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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星科技:完成收购BeA的相关资产  6月3日,巨星科技(002444)发布公告称,之前披露,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GreatStar Europe AG (“欧洲巨星”)增资2790万欧元或等值美元,并由欧洲巨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Joh. Friedrich Behrens AG (“JFB AG”或“BeA”)的相关资产,交易价格为2790万欧元。资产包括JFB AG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存货、部分子公司股权等资产。  截至公告日,此次交易双方已按照交易协议约定完成资产交割,此次收购资产交易已完成。  BeA品牌创立于1910年,其原所有者是欧洲最著名的动力紧固工具制造商,拥有12家子公司和2个欧洲本土大型工厂,此次收购公司完成承接了原有公司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此次公司完成资产收购后,公司将以BeA品牌专业级动力紧固工具为基础,大力研发相关动力工具产品和配件(Power tool and accessories),依托这一欧洲顶尖品牌和已有的北美ARROW品牌,力争成为全球最大的动力紧固工具公司;同时充分利用收购的德国母公司资产和法国、意大利、英国、西班牙、澳大利亚、美国、瑞士、挪威、瑞典、斯洛伐克、捷克的子公司,加强公司在全欧洲的仓储物流分销体系,让公司产品下沉进入欧洲本土传统经销分销渠道,拓展市场边界;未来公司将会长期投入和发展动力工具产品,丰富公司产品线,打造公司自有动力工具品牌。  巨星科技近期的平均成本为33.24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空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下跌的趋势。近5日内该股资金流入较多。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没有控盘。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先锋电子监事会主席辛德春未减持股份 减持期满  先锋电子(002767)发布公告,截至公告日,公司监事会主席辛德春先生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其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金马游乐:拟合作开发大连市星海广场大型摩天轮项目  金马游乐(300756)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马文旅发展拟就共同投资经营管理大连市星海广场大型摩天轮项目,与大连星源等相关合作方开展对外投资并签署《合作投资协议》,项目拟总投资为2亿元,将由金马文旅发展和大连星源以现金出资(含实缴出资、股东借款)+对外融资(含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构成。  中科三环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  中科三环(000970)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135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A股配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上述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沃森生物董事长李云春等向成都喜云转让353.67万股  沃森生物(300142)(300142 .SZ)公告,公司董事长李云春先生和副董事长黄镇先生因持股方式调整原因,分别向成都喜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成都喜云”)转让了所持有的253.67万股股份、100万股股份。转让价格均为69.84 元/股。  金圆股份控股股东金圆控股质押832万股  金圆股份(000546)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函告,获悉金圆控股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票质押业务,本次质押股份数量8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6%。  韶钢松山聘任戴文笠为副总裁  韶钢松山(000717)发布公告,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总裁谢志雄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戴文笠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相同。  舒泰神:BDB-001注射液取得I期临床研究总结报告  舒泰神(300204)发布公告,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德丰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德丰瑞”)收到关于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单剂量递增评价BDB-001注射液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I期临床试验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该药品适应症:中重度化脓性汗腺炎。  嘉寓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魏守满辞职  嘉寓股份(300117)公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守满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董事会提名付海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期限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嘉寓股份经营范围拟增加“建筑物清洁服务;物业管理”  嘉寓股份公告,公司拟增加部分经营范围,以及根据工商规范用语要求规范经营范围用语,变更后的经营范围较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增加了:“建筑物清洁服务;物业管理;”。  此外,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变更后: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鉴于上述原因,需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荣科科技各子公司近日收到政府补助810.46万元  荣科科技(300290)发布公告,公司各子公司近日收到政府补助810.46万元。  王涛履新城发环境副总经理 曾任河南漯河住建局局长  6月3日,城发环境(000885)公告称,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王涛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公开资料显示,王涛拥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先后在河南省郾城县公安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河南漯河高新区、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河南省漯河市西城区、河南省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2019年5月进入城发环境,在上市公司及城发桑德、城发水务、城发新环卫等子公司就职。  王涛简历如下:  王涛:男,1974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主要业务经历、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1992年6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至2019年5月,先后在河南省郾城县公安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河南漯河高新区、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河南省漯河市西城区、河南省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曾任河南省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历任河南城发桑德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新环卫事业部主任、河南城发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城发新环卫有限公司总经理、城发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奥园美谷(000615):与源美生物、美乐生物及肌源医药等签署股权投资(转让)意向协议书  6月3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奥美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与源美生物技术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美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肌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韩广权、韩广文、陈艳秋、张文博、陈文超签署了《股权投资(转让)意向协议书》,就股权投资(转让)事项进行约定。  其中包括,肌源医药与源美生物、美乐生物合称“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消字号产品及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业务”);  乙方源美生物、美乐生物、肌源医药希望与甲方广州奥美产业研究有限公司合作共同致力于拓展标的公司项目业务;  甲方愿意根据意向书约定的条款与乙方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并根据正式投资协议的约定投入资金,与乙方合作,共同致力于项目业务的开发。  甲方或其指定相关公司拟以发起设立的并购基金对标的公司进行并购,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和当前产业板块估值,采用受让标的公司创始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比例51%-70%;  标的公司创始人拟认购并购基金的一定份额;甲方指定的机构担任并购基金管理人,甲方在并购基金中担任劣后级合伙人,标的公司创始人担任优先级合伙人;  此次投资估值是在基准日为2021年6月30日合并审计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创始人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2023年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作出。若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低于前述承诺,则甲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本次投资。对标的公司的估值以最终投资协议为准;  此次签署的《股权投资(转让)意向协议书》标志着各方的战略合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签订正式协议奠定基础。本意向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奥园美谷近期的平均成本为28.34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多头行情中,上涨趋势有所减缓,可适量做高抛低吸。近5日内该股资金总体无进出。据统计,主力筹码比10日前分散,现在已低度控盘,投资者需谨慎。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  上海新阳尚未实施股份回购  上海新阳(300236)发布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实施回购方案。  大富科技(300134)累计回购 659.27万股 耗资6164.51万元  大富科技发布公告,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 659.2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最高成交价为10.2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7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164.51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飞鹿股份:实控人章卫国质押的550万股延期购回  6月3日,飞鹿股份(300665)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卫国的通知,获悉章卫国将其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延期购回业务,此次延期购回质押数量550万股,延期后质押到期日为2022年6月2日。  飞鹿股份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1.71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近5日内该股资金总体无进出。据统计,主力筹码比10日前分散,现在已低度控盘,投资者需谨慎。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森马服饰股东周平凡质押2000万股  森马服饰(002563)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接到股东周平凡先生的通知,获悉周平凡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本次质押数量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4%。  惠伦晶体股东香港通盈累计减持102.55万股  惠伦晶体(300460)公告,公司股东香港通盈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香港通盈”)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2.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3716%。  权益变动后,香港通盈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俊岭合计持股比例将降至5%以下。  荣科科技:近日收到政府补助810.455万元  6月3日,荣科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各子公司近日收到政府补助810.455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确认为当期收益810.455万元,最终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荣科科技近期的平均成本为5.05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反弹趋势有所减缓,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近5日内该股资金流出较多。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没有控盘。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方正电机:海能电子和华阳集团签署合资协议  方正电机(002196)发布公告,2021年6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电子”)与吉林省华阳集团(002906)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签署《合资协议》。双方拟合计认缴出资壹亿元,设立孙公司上海润阳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整(RMB100,000,000.00元)。其中,海能电子以坐落于嘉定区恒定路518号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下称“标的资产”)出资,作价人民币8,500万元,持有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85%;华阳集团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持有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15%。  海能电子和华阳集团(或华阳集团指定下属单位)拟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润阳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从事复合材料、碳纤维制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复合材料、碳纤维及其模具的制造、检测及技术服务。  沃森生物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向成都喜云转让共353.67万股股份  6月3日晚间,沃森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3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李云春和副董事长黄镇出具的《告知函》。因持股方式调整,二人共向成都喜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都喜云”)转让沃森生物353.67万股股份。  具体来看,6月2日,李云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69.84元/股的价格向成都喜云转让了所持有的沃森生物253.67万股股份。同日,黄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69.84元/股的价格向成都喜云转让了所持有的沃森生物100万股股份。  东方电子:威思顿中标3.72亿元国家电网采购项目  东方电子(000682)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威思顿”)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十三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的中标候选人之一,预中标10个包,预计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72亿元。  目前,本次招标的中标情况尚处于公示期,威思顿尚未收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福能东方主要股东郭景松累计被动减持734.7万股 减持期过半  福能东方(300173)发布公告,截至本公告日,持股5%以上股东郭景松先生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经过半。郭景松先生自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票 73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962%)。  福能东方:股东累计被动减持1%公司股份  福能东方6月3日盘后公告,公司股东郭景松自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票73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方正电机:拟与华阳集团设孙公司上海润阳新型复合材料  6月3日,方正电机发布公告称,2021年6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海能电子”)与吉林省华阳集团有限公司(“华阳集团”)签署《合资协议》。双方拟合计认缴出资1亿元,设立孙公司上海润阳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主要从事复合材料、碳纤维制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复合材料、碳纤维及其模具的制造、检测及技术服务。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方正电机近期的平均成本为8.62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上涨趋势有所减缓,可适量做高抛低吸。近5日内该股资金流入较多。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没有控盘。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长高集团:629.2万份股票期权可行权  6月3日,长高集团(002452)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6月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该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86人,可行权股票期权为573.2万份,预留授予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4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56万份;合计可行权的股份总数为629.2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8%。  特一药业:“甲硝唑片”及“盐酸克林霉素胶囊”通过一致性评价  6月3日,特一药业(002728)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甲硝唑片”及“盐酸克林霉素胶囊”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经审查,上述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甲硝唑片,用于治疗和预防鉴定为或怀疑是由厌氧菌导致的感染。本品对多种病原微生物有抑制活性,特别是拟杆菌属、梭杆菌门、梭菌属、真细菌类、消化球菌属、消化链菌属、厌氧球菌和阴道加德纳氏菌。也对滴虫、溶组织内阿米巴、贾第鞭毛虫、结肠小袋纤毛虫和麦地那龙线虫等有治疗作用。  盐酸克林霉素胶囊主要用于由链球菌属、葡萄球菌属及厌氧菌等敏感菌株所致的感染性疾病,临床广泛应用于下呼吸道、皮肤、软组织、妇产科及腹腔等感染。  合肥城建:8.97亿元竞得合肥市新站区居住用地  合肥城建(002208)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合肥市新站区XZ202105号地块。该地块面积为84.77亩,出让年限70年,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8,绿地率≥40%,建筑密度≤17%,配建租赁住房计容面积1.86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金额为8.97亿元。  兴业矿业:决定重启子公司唐河时代项目  兴业矿业(000426)公告称,公司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启动唐河时代工程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重新启动子公司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河时代”)工程项目。据公开信息显示,受公司整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着合理进行资金规划、 优先建设重点项目的原则,2020年10月公司曾一度公告暂缓建设唐河时代工程项目。  公司方面表示,根据目前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在征询地方政府意见后,公司决定重新启动唐河时代工程项目。据了解,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获得采矿权,系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唐河时代矿业属于大型铜镍多金属矿床,目前已探明矿石拥有量9700余万吨,镍金属量32万余吨,铜金属量12万吨,同时包含其他十多种稀有贵金属,其中镍金属量在全国排名第六,在200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探矿成果之一。  公告显示,唐河时代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保有资源量(331+332+333)9,754.90 万吨,镍金属量 328,388 吨,铜金属量 117,534 吨;伴生铂金属量 18.4 吨,钯金属量15.7 吨, 金金属量12.157 吨,银金属量 402.218 吨,钴金属量 13095 吨;生产规模 330万吨 /年;设计投资总额 143,272 万元,已投资 80,679.63 万元,尚需投资 62,592.37 万元。据悉,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推动该项目建设,根据目前的工作进度,唐河时代预计于2023年实现投产。(高璐)  日丰股份:子公司天津有容拟3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日丰股份(002953)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有容蒂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有容蒂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暂定),天津有容蒂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信邦制药股东UCP解除质押1684万股  信邦制药(002390)发布公告,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股东UCPHARM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UCP”)于近日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16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1%。  田中精机选举顾秋萍为职工代表监事  田中精机(300461)公告,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吴灵琳女士因其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顾秋萍女士为公司本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闰土股份已耗资2.24亿元回购股份2302万股  闰土股份(002440)发布公告,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3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0009%,最高成交价为10.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1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2.24亿元。  大为股份拟向大为弘德出租位于深圳龙华观湖街道部分房产  大为股份(002213)发布公告,2021年6月2日,公司与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弘德”)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公司将为大为弘德提供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8号大为股份科技园区2号楼整栋及1号楼部分办公室的物业租赁。  中简科技股东袁怀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400.94万股 减持比例达1%  中简科技(300777)发布公告,近期,公司收到股东袁怀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秋芳出具的《股东减持比例达1%的告知函》,截止2021年6月2日,上述减持主体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00.9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中瓷电子股价异动 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中瓷电子(003031)发布公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3日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海联讯股东深圳盘古减持期过半 尚未减持  海联讯(300277)公告,公司股东深圳盘古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已经过半,尚未实施减持计划。  普利制药:注射用泮托拉唑钠获加拿大卫生部批准  普利制药(300630)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加拿大卫生部签发的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批准通知,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是一种选择性的长效质子泵抑制剂。  日丰股份拟投设广东有容蒂康通讯技术以完善产业布局  日丰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孙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有容蒂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有容”)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有容蒂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  据悉,拟设立孙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经营;光纤制造;光纤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  本次设立孙公司有利于公司整体的产业布局,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银轮股份董事、副总经理柴中华提前终止减持 期间未减持  银轮股份(002126)公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柴中华先生决定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截至公告日,柴中华先生未实际减持公司股份。  普利特拟斥资7500万元至1.5亿元回购股份  普利特(002324)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拟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1.3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1.12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5%;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02.2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水晶光电副总经理李夏云减持计划期满 未减持公司股份  水晶光电(002273)发布公告,2021年6月3日公司收到副总经理李夏云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情况的告知函》,获悉截至减持期届满,李夏云女士在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七彩化学尚未进行股份回购  七彩化学(300758)公告,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  宣亚国际控股股东宣亚投资拟减持不超过477万股  宣亚国际(300612)发布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60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38.20%)的控股股东北京宣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宣亚投资”)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77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其中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即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9月26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9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即自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9月7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8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博创科技副总经理黄俊明完成减持 累计减持7.9万股  博创科技(300548)公告,公司副总经理黄俊明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7.9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0455%,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埃斯顿与河南骏通签署9140万元商品销售合同  埃斯顿(002747)发布公告,公司与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简称“河南骏通”)于近日签署了《销售合同》,合同含税金额合计为9140万元。该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司在专用车辆整车制造的领域获得规模性订单。  东方电子1.86亿股限售股将于6月8日上市流通  东方电子公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份为公司2018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8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6%。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6月8日。  深科技拟对深科技合肥沛顿存储增资17.1亿元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深科技(000021)发布公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科技沛顿及其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向沛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科技沛顿”)增资人民币15亿元,深科技沛顿向合肥沛顿存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科技合肥沛顿存储”)增资人民币17.1亿元,用于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积成电子预中标1.49亿元国家电网相关招标采购  积成电子(002339)发布公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公告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十三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之一,共中5个包,中标金额共约为1.49亿元。  远大控股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2.8亿元  远大控股(000626)发布公告,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以现金方式对全资子公司远大生科植物保护(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植保)增资28,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增资完成后,远大植保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  公司拟将远大植保打造成生物农药板块的平台公司,后续将以远大植保为主体收购相关企业的股权,并形成集群化产业管理体系。本次对远大植保增资,能够提升远大植保的综合实力和对外形象,有助于远大植保获得银行授信资源,更好地实现产业并购和业务拓展。  闰土股份:截止到5月底已累计回购2.0009%的股份  6月3日,闰土股份发布公告称,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302.00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0009%,最高成交价为1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1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约2.24亿元(含交易费用)。  闰土股份近期的平均成本为9.60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下跌的趋势。近5日内该股资金流出较多。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没有控盘。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哈尔斯聘任吴子富为公司总裁  哈尔斯(002615)发布公告,经公司董事长吕强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作出以下决议:聘任吴子富先生为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普利特:7500万元至1.5亿元回购  普利特6月3日晚披露回购方案,回购金额为7500万元至1.5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21.36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远大控股:拟对远大植保增资2.8亿元 将其打造成生物农药板块的平台公司  6月3日,远大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以现金方式对全资子公司远大生科植物保护(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植保)增资2.8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增资完成后,远大植保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3亿元。  公司拟将远大植保打造成生物农药板块的平台公司,后续将以远大植保为主体收购相关企业的股权,并形成集群化产业管理体系。此次对远大植保增资,能够提升远大植保的综合实力和对外形象,有助于远大植保获得银行授信资源,更好地实现产业并购和业务拓展。  远大控股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8.80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有加速趋势。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近5日内该股资金总体无进出。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筹码较分散,呈低度控盘状态。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一般。  合肥城建:约8.97亿元竞得合肥市新站区一居住用地  6月3日,合肥城建发布公告称,为了增加土地储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合肥市新站区XZ202105号地块竞买的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参加了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合肥市新站区XZ202105号地块。  该地块位于新站高新区,面积为84.77亩,出让年限70年,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8,绿地率≥40%,建筑密度≤17%,配建租赁住房计容面积18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金额为人民币89686.66万元,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具体内容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公司将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另行公告。  合肥城建近期的平均成本为7.84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多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上涨趋势。近5日内该股资金总体呈流出状态。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筹码较分散,呈低度控盘状态。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一般。  深科技:根据存储封测与模组制造项目建设进程 拟向深科技沛顿及其子公司增资  6月3日,深科技发布公告称,根据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 年6月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科技沛顿及其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向沛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科技沛顿”)增资人民币15亿元,深科技沛顿向合肥沛顿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深科技合肥沛顿存储”)增资人民币17.1亿元,用于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此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增资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也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的变更。  根据存储封测与模组制造项目建设进程,结合公司业务战略整体布局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先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深科技沛顿增资,再由深科技沛顿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深科技合肥沛顿存储进行出资。  深科技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7.52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近5日内该股资金流出较多。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没有控盘。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  森马服饰:股东周平凡所持2000万股被质押  6月3日下午,森马服饰发布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接到股东周平凡通知,获悉周平凡所持有本公司的2000万股份被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4%。质押到期日为2024年5月8日。质押用途为个人需求。  (编辑:林辰)  东方电子:约1.8585亿股限售股将解禁  6月3日,东方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此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份为公司2018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85,8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6%;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6月8日。  东方电子近期的平均成本为4.67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近5日内该股资金总体呈流出状态。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没有控盘。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东方电子近期的平均成本为4.67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近5日内该股资金总体呈流出状态。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没有控盘。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富临运业:股东累计减持1.37%公司股份  富临运业(002357)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3日收到股东王成盛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获悉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数4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  普利制药:注射用泮托拉唑钠获得加拿大卫生部批准  6月3日,普利制药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加拿大卫生部签发的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批准通知。  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是一种选择性的长效质子泵抑制剂。其分子由苯并咪唑通过亚砜基连接吡啶环组成,在中性和弱酸性条件下相对稳定,在强酸性条件下迅速活化,从而对H+、K+-ATP酶具有更好的选择性。本品能特异性地抑制壁细胞顶端膜构成的分泌性微管和胞浆内的管状泡上的H+、K+-ATP酶,引起该酶不可逆性的抑制,从而有效地抑制胃酸的分泌。适用于活动性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反流性食管炎和卓-艾氏综合征。  注射用泮托拉唑钠于2001年3月率先由Wyeth公司(Takeda授权)在美国获准上市,商品名为PROTONIX,剂型为注射剂,规格为40mg。注射用泮托拉唑钠目前已在全球广泛上市销售。  公司成功研发该产品后,已相继提交了国内外多个市场的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3月本品已分别在荷兰和德国获得批准上市,2018年8月在澳大利亚批准上市。于近日,收到了加拿大卫生部的批准通知。  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注册申请获得加拿大卫生部批准标志着普利制药的注射用泮托拉唑钠具备了在加拿大销售的资格,将对公司拓展加拿大市场带来积极影响。  普利制药近期的平均成本为52.82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上涨趋势有所减缓,可适量做高抛低吸。近5日内该股资金总体呈流出状态。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集中了一定的筹码,呈中度控盘状态。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普利制药近期的平均成本为52.82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上涨趋势有所减缓,可适量做高抛低吸。近5日内该股资金总体呈流出状态。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集中了一定的筹码,呈中度控盘状态。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合肥城建8.97亿元竞得合肥市新站区居住用地  合肥城建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参加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合肥市新站区XZ202105号地块。该地块面积为84.77亩,出让年限70年,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8,绿地率≥40%,建筑密度≤17%,配建租赁住房计容面积18,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金额为89,686.66万元,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华盛昌聘任刘海琴为财务总监  华盛昌(002980)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庄继里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庄继里先生因为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庄继里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庄继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董事会决定聘任刘海琴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埃斯顿:签署9140万元销售合同  埃斯顿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与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了《销售合同》,本次合同含税金额合计为9140万元。  万通智控: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1.32%公司股份  万通智控(300643)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万通智控控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永州瑞儿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州瑞健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1年5月28日至6月3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3.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  积成电子:中标约1.49亿元国家电网项目  积成电子6月3日晚间公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公告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十三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之一,共中5个包,中标金额共约为1.49亿元,占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的7.17%。  伟星新材第二大股东临海慧星集团完成减持 累计减持比例达2.89%  伟星新材(002372)公告,公司第二大股东临海慧星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其累计减持4601.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89%)。  *ST浪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  *ST浪奇(000523)6月3日晚间公告,债权人立根租赁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材料,为进一步推进重整事宜,特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立根租赁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汇中股份聘任刘士岩为证券事务代表  汇中股份(300371)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士岩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新能泰山董事张彤、尚涛辞职  新能泰山(000720)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3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彤先生,董事尚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信。因工作变动,张彤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以及总经理职务,尚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辞职后,张彤先生、尚涛先生均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彤先生、尚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ST尤夫:政府高度重视公司债务风险 成立工作组帮扶化解  ST尤夫(002427)6月3日晚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了解到公司出现债务风险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并着力帮扶化解风险。调研期间,政府工作组出面组织协调,与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了情况通报和协商探讨,试图找出化解债务风险的途径。目前并未形成最终风险化解方案,也未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协议,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康跃科技控股股东盛世丰华质押300万股及解质320万股  康跃科技(300391)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盛世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盛世丰华”)的通知,盛世丰华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质押并将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本次质押数量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6%;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3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1%。  嘉应制药:筹划控制权变更 明日停牌  嘉应制药(002198)6月3日晚间公告,陈泳洪、黄智勇及黄利兵三位股东来函称,决定将不存在纠纷的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受让后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参与认购公司谋划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如交易完成,公司将产生新的实控人及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实控人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中医药大健康产业以及能源、建筑、酒店等相关产业。公司股票6月4日起停牌。  科陆电子:预中标约2.6亿元的国家电网相关采购项目  6月3日,科陆电子(002121)发布公告称,2021年6月2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告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十三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司为上述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预计中标金额合计约人民币26039.06万元,约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80%。  科陆电子近期的平均成本为4.46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上涨趋势有所减缓,可适量做高抛低吸。近5日内该股资金流出较多。据统计,近10日内主力没有控盘。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ST勤上:受疫情影响 龙文教育暂时关闭广、佛多家教学点  *ST勤上(002638)6月3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龙文教育受到突发疫情的严重影响,严格遵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已暂时关闭广州市、佛山市的57家、17家教学点,并妥善处理调课及退费等相关事宜。龙文教育暂时无法预计广州市及佛山市线下教学点的复课时间。公司预计突发疫情将对龙文教育及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精研科技:“精研转债”于6月9日开始转股  精研科技(300709)公告,“精研转债”(债券代码:123081)转股价格为53.40元/股;转股时间为2021年6月9日至2026年12月2日,其即将开始转股。  盛讯达控股股东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减持股份 减持期过半  盛讯达(300518)发布公告,截至本公告日,陈湧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其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长青集团股价异动 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长青集团(002616)发布公告,公司股票交易价格2021年6月2日、6月3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1.5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公司、控股投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ST永林将两万余亩林木资产转让 预计获4902.17万元  6月3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永林(000663))发布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完成过户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将位于福建省三明市的面积为22033亩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资产[根据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林评字【2021】41号),截止2021年02月19日,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902.17万元]转让给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902.17万元。  此外,截至本公告日,交易双方完成了上述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柘中股份股价异动 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柘中股份(002346)发布公告,公司股票价格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3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以及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康峰投资”)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函询,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川金诺拟债转股方式对广西川金诺增资1.14亿元助推项目进程  川金诺(300505)公告,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川金诺”)的1.14亿元债权转作对其增资。  据悉,广西川金诺的少数股东防城港凌沄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昆明凌嵘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同样以债转股的方式,拟对广西川金诺的债权合计1140万元对其进行同比例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广西川金诺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85亿元增加至人民币5.1亿元,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广西川金诺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对广西川金诺增资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的发展及推进公司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的进程。  光迅科技45.40万股限售股于6月8日上市流通  光迅科技(002281)发布公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5.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651%。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9人,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6月8日。  安科生物:注射用重组人HER2单克隆抗体完成研究工作  安科生物(300009)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完成注射用重组人HER2单克隆抗体治疗HER2阳性转移性乳腺癌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评价的Ⅲ期临床试验。目前该药品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尚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生产申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能上市销售。  中利集团与Amplus签订617.02万美元光伏组件供货合同  中利集团(002309)发布公告,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腾晖光伏”)与Amplus KN One Power Private limited(简称“Amplus”)签署了《光伏组件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腾晖光伏向Amplus提供26.94MW的光伏组件,合同金额为617.02万美元。  禾盛新材股价异动 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禾盛新材(002290)发布公告,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2021年6月2日和6月3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涉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瑞凌股份多位董高减持期满 并未减持  瑞凌股份(300154)公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巍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成军先生,董事会秘书孔亮先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已届满,减持计划期间内未实施减持。  星源材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星源材质(300568)发布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24名,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74,107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448,906,436股的0.6402%。  东方通拟每10股转增6股派1.20元 6月9日除权除息  东方通(300379)发布公告,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 2.8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9日。  中南建设:大股东中南城投补充质押1200万股  6月3日,江苏中南建设(00096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质押情况的公告。  公告指出,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12,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0.5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1%,该次为补充质押,质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截止目前,中南城建和一致行动人陈昱含累计质押1,233,594,382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9.5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2.24%。  以2021年6月4日起算,中南城投和一致行动人陈昱含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为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413,516,853股质押到期,对应融资余额14.8亿;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318,900,000股质押到期,对应融资余额11.65亿。  法本信息董事唐凯被采取取保候审  法本信息(300925)公告,公司近日收到通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2日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侦查所需,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董事唐凯先生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年6月2日起算。  顺丰控股股东招广投资权益变动比例累计超过1%  顺丰控股(002352)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招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广投资”)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2日,招广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266,637,546股减少至243,786,062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6.37%减少至5.35%,权益变动比例累计超过1%。  科陆电子预中标国家电网2021年第二十三批采购项目  科陆电子发布公告,2021年6月2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告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十三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司为上述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预计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60亿元。  根据预中标公示的内容,公司本次预中标分标为:A级单相智能电能表、B级三相智能电能表、C级三相智能电能表、集中器及采集器(含能源控制器公变)、专变采集终端(含能源控制器专变)。  海波重科:“海波转债”于6月8日开始转股  海波重科(300517)公告,“海波转债”(债券代码:123080)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58元/股;转股时间为:2021年6月8日至2026年12月1日。其即将开始转股。  上海凯宝董事长穆竟伟拟增持不低于100万元  上海凯宝(300039)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穆竟伟女士的通知,穆竟伟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金丹科技:股东及董监高拟减持合计不超5.31%公司股份  金丹科技(300829)6月3日盘后公告,公司7名股东及董监高公布减持计划,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60.4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  明德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证监会核准批复  明德生物(002932)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70.15万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  维业股份:中标5.58亿元北山8A-3主体工程施工项目  维业股份(300621)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珠海华发华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北山8A-3主体工程施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建泰建设为北山8A-3主体工程施工的中标单位。本项目中标总金额为5.58亿元。  三圣股份:实控人及股东累计减持1.1181%公司股份  三圣股份(002742)6月3日晚间公告,近日,公司实控人潘先文及股东潘呈恭已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483.0354万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1181%。  三只松鼠遭两名股东合计减持853.64万股 减持期过半  三只松鼠(300783)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NICE GROWTH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GAO ZHENG CAPITAL LIMITED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上述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已过半,合计减持853.64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2.14%。  金莱特拟出资3000万元设立子公司布局医疗美容领域  金莱特(002723)发布公告,公司为了深化在大健康领域的布局,公司拟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小美健康,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小美健康将以美容电器为载体,以女性服务为指向,围绕健康科技、医疗美容领域进行布局,从而推动公司战略业务的外延式增长,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拟规划方向包括:(1)以公司省级研究开发中心作为技术平台,开发美容电器产品;(2)全力布局医美服务领域的开发和投资;(3)直接或通过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方式收购医美健康产业相关标的。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系看好医美市场的发展前景,其持续扩张将拉动医疗美容电器市场需求。公司拟依托自身在电子电器产品的自主研发及生产制造能力,着力研究开发相关产品,从而进一步深化公司在大健康领域布局的广度和深度。  冀凯股份股东杭州焱热所持924万股被违约处置  冀凯股份(002691)发布公告,此前披露,中泰证券(600918)拟对公司股东杭州焱热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焱热”)质押的公司部分股票进行违约处置。2021年6月3日,公司收到中泰证券函告,中泰证券已累计处置公司股份924万股(占总股本2.7176%),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已过半。  设研院拟向中衢设计提供不超过400万元财务资助  设研院(300732)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中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中衢设计”)提供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财务资助。  漫步者权益分派:每10股派2元  漫步者发布公告,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1日。  首华燃气:鄂东气田永和30井区致密气10亿立方米/年开发项目完成备案  首华燃气(300483)公告称,《鄂尔多斯盆地石楼西区块永和30井区致密气8×108m3/a开发项目》已于2019年3月获得国家能源局备案。在永和30井区勘探开发过程中,该地区天然气储量及地质条件呈现了良好的开发前景,经过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沃邦”)双方协商,决定向国家能源局备案10亿立方米/年的开发方案,现已完成备案。  中海沃邦于2021年6月3日收到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审核结果告知单》,主要内容为: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永和30井区致密气10亿立方米/年开发项目(项目代码2105-000000-60-01-903709)已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预审通过。  中科云网1898.75万股限售股于6月7日上市流通  中科云网(002306)发布公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98.75万股,占目前总股本的2.260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6月7日。  金杯电工337.43万股限售股于6月7日上市流通  金杯电工(002533)发布公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限售股份数量为337.43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596%;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6月7日。  高科石化:证券简称拟变更为“中晟高科”  高科石化(002778)6月3日晚间公告,为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拟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公司全称拟变更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拟变更为“中晟高科”。  申昊科技拟每10股转增8股派3.6元 6月10日除权除息  申昊科技(300853)发布公告,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0年末公司总股本8162.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38.61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6530.24万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47亿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0日。  新雷能董事杜永生完成减持 累计减持40万股  新雷能(300593)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永生减持计划已经完成。其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2416%)。  优德精密实控人曾正雄减持期过半 累计减持90.58万股  优德精密(300549)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正雄减持时间已过半。其累计减持90.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679%)。  斯迪克股东天津合信及上海峻银合计减持149.58万股 减持数量过半  斯迪克(300806)发布公告,2021年6月3日,公司收到了天津合信、上海峻银的《关于股份减持数量过半的告知函》。自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3日,天津合信、上海峻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减持股份149.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83%,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  中光学:南方工业资产尚未减持公司股份 减持时间过半  中光学(002189)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收到股东南方工业资产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南方工业资产尚未减持公司股份。  航新科技施鼎豪等多位董事辞职  航新科技(300424)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卜范胜先生、黄欣先生、王寿钦先生,独立董事施鼎豪先生、黄以华先生、谢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上述董事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在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职务。  卜范胜先生、黄欣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后在公司另有任用,王寿钦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后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且另有任用。施鼎豪先生、黄以华先生、谢军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公司董事会提名蒋军先生、余厚蜀先生、杨瀚博先生共3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栗南先生、谭跃先生、唐明琴女士共3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高乐股份:股东拟减持公司不超1%股份  高乐股份(002348)6月3日晚间公告,持股13.20%的股东新鸿辉实业计划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47.2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海螺型材权益分派:每10股派0.5元  海螺型材(000619)发布公告,2020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1日。  阳普医疗拟10股派0.32元 6月11日除权除息  阳普医疗(300030)公告,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1日。  易联众拟放弃易惠科技增资优先认缴权 持股降至56.5217%  易联众(300096)发布公告,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惠科技”)经营发展需要,提升其综合竞争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并在易惠科技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优化股权结构,易惠科技现有股东上海易之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易之众”)拟对易惠科技进行增资,本次增资总金额为人民币2700万元,对应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其余1800万元计入易惠科技资本公积,公司及易惠科技其他现有股东施建安先生同意本次增资且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易惠科技的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至6900万元,公司持有易惠科技的股权比例由65%变更为56.5217%,公司仍为易惠科技控股股东。  凯撒旅业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累计减持2116万股  凯撒旅业(000796)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撒世嘉”)通知,凯撒世嘉与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投华文”)在本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1年6月2日解除。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减少1330万股,占总股本的1.66%;前次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后至今,控股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和一致行动解除累计变动2116万股,占总股本的2.64%。  美的集团:今日首次实施回购 支付1.57亿元  美的集团(000333)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于6月3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200.14万股,占公司截至2021年6月2日总股本的0.028%,支付的总金额为1.57亿元。  三圣股份股东潘先文及潘呈恭减持合计483.04万股  三圣股份发布公告,近日,获悉潘先文先生、潘呈恭先生已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483.04万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1181%。  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信披违规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天孚通信(300394)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追梦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苏州追梦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悉,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8年7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方式,累计减持天孚通信5.03%股份,持股比例由49.82%减少为44.79%。在所持天孚通信股份比例减少5%时,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减持天孚通信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仁药业股东红塔创新未减持股份 减持期过半  华仁药业(300110)发布公告,截至本公告日,红塔创新的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已过半,在此期间内红塔创新未实施减持。  捷顺科技实控人之一唐健解除质押660万股  捷顺科技(002609)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健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其本次解除质押66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3.66%,占总股本1.02%。  河钢资源:天物进出口或被动减持公司不超4.99%股份  河钢资源(000923)6月3日晚间公告,持股比例9.5%的股东天物进出口,因存在债权人主张实现质押权的被动减持情形,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被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257.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游族网络拟推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游族网络(002174)发布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83.12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9%,其中首次授予954.5万份,预留228.62万份。行权价格为12.25元/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38人,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创新医疗:全资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起诉  6月3日,创新医疗(002173)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被铁岭金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铁岭金帝”)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铁岭金帝要求建华医院支付工程欠款1660.6万元,以及利息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合计金额2433.82万元。  (编辑:段静远)  强力新材拟每10股派0.4元 6月10日除权除息  强力新材(300429)发布公告,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5.15亿股为基数,本期按照每10股派现金0.4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实施利润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61.01万元。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06月0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06月10日。  高乐股份大股东新鸿辉实业拟减持不超1%的股份  高乐股份发布公告,持公司股份比例为13.20%的股东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鸿辉实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47.2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  ST摩登“多事之秋”再现乌龙:写错新任董事长简历  6月3日,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摩登(002656)”)发布更正公告,原因是写错了公司新任董事长林毅超的简历。  资料显示,林毅超毕业于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自2019年8月就职于ST摩登,现任ST摩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不久前的5月17日,ST摩登原董事长罗长江因个人原因宣布辞职。在5月31日举办的董事会会议中,林毅超被选举为ST摩登董事长。  在原公告中,ST摩登称林毅超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实际上,林毅超与ST摩登实际控制人林永飞之女育有一子,故ST摩登再发公告进行更正。而在3月31日,林毅超等人还因未及时披露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相关收入确认不合规等事项,被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措施。  目前,ST摩登“麻烦缠身”。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ST摩登进行立案调查。另外,截至5月31日,ST摩登及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仲裁共20起,涉案金额合计5.01亿元;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资金达1.01亿元。  河钢资源股东天津物产拟被动减持合计不超过3257.12万股  河钢资源发布公告,公司股东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存在债权人主张实现质押权的被动减持情形,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被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257.12万股。  亿联网络实控人之一吴仲毅持股比例降至17.05%  亿联网络(300628)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吴仲毅先生与胡继丹女士已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与胡继丹女士就离婚股份分割等事宜做出相关安排。  此前,吴仲毅先生持有公司股票数量1.8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均为首发前股份。胡继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权益变动后:吴仲毅先生持有公司股票数量1.5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亿网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合计5.3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5%;胡继丹女士持有公司股票数量3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天津普林拟向银行申请不超8000万元综合授信  天津普林(002134)发布公告,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安排,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综合授信额度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具体金额及业务品种以银行批复为准。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安排,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综合授信额度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具体金额及业务品种以银行批复为准。  文科园林(002775)联合体中标3.08亿元龙兴路绿廊二期-景观项目(一标段)  文科园林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牵头单位)与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龙兴路绿廊二期-景观项目(一标段)”的中标人。中标价为3.08亿元。  金科股份:1-5月实现销售金额约849亿元  金科股份(000656)6月3日晚间公告,5月公司及所投资的公司实现销售金额约196亿元,房地产销售面积约195万平方米;2021年1-5月实现销售金额约849亿元,房地产销售面积约818万平方米。  阳光电源收到深交所出具有关定增股票事项的审核问询函  阳光电源(300274)公告,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逐项落实后,通过临时公告方式及时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进行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亚联发展永利发展成为控股股东  亚联发展(002316)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接到股东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发展”)的通知,获悉其于同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执恢162号之一)(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  公司股东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德精一”)持有的亚联发展5,226万股股票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5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永利发展以最高应价竞得乾德精一持有的亚联发展5,226万股股票,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405,157,200.00元(肆亿零伍佰壹拾伍万柒仟贰佰圆整)。  2021年6月3日,永利发展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本次权益变动后,乾德精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518.107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9492%。王永彬先生控制的永利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键桥”)合计持有公司7,625.080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3963%,其中永利发展持有公司5,22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937%,其一致行动人香港键桥持有公司2,399.080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027%。永利发展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永彬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乾德精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744.107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2428%,乾德精一为公司控股股东,刘辉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永利发展未持有公司股份,永利发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永彬先生间接持有100%股份的香港键桥持有公司2,399.080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027%。  本次权益变动后,乾德精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518.107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9492%。王永彬先生控制的永利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键桥合计持有公司7,625.080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3963%,其中永利发展持有公司5,22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937%,其一致行动人香港键桥持有公司2,399.080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027%。永利发展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永彬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长盈精密:有不明身份人员以公司电子烟行业专家名义进行不法活动  长盈精密(300115)6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以“长盈精密电子烟行业专家”的名义通过盈利性质的所谓“专家库”(第三方机构),参加投资机构交流会议(公司未参加,且公司不知情),编造公司不实商业信息,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锦龙股份:重新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锦龙股份(000712)6月3日晚间公告,鉴于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至今时间跨度较长,公司重新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拟发行股票不超过2.64亿股,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的配偶朱凤廉拟以现金不超过33.24亿元全额认购。  锦龙股份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 拟向实控人配偶非公开发行募资不超33.24亿元  锦龙股份公告,公司此前于2020年8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定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重新筹划了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鉴于公司已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杨志茂先生及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出具的截至目前尚未生效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相应终止。  公告显示,公司重新筹划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股票不超过2.64亿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2.59元/股,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的配偶朱凤廉女士拟以现金不超过33.2376亿元全额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按发行数量上限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6亿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杨志茂先生保持不变外,将新增朱凤廉女士;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新世纪公司变更为朱凤廉女士。  晶雪节能IPO定价7.83元/股 6月7日开启申购  晶雪节能(301010)发布公告,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83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1年6月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1年6月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5.23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发布的“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华立科技6月7日开启申购 每股定价14.2元  华立科技(301011)公告,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217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4.20元/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2.66亿元。  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17.0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08.5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99.6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6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53.3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33%。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21年6月7日)。  裕同科技每10股派2.8元  裕同科技(002831)发布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2.8元(含税),总计派息260,543,794.84元。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2021年6月11日。  天音控股每10股派0.55元  天音控股(000829)发布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6,380,524.09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1日。  北新建材每10股派发5.5元  北新建材(000786)发布公告,公司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929,229,313.10元。不送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1日。  泰嘉股份每10股派发1元  泰嘉股份(002843)发布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1日。  珠江啤酒每10股派1.15元  珠江啤酒(002461)发布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5日。  福晶科技每10股派1元  福晶科技(002222)发布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1日。  德生科技每10股派1元  德生科技(002908)发布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1日。  史丹利每10股派0.7元  史丹利(002588)发布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1日。  郑中设计将于6月15日分红 每10股派4元  郑中设计(002811)公告,公司将于2021年6月15日发放2020年年度现金红利,每10股派4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5日。  回天新材拟投2003万元建设年产3万吨光伏单组分有机硅密封胶项目  回天新材(300041)发布公告,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胶粘剂产品在新能源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和技术水平,增强行业优势地位,完善公司产能布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回天”)拟以自筹资金2,003万元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光伏单组分有机硅密封胶项目。新增产线建成投产后,上海回天的光伏单组分有机硅胶产能将提升59%以上。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责任编辑:j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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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注: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9.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13.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拍卖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适用依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7.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9.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21.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2.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3.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7.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28.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9.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30.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3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法(行)函[1989]63号3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1992-4-14)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法》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3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39.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40.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1.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43.依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4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45.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4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9.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5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55.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6.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58.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9.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0.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61.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62.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十一、其他6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6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65.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以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6.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6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68.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洪文琴、洪绍轩、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1〕民二他字第21号)69.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文转载自“最高案例解读”,如侵删。关于艾特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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