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哪里可以刑事判决罚款?

“减刑”不从简,“假释”要打假!

立功造假,四年两次减刑造假。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贪腐被判十年,却可以逍遥法外。

阳朔县公安局阳朔镇派出所所所长陈柯羌:

网络上面反映的这个情况大部分属实。

被叛死缓,九年变成保外就医,三湘第一女巨贪被再次收监。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现象。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减刑假释案件再次发布新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从3月20日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截至2014年7月底,我们已经立案查办了105件120人。

《新闻1+1》今日关注,减刑不从简,假释要打假。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法律面前本应人人平等,但是就有些有钱的人、有权的人,他们动用自己钱和权的实力或者说是能力,给自己争取到了所谓监外执行,或者说减少刑期的机会。面对这样一种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人们感到深恶痛绝,进入到今年以来,政法系统就开始着力去纠正这样一种现象。今天上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上,就传出了这样的一个信息,我们先去听一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

各地检察机关坚持边查边纠,在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验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以及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了检察意见,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是76人。

从这边抓进去,从那边放出来,怎么去堵住这样的一个漏洞,今天我们的节目就要对此进行探讨。首先我们还是从今天最高检的发布会开始说起。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还没有结束,各媒体的快讯就已纷纷发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现象,比如广东省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件等,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强烈反响。

严格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成为这场发布会所有人关注的焦点。今天,最高检也发布了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新闻发言人张本才对规定的主要内容做了介绍。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三是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四是强调检察机关发现不当减刑假释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五是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

在新规定中,针对减刑假释案件调整并明确,甚至是强化了检察机关监督检察工作的落实。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查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在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检查中,查办职务犯罪司法腐败案件的力度也在加大。

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我们从3月20日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截至2014年7月底,我们已经立案查办了105件120人,发生的这些案件的主体,都跟我们公检法司都有关系,而且这些人之间,往往还要形成互相利用和勾连的关系,要想某一个环节把事情办成是不容易的,所以往往都需要几个环节互相配合,才能形成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这样的案子。

作为全国最高检察机关,暨今年6月印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之后,今天最高检就减刑假释又再次发生,而这也应该是今年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就像刚才短片里面最高检的新闻发言人所说的那样,今年年初发生的张海违法减刑的案件,在社会上引发的反响非常剧烈。我们注意到在那之后的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就出了一个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在那儿之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今天最高检的一个规定,都在纷纷地响应。

我们接下去就连线一位专家,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阮齐林教授,阮教授,今天很多媒体在评论这样的一条新闻的时候,就说最高检今天出台这么一个东西,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把以前的这种书面的审理变成了未来的公开的审理,为什么大家会焦点都关注在这点上,您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

这次的解释,大大地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这个监督最明显的表现在过去仅仅是事后监督,也就是说,法院做出了减刑假释的裁定以后,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如果发现问题了,提出纠正,如果没有问题的那也就通过了。现在不是的,而是采取了两项特别重要的措施,第一个就是提前介入审查执行机关上报的有关的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如果发现有问题的话,提出异议,这样的话使得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这是一个提前介入。第二个就是他派员出席法院的开庭审理工作,这样的话就使得他能够对整个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提出发表检察意见,与此这种派人出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与此配套,那么又使它对六类案件发生的重大的案件的问题,它进行核实调查,这样的一个职责或者说权利,这样讲会大大地强化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工作,保证它的规范的公正的实施。

阮教授,为什么要强化检察机关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比如说在一个正常的,比如罪犯要给他减刑,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原本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为什么这一次要强化这个作用?

因为通过张海的案件就可以反映出来,涉案的有关的提供为张海这种减刑,违法减刑,提供帮助的竟然达到24个人,说明什么问题呢?就是说这个制度设计上,尽量地提供一些监督,但是这个监督还是不够的,所以就出现了由监狱执行机关方面提供非法的徇私枉法的帮助,那么这个法院在裁定的过程中间由于暗箱操作,也有这样的机会,因此这个时候更显现出,如果有检察机关强力地介入和加强监督的话,就会使得这种我们叫做多人配合,这样的舞弊的情况,会大大地得到遏制。

阮教授,有一个数字,我想听听您的看法,今天传出来的消息,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涉及到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的是76人,也就是说超过了10%,您怎么看待这样的数字?

这样的数字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加强对保外就医,其实就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加强监督,对这些人进行重新的体检,进行重新的鉴定,认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话,这样的话应该收监执行,这也反映出一旦检察机关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监察的力度,就会得到比较好的效果。

好,谢谢阮教授,稍候我们有更多问题给您。刚才我们说要对711名罪犯进行收监,那么什么样的人要把他们进行收监继续服刑呢?我们继续关注。

张海重大立功虚假,张海可能已跑到国外,这是今年1月份媒体关于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案的报道。至今已经过去7个月,张海到底在哪里,仍然是个谜。然而回头看看,2007年佛山市中院对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但是宣判后的仅仅4年时间里,从15年减刑至10年,而后再减刑到6年,两次减刑,让张海在2011年出狱后顺利逃往国外,他上演了不同版本的“越狱”。在今年1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与2013年10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目前张海也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张海何时能够被重新收监还需等待,而在张海案被披露后不到一个月,今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就下发5号文件,要求对被判重型的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张海跑了,但在司法部和两高密集的重全出击之下,不少像张海一样被错误假释、减刑、予以监外执行的人员又重新回到了监狱。石宝春是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2010年7月,他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法院判决宣告后,石宝春以其身患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为由,申请了监外执行,他不但没有被送到监狱,反而还驾着豪车四处游玩。

阳朔县公安局阳朔镇派出所所长陈柯羌:

经过我们的调查,和他本人的接触以后,这个网络上面反映的这个情况啊,大部分属实,然后我们也把这个情况通报了原来的判决机关,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并且建议他们对他进行收监。

根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的通报,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已被收监。此外,三湘第一女巨贪,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2003年因受贿贪污等罪,在2003年被判处死缓,但是九年后却变成了保外就医。经过调查,在今年她也被重新收监到湖南省女子监狱。

相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要么用钱开道,要么用权利关系开道,为的就是实现减刑或保外就医,而这样的空子随着一系列司法程序的越发严格,正在变得越来越窄。从今年6月1日开始,根据最高法针对减刑和假释所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除此之外,还明确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有人就问,为张海一个人去进行减刑的话,他到底需要动用多少关系才能够做到?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说,张海逃跑以后,一共有24个恩人,他所谓的恩人,被逐个立案调查,我们来看一下这24个人都是来自什么地方。来自司法行政监狱系统的11个,社会人员7个,看守所系统3个,律师2个,法院系统1个。就像刚才阮教授所说,这里面并没有涉及到检察机关的人员。刚才我们也说到一个监督的问题,当我们看到这样一个人员构成的时候,我们刚才说到未来要把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放在事前,换句话说,请教一下阮教授,是不是在整个过程中,能够制约、能够监督执行司法的机构,只能是来自检察机关这样的一种力量?阮教授。

这个本来从法律制度的设计,就是考虑到互相之间的制约,包括减刑假释的裁定,也有制约。首先一点,提起是由监狱的执行机关提前,然后再报人民法院,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这也是一种互相之间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并非是监狱方面单方面决定的。但是现在的话不一样,又加入到检察院,多一层制约,而且检察院我们知道,它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中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之下,发现减刑假释中间的问题多多,自身腐败不规范的问题,这个时候积极地促成检察院发挥它的监督职能,这个是非常重要,这个非常重要就体现在,第一,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事后审查了,而是直接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有关材料,如果提出异议的话人民法院应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间,他可以派员出席,代表检察机关发表检察意见,提出监督,并且还有对中间有违法现象的,他还可以提出纠正,以及甚至于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话力度会大大强化。

阮教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加大了检察机关在里面的作用之后,漏洞就会相应地堵上,未来出现这种比如用钱、用权为自己赎身和买刑的现象就会减少?

肯定是可以期待会大大减少。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种制约力量把它加入进去了。

对对,非常重要的制约力量。

刚才我们说对于那些想减刑出去的人,未来这种机会会越来越少。另外一种人,就是已经保外就医的这些人来说,恐怕未来的日子也不会好过,我们继续关注。

在很多违规的减刑假释案件背后,一些监狱管理者的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也为司法腐败暗中开了一扇门,今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中,也提到了相关内容。

近几年来,我们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办案意识,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的司法腐败案件力度,你比如说我们查办了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的案件,这是一个串案。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了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健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

从管理监狱的干部,变成了被监狱管理的罪犯,2011年12月,湖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涉嫌受贿案件一审宣判,刘万清被判处无期徒刑。刘万清的问题体现在通过打招呼,受益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违法批准保外就医,并从中受贿。“监狱局成了我个人的天下,主观上放松约束和改造,可以说是我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这是刘万清在被组织立案调查期间写的检查,而刘万清的被调查,还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他们都曾向刘万清行过贿。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如何避免腐败滋生,今年7月,石家庄市检察院和石家庄市司法局联合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中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以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所有罪犯进行了一次体验。

石家庄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李芳栋:

已经发现了部分失控托管人员,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责任倒查,是法院的问题我们追究法院的问题,是监狱的问题我们追究监狱的责任,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问题,我们追究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司法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务,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

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那么就是对减刑假释案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终身负责制,还有对犯罪的执法工作人员,惩处力度也很大,原则上一般是不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和缓刑的。

相比于减刑的话,那么假释可能对它的监督难度要更大,相比它的监督力度也要更大。我们国家目前依照的还是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办法》,里面是非常详细地列了30条就医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请教一下阮教授,是因为这30条规范的不够准确,标准不够准确,给了操作者漏洞,还是说有什么其他的原因?

这30条应该说规定是非常非常的仔细的,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主要的问题还是说在做医疗鉴定环节,虽然也有程序限制,要求是省级以上的机构,有这个资格做这样的鉴定,但是仍然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那就是由有关的人员收买,或者是人情,做出假的医疗鉴定,然后这边做出假的医疗鉴定,有关的执行部门也就轻易地相信,或者说法院有关的审判人员就轻易地相信,根据这样的东西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

您的意思说,并不是说我们规定的不详细、不清晰,而是说在执行的时候,回旋的余地可能就是执法的人力度,他们的空间可能太大。也涉及到一个问题,比如说保外就医,这个人应不应该去保外就医,他出去了以后,有没有去就医。另外一个,他就医了以后,到底身体条件,他到底有没有好转,这些一系列的问题,谁应当去监督,应该由谁提供一个什么样的一种监督?

这个问题,现在因为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对于这样的监外执行也会提供有效的监督,这样的话进行像对于监外执行的人,像我们看到的那样,他再进行体检,然后继续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或者说当初符合监外执行,现在已经恢复可以收监执行的,那么这个进行收监执行。而且监外执行应该说和减刑假释还不一样,减刑假释的限制还特别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减刑,或者是最后还能得到假释,要求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法律上还有一个严格的限制,但是监外执行不一样,主要是由于疾病的原因,他不适于在监狱里关押,这种情况之下允许保外就医,他没有这样一个时间的限制,对于医疗鉴定的依赖性非常大,这个时候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容易出现犯罪罪犯的情况。

好的,今天我们关注这样一个事情,不仅说要把那些在监外,去监外执行的那些人,把他收归回来,另外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知法犯法,给他们提供便利的人,更要把他们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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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五十九条: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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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7、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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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咋办?还有这7招!

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黑名单”。“老赖”进入黑名单有什么好处呢?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随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名下手机号。经过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以20万元的最高价成交。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源于《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2017年,山东高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出大招,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老赖”施以惩戒,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

2、“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联合签署《手机定位被执行人实施办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并促成这起民间借贷案成功执行,和解结案。此次联合通讯公司通过手机定位被执行人的创新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将是一记强有力的威慑。

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一劳动纠纷案件,陈某身为金融公司高管,因个人负有千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

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6、APP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庄井陉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莲湖法院、山东威海法院······已经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8、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据悉,这是旌阳法院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

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黑名单”措施将强有力的击溃“老赖”的心理防线,区域性的好方法例如拍卖有价值的手机号、限制驾照年检、限制驾驶小汽车都有希望在全国推广

因此,很多纠纷如果能在产生前就做好必要防范,比如完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或者在诉前做好保全手续,能较大程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还能较快实现债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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