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管理机关吗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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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原因有如下两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最高,权力最大。其他的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向它汇报工作。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质询案,如果它觉得国家机关的行为有问题或者对它们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来并要求它们答复。它有权组织调查委员会来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区别: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权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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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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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行使统治权力的机关。在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中,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与行使行政权的总统和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处于制约与平衡的地位。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议会有权控制内阁(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干预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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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对于题主所谓的红头文件,我把它理解为党政机关的“公文”,当然,除了常见的党政机关使用“红头文件”外,一些企事业单位也会使用,对于此类文件,则是组织内部上行下达的往来文件。主文包括三部分:一、什么是法律;二、什么是公文;三、小结。一、什么是法律对于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我国为例,根据《立法法》,狭义上的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法律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对于广义上的法律,则是《立法法》中规定的包括宪法、狭义法律、法律解释(也称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等。其效力位阶可见下图。我国法律体系效力位阶示意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三、四、五条的规定,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对“法律”(广义)的引用范围不同。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民事审判认定的可直接引用的“法律”范围不包括行政解释和行政规章,但行政审判则包括。根据第六条,在三、四、五条范围以外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再直接作为审判依据,也就是在司法审判所依据的“法律”范围以外。二、什么是公文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关于上述《条例》在法律位阶中的地位,本应是《立法法》规定的广义法律范围外的规范性文件。因为其发文机关为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其中国办不属于国务院部委行署的“部门”序列,而中办则是党的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在我国除了法律体系,还有党内法规体系,中办印发的《条例》属于党内法规,依然有较高的效力位阶,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根据《条例》第八条,党政机关公文有15类,如下: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关于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条例》都有严格要求,其中,关于公文版式还有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其规范格式即是我们常见的所谓“红头文件”。公文版式示意图(图片来源:百度百科)三、小结由此可见,法律是依据《立法法》规定的制定机关、授权范围、制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法律包括广义上的法律和狭义上的法律。一般意义上,法律具有普适性。红头文件(公文)是党政机关内部进行业务交往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一般意义上,红头文件仅针对党政机关内部,不具有普适性。但特殊情况下,红头文件可能涉及到普适性权利义务关系,则应将其类归为法律体系中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对待。这又将是另一个有趣的话题。篇幅所限,暂按下不表。以上。针对您的问题,我尝试回答如下:1.两者是有联系的。所谓红头文件为通俗的说法,我认为主要是指出某组织以组织名义发布的,对内或对外起一定规范作文的文件。法律则为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具体可以参见《立法法》等。2.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2.1制定机关是不同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更为多样。2.2强制力及适用范围是不同的。法律由具有强制力,强制力的范围及于全国或法律限定的特殊范围,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红头文件的效力范围仅限组织内部或经授权管理的职责范围内,红头文件即有具有强制力的,又可能存在倡导性的,效力不尽相同。2.2制定程序不同。两者都必须遵行一定的制定程序,但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守《立法法》。法很除了制定法,还有可能存在认可法、习惯法等。2.3外在形式等不同。法律签署、发布、外在形式等要比一般的红头文件更加规范。2.4司法适用不同。法律可以被司法机关作为适用的依据,红头文件则不一定。2.5违反的后果不同。如果违反法律,需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红头文件则可能受到相应的处分。2.6 其他的不同。如废止、执行过程和执行、解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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