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了老家的农村自愿上交土地有补偿吗30年了,向村里缴了承包费。农村自愿上交土地有补偿吗被征收补偿款应该归我吗?

在农村长大的小伙伴都知道,平时我们说下地干活,都是指自己家种的地。严格来说,土地不仅是指家里可以种的一些耕地,农田,或者是自己给出来的自留地,其实还包括了建房子用的宅基地,以及村里面闲置的一些土地等。只有将这些土地确权直后才能够真正理清土地归属,这才能够保证农民的利益。土地确权之后,有一些人看到了商机,回到农村承包土地,那么承包土地,有哪些需要交承包费呢?1.农田和耕地在农村,家家户户都有农田和耕地。这些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我们每一家每一户都只有承包权,承包土地之后可以用来种植一些农作物或者是经济作物。有些人自己不想种,也可以在这些土地承包给其他人,然后针对土地收取一些租金。要提醒的是,承包土地的人,无权擅自更改土地的用途。也就是说,承包的这些地能够种农作物,不能够将它用于商业开发,更不能够建房2.宅基地宅基地和农田耕地一样,也可以承包给他人,然后向他人收取一定的租金。和农田耕地相同的是,宅基地同样不能够用于商业开发。宅基地是建房子的,但是有一些人在承包之后把它建成商品房来销售,这是不允许的。如果承包的人拿到了相关的一些手续,在不影响土地以及周围环境的情况下,可村里实际情况将这些宅基地建成农家乐。3.闲置土地比如各村里面都有一些荒山荒地,还有一些闲置的土地等等。这些都是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将这些地承包给有需要的农户,然后由农户交一定的租金给村集体。尽管这些土地可以承包,但是是不是永久都可以承包,不会被收回呢,也不是。以下三种情况就会被收回:1.非法买卖和大家都知道,我们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农民虽然能够进行种植,那些只是拥有承包权和使用权,肯定是不能够自己私自买卖的。如果有一些人承包土地之后,是自己进行销售买卖,村集体就会直接将这些土地收回。2.荒废的这些人承包土地之后,又因为各种原因并没有进行种植,而导致土地长期荒废在那里,这样就是一个巨大的浪费,村集体也会直接将这些土地收回,将它承包给真正有需要的人。3.未确权的众所周知,没有确权的土地肯定就是有各种问题在的,这样是没有任何合法的权益的,当然也就不归于个人所有,而要被村集体收回。看了这个之后,如果想回老家承包地的小伙伴们,希望这个文章对你们有点帮助,加深对土地承包的了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农民将土地流转后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归谁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被征收人的,而流转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所以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所有权归谁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后的转让也是转让剩余期限的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其实国家征用以后就是国有土地了,说白了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转让。城市的土地归谁所有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征地补偿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和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价值表现,也是对农村集体在土地上长期投入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服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2、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活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廷民的生活困难,而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助费用。主要保障的对象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它主要用于每一个失地的农民身上。3、地上附着费及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的各种设施,青苗是指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他们因为土地的征收而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可能,所以对此损失应该列为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于直接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拥有所有权的农户。4、其他费用。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等。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归谁所有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2、将房屋出售给有正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二、国家法律规定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城市中,公民购买了房屋是拥有的房屋产权证,如果在农村公民则是享有的是宅基地所有权,公民在取得了宅基地所有权后也有权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用地,当原先的所有人去世后,其子女也是可以依法继承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具体变更方式可以咨询到当时相关部门。
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以每年收取一定报酬的方式将土地进行转包,一般是指“出租”土地的意思。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不方便耕种等原因,为了避免土地荒废以及增加收入来源,会选择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如果转包合同没有将权利义务规定清楚或者根本没有签订书面转包合同,那么当转包的土地遇到征收后,土地补偿款的归属往往会产生争议,在此情况下,准确理解土地转包过程中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对我们避免纠纷至关重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该条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此外,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该条规定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两项权利分别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于土地经营权,享有土地经营权并不必然享有土地承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即转让土地承包权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而流转土地经营权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非法定理由不得干涉。同时,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的实质性修订:“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显然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取得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区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出租土地经营权”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关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有关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的规定:“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区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土地经营权前提必须拥有土地承包权非必须拥有土地承包权身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必须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非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形式提交书面申请签订书面合同非必须书面期限原剩余承包期限依照合同约定效力原承包方权利义务消灭依合同约定综上,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就承包地订立合同,应当正确区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还是土地经营权的“出租(转包)”,由于转让土地承包权会导致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属于权利的重要处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经济利益,所以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承包权变动的效力。原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没有年限限制,如果合同上双方约定了权利转让期限,或者原承包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收回承包地等类似约定,一般应当理解为出租(转包)土地经营权。出租土地经营权后,土地补偿款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人在土地被依法征收时获得相应补偿是没有争议的。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土地承包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均可以依法其权利进行处分,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有关补偿费”应当作一定的限缩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即土地补偿费由本集体成员所有,其分配方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综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但是,在原承包人出租(转包)土地经营权而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在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中,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土地实际投入着所有,土地补偿款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换句话说,未经法定程序且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应当由土地承包权人而非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补偿款。案例支持(2019)湘0181民初58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当时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见证下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系在被告将其承包的土地以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的方式流转给原告经营过程中,因政府征收案涉土地引发的赔偿款分配纠纷,且土地的所有权人即村民小组没有与原告形成新的承包关系,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因此涉案的《山林承包合同》属于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由于在案涉土地经营权转包经营过程中,其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属不同主体享有,故案涉承包地的征收费用也应依各主体的性质进行区分所有,而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费是指承包经营的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安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等,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土地实际经营权人所有。本案中,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永安镇某村某组(万兴小组),承包权人为被告邵某中,经营权人为原告邵某义。因此,作为原告的邵某义其应享有国家对经营权人的补偿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律师分析:在当事人之间未就土地补偿款的归属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仅支持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014)西中民一初字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就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可进行约定,无权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进行约定。律师分析:土地补偿款的归属不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无权根据合同就土地补偿款的归属作出约定。(2016)黔05民终444号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告刁某才委托其妻杜某群将承包的土地山林(含房屋)流转给冯某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转让和转包是两种不同的流转方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后果是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后果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让不需另行设定转让时间,而转包必须设定转包期限。《转包合同书》约定“转让时间十年”,实质上体现了转包性质,把转包表述为转让,应该是执笔人不能正确理解和区分转包和转让这两种流转方式而出现的表达上的错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享有涉案山林、田、土的承包经营权?经查,被上诉人之妻杜某群与上诉人之夫冯某伦签订的《转包合同书》明确约定转包时间为十年,合同写为转让,实为转包,把转包表述为转让,是执笔人不能正确理解和区分转包和转让这两种流转方式而出现的表达上的错误。律师分析: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合同多存在简易化、“口头话”的现象,不能准确理解并使用“法言法语”,所以在处理当事人之间有关土地转包合同纠纷时,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转让”和“出租(转包)”,而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的字面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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