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轻伤二级量刑标准?

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二级轻伤判刑还要赔两处轻伤二级怎么判刑,导致受害人轻伤一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名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一级或两名受害人轻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导读: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

(°ο°)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轻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3、针对你的损失你可以提出附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二级够判什么样的刑,回答致人“轻伤二级”的二级轻伤量刑,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符合条件的,最低可以处缓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

导读:我们常常会听说打架斗殴的事件,这必然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要想对故意伤害他人的人定罪处罚。那么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下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轻伤二级的量刑标会被判刑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可以私了吗,涉嫌故意伤害二级轻微伤的量刑标准轻伤一级判刑标准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赔偿金是多少,律师二级轻伤仍属于轻伤害轻伤量刑标准,如果与受害者协商好,则伤害方只需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判刑的话,最长判三年。【法律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

╯△╰ 以下为大家解答“轻伤二级量刑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二级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轻伤判刑标准,尚未构成重伤又不要想对故意伤害他人的人定罪处罚,那么就必须要造成了他人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把人打伤依旧是属于犯法的耳膜穿孔二级轻伤判刑,如果你得不到别人的谅解一样是需要判刑的,很多人对于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不清。

“轻伤一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罪中的轻伤,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基准刑在一至二年轻伤二级判定标准最新刑事轻伤二级怎么判,一般可以选一年半左右打人二级轻伤判刑多久,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增减刑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刑事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刑事轻伤。

你好,这种情况在三年以下,实践中如果没有特别的严重情节在一年半左右,如积极赔偿等有从轻情节,通过努力可以缓刑。可来电咨询。

三年以下,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赔偿包括医药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调解才有),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调解才有),精神损失费(调解才有)等。如需法律帮助可随时与我联系。

  故意伤害罪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公诉案件的刑事证据参考标准是:

  (一)故意伤害的案件确已发生;

  (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三)故意伤害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一)证明发现案件和侦查过程的证据。证明故意伤害案件的来源和案件的侦查过程(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以及合法收集证据的过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轻伤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诉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3、改变管辖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一般主体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情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仍有争议的,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认定其年龄。

  (3)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实姓名、年龄且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其绰号、自报的姓名和年龄等情况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编号起诉,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4)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上反映其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或其家族遗传病调查、近亲属证词反映其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应当作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5)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系累犯,要有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以确定前罪名和具体刑满释放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和检举情况的,要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说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要在判决前查证清楚。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而不是其它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

  (1)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和过程,讯问其犯罪后的表现情况,讯问要反映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非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防卫等,如系共同犯罪,则要讯问其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形成的过程和商议各自行为的过程。

  (2)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

  (3)现场目击人的证言,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要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接触的证人的证言,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说过案情的知情人的证言,要达到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的目的。

  (4)书证包括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犯罪嫌疑人购买作案工具的凭证等,要做好相关鉴定工作,确定书信、字条等书证的书写人,如书面伤害他人的计划系犯罪嫌疑人书写,以此反映出其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等)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策划及故意伤害犯罪的具体过程、使用的何种方法、使用的什么作案工具、被害人受伤害的部位、造成的后果包括何时、何地、何原因、何目的、何过程、何结果等要素,要讯问作案工具的来源和去向。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要反映出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中涉及的相关情况,即要询问案件的起因,被害时间、地点和经过,侵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和犯罪嫌疑人的各自的行为。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要证明被害入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相互对应,伤情检验、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主治医师、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

  (4)现场勘验要全面客观反映出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方位,现场勘验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现场提取物证的具体位置,尸体的位置,同时配有现场相关刑事照件。检查笔录要记录清楚被检查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等情况。要注重在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体,指认处、抓获时所穿服装上发现能与案件联系起来的物证、书证的收集,如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凶器、足迹、血迹、体液、毛发、衣物等,并制作相应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刑事照片,及时作出血型、指纹、DNA、药物鉴定等鉴定结论。

  (5)书证(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相关书证等),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相关行为。

  (6)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被录音、录像后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具备连续性、原始性,且要有来源说明。

  (7)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以不作为方式的,要查明其对防止他人受伤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法定的义务或前期行为带来的义务,其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

  4、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及到他人身体健康,即他人的身体权遭到了侵犯)

  (1)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被害人亲友及犯罪嫌疑人对尸体、随身物品的辨认笔录,对被害人身份不能识别的要做DNA鉴定。

  (2)物证,如提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提取笔录。

  (3)被采样作同一DNA鉴定的亲属对与死者关系的证词。

  (4)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作的证言,要排除被害人因身体原因受伤害或死亡的可能。

  三、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上述证据要严禁以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手段、方式取得,讯(询)问当事人时要二名以上侦查(检察)人员进行,要准确、完整映被讯(询)问人的原话或原意,笔录要记明讯(询)问的起至时间,要有被讯(询)问人看过或听过笔录的签名或盖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具有鉴定资格,现场勘查、提取、扣押物品时须有见证人在场,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复印件的来源。

  (二)对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主观故意,一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确定,二不能客观归罪,要充分收集案发原因、作案工具、致伤(死)部位、作案手段、作案后的表现等方面的证据。

  (三)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要清楚。

  (四)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要清楚。

  (五)要注重现场遗留物品的提取和鉴定工作,尤其是能把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联系起来的物品要提取和鉴定。

  (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证人对物证、书证、犯罪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要有辨认笔录。

  (七)讯问重大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八)致被害人死亡的,尸体解剖后要保存病理切片,以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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