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高空抛物的人,只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6月8日上午,经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开庭并当庭宣判,定海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被告人洪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了解,该案是“高空抛物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后,舟山市发生的首起高空抛物案。

  “嘭、叮、哐” 

  楼上扔下三个不明物体

   今年4月18日晚9时许,家住新城某小区的洪某,外出喝喜酒回到家,醉酒后的他很想喝水,因为水太热,一时生气就将热水瓶从16楼的家中扔了出去……喝断片的洪某对接下来的事情已记不太清了。

  而此时,晚饭后正在散步的邹先生,恰好走到洪某家附近,“嘭”的一声,玻璃渣碎了一地,“叮、哐”紧接着又是两声巨响,被吓的心惊胆战的邹先生,先后看到三个不明物体从同样的位置砸了下来。

  经查,被洪某丢下楼的分别是盛有热水的暖水瓶、玻璃酒瓶和易拉罐瓶。这些东西落地的位置,距离邹先生仅仅几米之遥,“真的就差一点点,如果当时走的稍快点或者再往前走几步,后果不堪设想。”邹先生说起当晚的情景,依旧惊魂未定。

  案发第二天,洪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高空抛物入刑后 

  舟山第一案 

  “今天庭审的意义不仅仅是一起小案的办理,更能成为一次法治公开课,让大家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这是全市高空抛物入刑后第一案,希望也是最后一案。”定海区检察院乐志盛检察长作为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在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中指出,长期以来,高空抛物一直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轻则让人受惊、财物受损,重则危及他人生命。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每年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已超1000起,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悲剧屡见不鲜,已成为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了拦住从天而降的“飞来横祸”,捍卫公众的“头顶安全”,国家从立法层面入手加强制度性、源头性预防。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明确将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事范畴,从而降低了入罪门槛,实现了罪责罚相适应,法律惩治更加精准完备。

  检察机关法院 

  均认为“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发地平时人流量较大,案发时也有人经过,被告人洪某家住16楼,距离地面几十米,热水瓶、玻璃酒瓶、易拉罐三件物品从高空坠落冲击力大,均足以对他人人身造成严重伤害。根据被告人洪某的主观恶性、其抛出物品的高度及物品性质、是否足以造成实害后果等方面综合予以判断,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从高空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之前对高空抛物的后果认识不足,今后绝对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洪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高空抛物杀伤力有多大?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民法典也对高空抛物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以侵权责任追究民事责任。同时,高空抛物行为所对应的罪名不仅限于高空抛物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将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高空抛物入刑,让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更有保障,是司法对人民群众关心事的积极回应。与此同时,每一位公民,都应当遵守城市文明,提高法律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谨记“手下留情”。

  部分内容来源于人民日报、舟山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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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余建华通讯员董莉莉)近日,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与家人发生矛盾后,因心情不好而饮酒,之后爬上龙港市某居民楼七楼楼顶,在楼顶继续喝酒、吹风、听歌,并肆意往楼下扔砖块,持续时间近半个小时,致使停放在该区域的5部车辆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后被龙港市公安局当场抓获。经鉴定,车辆损失合计100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非高空抛物罪,主要基于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确实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首先,本案被告人郑某于凌晨4时左右,酒后在临街七楼平台向城市道路上肆意抛掷砖块,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次,被告人抛掷的砖块直接掉落至城市道路,造成了停放车辆损失的实际后果,该危险是具体的危险,即抛掷行为导致不特定多数人财产遭受现实损害。第三,本案中砖块一旦抛出,就难以对其危害进行控制,具有很强的随机损害性。综上,本案中高空抛掷砖块的行为明显超过了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最低要求,且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央广网北京11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4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最高法《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强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姜启波说:“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依据《意见》,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姜启波介绍,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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