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性比很多传统毒品、合成毒品都强 对还是错?

  芬太尼属于阿片类物质,芬太尼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均为芬太尼的衍生物,是人工合成的强效麻醉性镇痛药,药理作用与吗啡类似。

  目前有报道的芬太尼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约60余种,目前我国已列管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等23种,涵盖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的全部芬太尼类物质。

  毒性:吸食芬太尼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副作用是瘙痒、恶心、呼吸抑制;由于此类物质药效较强,极少量的摄入即可对人体造成伤害乃至危及生命,美国已出现上万起滥用芬太尼类物质致死案例。

  在低剂量摄入后,它们主要产生类似吸食苯丙胺类药物的兴奋作用;在高剂量摄入后,则产生类似吸食麦角酸二乙胺(LSD)和麦斯卡林的强烈致幻作用。长期滥用该类物质导致精神错乱的案例也已有出现。

  滥用症状:该类物质具有兴奋能力强、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一次大量使用会导致心动过速、血压上升、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甚至可以引发抽搐、脑中风致死。长期滥用则会导致多巴胺能神经元发生退行性病变,使滥用者精神错乱,出现妄想和抑郁等症状。

  滥用方式:苯乙胺类物质已达上百种,多是粉末口服,2,5-二甲氧基苯乙胺的衍生物类一般吸附于类似邮票的纸片上含食。

  哌嗪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一般为苯基哌嗪或苄基哌嗪的衍生物。与甲基苯丙胺、MDMA等药物相比,该类药物的兴奋和致幻作用比较温和,且持续时间更长。

  滥用方式:常以聚会药物出售,多是片剂和粉末,主要通过口服吸食。我国在片剂毒品中有检出过哌嗪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其外形和标识与MDMA片剂十分类似,据称吸食后的感觉也与其接近。

我国积极应对新型毒品管制的国际难题

毒品是全人类的公害,毒品问题治理事关人类前途命运。

当前,全球毒情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不容乐观。特别是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来势凶猛,已在一些国家大规模流行滥用,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4月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面对这一国际性难题,中国政府将于5月1日起对芬太尼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既是提前防范和应对化解新型毒品问题带来的风险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参与全球毒品治理、维护世界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体现。

完善立法体系和提高监管水平

中国曾饱受毒祸之害,深有切肤之痛。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禁毒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完善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对芬太尼类药品实现整类列管,将会涉及一些法规内容的调整。对此,国家卫健委副主任王贺胜介绍说,首先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同时,引入“类物质”概念,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不仅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将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据王贺胜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毒品管制的目的,除了严防滥用以外,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合法医疗需求的影响,减少对临床必须使用保障的影响。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陈时飞指出,在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论证过程中,将重点采取三项措施:充分评估论证整类芬太尼物质具体品种和潜在的合法用途,增强预见性;科学鉴定芬太尼类物质涵盖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以免影响合法医疗使用;制定例外的规定,如果发现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领域的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

全面提升新型毒品监测预警、现场查缉、检验鉴定和危害评估水平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中国毒品问题治理的创新性举措,为我国禁毒领域深化改革、完善发展带来机遇。”刘跃进介绍说,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大量的文献调研、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在4个月内就完成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法定程序。特别是经过充分论证,科学界定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管制范围的广泛性、可扩充性,又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及其他合法用途的影响。

刘跃进介绍,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公告公布实施后,我国将加快推进毒品实验室建设,开发通用型现场快速筛查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制定芬太尼类物质检验鉴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推进基于可疑物质和谱图分析的芬太尼类物质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监测预警、现场查缉、检验鉴定和危害评估水平,为日常监管和执法打击提供科学高效的技术保障,确保整类列管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

对于有的国家质疑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监管不严”的声音,刘跃进回应指出,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管控非常严格。中国执法部门曾经侦破过数起非法加工和向美国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的案件,都是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连,以伪装、夹藏等方式通过国际邮包输往美国,但数量极为有限,不可能是美国的主要来源。

在立法上实现对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以后,刘跃进强调,相关主管部门将主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取得实效。首先就是要部署排查清理,尤其是重点地区生物医药基地和化工园区,查清排除非法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风险点。清理互联网涉毒信息,切断不法分子网上联络交易渠道。同时,督促物流寄递公司落实实名寄递、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部署海关重点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提高查验比例和频次,有效拦截芬太尼类物质走私出境。

据悉,相关部门将系统梳理涉芬太尼类物质违法犯罪线索,组织专门力量破案攻坚,侦破一批制贩和走私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案件。

制贩和滥用芬太尼类物质是一个国际性问题,仅依靠一国之力难以解决,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中国政府愿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研究、积极应对芬太尼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这一国际难题。”刘跃进表示,我国将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情报交流和个案合作,联合侦控走私案件,追上家、打下家,最大限度地摧毁跨国贩毒团伙网络,切断走私贩运通道。

有媒体指出,美国日前已经传唤了数名中国籍人士,罪名是他们与芬太尼类物质的走私有关。对此,刘跃进回应说:“提到的这些案件以及涉及的一些人,实际上是中国执法部门和美国执法部门一直在联合侦办的案件,而且合作得非常好。”但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发现这几个人有触犯中国法律的情况,美方也未提供这几个人触犯中国法律的证据。这个工作双方仍然在进一步合作、侦查。

截至目前,关于芬太尼类物质涉及的案件合作,中国主要是与美国执法部门在这个领域开展情报交流、信息共享和案件联合侦查,工作进行得顺利。刘跃进介绍说,其他相关国家,特别是欧洲的国家,在芬太尼类物质以外的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侦查打击方面,与中国也有一定程度的合作,特别是在加强情报交流、共享信息、联合侦查等方面,合作的情况也不错。中国政府将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和配合,共同应对芬太尼类物质对全球的挑战。

  呈网上网下融合态势

  2017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016件,比去年增长11.4%,其中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747件,非法持有毒品案130件,容留他人吸毒案135件。

  从案件审判情况看,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受雇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依然明显,累犯及毒品再犯比重较大,以贩养吸、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情况较为突出。涉网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伴随着新型交际平台的普及,毒品犯罪呈现网上网下融合,线下线上同步态势。通过传统的邮寄、物流、快递贩卖、运输毒品的情况依旧突出,通过新生的“闪送”方式贩卖毒品的情况开始出现并占有一定比重,使得毒品犯罪更加隐蔽、更加迅速,加大了打击难度。

  据了解,目前毒品犯罪各阶段的分工更加细化,各环节均呈现出网状结构,涉及大宗毒品的贩卖、运输,多采用雇用他人的方式,隔断了犯罪人员与吸毒人员的联系,增加了查处难度。

  而合成毒品在吸毒人群中蔓延和滥用,毒性强、易致幻,极易诱发次生犯罪。有的吸毒分子驾驶机动车上路肇事肇祸,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有的吸毒后实施杀人、放火等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有的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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