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的遗孀名下有房子能否住本单位有住房证的公房?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

(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六)1999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将直管公房住宅调配给本单位正式职工(含固定工)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职工个人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自调配起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

四、承租人及其配偶取得两套优惠政策住房,合计建筑面积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但单套建筑面积均未超标,符合变更户名条件的,可予变更户名,超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租金指导价计租。

五、承租人及其配偶多头占房的,不予变更户名,按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六、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公房管理单位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市房屋事务中心。市房屋事务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及时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七、市房屋事务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因特殊情况造成政策适用困难的事项,应上报研究。

八、市房屋事务中心和公房管理单位应严格受理、审核变更户名工作。发现申请人虚报、瞒报相关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记入信用档案;对已取得承租权的申请人,撤销其承租权。

对参与弄虚作假、违规给予办理变更户名手续以及存在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公房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直管公房更名换户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65号)和《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更名换户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国土房〔2010〕328号)同时废止。

鼓浪屿、同安区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公房住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申请变更户名需提供的材料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申请变更户名需提供的材料

(一)《承租人变更户名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直系亲属证明;

(四)《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变更户名具结保证书》。

二、对应变更户名的情形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承租人死亡,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户籍底册或其他证明材料、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同意变更户名的公证书。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前述材料未明确房屋承租权归属的,应当提供约定承租权归属的公证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实际居住证明、承租人及其配偶指定(同意)变更户名公证书。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实际居住证明、无其他住房证明、承租人及其配偶指定(同意)变更户名公证书。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实际居住证明、征收安置协议、所有共同安置对象通过公证形式确认的变更户名方案。

(六19991231日之前单位将直管公房住宅调配给本单位正式职工(含固定工)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职工个人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单位人事劳动关系、职工个人实际居住证明、直管公房住宅调配单、租金缴纳记录以及单位同意变更户名材料。

一、直系亲属是指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承租人或其配偶具有以下情形:

(一)承租公有住房或保障性租赁房;

(二)购买房改房(按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除外)、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产权房、人才房等住房;

(三)承租公有住房被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四)参加本单位及其他单位集资建房;

(五)1992年5月1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后,以职工或其配偶名义批地建房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含农村集体土地);

(六)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优惠政策住房是指承租人或其配偶具有第二条所列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住房。

四、多头占房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取得两套优惠政策住房、且单套建筑面积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或取得三套以上优惠政策住房。

五、承租人将直管公房住宅变更户名的,承租人及其配偶视同已享受过相应的住房优惠政策。

六、住房面积是指住房建筑面积。

七、承租人及其配偶一方死亡的,以死亡前其家庭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八、承租人经批准有偿取得直管公房住宅、出资翻改建、加建、征收安置、危房或侨房异地安置等情形导致住房建筑面积增加,增加的部分按标准租金计租,但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问:我从小就与父母同住在父亲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这几年,父母先后去世。前不久,我被住房产权单位告知,由于原承租人也就是我的父亲已经去世,我不能继续在该公房居住。该单位还说,房子要进行修整,让我搬家。这让我一下了不知所措,房子现在这么贵,让我再去买住房太不现实了。我不明白,住了几十年的公房突然要收回。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我父母的单位是必须要收回公房吗?我能不能继续租住或者买下现在租住的公房?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你在父母生前长期与他们共同居住,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你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如果出售该套公房的话,你有优先购买父亲单位公房的权利。
  单位公房租赁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福利措施,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本单位的共同居住人,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离婚法律问题大汇总(2016 最新最全收藏版)

婚姻法方面必须了解的常识基本都在这里了,不懂的再咨询律师。

1.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答: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

2. 去民政局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效果是一样的吗?

答:在民政局离婚可以领取离婚证,在法院调解离婚领取的是《民事调解书》,同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抚养权问题。唯一不同的是,离婚后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在民政局离婚的当事人要起诉法院获得生效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答: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会判离婚。其它情形,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②第二次起诉离婚(部分地区如天津要三次起诉离婚,特殊情形如一方重病等也并非二次起诉离婚就判离);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⑥证实一方同性恋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

答:具有以下情形,有机会获得法院判决离婚。①第二次起诉离婚(部分地区如天津要三次起诉离婚,特殊情形如一方重病等也并非二次起诉离婚就判离);②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③一方被宣告失踪;④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⑤证实一方同性恋或性无能。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

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1、 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单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中国公民)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另一方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外出打工一方起诉离婚,应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3. 双方(中国公民)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原则上在定居国起诉。除非定居国不受理(以必须在中国起诉为由),可以在中国起诉。分两种情形: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得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

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中国公民)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如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0.双方均被监禁,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原则上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则由监禁地法院管辖。

1、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审简易程序 3 个月,普通程序 6 个月。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1. 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

2. 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

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 孩子在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法院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主要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主要看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比较多,是否形成依赖;当事人是否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照顾小孩;当事人是否有婚外情等道德问题;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当事人是否绝育等。

4. 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6. 离婚后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

答:可以,但需要提供以往确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当前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相关证据。

7. 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答:可以,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抚养条件出现较大变化,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

答: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 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1、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根据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均有义务保护受害者。一旦报警,派出所必须出警并进行调查。

2. 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3. 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答: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起诉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6. 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特殊情况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1、 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受理?

答:双方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理。一方是军人的,按一般的管辖规则确定,详见第三点“离婚管辖问题”。

2.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军人一方同意?

答: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 如何认定军人有重大过错?

答:主要是指: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同意?

答: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开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1、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常见法律问题总结

一、婚前按揭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

1.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如何确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一方所应得到的补偿数额,目前多数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如下: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米 15000 元,面积 80 平方米。首付款是 36 万元,按揭贷款 84 万元,贷款期限 20 年(240 个月),则利息总计为 元,还款总额为 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 6014.39 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三年(36 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 400 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总计支付 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 + 利息)中所占比例为(0%)19.96%,夫妻共同还贷 元(),占房价款的 12%(÷×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半补偿 24 万元(400 万元×12%×1/2)。剩余贷款 元( 元 - 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司法实务处理因地区而有所不同。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5 条的规定,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尚未偿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婚后按揭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

婚后双方共同按揭买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一般来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部分购房资金来源于登记方的父母或登记方的婚前存款,司法实务中处理有争议。

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该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属于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在离婚时,应扣除该部分出资款后,再对房屋剩余的价值进行分割。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该出资视为对婚姻双方的赠与,按房屋总价值进行分割,无需扣除父母的出资款。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在全额出资的情况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部分出资的情况下,该出资款究竟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还是个人赠与以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存在争议。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在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双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其余房款由夫妻贷款或出资,司法处理存在争议。

四、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情形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五、小产权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承租公房的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政策购买房改房取得房屋产权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一般根据双方的职工身份,将房屋判给与房改政策身份关系密切的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付相当于该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有在购房满五年才可以进行分割。未满五年的,如果必须分割,只能先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以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才能进行分割。

4.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可否主张继续承租?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规定的解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继续承租公房:(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 5 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六、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问题

1. 离婚时,已取得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宅基地房流转困难,司法实践中多判令房屋由宅基地登记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价款。

2. 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精神,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没有领取产权证的农村房屋的归属可以作出处理。当事人请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物的使用或收益、残值作出处理。

七、一方婚前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加另一方名字的情形

1.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房屋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在产权登记证书上加另一方名字,房屋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加上另一方名字之后,该房屋就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八、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问题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用来出租,所得的租金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出租所得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九、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情形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者包括第三人的,房屋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在实践中通常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

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包括第三人(未成年子女),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为这三人共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产权登记包括第三人(非未成年子女),对于房屋一般需要另案起诉分割。

1.一方婚内拆迁所分得的房屋,另一方系拆迁被安置人,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双方都是被拆迁安置人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

2.一方婚内拆迁所分得的房屋,另一方非拆迁被安置人,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 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答: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曾获得 65% 左右的财产)

2.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最高法最新颁布的典型案例中,单纯出轨也可以主张赔偿。)

3.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

答: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居?

答:同居一般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 3 个月以上(广东省高级法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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