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入职只有几天没来得及入职第一天没签合同可以直接走吗,就提离职走了。过几天收到系统短信签电子合同,什么意思?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下面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启发。案例一---案情简介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裁判结果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案例二---案情简介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裁判结果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2008年5月21日才补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2009年8月27日,法院判决由公司向俞某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45.45元。法理评析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的就是第一种观点。观点二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纳的就是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特别注意,如果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下面我们就来看这个案例。案例三---2011年2月1日,赵先生应聘至永州某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直至2012年1月20日,双方补签了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赵先生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签订的日期也为2011年2月1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他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最后,双方通过法院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法理评析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特别是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即使赵先生将劳动合同拿去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为2012年1月20日,他还需举证自己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是在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因此,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25May,2015不签空白合同、合同约定不合法内容要拒签。现实中,某些企业为规避一些用工风险而拿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约,事后也未将合同提供给劳动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合同约定的权益很难说清,“受伤”的往往是劳动者。另外,如合同有约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等不合法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拒签。此外,要仔细阅读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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