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肇事三轮车主生病死了,受害人多出骨折。做了手术。现在该怎么办?


2021年正月,老公在自己家门口过马路时被车撞到,肋骨骨折六根,腿部胫骨平台骨折,在医院住了一个月的医院。现在我想说说我们的车祸后续,车主和。车主在住院期间勉强给了三干块钱以后不见踪影,后来打电话说是去外地打工了,等到年底想让交警事故科调解,拒绝调解,一分钱不想出了。到底在不在外地也不清楚,这个先放过,可以起诉。


主要是车主强险,就先跟平安保险公司打交道吧,到六月份的时候,到交警队开出鉴定书,因为联系不到车主,就联系到对方的,公司说可以不做,他们内部可以给个结果。然后就每周一次找保险公司,因为是腿部做的手术,作为伤者来说,就以为伤残鉴定应该在腿部,结果保险员就收集病历,还上门做了一个检查,结论当然是达不到伤残,只老公的误工费和一点的护理费,然后强险医疗费最高18000。


此处不是重点,因为车主不配合出场,沒有三方鉴字,保险公司私赔不了,暂时搁下,偶然机会,老公到医院见他的主治医生,谈到伤情伤残问题,主治医生说,六根肋骨骨折是十级伤残,伤残金也得赔你六七万呀,差点被保险公司蒙进去,后来见到保险员,保险员才承认,我想说的是,保险员不可能不清楚,只不过是想避重就轻,躲避赔偿。


接下来的几个月,又就伤残问题跟保险公司谈,刚开始,保险员要用2020年伤残基数赔,可是明明2021年有新的伤残基数,我们也就是2021年才出的事,又经过多方打听别的保险公司,还是新基数,新基数比旧基数多三千多块钱。给保险员打了几十上百个电话,因为自己也沒时间,想早点理赔算了,当然打电话多数时间保险员在说,等会,稍等,开会,下午吧,明天吧。年底了,我发了一次火,给他打通电话说看到底能不能理赔了,赔不了我就起诉,总算痛快地说可以了,不过在2022年元旦后。


元旦后行不行,我现在也不想纠结了,我去问了下律师,一年的诉讼时效,再不诉讼就晚了,元旦过后,还是找律师起诉吧,保险公司太保险了,想找保险公司赔个钱太不容易了。奉劝有和我们一样遭遇的,还是早点求助法律吧,要不然会被拖死或者被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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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 亲戚是四川的,这浙江丽水出的车祸,亲戚是行人过马路被撞,对方主责。现在人还在医院,已经半年了,保险公司给医院交了10多万。医院让家属这边出院,但我们没钱给医院结账,现在人还没有做鉴定,我们不能把他接回老家,只能让他在那边找个疗养院,但疗养院要先交钱,我们这边没有钱,可以要求对方缴费吗?

  • 住院费一直车主垫付,我是伤者,对方交强险和三者不是一个保险公司。现在就是交强险给了一部分,只给了一万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还有伤残金,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没有,剩下的我是不是可以向三者险平安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平安这只给剩下的两万块钱医药费,其他的不管了。这样是不是不合理??有没有懂得出来说说

  • 亲戚是去年4月份在浙江出的车祸,老家是四川的,车祸后一直昏迷不醒,3个多月后才醒,醒后只能躺床上,不能吃饭,要插胃管,生活无法自理,医院要我们办理出院,没办法,我们11月份给办理了出院,我们没有钱缴医疗费,就给医院签的欠条,浙江离四川太远,只能给他找个养老院先住下,等保险公司赔偿了,在把他接回来。在养老院的费用都是我们自己垫付,然后给他做了精神鉴定,结果是二级,结果出来刚好是1月20几号过年期间。2月1日亲戚

  • 今年2月11日,本人驾车,车辆失控与人行道上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我全责,伤者住院24天期间90%的医疗费用都是由我垫着,伤者出院后医生写明全休一个月后复查,一个月后复查各种照片、CT(钱由我垫)后,医生说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但伤者说头还偶尔疼痛,背也痛,无法上班,医生又开需休息一个月证明,然后又一个月后又过了十天左右,伤者家属通知我可以去保险公司处理该事,伤者本人及家属与我到达保险公司,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伤者有

  • 这个事情怎么应该怎么办呢?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1月某天下午,朋友和他妈骑电动车匀速正常行驶,对方接电话看手机了,双黄线逆行,面对面相撞,造成朋友颅内出血,腰椎裂缝,阿姨小腿粉碎性骨折肋骨断了3根,责任认定书对方全责,朋友没有做开颅手术是保守治疗的,阿姨做了手术,朋友现在因车祸引起癫痫病,视力下降,视物模糊,所有的花销都是自己垫付的,肇事者一共就给了1万元,朋友是做淘宝店和快递代收发的,农村户口,阿姨今年5

导读:车祸发生后,加害方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义务,谁知受害方后来伤情恶化再做手术,还需巨额手术费。4月23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钻探公司再赔偿受害人范士亭13.2万元。2001年5月12日,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某钻探公司的一辆大客车在临邑境内沿一条

  车祸发生后,加害方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义务,谁知受害方后来伤情恶化再做手术,还需巨额手术费。4月23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钻探公司再赔偿受害人范某13.2万元。

  2001年5月12日,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某钻探公司的一辆大客车在临邑境内沿一条公路行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顺行的范某相撞,造成范某左裸关节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钻探公司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不负责任。

  2003年1月,范某伤情痊愈出院。当年3月,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钻探公司赔偿范某医疗费、后期关节置换住院费、人工关节器械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55万元。

  谁知,第二年11月,范某的病情出现了恶化症状,并辗转到多家医院复查,确诊为左裸关节畸形、创伤性关节炎。2005年9月,经申请,法院委托法医机构鉴定,范某需行人工关节转眼换手术,预计手术、器械材料等费用36万元。由于再向钻探公司索赔未果,范某诉至临邑县人民法院。

  “当初,我公司与受害人自愿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且我公司已经按约定一分不少地给付了受害方全部赔偿款!”钻探公司的人说,双方原来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事力。且协议签订后,钻探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受害方无权再到法院起诉钻探公司。被告还认为,范某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既然当初事故鉴定为钻探公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就应承担因给受害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范某认为,当初在交警队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基于当时范某的受伤程度达成的协议,它并不表明受害人不能再因伤病变化再提索赔要求。特别是2003年11月,范某出现的伤情恶化已经超出了当初双方协商解决时所能预料的情况,有关巨额医疗费用受害人实在无力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据此,范某在法定期限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06年11月14日,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钻探公司之间虽然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了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当时范某的伤情不可预见,自2004年11月以来经多家医院诊断为伤情恶化,需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所需费用巨大,钻探公司已经给付的手术器械费明显不足,故对受害人范某提出的被告钻探公司继续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一审判决被告钻探公司继续赔偿原告范某人工踝关节置换手术费等28.53万元。

  一审判决后,钻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根据受害人伤情恶化程度和法医鉴定的新发生医疗费用预算情况,再次自愿达成了本文开头内容的协议,并当天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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