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后可以再起诉吗


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确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虽然原告本次诉讼与首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但是,在首次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因为诉讼双方在案外调解,但双方调解未达成结果,且法院并未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实体审理,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并未违反人民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符合起诉条件。

(2020)苏行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创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565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权,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立方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行终2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苏行申76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水立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驳回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2017年3月31日的扬国土资[2016]催字1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对申请人加罚348520元,属于增加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一审裁定认为,从催告书的内容看,对水立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显然与事实不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应当属于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2.再审申请人本次诉讼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再审申请人之所以再次起诉,是因为在第一次诉讼中政府部门提出进行协调,再审申请人据此暂停行政诉讼,而非撤回起诉。被申请人并没有与再审申请人进行沟通,而是对再审申请人追加处罚,再审申请人无奈要求人民法院审理。3.一审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人起诉后,没有任何调查行为,也没有询问当事人,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违法,之后再次追加处罚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1.判令撤销一、二审裁定;2依法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一、再审申请人起诉时的第一项请求是“撤销答辩人的《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而该催告书只是催告当事人履行生效行政处罚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而加处罚款是答辩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原处罚决定中予以明确的义务,不是增加义务。二、再审申请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确认答辩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对于该项请求,首先,再审申请人实际于2016年7月24日收到案涉处罚决定,其要求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起诉期限至2017年1月23日(其中限期拆除的期限于2016年8月7日)届满。申请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其次,就答辩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进行司法审查,分别作出(2016)苏1002行审20号和(2017)苏1003行审003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答辩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对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性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第三,再审申请人曾于2016年12月30日起诉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撤诉,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都区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苏1012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诉。再审申请人本次起诉的请求(确认违法)与前次请求(撤销决定)相同,因再审申请人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且起诉时间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案涉催告书只是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行为决定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催告书中载明对水立方公司“加罚345820元”,是对处罚决定书第四项中载明的“限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具体落实,并未对水立方公司设定新的处罚事项,对水立方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催告书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第二,关于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水立方公司曾向江都区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水立方公司以双方正在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江都区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现水立方公司再次起诉,请求确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虽然水立方公司本次诉讼与首次在江都区法院诉讼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但是,在首次诉讼中,水立方公司申请撤诉是因为诉讼双方在案外调解,但双方调解未达成结果,且江都区法院并未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实体审理,水立方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并未违反人民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水立方公司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起诉,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行终25号行政裁定及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行初15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法院出了调解书是不是不能上诉了,再审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司法调解申请书范文,司法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行规禁止性规定的。 上述情况可以申请依法对诉争事项进行判决法院的调解书有用吗,以撤销原来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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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可以起诉无效吗

民事调解书可以起诉无效吗两年后调解书不履行可以重新起诉吗,法律书面直接因双方经常吵架司法调解协议书范本,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起诉,民事应当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问题来自于: 网贷逾期司法所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我没有收到传票请求司法所调解申请书,调解书,就把我的零钱冻结了,我该怎么办? 咨询我 冉兵 帮助人数:71728 咨询电话: 这种情况写了调解书还能起诉吗,可以到当地。桔多多逾期被仲裁了怎么写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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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格局下

在基层调解组织的努力下得以化解

另一方能否再向法院起诉?

该调解协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台风起,车被砸,热水器的锅?

在一个风雨交加暴雨漫灌的台风天中,松江某小区楼房顶部有一个太阳能热水器脱落,刚巧砸中了到小区来访的张三的车辆,所幸未有人员受伤。


经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该热水器是该栋楼中住户李四家里的。张三就要求李四对修车的费用进行赔偿,后通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李四赔偿张三修车费用中保险未赔付的部分(即修车费的30%)、张三来年保险上涨部分以及精神赔偿金300元。其中保险增加费用,张三仅提供了次年的保险费用增加的报价单和计算方式,实际尚未发生。


调解成,纠纷解,咋又法庭见?

经过张三屡次催讨,李四都拒不支付,无奈张三就到法院前来起诉,要求李四赔偿全部修车费用7000多元、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损失。

问题一: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否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要求履行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问题二: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是否还能根据原纠纷提起诉讼吗?

答: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并不排除任何一方再次起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进行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开进行审理。李四到庭后辩称,他觉得原本签订的调解协议有问题。

第一,当天是台风天,李四家的太阳能热水器确实脱落了,但是并不能证明张三车辆全部的损害都是李四家的太阳能热水器造成的,毕竟飞沙走石也不可避免。


第二,双方此前虽然达成过人民调解协议,但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时,张三提供的修车费发票是9000多元的,与本次诉讼提交7000多元的不一致,存在欺诈。目前只愿意支付本次诉讼中原告提供发票金额的30%,对原告诉请要求的全额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皆不予认可。


问题三:如果认为原先签订的调解协议有问题,应当如何进行反驳?

答: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存在欺诈、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你一言,他一语,听我来说理

经过审理查明,李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太阳能热水器脱落产生的侵权责任。李四第一点反驳理由并不成立。

但是,因为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所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李四应当支付张三实际支付的修车金额7000多元的30%,保险增加费用2000元以及精神赔偿300元。

问题四:一般常说“谁主张,谁举证”,张三还没有证明车辆的损害全部都是由李四的热水器造成的,为何李四要承担侵权责任?

答: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即使非主观行为如台风等造成物件发生脱落、坠落造成损害后果,举证的责任也是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问题五:张三的保险增加费用和精神赔偿金都没有实际的依据,为什么还要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答:因为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达成的合意,除有可撤销、无效等法定事由以外,对调解协议签订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终,本案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按照此前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当庭履行了赔偿责任。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大量的纠纷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化解。矛盾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在各类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和解、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遵循两个原则:合法、自愿。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存在胁迫欺诈等非自愿情形,即使对协议本身不满意,也要积极履行。

这里也一并提醒一下大众,虽然坠落物或是装置在房屋的外侧或是摆放在开阔阳台窗台,主人很难进行实时管理,但仍然不能忽略其固定、维护、管理等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这一类物品致人损害,需要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其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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