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在女方但是由男方抚养男方,但是由孩子奶奶抚养,男方轻微残疾,女方可以要求抚养孩子吗

一、残疾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决?残疾人离婚孩子判给谁其实是要根据离婚双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具体情况而言的,当然了,对于自身是残疾人的这一方可能相对而言较难取得孩子的抚养权,除非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抚养这个孩子的能力,否则原则上还是判给能够承受、负担得起的那一方。(一)两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二)其他1、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2、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4、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残疾人可以申请得到子女抚养权,离婚双方都可以协商,子女抚养权与残疾无关,只要是在良好的成长环境中,可以确保儿童的利益,并给予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环境。国家将调查收入并决定孩子的抚养权。不会因为残而疾别无选择。特别是对于两岁以下的孩子,只要他们有能力抚养子女,母亲就可以抚养他们。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是对一些问题无法处理的,此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的,比如说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取,此时是要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的,来证明自己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残疾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决?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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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与孩子生活时间长,孩子适应生活习惯,改变环境对孩子不利;2、孩子与男方有深厚的感情;3、男方抚养孩子的工资收入、稳定程度、住房条件等明显优于女方;4、女方患有严重疾病,孩子与其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长;5、与女方协议由男方抚养孩子等。一、男方不抚养孩子可以更换抚养权吗男方不抚养孩子,当然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抚养能力但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第三、子女选择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其已满八周岁,同时另一方又有相应的抚养能力;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因此,男方若不抚养孩子,则属于未尽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其抚养孩子。二、男方有暴力倾向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男方有暴力倾向离婚孩子抚养权,会判给非过错方。但是男方和女方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会判决给女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没有工作离婚孩子可以给男方抚养吗1.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但是,如果女方有如下情况,孩子也可判给男方抚养,具体情形如下:(1)女方患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疾病。(2)女方虽然有抚养条件,但是却不乐意抚养孩子,甚至于会发生虐待等事件,而此时男方主动要求抚养孩子时,男方也可获得孩子抚养权。(3)女方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男方可抚养孩子。2.离婚双方达成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男方抚养,且男方能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时,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3.对于年满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没有生育能力的一方及若夫妻双方中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没有的情况下具有优先抚养权利。4.夫妻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时,有能抚养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的一方,且孩子对老人不反感时,具有优先抚养权。5.年满十周苏的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结合孩子的主观想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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