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所负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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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则——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
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一方名义的举债是否按照共同债务处理,还需考虑(1)共同举债合意与否(2)用于夫妻生活与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仅属于债权人权利主张原则,但该债务若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婚姻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婚姻法》40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因此,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即债权人就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了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所以,不是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名义负债,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
三、考量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参考法律
1、 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第11条(具体出台时间不明,但最早看见是在2018年网上就有该实务回答,但是可能与我们目前的司法解释有部分是有冲突的。但这是实务问题的回答,是一种参考。有些内容还是可以借鉴和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第11条“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该司法解释比较笼统,实践中也有不少争议。譬如,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并不是人力的,所以个体工商户的责任财产也就是经营者的全部财产;所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就要以个人全部财产清查;家庭经营,要以家庭财产清查。但有夫妻分居的,那么个体工商户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举债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没有举债也没有收益,此时单纯的 生搬硬套法条,容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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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很快就把我的帖子给回复了,真是很感谢~!请问我需要承担哪些债务?那些是他个人经营亏损的债务还需要我替他偿还吗?可是他属于个体经营者,我并没有和他共同经营,况且我有自己的工作。他的债务纯粹是他在隐瞒我的情况下所借的,难道我还需要替他承担债务吗?另外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是他并没有把收入归家庭所有啊,债权人是否需要举证这点呢?万分感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律之所以作出婚前财产可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是基于夫或妻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原则。但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才有效,对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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