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打官司赢了再收费哈尔滨有没有打赢官司以后再收费的?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遇到问题请教律师。于是,无论城乡,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在我们的身边并不少见。但你可知道,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也会挂羊头卖狗肉?

我一直在鼓吹,一个人身边至少应该有两个人,一个是医师一个是律师,医师治病救人治人命,律师帮人处理纠纷救人难,因为律师是法律之师,正义之师。

遇到问题找律师,听律师的话,没错。

不过,这个社会上有真律师也有假律师,我曾经从10个方面分析过什么样的律师才是真律师。真律师受人钱财帮人消灾,假律师骗人钱财不但不会帮忙而且耽误案件。

但如果有一天,你听说律师事务所会竟然涉嫌诈骗犯罪,你会怎么样?

最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司法局官网上《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案件进展情况第八次通报》披露了一起律师事务所涉嫌犯罪案件。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一案,道外分局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进行侦查。自2016年8月1日以来,森耀专案组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1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全部到案。目前逮捕31人,取保候审79人,刑事拘留1人

一个案件111名犯罪嫌疑人,真是一个庞大的犯罪团伙,而且他们的名义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真是活久见。

那么,律师事务所是怎么诈骗咱老百姓的钱财的呢?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黑龙江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发布含有“金字招牌”、“数十位主任律师”、“东三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领导者”、“官司不赢,分文不收”等内容的广告,还大量散发广告宣传单。

律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尽管上述广告业内人都知道有虚假广告嫌疑,但收了人家钱得办点事。在委托人交纳费用后,该律师所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认真办理案件,并不按照约定好的义务履行合同,这自然引起委托人强烈不满。

因为委托合同关系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在律师界也并非个案,那为何不是民事纠纷而是诈骗呢?

因为人家办律师事务所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诈骗,通过诈骗方式来赚钱。

被告人宋立国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出资人,被告人宋立辉系森耀所经营人,被告人李明系森耀所非诉组负责人,被告人周云贺系森耀所接待部负责人

按检察机关的公诉指控:

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宋立国、宋立辉等人,采取发放小广告、在市区内主要街区安装LED显示屏、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被告人周云贺指使接待组成员,冒充律师欺骗来所咨询的被害人。被告人李明作为非诉组长,在社会上招募多名非法律工作人员,冒充办案律师与被害人接触,以代理案件为名拖延时间、虚假代理,达到占有代理费的目的。经公安机关审计,森耀律师事务所共与5013名被害人签订了4216份委托代理合同,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1,323,310元。宋立国、宋立辉等人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基金、支付广告费、支付接待组及非诉组人员提成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

(二)寻衅滋事犯罪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立辉、李明等人多次对到森耀所暗访的律协工作人员、负责拆除其私建广告牌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到森耀所要求退费的被害人威胁、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妨害公务犯罪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宋立辉、李明纠集刘泽阳、房柱等数十人,以开车阻拦、围堵和对执法人员威胁、辱骂等手段,阻碍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等地,拆除森耀所违法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这家律师事务所真不得了,据警方通报中说由于检察、审计及专案组需要相关卷宗复印(共20余万页),办案警方连夜复印,已经报废3台复印机。这真是“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

哎,你说人家复印机何辜,竟遭如此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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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异地执业律师告赢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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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7月,户籍为双城市、在五常市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王兴,意外得知哈尔滨市司法局律管处向五常市司法局下发了不允许他在五常市注册的通知。同年8月,王兴以哈市司法局越权行使了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权利、对其下发的通知不具法律效力为由,将哈市司法局告上法庭。此后,该案历时5年,王兴先输后赢再输,最后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哈市司法局的通知。   9月22日,记者来到五常市,找到了当初王兴工作过的天钟律师事务所。在吴英铎主任办公室,吴主任对记者说:“当初王兴就是在这个律师事务所不被注册的。”吴主任介绍,王兴还是该所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因为哈市司法局向五常市司法局专门下发了通知,王律师只好又回到了户籍所在地双城市。据说现在开办了一个法律讲习班。对于王兴与哈市司法局打官司的事,吴主任也十分感慨,连连说王兴实在不容易。   23日,记者又来到双城市。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王兴。“我这场官司,说震惊黑龙江省司法界,也毫不过分,一方是专门打官司的律师,另一方是专门管律师的司法局,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超出了这个案子本身的意义。”王兴在他简陋的法律讲习班里这样对记者说。    律管处下达不予注册通知   户籍在双城市的王兴和现在的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英铎是黑龙江省较早取得律师资格证的律师。1996年,王兴和吴英铎商议共同开办一个律师事务所。因为当时国家对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有规定,必须三个以上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才能组建律师事务所。于是王兴和吴英铎又找到了另一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以合作的形式开办律师事务所,经过当时的松花江地区司法局批准,将律师事务所选定在五常市。   “当时我们三个人都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进行正常注册,而且从1996年到1997年,也没人告诉我户籍不在本地就不能在异地注册开办律师事务所。”王兴说。   1998年3月,王兴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像往年一样将注册的审批材料报送到五常市司法局。转眼到了同年的8月份,王兴看到所里其他律师批准注册的证件都发回来了,惟独没有他的,于是他到五常市司法局询问情况。五常市司法局有关人员告诉他,当年5月12日,哈尔滨市司法局以律师管理处的名义通知五常市司法局,不准他在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注册,并扣留了其全部注册材料和执业证书,理由是他异地执业、注册。   王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允许律师异地执业,而且就是退一步讲,真的不允许律师异地执业,那么哈市司法局也无权下文决定,因为注册律师的权力在黑龙江省司法厅。”于是王兴在1998年8月,将哈尔滨市司法局起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通知并无不当   王兴说,1996年他和吴英铎在一起研究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之前,司法部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不许异地执业、注册。而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律师改革方案》中也鼓励律师异地办案、执业和注册。而且最主要的是,哈尔滨市司法局越权行使了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权利。再者,通知也没向本人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哈市司法局认为,王兴户籍不在五常市,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黑司通(1998)11号《关于1998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执业证”注册的通知》规定,“执业律师不允许异地执业,如申报异地执业应有拟调入地临时户口”。于1998年5月12日向五常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不准王兴等人在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注册的通知》。   1998年12月,哈市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哈市司法局在省司法厅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属律师执业注册进行审查,王兴未按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及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通知规定进行申报,哈市司法局向其下发不准注册的通知并无不当,维持哈市司法局的通知。    中院:“判”出两个结果   判决下达后,王兴不服。他说,律师执业证注册的注册机关是省司法厅,哈市司法局只有审查权。既然哈市司法局说是在省司法厅授权范围内,必须有省司法厅的授权委托书,而且即使有省司法厅的授权委托书,也应该以省司法厅的名义向他本人下达通知,而不是以哈市司法局的名义。   判决下达后不久,王兴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9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哈市司法局依据其上级主管机关省司法厅的有关文件,以律管处的名义向五常市司法局下发的《关于不准王兴等人在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注册的通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通知又未向王兴本人送达。哈市中院据此判决:撤销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哈市司法局在1998年5月12日作出的通知。   然而,该判决下达后,哈市司法局以其作出的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越权,更未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0年8月18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哈市司法局下发的通知并未超越权限,是对下属机关的内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是对王兴的行政处罚,故不需要直接向王兴本人送达。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哈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9日作出的判决,维持哈市道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申诉到高法最终赢得官司   对于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作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王兴很难接受。于是王兴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3年6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由省高院提起再审。 2003年6月28日,这一天对王兴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哈市司法局对其管辖区内律师注册工作,只有审查权,黑龙江省律师年检注册的最后审批权在省司法厅,哈市司法局下文不予注册的行为是越权行使了省司法厅的权利,此超越职权行为应撤销。哈市道里区法院一审和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18日再审予以维持的判决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哈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9日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2003年9月25日,记者打电话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的代理审判员王宝奎,王宝奎说,从本案来讲,哈市司法局只是对律师年检注册有审查权,向王兴下达不准许在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注册的通知是超越权限。即使下达这个通知,也应该有省司法厅的授权委托书,并且以省司法厅的名义,而不是以哈市司法局的名义,但经查明,省司法厅并没有直接授权给哈市司法局下达这个通知。   当日11时左右,记者来到哈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律管处的刘处长说正在开会,没有时间接待记者。14时,记者再一次打电话给刘处长,刘处长说,哈市司法局也正在对这起案子提起申诉,以前什么情况不想说。   拿到判决书后,王兴激动万分,因为5年来的艰辛毕竟没有白费,“我是顶着巨大的压力来打这场官司的,因为被告方毕竟是我的顶头上司,一开始,我真想放弃这场很难赢的官司,但是我不能退缩,我坚信我会赢,我之所以敢告并坚信会赢,不仅是因为我对法律熟悉,更因为我相信依法办事的环境已经形成。”王兴说。 新闻来源:生活报

人民:大国企已经成了有执照的黑社会了,惹不起。

原题:纠正不合理电信收费法律监管权必须厘清

又见“神仙打架”。上个月,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了“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对市内电信企业的电话计费标准、固定电话月租费等“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现行固定电话计费以分为单位,即使只通话几秒钟,也按1分钟收费。哈尔滨市工商局一位负责人就此表示:以分为单位计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虽然哈尔滨市工商部门的行动还只停留在广泛征集线索、支持消费者打官司、监督电信企业修改计费标准的阶段,但仍遭到人民邮电报的强力反击。该报不久前载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各省区市由其派出机构即各地通信管理局进行监管。

即使有用户对电信资费表示不满或投诉,按照现行法律和管理体系,哈尔滨工商局也无权“叫停”电信收费。文章还称,电话按秒计费,只会“无谓加大社会成本”,更质疑“是否还要按1毫秒、1比特计费呢?”

这是继去年在“宽带垄断”之争中强势维护本行业利益之后,人民邮电报的再次强力反击。

一边是消法里的公平交易原则,一边是电信条例里的行业监管,到底哪个算数?工商到底能不能管电信运营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如何实现呢?

首先,消法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而电信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业监管法规。前者效力当然优于后者。

从常理上讲,只通话几秒钟,也要按1分钟收费,有失公允。这也不是一句“为何不按1毫秒算”的归谬所能证伪的。姑且不论这种收费模式是否合理公平,现在的问题是,上位法赋予公民的原则性的“公平交易权”,在具体行业的规章中却是“飞入黄花都不见”。

而具体行业规章中,违反上位法原则的规定却自成格局,俨然“法制健全”。比如,以分计费的“规定”有1995年原电邮部颁布的《全国数字移动电话(G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有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GSM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备案的通知》。甚至业内人士反诘:这些计费原则都是“政府规定的”,哈尔滨市工商局不能“有法不依”。

其实,电信条例本身就是一部行业管理法规,是十多年前由原信息产业部起草的,其中规定更多体现的是行业监管、企业发展的诉求,消费者权利却难在其中体现。

至于上述收费标准的规定,只是行业内部文件,虽然是“政府规定”,但并非“法律”,工商部门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质疑,谈不上“有法不依”。

其次,这种争议背后有一个“部门立法”为“民生立法”让路的问题。2009年9月2日的人民日报就报道过“部门立法”问题,称目前我国80%的地方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

由此引起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令人心忧。就电信条例来说,它难称是一部“民生法规”,比如,2009年违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列入刑法惩治之前,不少地方的电信商在出售用户信息。

但对这种明显损害消费者权益、违背诚信的行为,工信部、工商局却都难做处罚,因为电信条例中根本就没有运营商保护用户信息的规定。

前些天,温总理在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指出“政府工作的中心就是民生”。电信业内人士所反复强调的“政府规定”、“监管划分”,是否与上位法有冲突且不说,

问题在于:这些行业内部文件,是否体现了民生原则?是否能保障普通人的利益?是否有悖于起码的公平原则?答案是显然的。

总而言之,行业利益破局,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当务之急在于理顺现行的管理机制。按消法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终端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但按现行的电信条例,工商部门既不能做处罚,或直接调价,那又如何维权,如何监管?消法中规定的种种消费者权益,不应受阻于行业规章。

显然,改变电话收费标准,并非哈尔滨一地工商部门能解决的,而是需要“顶层设计”,以开放设计直接吸纳基层的民生诉求,变消极应付为积极回应。现行的行业法规,不应妨碍“民生法律”的实现。

人民:大国企已经成了有执照的黑社会了,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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