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岁已满16周岁 监护人代签买卖协议 成立吗?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做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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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监护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通过对《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解释可以认为,监护人资格的条件之一是,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视为”是一种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根据实际需要,把某种事实看作另一种事实,使其与另一种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果。那么同一的法律效果是否说明包括可以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样,具有担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监护人呢?

  我理解楼上说“可以看做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使如你所说这是一项权利,也不是纯粹的民事权利。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时,同时应当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另外,监护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

  如果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愿意做其他人的监护人,那就可以..
  但是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所以提到天涯来渴望高人指点.

  第一次在该区发贴,一时没有分清版块,请斑竹把此贴移至[学术争鸣]

  “监护权人从中得不到任何的利益。”
  楼上,权利是法律上的利益非事实上的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律必须赋予监护人相应的民事权利,如一定的财产处分权。何况,我国的监护吸收了亲权,而亲权享有更广泛的民事权利,因此监护既承担义务也享有权利,虽然享有的权利不是为自己谋利益(而且监护人是可以对监护获得相应的报酬的)。
  个人认为,要讨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可以做监护人至少应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一是,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但我觉得仅从上述两方面找答案还远不够,是否还涉及到法律拟制的法律意义之类的问题,本人理论水平有限,无法找到答案,希望高手能够关注。

  “拟制”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赋予”,而不是相比较对照物的天然属性而全然应然符合。举个可能不太恰当的例子,法人因为法律的拟制而类似自然人那样拥有独立的人格,但自然人特有的一些权利义务法人是不可能拥有的,比如说身体权、健康权、婚姻权等。有一个关于监护的司法解释值得回味:,1989年最高法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如果单位“尽了监护责任”,那么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可以免除责任,相反,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即使其尽到了监护责任,其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而不能被免除。可以看出,同样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与对照物(自然人监护人)不一样的,因为被拟制的主体不可能与对照物完全等同,由于法人与自然人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的差异,单位不可能在监护这种具有强烈身份性质的法律关系里与自然人一样完全拥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否则就失去了拟制的必要,拟制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从权”,而不是“等同”。
  另外,我认为就本论题来说,因为监护从根本上属于身份关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身份权这个权能上看是与对照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成为监护人的。
  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只是匆匆想了一下,不足之处大家多多批评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我国民法通则是适用年龄主义划线为普通原则,个案分析审查制为例外(成年精神病人).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需符合本国实际情况,各国之所以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年龄划分各有差异,是在立法中考虑了本国实际情况的.可以这么说,在现行民法通则中,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旧是一种个案分析审查制度,是例外,不认为此条规定是对实际的年龄主义的要件进行了修改,现实中特别是城市,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必须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生活的还是比较多的,毕竟这个年龄,城市里的相当部分此类人还是中学生.

  楼上的是在说我吗?可是我你说的并不是我的观点呀?

  呵呵,已经想说"利他性"这个观点了,看来我不用说了

  监护是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未成年人就一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关于监护人获得报酬的问题: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004条(监护人之报酬请求权)监护人得请求报酬。其数额由亲属会议按其劳力及受监护人财产收益之状况酌定之。
  《日本国民法典》第862条[监护人的报酬]家庭法院可以根据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资力及其他情事,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给予监护人以相当报酬。
  《德国民法典》第1836条[监护人的报酬]自己去看看。。。
  权举上例,如果认为还不够的话,请与厦门大学的徐国栋老师(guodong@)联系,据他自称对世界各国的民法典收集得最全,说不准他会给你上百例的“证据”,不象在下孤陋寡闻,仅知两三例。
  关于监护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也烦请你查查上面的民法典,我所说的“一定的财产处分权”只是举的其中一栗。
  关于权利的本质:阁下看了梁彗星的《民法总论》,请看看梁大师他怎么说,他说他赞成的“法力说”权利有两要素: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这里的“特定利益”是权利之要素,可以认为是权利本身之内容,而不是权利行使之结果,阁下不要混淆。被监护人之利益,是监护权行使之对象和结果,非监护权本身。监护权的利益体现在监护人可为一定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监护人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如果监护权受到妨碍,监护人得请求救济,此为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也。
  讨论是有益的,希望阁下继续发表观点。

小孩子借钱,首先应该明确小孩子年龄。责任年龄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若该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钱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并不存在不需偿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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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因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监护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被监护人都是未成年人或者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监护人是否能履行好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权益影响很大。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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