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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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决水罪B.交通肇事罪C.危险物品肇事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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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属于主观上过失犯罪的是()A.决水罪B.交通肇事罪C.抢车罪D.放火罪点击查看答案第2题下列罪名中属于主观上的过失的是()A.决水罪B.交通肇事罪C.抢车罪D.放火罪点击查看答案第3题下列案件中,哪一项属于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A.检察院对某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下列案件中,哪一项属于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A.检察院对某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该犯罪嫌疑人不服的B.检察院对某贪污案件经过仔细调查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拟改变起诉的罪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犯罪嫌疑人C.一宗刑讯逼供案件,经过侦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拟不起诉D.某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点击查看答案第4题企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犯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A.玩忽职守罪B.过失犯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点击查看答案第5题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点击查看答案第6题企业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犯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是()。A.玩忽职守罪B.过失犯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点击查看答案第7题以下属于过失犯罪的是()A.交通肇事罪B.抢劫罪C.绑架罪D.贪污罪E.交通肇事罪点击查看答案第8题下列犯罪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A.侵占罪B.侮辱罪C.遗弃罪D.虐待罪点击查看答案第9题下列属于妨害司法罪的有()。A.组织越狱罪B.传授犯罪方法罪C.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D.妨害公务罪点击查看答案第10题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执行三年之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之后,又犯了盗窃罪。盗窃罪本
身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不考虑累犯情节)。此时,原审法院将其前罪故意杀人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成立累犯B.因为前罪是过失犯罪,所以甲不成立累犯C.应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确定判处的刑罚。再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刑罚(三年有期徒刑),即甲还需要执行的刑罚D.直接将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5年有期徒刑),减去被错误(多余)执行的刑罚(2年)。所剩3年有期徒刑为甲还需要执行的刑罚点击查看答案第11题下列各项罪名中,属于继续犯的有:()A.重婚罪B.遗弃罪C.虐待罪D.窝藏赃物罪点击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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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构成什么犯罪?第二十三讲
妨害公务大家好,欢迎关注“每天学点实用法律”,每天一条常用法律条文,一个真实裁判案例,让我们在发展迅猛的时代,为个体的成长增加一项必备技能。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真实案例(一)基本案情2016年4月3日12时许,涧池镇枞岭村三组村民王某甲(男,系王某某的哥哥)在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电信分局东侧王某某家店铺购买一瓶“替氧星乐果”欲自杀,被在场群众阻止后,王某甲遂冲向316国道公路中间准备撞车,又被群众制止并报警。涧池派出所接警后即指派民警阮某、吴某某赶赴事发现场。阮某、吴某某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甲情绪非常激动,且拒不配合警察处置工作,若不采取措施有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他人及王某甲本人的人身安全,为控制事态,民警阮某、吴某某将王某甲按倒并控制在路边,同时通知其家属到现场协助处置。王某某闻讯赶到现场不问缘由即一拳打在民警吴某某的面部,将吴打倒在地,接着将民警阮某的手拽开,并向阮腹部踢了一脚,王某甲借机挣脱民警的控制后就向阮某腿部踢了两脚,后被群众劝开带离现场。当日下午15时左右,涧池派出所民警因王某某袭警之事到枞岭村三组传唤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某拒不配合,拒绝传唤,与民警争执僵持并辱骂民警,当民警欲将王某某强行带离时,王某某极力反抗,并手指民警进行言语威胁,称以后要骑摩托车将出警民警撞死,还说要把聋子(王某甲)喊过来等,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因王某某情绪激烈,不断干扰民警执行公务,拒不接受传唤,执法民警返回派出所,直到两天后才将王某某通知到案。陕西省汉阴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另查明,经汉阴县涧池镇中心卫生院诊断,民警吴某某右下颌关节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民警阮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腕关节损伤,胸部损伤。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赔偿了受伤民警的医疗费并向民警赔礼道歉,民警吴某某、阮某对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经汉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右手残疾,此前无犯罪前科,其家属和所在村委会愿意配合对其监管,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处警民警执行公务时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两名民警受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赔偿了受伤民警的经济损失,取得受伤民警吴某某、阮某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三)评析妨害公务,香港俗称阻差办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吓,妨碍公务员(或警察)行使职权,或是侮辱或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I993年l0月30日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第l2条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注意把握3个方面,即:(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三、提升第一条,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不定妨害公务罪。另外,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本罪。第二条,数罪并罚问题。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除此以外,对于其他所有犯罪,如果犯罪后又抗拒检查,均应以各该罪与妨害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员的检查,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各该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第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也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第l款从重处罚。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也希望你能将今天的内容转发给曾经被敲诈勒索过财物的亲戚朋友。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4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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