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参保均为城镇职工是什么意思?

省直驻沈阳市(不含县及县级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不包含医疗照顾对象)。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省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省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此缴费的基数,按照规定费率一次性补缴资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以下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以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以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4%缴纳公务员补助;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计入;

45周岁以上按1%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均基本养老金的3.5%计入。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计入;

45周岁以上按2%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均基本养老金的2.5%计入。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中。

45岁周岁以下(含45周岁)

  河北省直公积金全称是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公积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河北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驻石中直单位缴纳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名词解释: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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