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水电户名能证明承租权?

兹有号商铺房,经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双方协商同意承租方(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租赁期间必须遵循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证明

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意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佛山市***有限公司,将佛山市***号铺转租给佛山市***店使用,面积

平方米,转租合同期限在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期内有效。

位于市区村号楼层号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属先生所有,该房由先生承租,具有分租或转租的权利。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兹同意[租户]将承租位于[地址]的用房转租给[被转租人]经营使用,作为产权人,同意并认可[租户]与[被转租人]其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的效力,并保证[被转租人]在协议期内的合法使用权。

第5篇:商铺转租证明范本

门面转租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商铺转租证明范本,欢迎阅读!

商铺转租证明范本【1】

兹同意________将承租位于________的商业用房转租给________作为居住使用,作为产权人,同意并认可________与________其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的效力,并保证________在协议期内的合法使用权。

商铺转租证明范本【2】

本公司将位于金阳高新区西部研发基地2号楼第7层(2)1-7-4的房屋面积102.46平方授权于贵州黄果树国家公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租,授权期限为20xx年1月22日起至20xx年6月13日。本公司认可贵州黄果树国家公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租户签订的租期不超过授权截止期的任何租房协议。

大唐桂冠盘县四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商铺转租证明范本【3】

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意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佛山市***有限公司,将佛山市***号铺转租给佛山市***店使用,面积 平方米,转租合同期限在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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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集体)土地同意转租证明

XXXXX(填贵公司名称):

XXXXX(集体土地拥有者)拥有位于XXXX(具体地址),土地面积为XX亩/平方的合法所有权。并已将该土地租予XXXXX(租土地给贵公司的一方)有限公司,现同意该公司将其中的XXX亩/平方土地转租予贵司(租期为XXX),由该公司与贵司签订相关租赁合同。

因该土地为XXXXX(集体土地拥有者)所有,不能提供土地产权证。

特此对以上情况进行证明。

第7篇:关于同意商铺转租经营的证明

关于同意商铺转租经营的证明

为便于经营,现同意将**东路38号商铺转租他人经营。在转租期间,由原租人继续履行与我单位签订的《广州市租赁合同》。

1、转租方(原承租方)于2013年6月23区138号租赁的门房,因个人原因于年月日将房屋转租给承租方。经房主同意,将多缴的水电费(电表数由至)退还给转租方,并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房主与承租方重新订立合同关系。且告知承租方此房屋到期日为2014年6月23日。

2、从转租日起,水电费重新计算,租赁时的电表数为:在承租方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房主同意,不得私自转租或改变房屋结构,由承租

方造成的房屋损坏,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由承租方引起的法律责任将由承租方

5、因承租方造成的失火或其他人为损坏,承租方应按照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6、此租约于2014年6月23日到期。如承租方想继续租赁此房屋,在同等条件

下,房主优先租给承租方。但租金需另行商定。

7、本房屋出租的租金不包含水电费用,水电费用需另外缴纳。

8、此合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由三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将金江小区8号地块独商8-1号商铺转租给第三方。

(1)陆其军承租金江8-1商铺,向业主盛情转租,业主

同意转租。租期和租金维持原合同。

(2)如第三方转租涉及业务申请及营业徐嘉忆双方配合

(3)租赁期满,第三方需提前2个月向业主提出续租申请,如继续出租该物业,则第三方在他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李学军系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E1-725号商位的承租人,使用面积17.85平方,租期2009年11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现因经营原因,将该铺面转租吴建英,特此申请。

申请人:李学军 2012年10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位于闽侯县上街镇歧安村学生街23号店铺转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租凭地点: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歧安村商业中心。

第三条:保证金、租金、管理费等

1,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楼层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2、乙方应在每个月1日前向甲方缴交以下费用(房屋租凭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每月管理费______元。

3、电费、水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损耗、区内路灯分摊另计)。次月15号前应交清上月的水电费。

1、甲方负责在小区内配备消防设施、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2、甲方负责制定《歧安商业中心综合管理规定》和商业中心的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歧安商业中心综合管理规定》,对商业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甲方负责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员(如值班员、清洁工、电工、水工),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经营程序。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不得经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的相关项目。

2、乙方完全自愿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歧安商业中心综合管理规定》(见附件)和商业中心的其他管理制度,以保证小区的正常运作。

3、乙方在承租楼层之后,应在开业之前办理好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不得无证经营。乙方必须自行办理商业中心内自己的财

4、乙方要做好所承租楼层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楼层内使用明火的炉具,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并因此导致商业中心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楼层内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

6、乙方负责保管,维护楼层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7、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楼层、设备、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8、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楼层进行内部装饰、装修,应将装修设计方案报知甲方,批准后方能施工。乙方迁出时,楼层内所增设的一切的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赔偿。乙方在商业中心内张贴宣传品或设置广告,

应按商业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甲方统一规划。

10、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亨有、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于解除

1、乙方在租凭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还甲方。

2、在租凭期内,乙方不得将楼层店铺的承租权转租、转让、寄押给第三者。如发生以上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店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违约责任。甲方按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的50%退还给乙方(不计息),其余50%保证金无偿归甲方所有。

3、如应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楼层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1、甲方未按期交付出租楼层给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租金。

2、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商业中心被国家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勒令停业造成乙方承租店面在承租期间不能营业,15天内免收租金,15天以上甲方相应补偿乙方由此造成的部分直接经济损失。

3、乙方在租凭期内违约或人为损坏小区建筑物、设施的,先以保证金赔偿,保证金如不足以赔偿时应补足差额: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应在5天内补足原保证金数额,如不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租金、设施费、管理费和水电费等乙方应缴费用,乙方应如期缴交,否则每延期一天,按应缴总费用额的每日百分之一在加收违约金,延期二十天,除必须缴清所欠费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楼层,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乙方如违反商业中心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6、乙方如擅自改动、拆除楼层的建筑构造、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楼层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一个月内不得擅自停业、空置、歇业累计超过五天(寒暑假除外);不得将承租楼层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承租楼层进行非法活动。如乙方由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再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8、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在续租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楼层,并将存放在楼层内的可移动财物搬走,三天内不搬走,视为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1、租凭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须致使乙方连续停业达25天以上,方计入甲方减免收乙方租金的范围,否则乙方应正常缴交租金给甲方),若因灾害影响连续两个月还不能使用该楼层的,则作本合同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在租凭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继续承租,乙方须在租凭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租凭合同。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其他租户。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转租方): 地 址: 电 话:

乙 方(承租方): 地 址: 电 话: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转租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租办公场地及车位情况

1.1 甲方转租给乙方的办公场地坐落于 (以下简称“该办公场地”),建筑面积总计 平方米。该办公场地为精装修。

1.2 甲方转租给乙方的车位位于 。 第二条:交付日期及转租期限

2.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该办公场地及车位。 2.2 转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转租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该办公场地转租租金每天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均租金为人民币 元﹙不含发票费﹚,车位租金为人民币 元/个/月,租金由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打入该办公场地及车位所有权人即业主银行账户。

3.2 该办公场地物业管理费每月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均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到物业公司自行缴纳,并将发票传真给业主。

3.3办公场地及车位首次转租租金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需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次租金人民币 元﹙该期

间租金甲方已经向业主缴纳过﹚。乙方向业主首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 年 月的前五个工作日,首次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以后以叁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于每期第一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3.4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缴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该期间物业管理费甲方已向物业公司缴纳过﹚。

第四条:装修、家具补偿及其他费用

4.1 甲方同意在该办公场地转租给乙方后,将装修及家具予以保留,以供乙方直接办公使用。

4.2 装修及家具保留范围: 。甲、乙双方对此无异议。

4.3 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对甲方装修该办公场地及配置家具的损失补偿。

4.4乙方在全部支付完上述4.3条所述款项后,即取得对该办公场地装修及家具的所有权。在租赁协议到期或终止后,乙方有权对该办公场地的所有装修及家具自行处理。

4.5甲方应将与该办公场地装修及家具使用有关的文件资料提供给乙方,涉及需保密的资料除外。

4.6 乙方在转租期内所用的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物业公司或国家相关部门缴纳,因欠缴或迟交上述各种费用而引起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此引致业主损失,乙方需负责赔偿。

5.1 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缴纳定金人民币 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协议未能履行,定金不予退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承租该办公场地,则双倍返还定金。

5.2 乙方应将相当于叁个月的该办公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金额的押金人民币 元,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押金当日,将业主开具给甲方的押金收条提供给乙方,无需再向乙方重新开具押金收条。乙方应妥善保管该押金收条,否则自行承担遗失或毁损等不利后果。

5.3 乙方应于上述2.2条转租日期到期或者在转租期满前与业主协议终止合同后,持业主给甲方开具的押金收条向业主要求退还全部押金。

第六条:保证责任及权利

6.1甲方保证对于本协议之转租行为,已经取得该办公场地及车位所有权人即业主的同意。

6.2 乙方保证,其将严格遵守甲方与业主所签《租赁合同》及《车位租赁证明》的约定,在转租期间向业主履行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转租及转借、不得改变用途、合同终止后将该办公场地恢复原状等。

6.3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甲方与业主所签《租赁合同》及《车位租赁证明》所约定的原甲方应履行之义务。

6.4 乙方有权向业主主张甲方在《租赁合同》及《车位租赁证明》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7.1如乙方未能按照上述3.3、3.

4、4.3及5.2条之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装修补偿费用及押金,每日按逾期支付部分款项的0.5%计算逾期支付罚金。如乙方逾期5日未能向乙方全部支付完装修补偿费用及押金,甲方有权另寻其他承租人并与之订立转租协议,乙方仍需承担逾期支付罚金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

7.2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向业主支付租金或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应按照甲方与业主所签《租赁合同》及物业公司之规定,自行承担支付滞纳金等责任。

7.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租赁该办公场地及车位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7.4 如乙方未能信守上述第6.2条之承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甲方与业主所签《租赁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处理规定等,对业主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1 因履行该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8.2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处)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协议订立于 年 月 日。

转租方(甲方):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1-1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号__室的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全部/部分)即__号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约____平方米。

1-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均参照甲方与原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2-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赁合同/前一个转租合同)的租期。

2-2转租期满,本协议效力终止。乙方若续租,需和原出租方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需甲方居间介绍,甲方须善意履行。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总计为___元。(大写:__千_百___拾___元___角整),并支付元为押金,使用现金支付,共计___元。

4-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宽带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根据原出租方的意见办理结算。

本转租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处理转租关系优先适用,甲方和原出租房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条件对乙方同样具有约束力。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甲方签字:(出租人)乙方签字:(承租人)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现经双方协商。就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目前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6号楼一层6-3棋牌室有偿转让给乙方经营,乙方承担此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及房租(每年十二万),及营业执照租赁费用(每年九千六百元)。 甲方于2 014年7月10日将此房屋及房屋内设备(麻将桌9张、柜机空调2台、壁挂式空调1台、冰箱1台及墙上附着物)并保证可以正常使用。甲方在转让后将不承担此棋牌室的一切债权债务,也不承担乙方在承租过程中的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由于乙方违法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费用:转让费40000元、租房押金5000元,月日至 月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正常使用该房屋营业执照,没有使用期限,乙方不承担甲方在2014年7月10日之前的任何债务。

转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西安羿钢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受转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1.1甲方依法承租位于西安市文景路西侧、凤城八路北侧之间的原盐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商业用房(海璟世纪城),出租方同意甲方将上述商业用房分割后部分(下称“房屋”)转租给乙方。

1.2 甲方转租给乙方的房屋的具体楼层区域、边界详见附件一:《房屋分布图》

2.1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租赁合同。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为餐饮、娱乐,乙方承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期自年日起至月止,共计10年1月20天。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租期。

3.2 免租期(装修期):50天,自日起至月日止。

3.3 计租期:自年月年月整。

3.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房时,则租赁期、装修期日顺延。

3.3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于转租期届满前10日内将房屋交付甲方。在《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继续承租房屋的,应于

转租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4.1 甲方转租给乙方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55元/平方米(以上面积为暂定面积,实际以房产管理部门测量数据为准)。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12个月)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为:以上年度租金为基础上调5%。

4.2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乙方交房前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房屋交付满一年(12个月)届满60日前,支付第二年租金,以此类推。

4.3租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

4.4 本合同正常履行,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租金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5.5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含房屋租赁税,不含主管政府部门和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规定的应由乙方缴纳的工商、税务、治安、环卫等费用,也不包含乙方应另行支付的如公共卫生费、治安服务费等费用。

五、其它费用和履约保证金

5.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通讯费、网络使用费用、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期向相关收费部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乙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5.2乙方使用房屋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保证金为第一年租金的30%)。本合同终止,乙方结清各种费用和款项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如乙方未结清各种费用和款项,甲方有权将该保证金先折抵乙方债务,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按时支付押金和租金后有权使用本房屋。

6.2 承租区域内的装修费用及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6.3 乙方对承租区域内的装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并提前向甲方和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内部装修设计施工图,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需要维修的,属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需要维修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维修通知后,维修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七日。

6.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转租期间,甲方或出租人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4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有关租金减免问题,根据当时情况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6.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按《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乙方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6乙方装修方案应符合商业用房整体布局效果,保持与商业街整体风格一致,装修设计方案应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必要时由甲方报经出租方、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以维持整体布局效果及商业街整体风格的统一性。

6.7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6.8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房屋,并有义务保证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如乙方违反,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6.9 乙方应注意防水、防火,如因乙方过失造成水灾或火灾,乙方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相关经济赔偿。

7.1在转租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再行转租。

7.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7.3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相关有效证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供甲方核对。

7.4租赁期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合同进行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8.1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及时返还房屋,并签署交接单。乙方拒绝或迟延返还租赁房屋,每拖延一日,乙方须按日租金标准(月租金除以30日计算)双倍按日支付占用费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不再享受本合同其它权利。

8.2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附合的、不能拆除的或拆除后将对房屋造成损害的装饰装修物,应维持原状,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8.3乙方返还房屋时,应清理房屋内垃圾、废旧物品并承担费用。乙方未清理的,甲方可自行清理或委托第三人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可从乙方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的,每延迟一日,按照年度欠付租金数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包括租金减少损失)。

9.3乙方装修、改造损害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未经甲方、出租方书面同意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上述原因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四个月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装修、改造房屋有损甲方其它利益,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未在5日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导致甲方损失(包括租金减少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9.4乙方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或擅自将房屋转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设立广告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租金减少损失),并按当年年度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5 转租期满前,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并按当年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缴纳租金和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按当年年租金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6在转租期间,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条件迁出租赁房屋。征用、拆迁等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如若甲方收到因征用、拆迁所得的乙方室内装修收益,应归乙方所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当年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

9.6.1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9.6.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9.6.3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6.4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7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未能如期腾出并返还房屋,视为其放弃存放于房屋内的财物和门锁的所有权,甲方可任意处置,可强制打开房、更换屋门锁,将乙方放置于房屋内的财物搬出或留置。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包括自然事件、政府行为、国家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情形,致使本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均有义务避免损失的扩大。

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12.2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发生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签约日期:

甲方:转租方 乙方:承租方

现甲方由于个人原因,将房屋租住权转给乙方,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二、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450 元,乙方将甲方原先预付的房租,即2011年10月27日至2011年1月 日,共计2个月零 天的房租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实际 元。

三、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500元,此押金为甲方曾交给房东的租房押金,届时有乙方自行于房东协商。

四、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等证件;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水电等费用由乙方自行与房客及房东协商解决,

3、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17篇:转 租 合 同

一、转租时间5月6日到2012年12月6日止。

三、乙方不得随意损坏设施,如需改造须现征得房东同意,并承担装修费用,租房结束时乙方将房屋恢复原样。

四、2012年冬季供暖由乙方承担。

五、租房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提前几个月通知对方人指房东,若一方强行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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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缴费单可以那人是户主吗?子的时候,不知道怎么确定那个人就是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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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159号欧阳某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通常能够得到较好保障,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往往被忽视。作为承租人,如果租赁期未满,前期投入资金对房屋进行合理添附且不可分割或者正在合法经营,当拆迁行为造成其权益受损时,则可对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资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欧阳某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其租赁房屋的行为违法,其提供了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用于经营活动的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番禺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租用房屋行为,可能侵犯欧阳某才的合法财产权益,欧阳某才与被诉的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再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阳某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

再审申请人欧阳某才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番禺区政府)拆除房屋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粤行终751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745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欧阳某才与转租人张刚书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张刚书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区新××镇××号的涉案商铺出租给欧阳某才作商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2016年10月31日,番禺区新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造镇政府)与房屋所有权人胡沛洪签订《新造镇曾边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其所有的新××镇××大街××1间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1月12日,新造镇政府与胡沛洪签订《房屋交接协议》,约定胡沛洪将上述《新造镇曾边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被征收房屋移交给新造镇政府处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国土资(建)字(2017)58号文批准同意将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的集体土地收为国有土地。2017年3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穗府征(2017)27号、28号、29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3月30日,思科(广州)智慧城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第6小组向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欧阳某才发出《通知》,称根据《新造镇曾边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业主交屋期限已到,新造镇政府将收回房屋,特通知其限期腾空房屋。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在2017年6月完成拆除。欧阳某才认为该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番禺区政府拆除该房屋行为违法。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初440号行政裁定认为,欧阳某才所诉租赁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在收回土地、房屋所有权后进行的拆迁行为,其相对人应为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欧阳某才作为承租人,不能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欧阳某才的起诉。欧阳某才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751号行政裁定认为,新造镇政府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已经达成协议,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欧阳某才作为承租人与拆除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恩科(广州)智慧城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向欧阳某才发出的《通知》,系告知涉案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受原业主委托通知承租方限期搬离行为,并未对欧阳某才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足以证明欧阳某才与被诉拆除房屋行为有利害关系。欧阳某才与房屋原业主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依法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欧阳某才申请再审称:被诉拆除房屋行为造成承租人欧阳某才房屋装修损失和屋内物品损失,欧阳某才与被诉拆除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番禺区政府答辩称:新造镇政府与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已经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同意将土地和房屋交付新造镇政府予以拆除,作为承租人欧阳某才不是本案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法律并不要求承租人参与或征得其同意。拆除房屋行为并未造成欧阳某才人身、财产损害,装修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与出租方就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请求驳回欧阳某才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资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欧阳某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其租赁房屋的行为违法,其提供了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用于经营活动的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番禺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租用房屋行为,可能侵犯欧阳某才的合法财产权益,欧阳某才与被诉的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认为欧阳某才与被诉拆除房屋强制执行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欧阳某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涉案房屋至2017年6月完成全区域的拆除,欧阳某才在拆除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6个月的起诉期限;番禺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思科(广州)智慧城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第6小组对该区域的拆除活动发出《通知》要求承租户限期腾空房屋,因思科(广州)智慧城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应当由番禺区政府承担,所以番禺区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以番禺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不违反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欧阳某才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一、二审裁定驳回欧阳某才的起诉不当,欧阳某才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依照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初440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75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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