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律师?大神。救救我

这是一个值得一读、读了绝不后悔的案例。

这是一封值得期待、期待律师回复的约稿函。

在我与律师这个职业群体的20多年缘分之中,我一直认为,所谓律师,就是这样一群人、就是这样一种职业:他们帮你变被动为主动,助你变复杂为简单,为你化腐朽为神奇,与你挽狂澜于既倒;他们一手握住当事人,一手握向法律之神,借法结缘,依法服务;他们用法律的情怀去关怀一切人,以专业的智慧来帮助一切人。

面对涉罪未成年人,律师们的表现同样优秀,律师们的辩护同样精彩。为“六少年轮奸案”辩护的罗力彦律师,同样是我们许许多多为未成年人体现法律温情、展现法律智慧、呈现专业风采的优秀律师之一。

各位亲爱的律师:为此,我也希望了解关于您为未成年人带来生命传奇、改变人生命运而做出的贡献,还希望听到您写写您办过的案例,讲讲您做过的实例。为了既有可读性,也有故事性,更有探讨性,所以我希望您写得有来龙去脉,讲得有起承转合。同时,还有律师这个群体的喜怒哀乐,律师这个职业的酸甜苦辣……

最后,所有入选的案例将由我本人来点评,然后将首先发表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其次再收录于《绝处逢生——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例集》一书(本书将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负责编辑,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

在本书中,我们将看到,律师是如何运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办案技巧,强烈的责任意识给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辩护的。同时,还将看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如何在律师的帮助下,或者有效澄清了犯罪嫌疑被免于法律的处罚,或者获得了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结局……

总而言之,在律师的帮助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为了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提高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水平,让更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绝处逢生——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例集》热诚期待着您的佳作,期待着您的加盟。

1文章字数原则上掌握在5000字左右为宜(突破作为例外),并请您附上您的辩护词;

2、因为出版周期,请您在 2009915日 将大作发出;

3请将大作发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黄海悠的邮箱:E-MAIL:。联系电话为:010- 

言及于此,其他不再赘述。我们先来读读罗力彦律师所经历、所见证、所辩护的“六少年轮奸案”……

——王平等“六少年轮奸案”辩护纪实

大连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力彦

引言:王平刚满18岁,自小抱有从军愿望的他参了军。入伍后凭借出色的表现,部队领导决定对其予以嘉奖,但就在嘉奖令即将颁发的时候,一张拘留证和一副冰冷的手铐摆在了他面前。事情如此突然的转折是因为发生在一年前的一件事……

初中毕业后,王平和朋友陈涛等六人到当地烹饪职高上学。20027月在学校的安排下,他们开始在一家饭店实习。这家饭店的后厨有一位名叫任倩的女孩。性格开朗的任倩比他们大几岁,工作之余,大家经常一起出去玩。

2003年初,任倩的母亲到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被王平、陈涛等六人轮奸,且已怀有4个多月的身孕。

20039月份,K区检察院以王平、陈涛等六人涉嫌轮奸向K区法院提起公诉。案发时,六个人都未满18周岁,最小的还不到16周岁,就这样六个未成年人轮奸一个23岁成年女子的故事,迅速在坊间流传开来。人们议论纷纷,对这六个犯罪嫌疑人深恶痛绝。

当时,这起案件被定性为特大恶性案件,一些媒体不失时机地把这起案件作为教育未成年人难得的反面教材进行“反思”和“警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法院决定由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

20039月份,我正在武汉参加一个会议,助理给我打来电话,说有一个中年妇女到所里找我,想请我为一起强奸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强奸案件不好办,这是业内人都认同的。因为强奸案件证据除了少数情况能提取到物证,比如精液、精斑以外,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要么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要么就说女方是自愿的等等。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害人一口咬定发生性行为当时是违背了她的意志,被告人的辩解就很难被采信。

因为这种案件的辩点很难找,再加上我正在外地出差,于是,我就对助理说:“你就告诉她,我出差在外地,没有时间,让她尽快请其他的律师吧。”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一周以后回来,正赶上国庆节放假。节后第一天上班,刚进办公室,助理就告诉我,那天找你办强奸案子的妇女又来了。我一听心里有些不悦,就责备助理:“不是让你告诉她我不能办这个案子嘛,怎么过了一周了还没处理完?这不是耽误人家的事吗!”助理说:“我已经跟她讲过了,但她还是坚持要见你一面。”

见面前我心里还在嘀咕,不知道要花多少时间向她解释。正想着,那位中年妇女进来了。出乎意料的是,还没等我说话,她就对我说:“罗律师,我知道这个案子让您挺为难,我就是想见见您。谢谢您,我走了。”一时间,我有些不知所措。回过头,我又数落了助理一通:“你看你,这么简单的事情这么长时间解决不了,这不两分钟我就处理完了。助理是一脸的无奈……

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那位妇女又来了,而且这次还带着一个年龄比她大一点的女人,她介绍说:“这是我姐姐,她的儿子叫王平,两个月前犯强奸罪被抓起来了,我们想请您为王平辩护。”这是怎么回事?昨天不是说好了吗?正想着,只听“噗通”一声,王平的母亲、一个身材消瘦、面容憔悴的女人跪在我的面前,流着泪对我说:“罗律师,我终于找到您了,求求您救救我儿子吧!”我连忙将她扶起。

听了她的哭诉,我才明白事情的原委。原来,儿子王平出事后,她就要找律师。通过四处打听,有人向她介绍说:有一位女律师做刑事案件很在行,而且做过许多未成年人的案子。但是不知道具体名字,也不知道是哪个律师事务所,只听说那位女律师不到40岁、瘦高个,瓜子脸、戴了一幅眼镜。于是,她们全家人商议,由于夫妻俩还要上班,就让王平下岗在家的的小姨负责寻找那个女律师。两个多月的时间,王平的小姨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进去瞧一瞧,专找打刑事案件的女律师,看看特征对不对,直到昨天看见我之后,知道自己可能是找着了。听到这里我才明白,为什么昨天那个女人见了我一面就走了。

面对这样的母亲和家庭,我无法拒绝。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复印了案卷材料。起诉书指控:20028月,王平、陈涛等六个被告人在王平的家里轮奸被害人任倩,并导致其怀孕,王平被列为第一被告人。

我翻看了一下案卷材料,六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都供认不讳,被害人称其与六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是被强迫的。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而只要是两人以上轮奸,将从重处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看到这里,我不免有些担心自己接这个案子是不是有些感情用事。我觉得本案的辩护空间不大,而且听说被害人家里闹得也很凶,社会舆论也都倒向被害人一方。但是,从律师的职责考虑,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当致力于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全方位地提出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能轻言放弃。做律师以后,遇到的棘手案件太多了,每一次遇到困难的时候,我都会告诉自己:努力未必成功,但我仍需努力。

经过认真仔细的比对,我发现了看似完整的证据当中的矛盾,那就是六被告人都承认在王平家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六个人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发生性关系的顺序、姿势上,供述相互矛盾,甚至对被害人当时穿的是裙子还是裤子都无法统一。这是为什么呢?是被告人记忆的错误还是有其他原因呢?

带着疑问,我会见了王平。对我提出的这个问题,王平好久没说话。看到这个刚满18岁,从部队营房里被带到看守所的孩子,我的心 一阵绞痛。我对他说: 孩子啊,你为什么要做这么傻的事啊?王平眼圈发红,对我说:罗阿姨,我错了!其实是那个女的挑逗我们。我们六个人和任倩不只一次发生过关系,有五六次吧,每一次都是她提出要和我们干那个事的。”“那你为什么说只有一次?我接着问道。别人告诉我,说一次能判轻一点。听到这里,我的疑问似乎有了答案,几个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几个人供述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次发生的事情。

会见王平后我一直在想,如果任倩是自愿的,那么她为什么要报案。

王平的父亲告诉我:“任倩怀孕被她妈妈发现后,曾找到我们提出要私了。由于任倩家人提出要30万元,并解决任倩母亲的工作问题,六家轮流供养任倩,这些条件过高而未谈成。

我在想:难道是任倩家在提出私了未成的情况下报案的?助理听到这里,说:“罗律师,任倩的父母也太无理了。你在发表辩护词的时候,把她家提出过高条件要私了的事说给法官听。法官就不会相信任倩的所谓被害人陈述了。”我说:“哪有那么简单,我在发表辩护词的时候提这件事,岂不充当证人角色了?”

200310月的一天,我记得是一个星期二。因为是未成年人案件,法院不公开审理,只允许被告人的监护人参加旁听。当六个未成年被告人被押上法庭的时候,我听到了旁听席上的抽泣声。

审判长法槌一敲宣布开庭,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公诉人向王平等六被告人讯问,接着,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首先由我向王平发问。

辩:你与任倩什么时候认识的?

王:20027月。学校安排我们到饭店实习,在后厨干活,任倩在后厨择菜,所以我们认识了。

辩:你是什么时候当兵的?

辩:在你当兵前四个月里,你一直在饭店实习吗?

辩:起诉指控你们六个人和任倩在你家发生性行为是8月份,这之后到你当兵期间,你见过任倩吗?

王;见过。任倩一直在饭店后厨择菜,整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

辩: 除了起诉指控8月份这一起外,你和任倩还有过性行为吗?

王:有,起码有五六次。

此时,旁听席上一片哗然。可以看出几个被告人家属十分不满, 其他5名被告人也都瞪大了眼睛看着我。我知道他们一定在想“公安机关都已经不追究那几起了,为什么你作为辩护律师还主动要提起,多人轮奸一次,就可以判上10年了,如果轮奸次数多了,这不是把人往火坑里推吗?

在法警的制止下,旁听席才安静下来,我继续发问。

辩:这五六次都是在什么地方?

王:我家、任倩家,还有公园。

王:每次都是我们六个人 。

我又一次听到旁听席上传来不满的声音。。。。。。 我还是接着发问。

辩:每次是谁提出来的?

王:任倩,她每次都说给我们买好吃的,请我们看电影等,让我们跟她那个。

辩:那为什么你在此前只说8月份这一次呢?

王:因为曾有人告诉过我们,只有一次,罪行会轻很多,所以就都说只有一次。

庭审持续了7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走出法庭,这些被告人的家长将他们的不满都发泄了出来,说:“罗律师,你到底是为哪边讲话呀?你这不是在害我们的孩子吗?”他们当着我的面对王平的父母说:“你们找了两个多月,怎么找了这么个律师,赶快换人吧。”我从王平父母的眼神中也看出了他们的不解和疑虑。我没有做任何解释……

在仔细考虑分析后,我做出了一个看似有些冒险的决定——申请传被害人任倩出庭。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无论是犯罪结果还是处理结果都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往往在陈述时会掺杂个人因素,夸大被侵害的事实,所以让被害人出庭可能是一个冒险的决定。

在强奸案中,因为被害人的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不支持律师提出的传被害人到庭的申请。而王平一案,案发时六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任倩比这六个孩子大六岁多,属成年人,心智相对健全。而且通过前面的庭审,本案重要事实部分确实存有疑点如:强奸次数等。审判长可能考虑到传任倩到庭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我的申请得到了法庭的允许。

如何通过发问任倩获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关键是要制定好发问的策略。

著名法学家塞谬尔·雷波维兹说过“盘询就像是法庭里的一颗原子弹,如果运用它的是一位久经沙场的老将,对他的当事人的审判几乎没有什么坏的影响,但是,如果运用它的是一位初学者,盘询的威力可以把被告撞入地狱,或者把一起优秀的诉讼推到九霄云外。这对辩护人真是一个考验。

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要考察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以及告发的原因等作全面的分析。围绕这些问题,我每天都在思考,如何来设计发问提纲。记得有一天到沈阳开会,坐了四个小时的火车什么也没干,只想一个问题,怎么能让任倩在我看似不经意的发问中说出真相。

第二次开庭,我记得又是个星期二。

当审判长宣布传被害人任倩出庭作证时,只见一个个子不高、留着短发、身材略胖的青年女子走进了法庭。审判长向其交代了权利义务之后,我开始向其发问,按照我的发问提纲,第一个方向问题是: 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你是怎么认识王平的?

任倩:他到我们饭店实习,在后厨干活,我也在后厨择菜。

辩:后厨共有几个人干活?

任倩:除了我和他们六个外还有三个职工。

辩:他们六个人和职工们相处得怎样?

任倩:挺好的,整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

辩:这几个实习学生在后厨主要干什么活?

任倩:洗碗,切菜等,大部分时间都是帮我择菜。

辩:他们一直帮你择菜吗?

任倩:他们1月份走的。

辩:他们在后厨实习了多长时间?

任倩:半年,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1月份。

辩:这期间你一直在那儿工作?

任倩:是,一直在后厨。

我发问的语气一直很平和,好像邻家人在和任倩唠家常。

相信法庭一定听明白了,任倩自称8月份被轮奸,可是此后和王平他们还在一起工作,没有任何异常……

按照我的发问提纲,我转到了第二个方向:关于事后被害人的态度。

辩:王平也是1月份离开饭店的吗?

任倩:不是,他11月份当兵走了。

辩:王平参军之前,他是否送给你礼物?

任倩听到这儿,一脸的怒气:“礼物?他什么也没给我。倒是我给了他200元钱。”

辩:你为什么要给他钱?

任倩:他跟我要的,说他当兵要走了让我表示表示。

问到这里,大家也应该听明白了。王平是在200211月到部队的,而任倩报案时称自己被轮奸的时间是2002年的8月份,显然任倩给王平钱应该是在她所谓的被轮奸之后……

事后,王平的妈妈说我:“罗律师,你平时说话声音挺响亮,但是在向任倩发问的时候怎么声音不大,而且态度还那么好,一脸的温和?”这其实也是一个技巧,就是向对你抱有警惕的被害人发问的时候,应当避免情绪化,不要态度蛮横、语气强硬,甚至讥讽嘲弄、尖酸刻薄,而是要用平和的语气,用谈话式的风格向他们发问,可能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我再次转移发问思路:关于报案原因。

辩:你被他们强奸后,告诉你家里人了吗?

任倩:没有,我怕他们生气,让他们丢脸。

辩:后来他们知道了吗?

任倩:我怀孕了,被我妈发现了,我就跟她说了。

任倩:她非常非常生气。

辩:你是几月份告诉你妈的?

辩:这期间你们采取了什么措施没有?

任倩:我妈当时想私了,不想把事情闹大,怕我以后没脸见人。

辩:你妈把问题解决了吗?

任倩:我妈说没有搞成,后来就报案了。

发问到这里,应该说很顺利。可是,本案的关键是看性行为当时是否违背任倩的意志,当然我们不可能直接从任倩那里得到“同意”或“我愿意”的答复;那么,要想推翻她的陈述,只能从细节入手。有些细节是被害人没有准备的,旁敲侧击,穿插迂回,让她在无准备、不经意间露出破绽,所以这是一个关键的发问。

我充分利用了会见王平时,曾无意间获取的一个细节,围绕这个细节,精心的设计了我的发问。

辩:王平是在他家什么地方强奸的你?

任倩:他们把我扳倒在床上,一个人把我胳膊,一个人把着我的腿,我动不了,王平就上来了。

任倩:没有,只有床单。

辩 :那你是躺在床单上吗?

任倩:不是,那上面还有个枕头。

辩 :枕头上还有什么?

辩 :枕头上为什么要放手纸啊?

任倩 :怕把枕头弄脏了。

脱口而出的一个“我”字出卖了任倩自己。旁听席传来的“唏嘘”声,使任倩意识到掉入陷阱里了,但是她想改口已经晚了。

辩:审判长,发问完毕!

一旦你获得了你想得到的答复,马上结束发问或转换与这个问题完全没有关系的其他问题移转被害人的注意力。当你已经获得了满意的答复,切忌重复这个问题或强化这个问题,那是最愚蠢不过的。因为,你等于在给被害人纠正的机会。

这一天的法庭调查又进行了六个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第三次开庭还是一个星期二。

我当庭宣读了王平父亲的证言,证实任倩的家人在任倩报案前曾找过王平的父母要求私了的经过。其他几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举证完毕,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在发表辩护词时,我强调指出,不能因为任倩怀孕报案,且一口咬定被强奸,就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要综合考察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的分析。

庭审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通过向任倩发问已经证实:任倩和王平等自20027月相识,直到王平当兵这四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关系一直很好。8月份,任倩和王平等人发生性行为后,还在一起工作,任倩没有任何异常。11月份王平参军入伍前,任倩还送给他200元钱,而据王平当庭说,他们与任倩发生性关系有五六次之多,而每一次都是任倩提出的。

本案案发的原因是不正常的,如果任倩真的是被王平等人轮奸的话,她和家人为什么不及时报案,而是在案发以后四个多月才报案呢?真正的原因是任倩的母亲向被告人家里提出私了未果的情况下才报案的。这一事实有王平父亲等被告人家属的证言、任倩的陈述予以印证。

综观全案,辩护人认为王平在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王平等人和任倩发生性行为没有违背任倩的意志,王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双方辩论了大半天,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都有理有据的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

辩论结束后,六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案的开庭审理到这里就结束了。每一次开庭,不仅仅考验着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家属也是一种巨大的折磨。怎么也忘不了,当警车押着六个孩子离开法院驶向看守所时的一幕,只见孩子的父母跟着警车跑,边跑边哭喊着自家孩子的名字,一直跑到实在跟不上,看着警车消失在路的尽头,他们才绝望的停下脚步,有的跪在地上,有的仰天哭喊,发出那撕心裂肺的呼唤。那一幕幕场景让人刻骨铭心、难以忘却……

陈涛的奶奶知道了孙子被关在了看守所,经不住刺激撒手人寰了;还有一位被告人的母亲经受不住打击和压力而疯了,整天在街上乱跑……

一起强奸案让几个家庭陷入命运的漩涡,我们都在期待,期待着一个公正的判决。

20043月的一天,又是一个星期二,一个难忘的星期二。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六名被告人无罪。

诚如本案被告人王平的委托代理人罗力彦律师所言,从律师的职责考虑,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当致力于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全方位地提出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直到判决生效为止,不能轻言放弃。每一次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我都会告诉自己:努力未必成功,但我仍需努力。

但就本案来看,只要努力,总是会有回报的。

罗力彦律师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问:问出本案的第一个突破点。既然是轮奸,为什么还能接二连三持续发生?发生了五六次的轮奸案,显然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二问:问出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既然被害人自称8月份被轮奸,可是此后半年时间为什么她和王平等被告人却还能在一起工作,而且没有任何异常?

三问:问出了事后被害人的态度。既然是轮奸,被害人为什么在半年后被告人去参军时还能给他200元钱以示送行?

四问:问出了本案的报案原因。既然是轮奸,为什么还能互相私了?原来是因为狮子开大口,目的没有达到而选择报案。

五问:问出了本案的关键,那就是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任倩的意志。作为一位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律师,她当然知道不可能直接从被害人那里得到“同意”或“我愿意”的答复。那么,要想推翻她的陈述,只能从细节入手。有些细节是被害人没有准备的,通过辩护人旁敲侧击,穿插迂回,让被害人在无准备、不经意间终于露出破绽。于是,关于“谁放手纸”的问答就这样成了本案辩护人获得重大突破的经典细节。

通过这一系列发问,辩护人就顺理成章地确定了这样的辩护思路:不能因为任倩怀孕报案,且一口咬定被强奸,就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要综合考察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的分析。

最后,辩护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认为,被告人王平在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王平等人和任倩发生性行为没有违背任倩的意志,所以王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然而,本案的辩护人罗力彦律师最让我钦佩的还不完全是在发问中展现的专业技巧和法律智慧,而是通过本案的发问她站在一个更高的视角和更远的眼界。在罗力彦律师看来,我们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绝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条文,更不是一次简单的行动,而是实实在在的沟通、明明白白的关爱、清清楚楚的理解、真真切切的努力。

由此,我们看到了本案的最高意义。


  “无论犯下何种罪过,死刑犯作为生命个体,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依然是弱者。”孙中伟说。

  孙中伟律师被媒体称为“死刑辩护第一人”。 7年来,他接触过几十位死刑犯。二审结果宣布之后,有人大小便失禁,有人整天形色枯槁、吃不下饭。有些人甚至希望早点死,不断地尝试自杀,结束煎熬。

  孙中伟的工作,便是努力为被告人争取希望微茫的“免死之机”。他认为保障死刑犯权利的,应该是一种尊重生命权的机制,而非任何人的恩赐。

  人的权利是一个整体,只有当死刑犯的权利都得到充分的尊重,人权才能真正惠及所有民众。

  对律师孙中伟的“客户”而言,一根烟,远胜任何见面礼。

  并非所有人都能享受这项权利——幸运的人可以随意抽,有的则只能点1、2根,还有人碰都不许——盖因他们身处的看守所,有着并不统一的规定。这些“客户”大部分是一、二审均被判死刑的囚徒。死刑复核前与律师的会见,意味着最后一线生机。

  这群生命进入倒计时的人,对死亡的态度颇为坦诚:将50多克毒品掺假做成1000多克的贩毒者周海涛,跪下痛哭:“叔叔救救我,我不想死。”;醉酒杀害女大学生的退伍军人陈海军,入狱后主动提出捐献所有器官,会见时烟一根接一根,反复表态 “想为被害人的母亲养老送终”;而杀害初恋女友的底层青年林宇豪,则贪婪地吞吐烟雾,随后难过地自言自语:“烟抽完了可以再点上,人枪毙后是否可以再次轮回?”

  孙中伟记忆中最漂亮的死刑犯——三个孩子的母亲,为幼子治病而运毒筹款的新疆人艾丽波斯坦,得知对面坐的并非提审人员,而是为她辩护的律师时,突然抬头,无意识地露出“欣喜的目光”。

  那是渴望活下去的光亮。

  “无论犯下何种罪过,死刑犯作为生命个体,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依然是弱者。”孙中伟说。

  7年前,死刑两审终审制出现了微妙的“例外”。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决定死刑犯生死的最后一道程序,在权力下放地方27年后重归最高人民法院。同年2月27日,最高院公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以核准或不予核准死刑为原则,以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慎重。

  现行新的《刑事讼诉法》第239条规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最高法可以直接提审,有权直接改判。

  这意味着地方不再掌握最终的生杀权。

  据官方资料显示,2007年死刑复核的不核准率达到15%,2008年达到约10%。目前每年都大约维持在这两个数字之间。

  他的工作,便是为被告人争取那“10%-15%”的机会。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死刑犯意味着一个符号或数字。

  早年在地方做过缉毒警的孙中伟,有复杂的体悟:“当时一些地方公安系统流传这样一句话——‘酱油不是油,啤酒不是酒,犯人不是人’。”一位老警察曾告诉刚入行的孙中伟:“做警察最大的遗憾,是没有亲自侦破过命案,亲自抓捕过死刑犯。”而结案率纳入考核指标与“命案必破”的行政指令,在实践中时有存在。

  80年代,为扭转社会治安的混乱,我国的死刑罪名不断增加,从1979年的28个急剧跃升至1997年的68个。

  1996年,全国性的第二次严打期间,毕业于法学院的孙中伟开始了警察生涯。那时候,收容审查所未被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依然存在,警方提审的询问笔录及法律文书上,仍称犯罪嫌疑人为“人犯”。“与各地同行交流时发现,警方违法办案、侵犯嫌疑人,法院接到地方领导打招呼、审理受干预的现象,是出现过的。”他说。

  4年后,他在拿下律师从业资格证的第二天辞掉公职,进入了憧憬已久的律师行业。

  实际上,他的职业生涯是与我国死刑辩护领域一同起步的。

  在当时一家省司法厅直属的律所,他包揽了指派下来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一审判处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家人无力聘请律师的案件。这类案件资深律师一般很少亲自办理,基本都由新人独立完成。

  当时,死刑案件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二审和死刑核准,绝大多数并不开庭审理,指派的被告援助律师一般“只是走个过场”。结案后,律师能领到省法律援助中心400元的办案费。后来孙中伟在《死刑改判在最高法中》一书回忆,“法院其实也不希望法律援助律师太认真”。

  他那年承办的三起案件,一审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起杀人案,被告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被判死刑,属程序违法;一位贩卖纯度极底毒品的被告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属量刑不当;一个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抢劫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畸重。据理力争之下,三案二审最终改判。

  孙中伟至今难忘,一位援助律师曾在开庭后现场手写辩护词;而另一位则在庭审过程中,修改其顾问单位的合同。

  在一些大城市,不少律师事务所是不办理刑事案件的。如法谚所言 “国家对公民个人的战争”,既不赚钱,又有风险。作为“刑事辩护皇冠上的明珠”,死刑辩护整体处于少有问津的状态。

  当时死刑复核这最后一道程序,某种程度上已流于形式。哪怕直至今日,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一书介绍,内部知情人士估计,80%以上的死刑复核业务并没有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介入率不足20%。

  对2004年来京发展,苦于找不到案源的孙中伟而言,冷门业务死刑辩护却是一片 “蓝海”:竞争不激烈,业务范围相对较窄,短期内的成长空间大——只不过操作难度相对高。

  这一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们看到了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充分保障的可能性。

  随着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这样的冤案,不断出现,社会舆论开始了广泛的质疑和反思。用孙律师的话讲,活下来的人得以洗冤,却也付出了多年自由与牢狱之苦,“而那些没能活下来的人呢”?

  2007年之前,关于死刑复核是否重归最高法,收权还是不收的争论,几近白热化。 “一些地方事实上是不希望这个被权收上去的。”他解释,“失去这一‘工具’,意味着自己控制力的减弱。”

  即使法官,也会有“人性的弱点”。“案件有无重大影响”实际上是法官的主观判断——面对被害方上访的压力、地方党委政府的“维稳压力”,一些不该适用死刑的案件被判死刑,“通过牺牲被告人的生命,来换取社会的所谓稳定”。

  孙中伟认为,收权本意之一,便是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捍卫司法公正。

  3 “可死可不死的”,杀还是不杀?

  这个常人眼中看似荒谬的选择题,过去实践的回答往往是:杀。

  按照《刑法》第48条第一款对死刑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孙中伟认为,不能只看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还要考虑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但孙中伟有着切身体会,死刑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重刑化趋势,“宁可违法从重,不愿依法从轻”。

  2008年,孙中伟接手一个被告人的委托:农民工刘伟阳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撞死正在执勤的警察张建国,一审二审两次被判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而2010年4月1日,二审驳回了刘伟阳的上诉,那天正好是愚人节。

  为提高改判的可能性,孙中伟联系了我国一位刑法研究的泰斗和最高法、最高检察院的专家,进行论证,结论是一审、二审的罪名认定及适用死刑不当。随后,他向最高法递交了一份律师意见书,请求将本案不予核准。

  法庭之外,一些细节值得关注:张建国因公殉职后,被市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全市召开表彰大会,号召全体警察学习。据孙中伟估计,其家属共收到捐款及抚恤费用约200万元。刘伟阳家人一直希望得到张家人的谅解,争取从轻处罚,未果。一二审期间,张家多次上访,强烈要求判处死刑。

  此外,当地政法委也给同级法院很大压力,希望“顶格处理”,要求判死刑。

  万幸,最终刘伟阳没有成为“因醉酒驾车获得极刑的第一人”。

  现阶段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是:可杀可不杀的(有罪,但罪不该死,本可以判处死缓的案件),不杀。但孙中伟眼中,这本身就是个病句:杀与不杀都可以,那杀了,法官没错;不杀,是法官的恩赐——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死刑复核法官,为什么一定要“不杀”呢?

  而“杀”,却有充足的理由:可以减少数倍的工作量,可以表明自己严格执法和廉洁,同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一旦不予复核发回重审,不仅会增加一二审法院的工作量,还会影响原承办法官的评优升职,不利于协调与一二审法院的关系。

  “在我了解的死刑案件中,真正不核准的,很少属于‘可杀可不杀’的,大部分是‘根本不该杀’,‘杀了就是错案’。”他描述,“只怕杀错人,不怕错杀人。”

  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过往表现和被害人过错等酌量情节,在公检法机关面前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孙中伟戏称一些判决书中的用语为“八股文”: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更久远的年代,一句话几乎经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这些措辞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干扰。孙中伟描述,用普通犯罪工具砍了一刀,也往往被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在一起因妻子偷情,而用锤子砸死第三者的命案中,法院称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哪里体现出卑劣了呢?”孙中伟反问。

  甚至很多二审判决书中的用语,照搬一审。他评价:“办案人员缺少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机械执法,这是一种傲慢。”

  最让他遗憾的是2006年底,死刑复核权即将上交的最后几个月时光。他采取的是手段是拖延时间,争取让案子延期至第二年。那段时间,一些死刑犯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充满了期待,不时有人问他“这是真的么?”、“是不是要像外国那样了?”

  但一些地方采取了“加速办案”的手段,集中判决、执行了一些死刑案。

  有些人,没能迈过这个“坎”,带着无尽的怨恨离开人世。其中一些甚至认为,“国家是故意的”。一些家属在独生子女被执行死刑后,连年不断上访,一到重要节庆或会议期间,便成为当地有关部门的重点照顾对象。

  “一个人死了,让几十个人仇视社会。”孙中伟摇摇头,“法律的权威来自它的公正性,而不是残酷性。”

  死刑复核律师的遭遇,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死刑犯权利的缺失。

  “我们有史以来,从没有让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会见过死刑犯。” 2010年3月8日,温州某看守所的一名警察告诉孙中伟。 “死刑复核就是走个程序,是二审等待最高法签发死刑执行令的一段时间”。

  他还说,此前曾有律师请示最浙江省高法也没有同意。该警察甚至现场给浙江高法打了电话,证实所言非虚。

  孙中伟第一次遇到 “会见难”的问题。实际上,复核程序的办案机关是最高法,高级人民法院无权审批。他把电话打到了最高法,得到的答复是“看守所属于公安部管,如果他们同意,我们不禁止”。从早上一直僵持到下午6点,孙中伟提出“要向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反映”后,才得以会见。

  孙中伟认为,法律上没有禁止死刑复核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明文规定,会见是属于律师也属于死刑犯的一项权利。

  目前,死刑复核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同样有没明确的司法解释。前者,孙中伟一般通过与一二审律师联系,复印部分卷宗。后者在实践中,法官是希望律师能够通过调查获得新的证据,以便查明事实真相的。

  约见死刑复核法官,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进步过程。

  以前,孙中伟都要到位于南四环小红门的信访接待室申请约见。在那里发生过令他痛心的场景:曾误以为一个衣着邋遢、穿着拖鞋的男士,是来上访的死刑犯家属——然而对方同样是位死刑复核律师,没有公文包也没有卷宗档案,攥着一圈纸就来了。

  后来,大厅门口设立了“律师通道”,意味着他“再也不用夹杂在上访户中,排很长的拥挤队伍通过安检”了。一次,经过据理力争, 他得以在位于北花市大街的最高法办公大楼约见法官。后者告诉他,这是他们“三年来第一次在办公大楼内接待律师”。

  相对律师,死刑犯本人可能面临更不可控的侵权。

  首当其冲的便是刑讯逼供。公检法三机关,对于以这种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都有排除义务。孙中伟曾在《死刑改判操作指引》一书中,以警察杜培武杀妻案为例阐述:杜在法庭上展示了自己的伤痕和血衣,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很大,但遭到法官的严厉斥责——直到真凶被抓,才免逃一死。“人民警察尚且如此,如果换做普通公民,其处境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审讯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侦查机关存在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后才开始录音录像,或以设备故障为借口推脱的可能性。所以这个“司法毒瘤”目前还未能彻底杜绝。

  (实际上,被视为“铁证”的口供,也曾被孙中伟“推翻”过。吴国华故意杀人纵火案中,他发现没有一个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吴国华为实施人。能证明吴国华杀人、放火过程,只有其自己的供述,且有多处没能达到“供证一致”。最终最高法裁定此案不予复核,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目前,还存在一个“死循环”的怪圈。两年前,孙中伟办理的一个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地方高院拖了一年后,发回一审院重审。一审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一个五年前的案件,又回到起点。接下来,地方法院可能会再次判死刑,再次上报最高法复核。

  孙中伟认为,原因在于地方各方都在规避“被害方的压力”。 其根源在于,最高法未能直接改判,造成下面“踢皮球”。但对被告人而言,只能在超期关押中遥遥无期的等待,造成“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获得公正审判的诉讼权,聘请律师、不受非法问讯以及与临刑前与家属会面的权利,是死刑犯最为基本的权利。孙中伟更愿意称之为“作为人的权利”。

  最后一点,孙中伟有深切的感受。不久前,一位当事人找他为死刑复核阶段的儿子辩护时,才得知已经签署了死刑执行令。一些并非当地的死刑犯,其关押地与亲属相隔较远,法院在死刑执行前一天或几个小时,才通知家属——甚至一些法院在执行完死刑多日后,才通知家属去领骨灰。

  此种情况中,没人知道从签署执行令到执行死刑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

  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中,可供利用的条件是:“无人收敛或家属拒绝收敛的,死刑犯自愿或经家属同意利用的”。孙中伟认为,若会见权无法保障、死刑犯是否属自愿捐赠情况不明,该“盲点”可能会造成“最后的基本权利受侵”。

  他希望《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告人“最后阶段的人权”。

  “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做到少杀、慎杀。”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作为保留死刑的少数国家,中国可判死刑的罪名绝对数量居世界之首。2011年初,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票据诈骗罪、走私文物罪、盗窃罪等13项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占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从死刑名单中取消。有分析认为,与以往“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相比,此举“迈出的步子很大”。

  作为亲历者的孙中伟,也明显感觉,最高法的法官们法学理论水平明显高于地方法院。早在2007年之前,最高法通过从地方法院遴选优秀法官、各政法学院选调教授和社会公开招考等方式,吸收了大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不少人是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研究生获或博士,对法治有着一定的信仰。而原来的刑事审判庭,从两个扩充到五个。

  这一切都在为行使收回死刑复核权做人力准备。

  通过各方努力,以及最高法体制内的力量推动,接待律师的场所也发生了改变:一些庭室可以在办公区的会议室、办公室接待死刑复核律师,后来最高法死刑复核大楼专设了一个接待室。约见法官的途径已经基本通常。

  不少法官在听取律师当面陈述时,为其倒水,耐心听取意见。他们更关注于案件证据和事实上的硬伤,并希望律师能帮忙多做一些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工作、劝被告人家属努力赔偿,以缓和社会矛盾,真正实现结案事了。

  而他同时体会到,死刑复核领域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所有死刑复核案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未解释是否包括视频提审。在法官工作压力巨大的前提下,为了提高效率可能会选择这种远程的方式。孙中伟认为,为了避免“节目录制”、“表演”出现的可能性,应确立直接问讯的原则。某次,为了能让法官亲自提审,他曾有意无意的透露,犯人关押地是个旅游观光的好地方,最终得以如愿。

  此外,目前的复核程序中,并未提及对死刑犯的法律援助问题。据孙中伟统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不予核准率明显高于没有律师的。当被告人家属没钱委托律师时,法律援助是必要的。是否听取被害人一方的意见,也未纳入复核程序,不利于公平正义。

  而因行政色彩导致的程序封闭性,会招致“不透明”的质疑。2013年,经过多方呼吁,死刑复核在新刑事诉讼中写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

  孙中伟律师有一个理想化的期望:通过改革与设计,将死刑复核这一性质定位尚不清晰的程序,完成诉讼化,使死刑案件实现“三审终身制”。

  当这条路走得再远一些时,他希望人们能够思考这样的问题——死刑,这一剥夺生命权的最严苛的刑罚,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美术的功底,对做导演是非常有帮助的

  宁浩1977年出生于山西,父亲是一名钢铁工人。他从小就不是一个“安分守己”的乖学生,和“好学生”挂不上钩,但放任不羁的成长经历却成为他日后创作电影的重要积淀,也让他描摹小人物的手法格外生动。

  杨澜:说说你小时候的街头故事?

  宁浩:我从小生活在太原,太钢子弟。街上白晃晃的,没有树,阳光晒得人都黑黑的,蹲在路边上,一排人抽根烟、聊天、打扑克,干各种不靠谱的事。

  杨澜:你是不是一个帮派的领袖一类的?

  宁浩:没有,我做不了领袖,我努力想奔那儿去,结果发现不是那块料。

  杨澜:做过冒险的事吗?

  宁浩:都是小孩嘛,那时候就是恶作剧呗,点着辣椒扔到老师的垃圾道里什么的。

  宁浩:就是那种干辣椒。点着了放在垃圾道里,整个楼就进不去人了。给我10块钱让我去买春联,我一般都会把10块钱买炮仗,然后就到别的楼梯,等着别人贴完了之后,再给揭下来。

  童年的宁浩学习成绩平平,又喜欢恶作剧,是个让老师头疼的学生,但这并没有妨碍他特长的发展。在所有的艺术形式中,宁浩最先喜欢上的是画画。他对美术的兴趣可以追溯到三四岁的时候。绘画让他第一次感受到专注爱好的乐趣,也让他第一次经历人生的挫折。

  杨澜:好像你最早迷恋的是美术吧?好像是在病房里边,跟其他小女孩一块看小人书吧?

  宁浩:是,住院嘛。住院之后没什么事干,那时候都有小人书,开始描。

  杨澜:还记得是哪本小人书吗?

  宁浩:《西游记》。

  杨澜:那一套画得特别好,特别细白,描得特别好。

  宁浩:后来就特喜欢画画,后来考上山西省电影学校以后,就觉得生活突然有希望了。觉得有一种别的可能可以选择,所以就特别热爱这件事儿。

  杨澜:后来什么原因让你没有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

  宁浩:我考大学的时候体检,发现是色弱,就是视力的一种缺陷。红绿会有,很复杂的情况下有时候有点分不太清楚。

  杨澜:要和这个爱好分手的时候,就像热恋的时候,跟恋人分手一样吧?

  杨澜:你怎么形容当时的感受?

为什么我会在第一期选择“庞氏骗局”这个概念?因为我在今年接到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也可以说是有史以来影响最恶劣的相关案件,就是全国有数十万的聋哑人被集资诈骗的案子。

就像我刚才说的,聋哑人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如果我说让你来投资5000块钱,然后一个月后给你利息5170块,你干吗?

大家都知道这根本就不可能,投资回报率100%以上,哪有那么大的好事?但在这些聋哑人当中却成为了理所当然。所以我才以庞氏骗局为内容,制作了第一期的普法视频节目。

当时我没想到一播出会引起国内、特别是国际上一些媒体的关注,也引起了社会上一个比较大的反响。当时有一些学导演专业的同学给我打电话说,帅呀,你那个视频犯了一个大忌。

我说,什么大忌?他们说,你那个视频画面中左边一个你、右边一个你,中间还有动画,你让人眼睛往哪看呢?

我说我又不是傻子,我肯定知道啊。但为什么还要那么做呢?原因很简单,我只有用这种卡通的形式才能真正把他们带入进来,配合自然手语的同步翻译,让他们能真正看得懂,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当然,仅仅做普法视频也是不够的。很多人会问我全国到底有多少个手语律师?目前在我们国家30多万的律师当中,除了我现在“不要脸”地站出来了,其他的我不清楚,但我一个人如何能应对全国2700万的聋哑人群体?那是杯水车薪,不可能的。

所以为了更有效地服务不在重庆范围内的聋哑人群体,我们在线上制作了这个“帮众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它是由帮众律师App演变而来的。

当时我们做的App功能很简单,就是文字解答,一问一答。后来我发现聋哑人的文化水平确实很低,他们没有那个阅读能力,理解不了,所以效果很差。

而且虽然这个服务对聋哑人是全免费的,但后台的制作团队以及律师团队不是免费的,我挣钱也不易,所以坚持一年零七个月之后,实在是坚持不了了。

后来我们在以前的App版本上进行改良,制作了这个“帮众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线上视频一对一的方式来进行法律咨询和解答,很直观,用手语就可以让聋哑人看明白。

而且为了让这个平台和后面的团队能够运行下去,这个公众号开始收费了。怎么收费呢?按照我们重庆市司法局的规定,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是每小时200到2000元人民币。我们为了帮助聋哑人只算了成本费,就是两个小时39.9元。

这个服务上线以后很火爆,许多聋哑人排着队前来咨询,每天我们的手机就是不停地响着“当当当”的提示音。

不过,虽然利用了互联网,我一个人也不可能做到这件事,所以我必须要扩充自己的团队。最开始我试着把我们所里那些律师、实习律师全部拉去学习手语。

但是经过近半年的学习,我一检验,发现一点用都没有,完全不能交流。那怎么办呢?我突然想到,也许只有聋哑人本身才能真正了解聋哑人想要什么,才能了解聋哑人目前的一个状况、水平、环境等等是什么样的。

于是我就向全国各个高校发布了聋哑人大学生招聘启示,从近百个聋哑人当中挑选出了五位,组成了一个团队,然后对他们进行为期一年的魔鬼式训练,教他们法律知识。

事实证明聋哑人学法律是可行的,他们是学得懂的。这五位聋哑人在这一年当中配合我,协助我,通过互联网线上线下给聋哑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平常的普法,起到了莫大的作用。

第二点,这五个聋哑人也报考了今年的司法考试。你们听过聋哑人考司法考试吗?恐怕没有。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这五个聋哑人哪怕只有一个人过线了,他也将会成为我们国家前无古人的第一个聋哑人律师。

很多人要问了,唐律师,他即便做了律师了,在法庭上他也听不到法官说的是什么呀。其实我招的这五个聋哑人是有特色的,他们代表了两类群体。

其中三个人戴上助听器是有听力的,而且也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准确来说,他们就是处于健全人和聋哑人界线中间的人,他们成为律师就会是聋哑人最好的服务者。剩下两位精通普通话手语和自然手语,所以我这个团队是精了又精。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这个律师团队为全国的聋哑人群体目前所做的一些事情。说到这一点我也想吐个槽,自从今年4月份到现在,我总共接受了300多家媒体的采访,而且每一次采访我说的话几乎都一样。

其实我心里面是很痛苦的,不信你试试同样的话说300遍。这些记者反复都要问,唐律师,你成为网红以后生活上有什么不同?首先第一,我要纠正一下,我不喜欢网红这个头衔和名称。第二,我更不喜欢出名。

很多人就说,你不愿意出名,那你还老接受媒体采访,参加这个活动那个活动的,今天还来一席讲,那你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不是的,其实这个并不矛盾。

我愿意痛苦地把同样的话说300遍,愿意接受每个媒体的采访,不是因为我想出名,而是因为我想抓住每一个机会将聋哑人的现状告诉大家,让社会上所有的人关注到这个被遗忘的群体。

除此之外我还想通过我,通过我做的一些事情,能够“勾引”到大家,能够“勾引”到社会上的一些有志之士加入到我们这个团体当中来,我们一起为聋哑人这个团体解决困难,让我这个“唯一”终将不再是唯一。

另外,我在此也呼吁国家成立一个独立的手语翻译协会,对涉及聋哑人的司法审讯录像进行鉴定,不让手语翻译成为“事实上的裁决者”。

这个协会还可以对手语翻译进行培训,让他们去学习法律、医学等专业术语,制定翻译的规范,让聋哑人也能跟健全人一样,正常维权、就医,而这也是构成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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