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新公司购买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新公司购买成
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
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
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我们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
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新公司购买成
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或简称“双飞公司”)及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茂晟公司”)的委托,对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新公司购买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资产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21年 12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
估。现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新公司购
买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资产,需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茂晟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存
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茂晟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其中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无形资产为企业的商标、专利、软件等。于评估基准日 2021年 12月 31日企业评估
范围内资产总额账面价值 1,617.32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1年 12月 31日。
五、评估方法:成本法。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2021年 12月 31日,浙
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新公司购买成都茂晟滑动轴承
有限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市场价值为 6,310.92万元人民币(含税),金额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壹拾万玖仟贰佰元整。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
使用期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
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新公司购买成
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中水致远评报字 第 号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新公司购买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资产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
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 12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1、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497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18号
注册资本:12127.68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0年 8月 15日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无油润滑复合材料、滑动轴承系列、轴承专用模具和
设备、金属结构件、金属组合件的生产、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
2、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T6AG8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柏合镇)翠柏路 168号
注册资本:3688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17年 6月 27日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轴承、轴承材料、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评估的被评估单位为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即委托人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
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本次评估委托人 1双飞公司与委托人 2茂晟公司拟成立新公司购
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资产评估明细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
1.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原材料主要为轴瓦等成
品构件;产成品主要为企业生产完成的轴承、连杆瓦、主轴瓦、止推片等产品及附件;在产品主要为企业正在生产但尚未完工的产品以及成本费用。存货的特点是数量多、品种多,主要分布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文柏大道168号厂区内。
2. 固定资产,主要为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
备。机器设备主要为轴瓦生产线、材料生产线及各辅助设备、计量设备等;运输设备主要为办公用车;电子设备主要包括办公电脑、投影仪、摄像头、厨房设备、空调设备等。设备的特点是,重量大,数量多,主要分布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文柏大道168号的厂区
及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吉路8号厂区
3. 无形资产,主要为企业拥有的商标、专利及软件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
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
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
素,在本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评估委托时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1年12月31日。该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
(二)该评估基准日为被评估单位会计月末报表日,便于资产评
估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
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成茂晟司(2022)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
十六号 2016年 12月 1日起施行);
2.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6号,自
2017年 6月 1日起施行,2019年 1月 2日财政部令第 9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10月 26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12月 13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号发布,2017年 11月 1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号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50号,2011年 10月 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 12月 29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3月 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 10月 17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 第 306号 ,2009年 12月 30日国务院第 95次常务会议通过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8月 23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 4月 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651号)(2014年 5月 1日起施行);
13. 《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1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
9.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0.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1.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
12.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5.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设备购置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
3.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
1. 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 被评估单位 2021年度审计报告;
3. 企业提供的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原材料采购、市场销售等企
4. 企业提供的部分合同、协议等;
5. 企业所处行业地位及市场竞争分析资料;
6. 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和规定;
7.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8. 2021年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9.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第 12号令);
10. 评估基准日近期的《网上车市》、《汽车之家》、《
汽车网》、《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价格资讯;
11. 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及工程资料;
12.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到的其他资料。
1.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2.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
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4.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 2020》(中评协〔2020〕31号);
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
6.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 1号》;
7. 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8. 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资产评估机构
收集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和市场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涉及企业的实物资产及无形资
产。实物资产涉及存货类资产和设备类资产,存货类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无形资产包括企业账内外全部商标、专利及软件等。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等有关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对于企业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目前市场中无法获取类似资产组合或单项资产的可比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目的是基于企业申报范围内资产进行单独评估,该资产组合构成的收益难以界定和量化,该资产组合的收入以及成本无法准确分摊,故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法。
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申报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各项资
产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项目的评估目的是双飞公司以成立新公司购买被评估单位资产,收购方案确定的评估范围为经审计后的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针对各单项资产评估,适用成本法。
结合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本项目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八、 各资产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原材料账面价值由购买价和合理费用构成,对于原材料金额及账
面单价分摊不正确的部分,以核实后的原材料在基准日近期的入库均价计算相关税金后确定评估值;对于盘亏的原材料,评估为0;对于
账面价分摊正确,周转相对较快,随用随购买的原材料,在核实其购置价与基准日市场价值是否相符的基础上,考虑企业的合理费用,以实际数量乘以含税账面单价确定评估值。
(2) 产成品(库存商品)
对于产成品,首先根据盘点结果以及账面记录,确定产成品在评
估基准日的实存数量,其次通过了解相关产品的销售市场情况和公司在市场的占有率,确定产成品的销售情况和畅滞程度,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产成品以其含税售价为基础确定评估值。由于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高于其账面成本,按扣除销售费用、销售税金、所得税费用以及一定比例的净利润后计算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含税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营业税
金及附加率-所得税费用率-净利润率×r)
其中: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含税营业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率=营业税金及附加/含税营业收入
净利润率=净利润/含税营业收入
所得税税率=所得税/含税营业收入
r为一定的扣除率,畅销产品为0,一般销售产品为50%,勉强可
销售的产品为100%。
企业在产品包括正在生产但尚未完工的产品以及成本费用等,本
次在了解在产品内容的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成本的核算和归集进行了核实,企业成本分摊、归集基本正确,由于在产品不能计算约当量,按成本法进行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计算税金后确定评估价值。
(二) 关于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
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对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车辆采用成本法及市场法进行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设备类资产评估值含增值税。
A、机器设备重置成本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
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在设备购置价的基础上,考虑该设备达到
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各种费用(包括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及资金成本)综合确定。
重置全价=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前期费用及其他
费用+资金成本+增值税
对于购置的小型设备,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
价格+运杂费。对于一些运杂费和安装费包含在设备费中的,则直接
用含税购置价作为重置价值。
⑥资金成本:资金成本的计算基础为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
调试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合理建设工期,按照评估基准日一年期LPR作为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增值税=(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前期费用及其他
费用+资金成本)×增值税率
本次评估对设备成新率的确定采用年限法与现场勘察法,分别测
算理论成新率和勘察成新率,并按40%,60%比例加权求和确定其综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现场勘察成新率×60%
根据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已使用年限、使用频率和强度、日常
维护保养等情况,参照同类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依据现场勘察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判断其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确定其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勘察成新率是将设备按功能(或价值)分成若干部分,分别进行
勘察鉴定,再将设备各部分的现场勘查成新率与其按功能(或价值)所占整台设备的权重,加权求和,确定整台设备的勘察成新率。
将理论成新率和现场勘察成新率按40%,60%比例加权求和确定设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现场勘察成新率×60%
部分已超过理论使用年限但仍正常使用的设备,由资产评估专业
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对资产的各主要部分进行技术鉴定,并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状态、维护修理情况、资产的生产效用、技术进步等情况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来判断被评估资产的成新率。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车辆重置全价由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其他费用确
车辆重置全价=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其他费用
以企业所在地汽车经销商报价确定。
车辆购置税税率10%。
通常来讲,其他费用包括验车费、手续费、车牌费等,成都市目
前上述费用为车辆500.00元。
2. 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车辆成新率的确定:按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2/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
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对使用时间较长、无法询到同型号全新车辆市场价且存在活跃二
手交易市场的车辆采用市场法评估。
在近期二手车交易市场中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
具有较强相关性、替代性的汽车交易实例,根据估价对象和可比实例的状况,对尚可使用年限、尚可行驶里程、交易日期因素和交易车辆状况等影响二手车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修正,评估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车辆行驶里程修正系数×车辆使用年
限修正系数×车辆状况修正系数×车辆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车辆交
比准价格=(案例A+案例B+案例C)÷3
车辆市场法评估值=比准价格
同时对车辆各组成部分进行必要的勘察鉴定,若勘察鉴定结果与
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新率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最终成新率。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再进行调整。
D、电子设备重置成本法
1. 电子设备重置全价
电子设备的重置全价为设备的含税购置价。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
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重置全价,一般生产厂家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
重置全价=购置价(含税)
采用年限法确定电子设备的成新率。
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三) 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
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为收益现值法。因为技
术的开发本身就是对未来的投资,其价值最终是用未来的回报来体现的。收益现值法的关键是要界定委托评估技术类所产生的未来收益,这通常是采用分成收益法来进行的。分成收益法应用中,借鉴国际贸易中的分成基数与分成率的匹配关系,有两种具体的计算方法,即净收益分成法和销售收入分成法。本次评估经综合分析决定对茂晟公司的技术资产采用销售收入分成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中的分成法,即首先预测技术类资产生产的技术产品在
技术资产剩余的经济年限内各年的销售收入;然后再乘以适当的销售收入分成率;再用适当的资金机会成本(即折现率)对每年的分成收入进行折现,得出的现值之和即为委托评估技术类资产的评估值,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其中: P —— 无形资产评估值
K —— 无形资产销售收入分成率
Ri—— 技术产品第i期的销售收入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评估,由于商标申请时间较短,仅用于茂晟所
生产产品的标识,本次评估对商标专用权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商标专用权评估值=商标形成成本+商标申请成本(或续展成本)
+商标权维护成本+利润+相关税费
九、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实施了评估工作,本次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由本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人代表商谈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
和委托人以外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人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本公司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
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该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
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了资
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
1. 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
2. 要求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
明材料以签名、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
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4. 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
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我们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
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 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
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2. 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
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
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4.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
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
审计机构与本公司在各自工作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审计
机构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1. 成本法的主要工作,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
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测算方法,估算各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成本法的测算结果。
3. 对成本法测算结果进行分析、补充、修改、完善,在综合分
析价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终评估结论。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本公司内部对
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初审后,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沟通。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对评估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然后重新按本公司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后,由本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向委托人提交。
1. 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
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
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
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本次资产持续使用假设为原地继续使用,指处于使用中的被评估资产在产权发生变动或资产业务发生后,将按其现行用途及方式继续使用下去,在原地继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论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1. 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
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 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汇率、税率等
3. 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
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4.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
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资产账面总额为 1,617.32万元;评估
后资产总额为 6,310.92万元(含税),评估增值 4,693.60万元,增值率为 290.21%,增值原因为:
1、机器设备的评估中,评估原值增值的原因:企业轴瓦生产线
(T1-T5,A1-A2)为法拍进口二手设备,且单项设备中有 495项均
为法拍设备,购入价值极低,甚至部分设备无账面价值,企业设备大部分为专用设备,现行市场购置价较高,然其原始入账价值为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二手设备价值,评估时假设为正常市场相同性能设备购入,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工业制造业加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原材料、运费、人工成本的上涨,造成机械设备的购置成本增加,故评估原值出现大幅增值。机器设备评估净值增值原因:评估原值大幅增值,故造成评估净值增值。
2、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原因主要为:
(1)企业申报的表外专利技术无账面价值;
(2)账面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仅仅反应无形资产取得成本,由于
无形资产成本与价值的弱对应性,账面值并不能反应专利技术价值,专利技术为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折现值大于取得账面成本,故造成无形资产评估增值。
3、除上述原因外,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均为不含税价,本次以含
税价对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其口径差异亦为增值原因。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
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
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成都茂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
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估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
核实工作,对所发现的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可能的充分披露,本次评估未发现存在产权争议事项,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四)资产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本次评估未发现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五)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
(六)评估资料不完整的说明
本次评估未发现重要评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情形。
(七)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曲轴止推轴承拉油落料 复合模 |
轴瓦油槽加工机的自动 送料装置 |
轴瓦激光打标机的自动 输送装置 |
轴瓦倒角自动定心夹紧 装置 |
截至评估基准日,茂晟公司共有20项表外无形资产,均为专利,
表外无形资产信息如下:
一种轴瓦合金板料 的双面铣加工装置 |
轴瓦精镗自动取料 机械装置 |
一种轴瓦双面打磨 装置 |
轴瓦自动送料校平 装置 |
一种轴瓦带材的清 洁装置 |
一种轴瓦清洗定位 防窜装置 |
井式退火炉用材料 码垛装置 |
一种轴瓦精镗专用 刀具 |
一种轴瓦自动线废 销清理装置 |
(十)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十一)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
1.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
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2. 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十三)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
评估结论是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受本机构资产评
估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
得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
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及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
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用。
(六)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
开媒体,需经得本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一
年,即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使用有效。当
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四、 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形成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
(本页无正文,为签名盖章页)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1. 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4.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5. 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6.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告(号)(复印件);
8.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 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10. 资产评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