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尿检怎么回事新规需要血检、和尿检两项才能定位酒驾尿检怎么回事吗?没有尿检算酒驾尿检怎么回事吗。

第十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马上就要到了小石头提醒大家开车在外时刻注意行车安全酒驾害人害己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既是常识也是法律要求切莫贪杯误终身大家注意啦2024年3月1日起新的酒驾认定标准将正式施行!与现行酒驾检测标准相比新国标在检测方法分析技术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变化这“3个变化”值得注意一、分析技术的变化过去,酒后驾驶的认定基于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来判断然而这种标准存在一定局限性因为不同的人对酒精的代谢能力存在差异而且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也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认定酒驾,新的标准将采用更为先进的科学检测方法。酒驾新国标扩展了酒精检测的方法,不仅仅依赖于现行的气相色谱分析技术,在秉承传统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生物样品中乙醇、甲醇、乙醛、丙酮、正丙醇、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液相色谱检验方法和色谱与质谱的联合分析技术。有效提高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增加定性判断手段,让检测结果更加科学和准确。二、检测样品(标本)的变化在现实的酒驾案例中,司机申请抽血检测之后,血样检测会作为最后的酒驾判定依据,这是因为血样检测比呼气式酒精检测更加准确。根据即将实施的分析测试样本相关规定,新国标的酒精检测不再局限于血样标本,而是可以通过尿液进行检测,除此之外,其他的可参照物也可以作为分析测试样本,检验方法和检测标本更加多样灵活。三、检测精度的变化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认定酒驾,新的标准将采用更为先进的检测方法。具体来说,新标准在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的基础上,还将参考国际上关于酒驾检测的做法,引入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和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两个标准。通过检测,如果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2毫克/毫升或混合气酒精含量超过0.1毫克/毫升,那将被认定为酒驾。引入酒精含量阈值的检测方式提高了酒驾的判定标准,这对于打击酒后驾车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威慑作用,相比现行的酒驾判定标准,这将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另外近期感冒发热流行期小石头温馨提示服用这些药物驾车同样危险藿香正气:藿香正气水酒精含量为40%-50%,喝完开车可能会被鉴定为酒驾。感冒药:感冒药大多含有抗过敏和镇静催眠成份,服用后容易导致困倦和嗜睡,对司机开车产生很大影响。镇静催眠药:比如唑吡坦、地西泮,会使人头晕困倦、嗜睡、视力模糊、注意力下降。抗癫痫药物:比如卡马西平、苯妥英钠,可能会使人头晕头痛、嗜睡等。抗过敏药:比如扑尔敏,会使人产生嗜睡。解热镇痛药:比如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会产生头痛、头晕、视觉障碍的不良反应。镇咳药:比如右美沙芬,会产生嗜睡、头晕的不良反应。抗高血压药物:比如硝苯地平,会产生头痛、眩晕、嗜睡、低血压。降糖药:比如格列美脲,可能会产生低血糖,从而导致惊厥、昏迷、意识模糊。酒驾,醉驾是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的漠视切勿心存侥幸心理如有出行需要可找代驾服药后也至少需要6-8个小时后才能驾车再次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严格遵守交规道路干万条,安全第一条如遇身体不适不适合开车等情况欢迎来中国石化加能站休息我们随时为您服务近年来中国石化在各地加能站配备了便民服务区、应急服务箱内含创可贴、体温计纱布、酒精、碘酒等物品随时为需要的客户提供健康保障在安徽在厦门在云南在新疆在北京在浙江在贵州在福建同时中国石化还在部分省市加能站试点配备了AED 供应急使用并定期对员工开展AED使用方法培训危急时刻,为生命“加油”点击下方图片即可查看配有AED的部分站库位置↓↓↓如果您在出行途中遇到身体不适切勿继续行车需要紧急帮助的情况中国石化加能站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2021-06-24 22:58
来源:
吃喝玩乐娱乐帮
近日
一则“2021酒驾有新规”的文章
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很多车主信以为真,纷纷转发……
交警提示:莫轻信这些“小道消息”!
网传“2021酒驾新规”不实
所谓新规均为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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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1:小区停车、挪车,不算酒驾
网传:“酒后在小区停车不会受到处罚,但要保证小区是封闭的。”
真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
所以,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在刑法上也会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谣言2:紧急情况下备案就不算酒驾
网传:“遇到紧急情况,比如突发疾病或者其他意外时,需要开车送人去医院急救,这个时候车主可以拨打110进行备案,就能开车送病人去医院。”
真相:事实并非如此。公安交管部门表示没有这个说法,处罚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如发生在2018年的“酒驾送重病妻子就医案”,经检察机关判定车主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法官再三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
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谣言3:喝酒后车里休息被扣分罚款
网传:“很多车主因为在车内休息而被处罚。因为在新规实施前,只要车处于起步状态,就会被判定为酒驾。比如开空调、开车载音响都算发动车辆”。
真相:交警表示,如果仅仅只是饮酒后在车内休息,是不算酒驾的。但如果存在驾驶行为,造成车辆移动,如打火、放手刹等,一样会被追究责任。
饮酒(醉驾)驾车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要符合3个条件: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数值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为饮酒;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的为醉酒。
2、 驾驶机动车。
3、上道路行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 “驾驶”的行为,主要是指车辆启动之后发生了物理位移。
上面这三点都是谣言
但是有一种情况很容易被忽略
那就是“隔夜酒驾”
睡醒可不等于酒醒!
那么到底喝了酒后多长时间,才不会被测出酒驾?由于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饮酒量、酒水种类等不同,体内酒精分解代谢的时间也各不相同。最为稳妥的办法是:只要喝了酒,至少要等24小时后再驾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车不会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体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
从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已有十年。
现如今,“2021年酒驾新规”没有,2021年酒驾、醉驾成本倒是可以了解一下!下面是郑州警民通特别制作的酒驾套餐图解,都是重点,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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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酒驾!珍惜生命!
内容来源:科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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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酒精含量检验与非法证据排除作者:邱鹏宇(石家庄新华区检察院)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呼气式酒精检验数值通常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等共同作为书证,证明当事人具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对于呼气数值已达80mg/100ml的,需要进一步抽血送检,以确定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是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没有经呼气式酒精检验而径行开展血液酒精检验的情形,辩护方往往以启动程序违法而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一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则全案将会被定为无罪。在笔者看来,仅因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而认定抽血检验的启动程序违法,进而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仅于法无据,且属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误读。一、呼气式酒精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关系首先,酒精含量检验的执行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其中第5.1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检验应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该条规定并未要求必须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才能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而呼气式酒精检验并非行政执法环节中的必要一环,更不是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前置程序,而是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相并列的检测方法,不能以“呼气式酒精检验数值超过80mg/100ml的需要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推导出“抽血检测前必须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次,根据公安部2018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同样,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此可见,呼气式酒精测试仅作为需要抽血检测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自认饮酒或者在执法过程中闻到当事人身上有酒气等情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带其抽血送检。若交警赶到事发现场后,犯罪嫌疑人当场承认饮酒,此时已经没有呼气检测的必要,而应当依法进行抽血检测,以便确认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综上,呼气式酒精检测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属于平行并列的两种检测方法,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均可适用。其中,呼气式酒精检验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筛查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依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数值决定着该案是否应当转换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能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只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虽然《意见》中也规定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但抽血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甚至在实践中,也存在没有血检数值,而完全依据间接证据认定当事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一方面该条规定绝不意味着呼气式酒精检验数值具有了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相同的地位和价值,只能作为一种无奈之下的权宜之计,能作为定罪证据的只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另一方面,两种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均没有的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予以认定的做法,笔者并不赞同。没有酒精含量检验数值,便无从判断当事人是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任何间接证据都无法判断当事人的酒精含量,贸然采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是入罪化思维的体现,更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二、《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适用前已述及,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并不能成为普遍意义上的定罪依据,所以其程序是否启动,并不影响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程序的启动。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独立的地位与价值,需要对其进行认真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非法证据是有严格限定的,对于刑讯逼供、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因为严重侵犯人权,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肉体及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应当一律直接予以排除,不存在补证的空间。但是对于物证、书证等,不能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是规定了补证后可以适用的情形和排除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有规定的九种情形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九种情形中,均是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送检材料的来源等进行了规定。由于此九种情形均会造成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需要予以排除。但是,鉴定意见同样存在可以补证的空间,根据《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需要查实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可见,能得到合理解释的,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形,因而控辩双方往往围绕《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辩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5.3.1和5.3.2两条规定,抽血应由专业人员按照要求进行,不得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按规定封装,及时送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或者GA/T842规定。上述规定均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只要抽血过程合乎规范,血样未被污染,消毒、封装、保存方式符合规定,则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能力完全适格,应当作为定案证据予以使用。综上所述,因呼气式酒精检验并非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前置程序,因此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可以单独存在并作为定罪的证据。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排除情形具有法定性,应严格进行证据审查,对瑕疵证据不能一律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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