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实行已两月,离婚的人真的变少了吗?

在我国,“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如何理解和适用“离婚冷静期”,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条规定中的“三十日”,即为当前引起各界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冷静思考期,是指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认为确实需要离婚的再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既是冷静思考期,又是离婚准备期。当事人既要认真思考是否必须离婚,也要思考离婚后生活怎样安排、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

“离婚冷静期”会激化夫妻矛盾吗?

“离婚冷静期”会导致离婚困难吗?

“离婚冷静期”夫妻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有变化吗?

“离婚冷静期”为何成“社会热议题”?

“离婚冷静期”之所以成为“社会热议题”,可能是如下因素所致:

  • 人们的法律需求与立法之间的反差。在婚姻家庭立法中,“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大多数人们的法律需求,人们普遍关心的主要是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所造成的离婚难与结婚难的救济路径、离婚标准、离婚财产分割等。

  • 防止极少数草率离婚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冲突。草率离婚在离婚中毕竟是极少数,为了防止极少数人草率离婚,影响了大多人的简便和效率,致使很多人难以接受。

  • 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以及“冷静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了解乃至误读。

其实“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化是一个逐步推进的历史过程

在中国,“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化是一个审慎推进的历史过程。

1994年,民政部在制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时,便融入促进夫妻冷静思考离婚事宜的意图,设置了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止了“离婚审查”制度,并强调对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与此同时,接续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还细致明确了各类家庭财产的归属原则,个人经济能力的增强也削弱了子女抚养问题对离婚意志的钳制。

“即到即办”式的协议离婚程序虽然保障了离婚自由,但却极难克服任性离婚现象的发生。

而面对纷至沓来的离婚“热潮”,不仅自2010年始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立离婚冷静期的提案,一些离婚率高发地区的民政部门也尝试着通过设置婚姻调和工作室、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甚至要求离婚需提前一周预约等手段以延缓夫妻冲动式办理离婚登记的速度。

同时,一些法官也发现,即使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也不乏见当事人任性离婚的案例。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国一审审结的336万余起离婚案件中,77.51%的离婚诉由都是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感情不和”,婚后2~7年“理性不足”的婚姻磨合期就是离婚诉讼的高发期。

因此,应对轻率离婚苗头的滋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启动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试点改革,部分地方法院开始向明显存在任性表象的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通知书”。

2018年7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自此,“离婚冷静期”作为司法机关落实宪法有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的创新工作机制正式实施。

但是,显而易见,当事人若提起离婚诉讼,往往意味着夫妻矛盾已激化到难于使双方都同意继续“冷静”的程度。

并且,如若在诉讼离婚程序中设置先行的“冷静期”,也有可能会放任本已激化的夫妻矛盾在此期间继续恶性发展。

设立“离婚冷静期”具有警示效应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直接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即以防止草率离婚为目标,以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为防范对象。

设立“离婚冷静期”具有广泛的警示效应。即向所有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该条的辐射效应与警示效果超越了其直接功能。

正确认识“离婚冷静期”与离婚率的关系。“离婚冷静期”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而草率离婚只是提高离婚率的因素之一,但不是主要因素。因而不能对“离婚冷静期”降低离婚率期望太高,更不能把“离婚冷静期”作为降低离婚率的“神丹妙药”。

“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对真正需要离婚者,并不能阻止其离婚。至于离婚率的高低,则有多重因素构成,包括当事人的政治与经济地位、婚姻价值观,社会风气影响等因素。降低离婚率要综合治理,单靠“离婚冷静期”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与对象

“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仅限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协议离婚当事人,即凡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者,均适用“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对“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还有不少人存在误区。比如有人提出在“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强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双方所得财产算不算共同财产?债务算不算共同债务?一方意外死亡,遗产如何分配?等等。

“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概括为“三不变”与“三不得”。

“三不变”:一是夫妻身份关系不变;二是财产关系不变;三是子女抚养关系不变。

“三不得”:一是不得侵害对方人身权利;二是不得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三是不得拒绝履行其他家庭义务。

因而,在“离婚冷静期”强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则应按“婚内强奸处理”。

至于在“离婚冷静期”所得财产、一方所负债务、一方意外死亡等,都应按夫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

“离婚冷静期”的终结与失效

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对协议离婚产生分歧无法协议离婚,或者出现了不能协议离婚的法定事由,如在“离婚冷静期”,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采用诉讼离婚解决,“离婚冷静期”自然终结与失效。

整合多方力量帮助夫妻利用冷静期克服离婚冲动

当然,目前“离婚冷静期”还只是原则抽象的法律规定。要使这一规定有效发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作用,便不能简单任由已达成离婚合意的夫妻自行“一冷到底”,而应整合多方力量帮助夫妻利用冷静期间克服离婚的冲动。

因此,至明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围绕冷静期间家庭纠纷化解工作的需要,配套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与操作细则。

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度全国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为181.4万件;

《2018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该年度协议登记离婚的夫妻达381.2万对。

由此,不难预测,“离婚冷静期”入法实施后,家庭纠纷化解工作面临的时局新变化是:

  • 一方面,矛盾化解服务的社会总需求将大幅增长;

  • 另一方面,更多的纠纷化解实务将不再与诉讼相关联。

进而,既往配合家事审判机制改革而建立的“司法-行政-社会”相结合的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是:它将进一步融合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合作力量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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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在到底有没有冷静期?

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为自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并已经对、财产以及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条款是什么?

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这五个步骤: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首先,离婚冷静期设定为30天;

其次,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而请求撤销的业务。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及副本各一份,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综合上面所说的,冷静期是专门为设置的,只要是提出就需要受三十天的限制,在双方协商好之就可以先到民政部门登记,等过了冷静期之后就可以办理,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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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蔡君彦

随着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离婚程序中“增加30天冷静期”也从民间热议正式走入百姓生活。“离婚冷静期”落地后,夫妻协议离婚要经历相对“漫长”的过程,有没有人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郑州市办理离婚登记态势“冷”下来了吗?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联系郑州市民政局及婚姻登记机关,通过数据来品一品、看变化。

记者从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到,系统数据显示,从今年1月4日开始上班至3月18日下午,该婚姻登记处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960多对,已办理离婚登记410多对,已过冷静期、等待办理离婚的有120多对,还在冷静期内的有400多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有9对……具体来说,金水区1月份有364对夫妇提出离婚登记申请;2月份,申请的有338对,有138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月1日至18日有267对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有276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截至目前共有9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历史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月4日至3月18日,金水区的离婚人数为1596对,2020年同期受疫情影响,共办理离婚登记为463对。

对此,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郑建刚表示,由于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离婚相关数据的统计周期与以往不一样,加上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要求下,无论是提出离婚登记申请还是办理离婚登记,都需要提前网上预约,因此,今年截至目前的统计数据,与去年、前年同期的离婚数据“并没有太大可比性”。

再来看郑州市的数据。记者从郑州市民政局了解到,2021年1月4日开始上班到3月15日,郑州全市共有7677对夫妇申请离婚登记,已办理离婚登记2200对,尚在冷静期的有3556对,已过离婚冷静期、在办理期的有1495对,期间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共有54对,在办理期没来办理、离婚登记已失效的有159对,此外有15对由于相关原因不予受理。

“因为有30天离婚冷静期,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后,今年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发证从2月4日才开始。”工作人员介绍说。

相比之下,2019年1月4日至同年3月15日,全市共办理离婚登记8422对,如果从2019年2月4日开始算,2019年2月4日至同年3月15日,全市办理离婚登记4686对。在疫情防控形势特别严峻的2020年,当年1月4日至3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为2476对。

在婚姻登记机关一线工作人员看来,目前来看,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除了“离婚冷静期”的影响,还有提前预约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以往,当事人想办协议离婚,只要材料齐全,直接来就能当场办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现在办离婚环节增加了,当事人还需要提前网上预约,预约上后依次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后过了30天冷静期,再预约到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加上婚姻登记机关为做好疫情防控对预约名额也有一定限制,对离婚登记的申请和办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总体来说,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当事人在婚姻出现危机后冷静思考,在减少冲动型离婚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具体影响有多大,需要时间来进一步验证。”郑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提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人们在追求婚姻自由的同时,也不能把婚姻当儿戏,“需要保持对婚姻的神圣感,都需要冷静慎重,懂得珍惜。”

在这方面,《民法典》也可谓用心良苦,在增加30天离婚冷静期的同时,还通过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推进婚俗改革等多种举措,为婚姻保驾护航。

“离婚冷静期”,怎么个“冷静”法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离婚登记经过申请、受理后,就进入了30天的冷静期。在30天的冷静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届满后的“第二个”30日内,男女双方可以在任何一个工作日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过后双方还向离婚的话,就要重新开始申请……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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