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性质的厂房能办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吗?

事项:娱乐场所设立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或商铺)和租房协议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现场勘查指导意见书;

(9)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犯罪证明记录。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或商铺)和租房协议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现场勘查指导意见书。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现场勘查指导意见书;

(7)新人员的无犯罪证明记录;

(8)新办的《消防合格证书》。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若因被盗请至公安开具报案三联单;

(4)若因遗失请于都市时报或昆明日报,登报作废(60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7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现场勘查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或商铺)和租房协议

4.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2.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收件,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文体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收件,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文体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勘察,勘查结束后,根据勘查意见,填报勘察合格记录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打印证书,加盖行政公章后,流转证书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4.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事结果及携带回执前来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

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期限:材料齐全设立、改扩建申请为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地址: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乘车路线:公交1、98、115、244路地台寺站;127、138、2、8、C68、101、8专、26、55、85、189路西站站;104、121、133人民新村站

工业用地上厂房为何没有?需要关注哪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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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在工业园区内的、看似“公寓式住宅”、实为“公寓式办公房”的房屋,最好不要购买。
一,此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严禁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除工业厂房、工业办公用房、工业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
二,虽然工业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办出办公用房的产权证,但和普通住宅产权证书完全两样,一旦购买者购买了此类房屋日后将面临诸多问题。
三,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为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此类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满自动续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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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企业纳税地与企业注册地是一致的。
“红筹企业”问题,属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方面,一般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专门管理问题所说的那种情况: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如果注册在A地的企业是核算的,其流转税、所得税均在注册地缴纳。如是非核算的,流转税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汇总到B地的总部,总部再按比例分配其应纳所得税(有分配表)回注册地缴纳。
2、注册的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择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以证明将要注册的公司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假若未作记载,则有违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经登记的住所若日后变更而未作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以变更的住所对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经登记即产生了公信力。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1、商业用地(211):增加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物资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易区用地。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配套停车场等。
2、金融保险业用地(212):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交易场所和相应机构的办公用房及配套停车场等。
3、其他商服用地(214):企业厂区外的办公楼指于工厂厂区外,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对企业改制、破产后单独处置的办公楼,按其他商服用地归类,并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增加:企业承办的对外经营接待的培训中心、实习基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外经营服务的会所(不包括小区配套为业主服务的会所)、CNG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销售(简称4S店)用地、各类网吧等娱乐服务设施、院、健身场馆、公共停车场、会展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
1、工业用地(221):增加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科研楼、孵化楼等设施用地。
2、仓储用地(223):仅限于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物资交易区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1、机关团体用地(24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办公用地行政划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应纳入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
2、教育用地(242)、科研设计(243)、文化(244)、医疗卫生用地(24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文化用地中对院、健身场馆等此类经营性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土地用途按其他商服用地(214)进行归类。
3、慈善用地(246):增加救助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251):对公寓用地,按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成规管〔2004〕180号)规定,建设项目名称不再单独出现“公寓”项目,统一为“配套生活用房”,其土地用途统一归属于其主体建设项目用途;对成规管〔2004〕180号实施前以“公寓”名称单独建设的项目,办理土地登记时仍按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归类。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办理供地时将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中的工业或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按分摊土地面积分别进行土地出让金的核定。办理土地登记时的用途按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登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同时在记事栏中备注工业用地(252-1)、商业用地(252-2)、住宅用地(252-5)各自的分摊面积。
六、交通运输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行政划拨。对归类于街巷(266)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用地应纳入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土地用途按其他商服用地(214)进行归类。
七、水利设施用地:增加城市河道的管理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如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1、军事设施用地(281):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包括部队军官的住宅用地。
2、使领馆用地(282):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3、宗教用地(283):用于宗教祭祀活动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如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4、监教场所用地(284):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5、墓葬地(28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政府投资修建的非营利性的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行政划拨;对社会投资修建的营利性的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应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

商业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商铺出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必须订立正式的租赁合同所谓正式的租赁合同就是经工商备案认可的租赁合同.你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购买.
2、必须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身分方证件.
如系共有产权的需共有人一起签字方可生效.
3、在订立合同时除租金外还必须明确其他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如房屋租赁税金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
4、如所租商铺需经装修后方可使用的需明确装修的范围.
5、如商铺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出售或抵押商铺的须在合同中明确应保证承租人继续租赁的权利否则出租方需赔偿损失.
6、应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他人.
7、订立合同时所有权人和共有人需同时到场签字并盖章.不可由他人代替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 个月缴纳一次租金。乙方可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2. 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 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 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 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 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 %.如拖欠租金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 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1)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括 ;
(2)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小区的安全和管理负责;
(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
(4)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甲方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型号和装修的标准,以附件确认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日   年 月 日
甲方为乙方提供家具和电器如下:
空调机 __ 台,(型号: )
彩色电视机 ___台,(型号: )
电热水器 ___台,(型号: )
抽油烟机 ___台,(型号: )
床 ____张,(其中,双人床 张;单人床 张;上下床 张)
茶几 ___张,(具体状态 )
餐桌 ___张,具体状态 )
餐椅 ___张,(具体状态 )
甲方法定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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