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具关系确认证明时,如把被继承人的兄弟放第一个,那么会影响继子继女的继承权吗?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过世如何继承2020继承法:先确定继承人

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不是一方过世配偶继承这么简单,其中还涉及到析(夫妻析产)、继(遗产继承)、分(继承分配)、理(遗产处理),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把自己的财产分出去。

今天就来说说“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过世如何继承”。

这是很多家庭可能会忽略的一步,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这其中不包括配偶的财产,所以一方过世后需要先进行析产,确定遗产数额。

夫妻共同房产归夫妻二人所有,双方各占50%的房产份额,所以遗产为50%的房产而非100%的房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赠、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所以需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赠协议或遗嘱,有遗赠协议或遗嘱按照遗赠协议或遗嘱上面的内容继承,没有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遗赠、遗嘱继承:遗赠协议、遗嘱当中规定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前面说到“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不是一方过世配偶继承这么简单”,是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使用的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人当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只有配偶,还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遗赠、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遗赠协议、遗嘱上的规定。

遗产继承后会出现几个继承人共同继承一处房产的情况,要继承人确定如何处理该类遗产。

确定遗产继承份额后,由各继承人协商处置共同遗产,可以变卖后按照继承份额分配现金;也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暂时处理,租金按照继承份额分配。

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

最新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权公证界定范围包括哪些?

受理继承或遗嘱公证后,尤其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遗嘱,或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时,必须明确合法的遗产范围,避免当事人错误处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其它财产。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由于法律水平参差不一,公证人员对“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所含范围的理解极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作者在这里也很难用文字一一罗列其它合法财产,我们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财产不属继承范围即可。

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1、国家、集体的财产;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以上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属公民遗产范围,公证人员在起草和审查遗嘱时应注意规避和提示当事人。在公证实践中,常见一些单位为避免纠纷,要求死者家属办理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的继承权公证,而有的公证人员因不明了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不是公民遗产,而给当事人错误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权益。

最新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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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

《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本款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只要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至少有一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继承还具有特殊性,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民法典》1128条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例如,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死亡,但还有一个孙子在世的,其孙子可以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如果是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该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具体处理方式见本公众号文章《《民法典》时代如何诉讼离婚》)。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形包括该主体不存在、死亡、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等。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都不能继承,且不存在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对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界定

《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4款规定:“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5款规定:“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第1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13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也即被继承人虽立有遗嘱,但是仅处理了部分财产,对于未处分的遗产部分,遗嘱继承人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参与剩余遗产的分配。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2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第2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对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抚养关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1131条规定在法定继承这章,因此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仅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可以请求分给适当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了其全部财产,不能以1131条取代被继承人已明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但是因存在《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的情形导致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对于这部分遗产可以适用1131条规定。

对于《民法典》1131条的具体适用,《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其中第10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第20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第21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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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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