走。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简述篇三为加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规范并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文件为有效版本,加强安全记录控制和档案管理,特制定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1、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批准、发布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有关管理体系文件。2、综合管理部负责体系文件的审核、发放、更改、归档、保管和作废文件的回收、销毁,负责组织体系文件的编制、评审、修订;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和利用等工作;负责有关上级来文的转发。3、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评审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文件,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记录汇编及其他支持性文件;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等的收集、整理、汇总及发放。4、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文件的编制、审核,对职责范围内记录的格式及使用负责,对记录填写的规范性进行指导及监督,负责保管职责范围内档案的收集、保管和统计工作。1、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分类(1)安全生产目标;(2)机构和职责;(3)安全投入;(4)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5)培训教育;(6)设备设施、工艺信息;(7)作业安全;(8)隐患排查;(9)重大危险源监控;(10)职业健康;(11)应急救援;(12)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2、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编号和标识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记录等文件的编号由安全保卫科负责,按管理体系要求统一进行编号控制。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分为“受控”和“非受控”,并以印章标识。受控文件在更改时接受更改服务。持有文件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将“受控”文件交回文件发放部门。文件持有人不得私自复制文件,不得私自向外部人员借用、赠送、转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下发的文件、规定等采用原名称及原编号。3、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安全相关管理体系文件由安全保卫科组织编制、审核,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审核职责范围内的文件。记录表格的制定由职能部门同时进行,企业已有的表格,可在文件中直接引用。受控文件经审核并确定发放范围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4、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发放行政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相关登记、发放工作,并填写文件清单以便于核对文件版本和检索。应确保文件使用的各场所都得到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发放范围由行政办公室提出,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xx发放。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发放、回收均要填制文件发放、回收记录。企业建立局域网并实行无纸化办公的,按照文件网上流转程序实施文件的收发。政策性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等由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识别、登记,填制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5、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评审、修订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应每年由原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合规性等进行评估。经评估需修订的,或者由建议修订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由编制单位进行修订、完善后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发布。文件评审组织部门应保存文件评审和修订的记录。对少量的变动可由更改人采用“划线更正法”进行更改,当一页有三处以上(含三处)的更改时,采取换页的方式进行并标注修改次数。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版次号从1开始顺序标注。当文件出现重大或多次修订、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对体系文件作整体换版处置,并做出相应的换版标注。所有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修订方式由安全保卫科在文件修订记录注明“更改方式”和“负责更改的人员”。6、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领用、借阅和复制安全生产相关文件领用人应在发放记录中签字。因破损需重新领用文件的,由文件使用部门向文件发放部门提出申请后,以旧换新。若发生文件遗失,由遗失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补发。内外部人员借阅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时,应填写文件借阅复制记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内外部人员需复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时,由分管领导批准。7、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的格式设计和填写各部门专用的记录格式,由各部门组织设计编制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安全保卫部备案。记录表格样式的设计应能充分反映规定的活动,满足支持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一般应包括:名称、编号、日期、项目、数据、描述必要的结果、填写部门、填写人员、说明等。安全生产相关记录填写要及时、准确、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将该项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责任人签名不允许空白。如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数据,应采用单杠划去原数据,在其附近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入更改后的数据,签署更改人的姓名(或加盖印章)、日期。8、安全生产相关文件保管、作废与销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由编制部门或使用部门分类进行保管。需归档保存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每年或项目完成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档。受控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失效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作废时,由原发放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作废,作废的文件应及时从使用场所撤出,需保存的加盖“作废留存”印章,确保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对要销毁的作废文件,由原发放部门填写文件记录销毁清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方式有:撕毁、烧毁、磁盘格式化,损坏光盘等。9、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归档材料应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应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1)安全生产目标;(2)机构和职责;(3)安全投入;(4)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5)培训教育;(6)设备设施、工艺信息;(7)作业安全;(8)隐患排查;(9)重大危险源监控;(10)职业健康;(11)应急救援;(12)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0、安全生产档案收集与移交的基本要求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真实、系统规范,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归档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造册。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11、安全生产归档时间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以按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活动内容归档。12、安全生产档案保存期限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短期(1年以下)三种。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完安全生产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13、安全生产档案的利用借阅、复制有密级的安全生产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法规办理。安全生产档案利用中,要处理好安全生产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既要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充分发挥档案的指导、借鉴等积极作用。在提供、利用、公布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14、相关记录文件清单文件发放记录文件回收记录文件销毁记录文件评审记录文件修订记录文件借阅、复制记录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简述篇四规范分公司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3.1行政部负责分公司的文件、资料的打印、归类、发放及登记工作,并保存分公司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3.2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3.3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上报分公司文件、对外公开文件的发放审批工作。3.4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已过保存期档案资料的销毁工作。4.1归档保存的文件4.1.1分公司在管理服务或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外来文件、报告、质量记录及与工作有关的图表、统计资料等。4.1.2在工作中形成的图纸、操作说明书等技术档案。4.1.3在专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如:会议纪要、声像档案、工作记录等专项档案。4.2文件、资料归档的要求。4.2.1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国家标准。4.2.2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齐全。4.2.3每类建设工程竣工必须有兼职资料档案管理员参加,对其文件材料(含有关图纸等)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鉴定和验收。4.2.4保持归档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并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号。4.2.5案卷题名应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并区分保管期限。4.3档案资料的保管。4.3.1所有档案资料均由资料管理员管理。4.3.2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在排列上架时,应按照类别和保管部门的次序,自左向右,自上而下地排列,以便于管理和查找。4.3.3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时,要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情况,并在档案资料盒内的面层上注明修改情况。4.3.4存入胶片、照片、录像带、软盘、磁带要用特制的密封盒和专门的卷盒,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或防火资料柜内。必要时采取复制、拷贝。4.3.5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各种资料档案进行归档,并对库藏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和质量检查工作,做到完好、齐全。对破损或载体变质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档案发霉或虫害要及时消杀。4.3.6档案资料柜需做好防盗等设施。4.3.7质量记录保存期为二年。4.4档案资料借阅管理。4.4.1分公司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档案、借阅档案的权利和义务。4.4.2分公司员工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4.3在借阅档案资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4.4.3.1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归还;4.4.3.2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丢失;4.4.3.3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不得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4.4.4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资料档案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4.4.5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泄密,要立即追究当事者责任。4.4.6调离或辞职的人员,必须办理文档移交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4.5档案鉴定和销毁4.5.1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鉴定小组由分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经理、资料档案员和有关业务管理人员组成,日常的鉴定工作由行政部资料档案员负责。4.5.2档案鉴定小组的任务:4.5.2.1负责制订档案保管期限表;4.5.2.2对到期档案提出存、毁意见。4.5.3确定保管期限原则4.5.3.1对有长远利用价值(如技术图纸、操作说明书等),并能反映分公司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档案应永久保存。4.5.3.2凡是在一定时间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4.5.4鉴定工作应该每年进行一次,由资料管理员在每年1月初提出。4.5.5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应及时责成有关人员负责修改和补充。4.5.6销毁档案的程序包括:4.5.6.1鉴定小组应列出需销毁档案的清单和撰写销毁报告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销毁清单及报告要保存。4.5.6.2档案销毁时,由行政部经理进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4.5.7销毁档案资料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在销毁档案过程中出现失密或对分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1《档案管理制度》5.2《保密规定》5.3《文件发放登记表》5.4《文件借阅登记表》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简述篇五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各类文件、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档案保管和使用安全,提高利用效率,更好的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自公司成立,在建司、经营、管理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备用、备查价值的各类资质证照,文书、公文、公函,合同、图纸,影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四条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公司系统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项工作的利用。第五条根据公司现阶段管理特点制定本制度,管理范围暂不包括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和资金类档案,须由公司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三类专项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公司行政人事部具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第六条管理模式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系统档案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采取总经理直管模式,即公司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业务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均由公司总经理直线管理。第七条管理范围。主要分为综合类档案和技术类档案两种。一、综合类档案主要包括:行政文书、管理监察、经营管理、营销策划、计划管理、行政广告和销售合同、资产、声像、实物等档案;二、技术类档案主要包括:各工程项目的开发报建、招投标和预决算档案,以及工程管理性材料、工程项目合同、施工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技术文件等档案。第八条重要档案基本管理要求合同造价部、招投标采购部、总工室、工程部和营销策划部等专业性很强的部门必须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并设专职人员保管,其它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兼职档案管理员。第九条档案管理部门(行政人事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系统全宗编号原则和档案分类体系;二、统筹规划并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三、监督落实同步归档制度,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做好安全防范、修复和保护工作;五、推行公司系统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第十条档案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一、对于公司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司行政人事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移交;二、必须严格按照归档时间进行归档。如无正当理由延迟归档者,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失职问责。第十一条归档要求一、归档专业技术要求(一)归档的文件原则上一律为原件,凡有原件的文件,不能以复印件归档。传真纸不能直接归档,要尽量追加原件,必要时存复印件并加盖红章注明原件存放处;(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对照归档范围完整、准确、系统收集,工程技术类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三)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四)声像类、实物类档案要清晰完整,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并按归档要求提供拍摄内容、时间、背景、作者等信息。二、相关工作要求(一)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归档的,应主动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并安排专人妥善保存,待使用完毕后立即归档;(二)原则上,档案取得后未存档之前,部门人员不得先行使用,否则,如因此项原因导致的档案遗失、损坏等,一律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失职问责严肃处理;(三)新成立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和印章印模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上述内容的原件存公司行政人事部。第十二条档案立卷一、立卷原则综合档案按性质、类别、年限、重要程度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技术档案立竣工工程卷,在建工程资料要整理成册;二、立卷时间:综合档案立卷时间为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技术档案在该项目开发报建工作完成后立即开始立卷,该工程项目完工后45天内完成组卷工作;三、各部门专兼职资料管理员应注重日常收集和整理,按照归档范围督促部门人员及时归档,并做好档案预立卷工作。第十三条档案移交一、档案对外移交要求:按照政府规定办理档案对外移交时,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凡政府部门批复的文件及附图,在政府有关部门需回收时,公司行政人事部须留存复印件备查。二、公司内部移交要求:(一)行政人事部接收档案时,应根据移交目录,与移交人共同逐页清点,双方在每一页都要签名确认。对重要、机密类的案卷,更需要仔细核对,经查验无误方可办理签收手续。(档案移交登记表格式见附表一)(二)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部门和行政人事部经理均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档案移交工作视为完成,移交中的所有记录均须存档。三、对调出、离职等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清还档案。没有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字,不得办理调离手续。四、电子档案管理(略)第十四条档案借阅基本程序仅在档案室查阅一般数据和信息,办理普通登记手续即可,查阅重要密级资料,须按借阅管理权限呈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且必须在档案室当场查阅后归还,不得私自带出复印。(档案查询审批表见附表二)第十五条档案借阅事项规定一、借阅档案必须按时归还,并及时办理清户手续。逾期无法归还应提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档案借阅审批表见附表三)二、借阅档案最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还,一次性借阅时间超过10天以上,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三、借阅者必须保证原样归还所借的档案资料,而且完整无损,不得拆散、抽换、圈点、划线、涂改或作其它任何标记;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所借档案,做到不丢失不泄密;五、涉及根据公司领导指示开展具有查处办案性质的工作,档案、资料借阅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各档案室即可办理;六、新入职和未转正的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借阅档案原件。如因工作需要,须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七、节假日前和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归还档案;八、借阅的档案,一旦发生损坏、丢失或失密,应立即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备,按公司规定失职问责处理;九、密级档案材料和已立卷的文件,原则上不借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方可借出;十、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盖有该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写明借阅内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相关部门人员带领方可借阅;十一、实物档案一般不外借,声像档案只能以复制件提供利用。第十六条档案资料借阅规定一、公司绝密类的档案一律不得复制;二、复印完毕须注明用途,根据情况加盖“再复印无效”印章。第十七条档案密级确定与管理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类。(密级事项划分表见附表四)。密级档案保管要求如下:一、未经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查阅机密档案资料,只能在阅览室内查阅;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必须由专人负责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各部门负责保密;四、须在设备完好的保险装置中保存密级档案,且档案室内门、柜应做到随开随锁;五、档案室的档案材料要定期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失密、窃密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六、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网络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七、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与开放利用:(一)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二)涉及公司专利或技术秘密;(三)涉及公司员工个人隐私;(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使用。第十八条档案统计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在每年年终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数量和状况、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务必确保提供的数据准确,符合客观实际,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档案材料归档数量统计表格式见附表五)第十九条档案室设置及管理规定一、公司应设置独立的档案室,并保证档案室安全。档案室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许进入档案室。档案管理员离开档案室要随时关好门窗,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室应按照“十防”进行管理,即防光、防水、防火、防尘、防虫、防有害气体、防高温、防潮、防霉、防盗,尽可能全面妥善保管好各类档案,并定期检查、通风;三、档案室内严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吸烟,严防火灾;四、定期对档案室进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对档案室设施、案卷数量和案卷排列、损坏情况等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条档案鉴定与销毁流程档案一经立卷、归档,未经鉴定,未报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鉴定工作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组织,行政人事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一、档案鉴定要求(一)经鉴定小组鉴定后仍无法确定其保存价值时,应继续保存至次年再进行鉴定;(二)技术档案鉴定时,需附工程技术部门的专业意见;(三)鉴定小组不能单纯地从保管期限、年代或名称判别其价值,要从公司利用的角度综合衡量后提出存、毁意见。二、档案销毁规定(一)经批准销毁的档案,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妥善安排,不得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二)销毁档案须有至少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应认真复核所销毁档案。销毁完毕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三)档案室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工作。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长久保存。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期限档案按其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等,公司各类档案具体保管期限见相关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每半年一次对公司和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做出成绩和贡献,或者进步非常突出的部门或个人,整理相关材料上报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罚则一、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及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混乱,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对于档案管理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和经济处分。(一)档案保管期限内,档案严重缺失,或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档案材料损坏、遗失等;(二)未根据公司统一制度规定制定档案管理细则,导致工作流程不清晰,关键环节工作失控等;(三)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归档、借阅、移交、销毁等各项工作流程规定,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擅自外借档案材料等;(四)未按照公司统一全宗编号规定编排目录,立卷归档不及时,且目录与内容严重不符等;(五)未组织专兼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导致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偏低,各项检查严重不达标等;(六)专兼职管理员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管理本部门的档案资料,经检查管理混乱等。二、因管理或使用不当,违反公司档案保密规定,造成档案(保密)信息外泄;或者未经允许,私自将档案材料抄录、复制与转借他人等情况,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表:一、《档案移交登记表》二、《档案查询审批表》三、《档案借阅审批表》四、《公司密级事项划分表》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简述篇六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文件、档案管理本制度所称安全文件、档案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及企业安全生产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3.1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日常管理工作。3.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员应具有安全生产及档案专业知识,集中统一管理本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对各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3.3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员职责(1)凡是企业生产及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与安全关联性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归档。(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员应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协助各职能部门、车间对收集的安全关联归档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以及保存价值进行审核。(4)公司办公室负责收集公司领导在企业安全管理和参加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4.1安全生产档案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档案(1)企业基本情况;(2)厂区平面布置图;(3)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4)企业证照文书;(5)危险化学品登记证;(6)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申报回执单;(7)应急预案备案回执单;(8)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和危险岗位一览表;(10)特种设备登记表;(11)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附操作证复印件)。2)组织机构(1)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图;(2)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3)关于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决定;(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5)其他与安全组织有关的内容。3)安全职责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4)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化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操作规程6)教育培训(1)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3)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卡;(4)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6)复转岗、“四新”安全教育培训记录;(7)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及总结;(8)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及总结,〔〕(9)其他安全培训记录。7)安全检查(1)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发的安全检查指令书、整改通知书等各类执法文书;(2)企业执行各类执法文书所采取的措施及上报主管部门的报告;(3)安全监督执法方面的其他文件、文书和记录。(4)安全检查及整改通知书(企业自检部分)。(5)车间(部门)、班组例行安全检查记录;(6)各专项安全检查的计划安排、检查记录;(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季度、年度安全检查记录;(8)各项安全检查的处理情况及整改验收记录;(9)各项安全检查的总结汇报材料;8)安全投入(1)全年安全投入的计划及专项安全投入计划;(2)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的情况记录;(3)安全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记录;(4)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记录;(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投入记录;(6)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文化建设的投入;(7)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投入。9)“三同时”(1)有关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职业卫生方面“三同时”项目的文件、资料;(2)“三同时”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3)“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4)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10)防护装置(含职业卫生设备、下同)(1)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3)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记录;(4)其他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11)特种设备(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记录;(4)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12)安全用电(1)变、配电室运行状况记录。(2)临时用电申请及拆除记录;(3)配电柜(箱)、控制柜(箱)等用电设施运行记录;(4)变配电室平面图及供电系统图。13)工伤保险(1)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2)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3)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4)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文件、凭证或单据。14)职业病防治(1)本公司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预防措施情况;(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检验报告;(4)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员工及其身体检查情况;(5)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情况及其身体检查、治疗记录;(6)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15)劳动防护用品(1)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2)员工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3)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材料。16)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收集各类证据;(2)事故调查的相关会议记录;(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表);(4)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5)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资料。17)消防安全(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记录;(2)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岗位职责;(3)消防设施、器材平面布置及应急疏散平面图;(4)火险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框图及实施细则;(5)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及其消防装备情况;(6)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7)消防设施、器材及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8)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9)有关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10)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11)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18)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4.2收集与移交(1)归档材料应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记录、台帐、规章制度、原始资料、图片、图纸、技术资料等。(2)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3)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4)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5)本公司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随时归档,对基础建设、物料购置与处理、产品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材料,可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员负责有关归档材料的审核。(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接受电子安全生产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安全生产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8)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时,本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负责安全生产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按国家有关法规做好善后工作。其安全生产档案由接受单位或原主办单位保存。1)根据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安全管理档案建档,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一致,设立以下档案类别,并根据其归档内容分别编制档案目录。(1)法律、法规和标准(2)机构和职责(3)风险管理;(4)管理制度;(5)培训教育;(6)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7)作业安全(8)职业健康(9)危险化学品管理(10)事故与应急(11)检查与自评2)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并分别保存,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文件的编号。3)档案保存,设专用柜屉,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档案安全。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安全生产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4)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五年)、短期(一年)三种。5)对保管到期的安全生产档案,由本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鉴定,对经过鉴定后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经鉴定人员签字后,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批。销毁安全生产档案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清册长期保存。6)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完安全生产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1)安全生产档案的借阅、复制必须经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批准。(2)在提供、利用、公布安全生产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