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是哪一个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继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我国宪法迎来的又一次修改!

  回顾64年来,自1954年首部宪法通过,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与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5次修改。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最重要的议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下,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和全国1.5亿人的广泛讨论后制定颁布的。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刘少奇纪念馆中的“五四”宪法刘少奇纪念馆中的“五四”宪法。

  此后,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别对宪法进行了两次大规模修改。

  我国现在用的哪年宪法?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制定一部符合时代和国情的新宪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历时两年,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3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迄今为止宪法最后一次大规模修改,也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

  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5章组成,共138条。从内容上,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在结构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我国又由于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

  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小规模修改,

  今年是第5次修改。

  回顾前几次宪法修订的内容,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变化呢?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

  确立私营经济法律地位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大量私营经济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出现,可并不受法律保护。1988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小规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就是为了配合改革开放的需要。

  1988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立法上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政策,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也自此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与此同时,土地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市场,1987年至1989年出现了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也进行了修改,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

  1988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邓小平南巡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中国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同年秋季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二年(1993年),宪法迎来了第二次小规模修订,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也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1993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同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新篇章。2004年修宪时,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第3次修改:

   2004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可,

  让我们现在可以花式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是比较注意法制建设的。不仅制定了1954年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命令,还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都遵守革命法制,依法办事。比如“五四宪法”中第十八条就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可以说在宪法中确立了法治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都一直十分重视以法制保障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秩序。20世纪末,随着一系列基本法律的陆续出台,国家法治基础已经具备。1988年8月至1995年,提出了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初步形成。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而这也为后来“人权”入宪打下了基础。

  1999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宪法专家分析认为,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充分表明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在宪法下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以尊重宪法的权威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实施宪法,也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的利益有了法律的明确保障,

  我们的行为也要遵守法律。

  进入新世纪,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我们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是历届宪法修正案中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最贴近人民切身利益的一次。

  这一次修改最重磅之一的就是“人权”入宪,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一直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明确地讲到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再加上同时修改的征地补偿入宪、私有财产入宪,更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2004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4年修改后,咱们公民就有明确的宪法“撑腰”啦!杠杠滴~

  现行宪法通过四次修订之后,

  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作为公民的我们也从中不断得到实惠。

  宪法迎来第五次修改,

解读宪法修正案1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更好构筑中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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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宪法修正案之十四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更好构筑中国精神

  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在宪法中写入“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有利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有利于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表明了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使法治与德治互为支撑、同向而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

  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新征程新任务,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意义重大而深远。第一,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中国的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基础上,必须形成一套与其经济发展与制度建构相融合的并能形成高度社会认同的核心价值观。在根本大法中对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规定,使其在思想层面、实践层面、观念层面、社会制度层面有了宪法的保障,增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利于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不断展现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第二,是不断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需要。从根本上说,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第三,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只有增强国家统合力,把人民凝聚在一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因此,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充分发挥它的评价与导向作用、整合与规范功能,有利于不断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激励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万众一心,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奋斗。

在宪法中写入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浓厚氛围。当然,要把“倡导”转化为“躬行”,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如,在法治宣传教育上怎么“接地气”,以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入耳入脑入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等实践中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

(胡业勋 作者系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是天安门广场上红旗飘扬。新华社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科院国家数学与交叉科学中心主任郭雷代表:

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非常必要

上一次修改宪法是在2004年。过去的14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国家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成就,发生了深层次、根本性变革。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我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历史时期,国内外矛盾错综复杂,可以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多。

我们这样一个大国需要一个坚强有力而稳定的领导核心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来确保我国的稳定大局和正确发展方向,来确保国家未来发展的稳定预期。因此,根据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在总体上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对它进行部分的适当的修改非常必要。

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与时俱进地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也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实施宪法,坚定地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权威。这次宪法修正案草案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了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理论实践和各个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经过了慎重的研究考虑,具有深刻的含义和深远的意义。

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沈开举委员:

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也在于实施。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现行宪法连续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所所长杨德才委员:

有利于中国未来更好更优更稳地发展

修改宪法有两个重大意义:一是为了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人民共同的遵循、指导国家各项事业的准则;二是修宪更好体现了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是更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努力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同时,修宪有利于中国未来更好更优更稳地发展。一方面,修宪把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世界各国对中国发展的判断增强了稳定性预期,更加有利于调动一切有利因素,促进未来中国社会更好更优更稳地发展。

福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洪波代表:

修改宪法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宪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一般不轻易修改。1982年宪法制定以来,30多年里只进行过4次修改,最近的一次发生在2004年。14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许多重要的、深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修宪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而且改革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机构改革措施也应适时调整。

(本报记者吴晓杰整理)

山东英才学院董事长杨文委员:

为深化改革深入发展保驾护航

宪法修正案草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当前我们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修宪适应新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可以为深化改革、深入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修宪是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需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体人民意愿的体现。修宪也是适应国家未来发展的需要,这是历史的选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谷树忠委员:

此次宪法修改有四个特点:一是层次高、范围广。充分听取有关负责同志、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二是进程快、讲程序。自2017年9月正式启动以来,宪法修正案草案历时4个月左右形成,时间短,进程快,但必要的程序无一缺少。三是坚持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充分肯定了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因此不大改;同时也与时俱进,部分应改的进行适当的修改。四是有自信、包容强。充分体现了“四个自信”的内容;关于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表述,表明宪法的包容性更强了。

湖北省副省长杨云彦委员:

充分反映新时代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所取得的巨大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是历史性的、深层次的。要让新时代的新要求在宪法中得到充分反映,从而更好地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本报记者李笑萌整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所长黄平委员:

顺应时代潮流 促进共同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自提出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引发强烈反响,并被写入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成为党执政使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崭新理念,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是中国共产党为国际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是中国以法律的形式和国家的名义,对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的庄严承诺。

民建河北省委专职副主委范社岭委员:

凝聚各方力量为实现中国梦共同奋斗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符合新时代发展的趋势。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这样修改,视野更高,格局更大,根基更深,范围更宽。当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只有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凝聚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支持。

(本报记者刘江伟整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代表:

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制”到“治”,这一字之改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法制”与立法本身关联较多,偏重于法律的制定,而“法治”是动态的,还包括法律实施,体现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动态整体建设,讲“法治”比讲“法制”更为全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修改既是对过去成就经验的总结,也有助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向更高水平。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钱颖一委员:

体现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这表明中国是站在全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看待全球问题,而不是单独站在一个国家的角度,体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这有利于我国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报记者刘江伟整理)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旭晟委员:

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内涵非常丰富。第一,严格来说,宪法序言已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它明确写入宪法正文,使其约束力更加刚性化。第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是对我国国体的规定,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使之对国体的规定更加清晰化,这有助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第三,这样的规定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具有宪法的保障力,有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东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杨晓慧委员:

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位阶最高的价值观,最能体现当前我国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追求,有助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思想道德,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第二,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其进入法律层面,成为人人遵循的行动指针。第三,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能够充分发挥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价值导向功能和社会规范整合功能,积极完善社会规范与制度规约体系。

(本报记者王斯敏整理)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忠林代表:

坚决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此次宪法修改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大法,顺应了时代要求,符合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意愿。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宪法修正案草案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有机统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是地方人大的首要职责。我们将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人大工作之本,使之贯穿于履行职责全过程,体现在人大工作各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家东代表:

通过顶层设计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丰富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保证。这次修宪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提供国家根本法保障,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就,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本报记者吴晓杰整理)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黄利鸣委员:

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写入宪法,意义重大。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效实施的前提在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在宪法中确认宪法宣誓制度,目的正在于此。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既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精神的洗礼,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这一庄重而严肃的宣誓仪式,有助于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促使其在工作中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进而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祁志峰委员:

有利于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修宪是时代必然、民心所向、国情所需。其中,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改动,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这体现了从制度到治理上的延伸,也是我们国家高速发展、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取得巨大成效,赢得了党心民心,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对完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改革成果均具有积极意义。对和平外交政策方面内容的充实和完善,则体现出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大国担当,顺应了国际关系发展潮流,有利于为国家发展拓展更为广阔的国际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大大增强国人的自豪感。

(本报记者李笑萌整理)

内容来源:《光明日报》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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