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

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

(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

(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例】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00-2-9,单选)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替换成“民事权利能力”,道理一样。

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故,凡欠缺行为能力

想咨询我的小伙伴们,麻烦你们加我微信吧。

二狗子:“要屎了,要屎了,王二麻子造反了,袍儿”

二狗子:王二麻子昨天用一个座机打电话给我,嘲笑我说,我借他钱已经四年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我现在告他也没用了。

哎呦,这个王二麻子为了欠钱不还居然开始学习民法了啊。

二狗子:袍儿,你就别开玩笑了,我都急火攻心了,这个你最懂,你告诉我王二麻子是在吓唬我的是不是,他欠我钱还能是假的了不是?

不要急不要急,放心,这个王二麻子他学艺不精,只学了点皮毛,有我在不会让你没钱拿哒。

二狗子:那就好,王二麻子这个憨批太过分了,你快告诉我这个诉讼时效到底咋回事,我回头我怼死他我。

诉讼时效,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狗子:能不能讲人话?

成,这整段话的意思可以概况成一句俗语——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意思就是法律为了防止有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所以给你一定的时间让你能够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你不去,任由时间经过毫无作为的话,法院会觉得你把自己都不当回事,那么法院就更不把你不当回事了。

二狗子:所以诉讼时效过了的后果很严重吗?

嗯,如果确实是超过的话,那么那法院经查证属实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狗子:啥叫驳回诉讼请求?

就是法院和你说:你自求多福吧,本宝宝也帮不上你了,告辞。

二狗子:嗯?似曾相识诶,之前你好像说过有个驳回起诉啥的,差不多也是这么和我解释的。

怎么会,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根本不是一回事好嘛,我解释驳回起诉的时候是告诉你暂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符合起诉条件了你还是能去起诉的,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审了你的案子,发现你赢不了,更直白的说,驳回诉讼请求,就是告诉你你输了这个官司了好嘛。

二狗子:啊啊啊啊,这么惨的吗,那这也太惨了吧。

放心好了,这个只是理论上的, 现实中我有一百种办法能够让你的诉讼时效变成“还未超过”的状态,在讲这些办法之前,我觉得你需要先补补课,以免下次一遇到事前就大惊小怪六神无主。

二.诉讼时效到底是多长的时间?

二狗子:那你说,你要给我补啥?

先告诉你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的时间,你不是正哀怨这个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从法律上来讲,我们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短期时效期间、特殊短期时效期间

  • A.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是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B. 普通短期时效期间: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前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要从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一受到损害就开始计算。
  • C. 特殊短期时效期间:这个我们生活中一般很少用到,如果你用得上特殊时效的话你肯定有律师了。

二狗子:我要提问,为什么你前面讲诉讼时效,这里又变成诉讼时效期间了啊?

诉讼时效是一种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才代表一段时间,期间两个字看见了嘛?

那你看完了就没什么要问我的吗?

二狗子:没有啊,你不是讲的很明白了吗,一个长一点的20年,一个短一点的3年。

那你没发现这两个时间段的起算时间不一样吗?

二狗子:有什么影响吗?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普通短期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前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要从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一受到损害就开始计算。

这代表法律保护你啊,很多时候伤害发生了但是当局者迷,还浑然不知,这种情况下有些时候3年时间一晃而过,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超过时间了你去找法院帮忙,法院告诉你自求多福的话,是不是太不公平了点儿?

二狗子:是啊,你这么一说我就放心了嘛,法律还是有良心的嘛,只要我一天不知道,我就一天不用担心过诉讼时效了哦?

二狗子:你这个人怎么前后矛盾呢,你自己刚刚白纸黑字说的啊。

你忘了还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了吗?

二狗子:他们两个有关系吗?

当然有关系了,要不然为什么叫“最长”,你再看看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狗子:我看见了啊,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这个和前面的短期有关系吗?

有关系啊,这个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好比是如来佛祖,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就好比咱们的孙悟空,你这个孙悟空再蹦跶,也逃不出佛祖的五指山,你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再怎么晚开始算,对不起,超过了20年,那就甭算了,没了。

二狗子:啊,这样啊,再长长不过20年啊

二狗子:哇,好过分的法律啊。

二狗子:啊,没,我的意思是麻烦你举几个例子我好消化一下所谓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呗,你讲了半天理论了也该给点实际的了,对吧嘿嘿嘿。

(二)生活中常见情况的起算时间

(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

两个小孩打架斗殴,当时双方都没觉得有任何不适,过了一段时间,某小孩发现他得了脑震荡,去医院确诊确定是由上次的斗殴引发的,那么这个时候小孩起诉的时间就是从医院确诊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然,伤势明显的,自然是从受伤当时开始算了。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个不用具栗子大家肯定都理解

二狗子:这个常见吗???

我这是为了尽可能的让每一个收到伤害的人都能看见法律在最大限度的保护他们。

(3)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比如妻子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只要丈夫还有暴力行为,一直要到最后一次施暴的三年后妻子才超过了诉讼时效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借钱时,对方约定分期还款的,那么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才开始算诉讼时效。

2.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王二麻子到你这里借钱,没说啥时候还,你通知他这个月月底必须还,王二麻子说宽限一个月,下个月月底再还,这个时候如果到下个月月底王二麻子还没有还,那你就可以起诉了。但如果你催王二麻子还钱,他就蛮不讲理就是不还,微信里还挑衅你表示就是不还,那你这个时候就可以起诉他啦 。

二狗子:好啦好啦,基础知识你补这些就够了,不用太多,我现在好奇的是你说的一百种办法能够让我的诉讼时效不超过啊,到底哪些办法嘛?

行,接下去我就说这个。

三.理论上能够“不超过”诉讼时效的办法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是局部的

我的意思就是呢,在我们的民法里面,诉讼时效制度并不是对所有的案子都适用的,很多案子你是不用管诉讼时效的,在咱们寻常生活中碰到的最多的,就是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了,除此以外,其他的咱们基本上不用担心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既然不用担心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是不是等于一直有诉讼时效呀。

二狗子:……强词夺理你最行。

二狗子:那你给我举几个生活中常见的但是不用管诉讼时效的例子。

行吧,我给你举几个常见的啊

  • 第一类: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 第二类: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第三类: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你老家的邻居,正在盖新房,可是他在盖新房的过程中,造了一个很大的遮阳棚,把你们家的阳光都给挡住了,你们家几经劝说对方都置若罔闻,不为所动,丝毫不停下盖遮阳棚的脚步。

碰到这种情况,你就不要慌,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你让他可劲的造,造个三年五载的也不慌,等造的差不多了,你一纸诉状到法院,到时候法院一判定确实侵权了,那到时候限令整改或者拆除的时候,对方就会感受到什么是飞一样的感觉~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不动产物权,你就简单理解为房子,动产物权呢,你就简单理解为车子

你在老家合法建造了一座房子,由于你常年不在家,一个亲戚偷偷摸摸的住了进去,而且一住就是好几年,这个时候,无论过了几年,等发现了,你都可以去起诉。

你买了一辆大奔,并且进行了合法的所有权登记,行驶证/驾驶证上都是你的名字。你好心借车给一个亲戚开,可对方一借就是好几年,到后面居然躲着你不把车给你,这个时候你就放心的去起诉他,稳住,我们能赢。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这个我记得你上回问过我,我简单的给你解释了一下,今天给你详细解释哈。

1.抚(提手旁一个无)养,指的是老一辈对小一辈的抚育,比如爸爸妈妈对小孩,爷爷奶奶对孙子孙女,外公外婆对外孙外孙女

2.扶(提手旁一个夫)养,指的是特地亲属间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生活供养,比如老公照顾瘫痪在床的老婆就是这种情况,哥哥照顾脑瘫的妹妹等等。

3. 赡养,指的是儿女对父母的照顾,这个好理解。

请求支付这些费用不适用诉讼时效,很好理解嘛,我在一日,你就得照顾我一日,你啥时候不给我就啥时候起诉,总不能让我饿死或者没人照顾吧,对吧~

具体来说,人格权包括:

1. 生命权:就是你着的权利,不能被人随意剥夺

2. 健康权:包括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

3. 身体权:保持你身体的完整性

4. 姓名权:别人不能冒名顶替你上大学

5. 肖像权:别人不能未经你允许拿可以认出是你的照片营利

6. 名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人侮辱诽谤

7. 隐私权:自己不想被外界知道的事情有权被保护

8. 婚姻自主权:想和谁结婚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是可以中断的

二狗子:啥,时间还可以中断的啊?

二狗子:那我要好好研究研究

(1)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

在短期(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注意哦,最长的那个20年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也就是那个20年是个固定长度的20年,不会再延长了 ,另外,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特殊)短期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狗子:什么是法定事由?

(2)法定事由是什么?

1. 权利人向义务提出履行请求的:你就理解为向欠钱的人催要欠款 ,各种形式都行,正式的一点的寄催款函/律师函,随意一点的打电话要钱,发短信要钱,微信里要钱,都是可以滴。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你就理解为欠钱的人向你承诺分期归还、先还一部分钱、希望宽限一段时间等情形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你就理解为去法院起诉或者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了

二狗子:也就是说碰到上面几种情况的话,咱们这个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了?

二狗子:那怎么个重新计算法呢?

(3)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是怎么样的重新?

比如你借钱给王二麻子,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王二麻子没有还,在三年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你发了个律师函送到王二麻子家里要求王二麻子还钱,王二麻子看到后和你保证宽限一段时间一定还你,这个时候恭喜你,你喜提再来三年的诉讼时效奖励。

就是你的诉讼时效又重回100%了,比如你打王者荣耀,你残血回城,补血补满了后再次投入战斗,就是这个意思。

二狗子:哦,那么简单啊,你早说么,早说游戏我就懂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是不是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了啊?

二狗子:是的啊,好棒的制度啊。

二狗子:那王二麻子再说你超过诉讼时效的时候,你怎么回击他?

我这几年隔几天就打电话或者发短信或者微信上催王二麻子还钱,王二麻子每次都说宽限几天,这样每次我的诉讼时效都又满了,哈哈哈。

还有更棒的呢,连天灾人祸都给你考虑进去了。

(三)诉讼时效的还可以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定义

就是在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一些法定的中止事由,等这些法定中止时效解除后,一律认定还有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比如你借钱给王二麻子,按道理还有五个月就超过诉讼时效了,你想着朋友一场,就到最后一天再起诉他。没曾想,你出去旅游被困在了岛上,这一困就是一年,得,超时了吧,没事,从你被从岛上救下来的第二天起,法院重新给了你六个月时间去起诉王二麻子,是不是很棒?

不过这里还是要注意哦,最长的那个20年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就那20年。

二狗子:这个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怎么那么讨厌啊,油盐不进的,又不能中断,又不能中止的,一点都不乖。

……人家一开始就把底线给你了整整20年,你还要哪样?

二狗子:切,行吧行吧,那中止的法定事由又是啥啊?

(2)法定的中止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什么洪水啦,海啸啦,地震啦,山体滑坡啦,还有这次还让人心有余悸的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小孩子父母双亡的时候,要给他时间重新确定法定代理人。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额,这个电视剧那种豪门大战的时候可能用的上。

二狗子:那中止完之后再怎么处理呢?

(3)中止以后诉讼时效还有多久?

这么说吧,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好比给时间按下暂停键,等暂停的事前过去之后,并不是把接下去的时效给过完,而是诉讼时效一律变为6个月。

二狗子:为什么这么不按常理出牌啊?

你不是不想知道的太多吗?再说了,6个月它不好记吗?

(四)借条超长待机的必杀技——不写归还日期

二狗子:你这是什么必杀技,不写归还日期???

是啊,我记得你的借条上就写了某年某月某日王二麻子到你这里借了多少钱,利息多少吧?

你还真是傻人有傻福啊,你这借条上没写具体的归还日期,你就相当于随时可以要求王二麻子还钱,当然可以在借钱的第20年满的前一天要求王二麻子还钱啦。

二狗子:这么刺激的吗?

二狗子:嘿嘿嘿,因祸得福啊。

你别误会啊,我不是提倡你以后写借条都不要写归还日期,毕竟借了20年的钱再要回来,通货膨胀的都不知道啥样了,我的建议呢还是写的规范一点,毕竟还可以把所有可能的损失都包含进去。

二狗子:能有什么损失?

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误工费等等等啊。

二狗子:哇,这些都可以让对方出啊?

是啊,写了对方同意了就行,不写的话就很难咯。

二狗子:你快教我怎么写借条吧。

导读:前言: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发源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完整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包括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和民事诉讼时效比,行政诉讼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高效、稳定,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制度,显然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完整、不完善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这方面诸多的困惑,经过系统的梳理与整理,对最长诉讼时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思考

前言: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发源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完整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包括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和民事诉讼时效比,行政诉讼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高效、稳定,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制度,显然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完整、不完善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这方面诸多的困惑,经过系统的梳理与整理,对最长诉讼时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思考,本文仅从最长诉讼时效的不完善方面,进行论述,以期理清有关最长诉讼时效的法律症结与法律困惑,凝聚共识,求同存异,共同促进法律的完善与进步。由于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还有一定的区别,篇幅所限,此处不做累述,但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称的行政诉讼时效即指行政起诉期限,特此说明。

一、行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有关最长诉讼时效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历史沿革。

(1)(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自1991年7月1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

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4)(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从其历史沿革看其立法精神与价值取向。

根据以上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来看,我国的首部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出现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和概念,仅仅有障碍消除后的申请延长权,但是否能获得同意只有法院有最终的决定权,起诉人并没有完整的权利。不过,该部行政诉讼法出台较早,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条件并不完善,首次制约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允许民告官,国家已是做出了巨大的突破,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高效、稳定,不宜让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随意质疑和推翻,加之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还不足,行政诉讼并不算多,很多年后再来起诉的就更少,不宜给起诉人过大的诉权,不宜让行政行为在若干年后还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基于这样的考虑,当时的行政诉讼法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与现实需要,作出三个月的短期时效与特殊情况的下的延长申请权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兼顾了行政行为与起诉人的权利平衡与取舍。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与社会的发展进步,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与政府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越来越复杂,法律适用面临诸多困境,三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无法满足起诉人的维权要求,也不能很好的制约监督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有必要对诉讼时效的空白作出司法解释,以解决以上困境。因此,最高院借鉴民事诉讼中的最长诉讼时效的制度,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次提出了行政诉讼中最长诉讼时效的概念,最长诉讼时效为一年,有效弥补了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一大缺陷,后又出台了法释[2000]8号《行诉法解释》,进一步将最长讼时效,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形三种具体状况,分别提出了最长2年、最长5年、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应该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促进了一大批疑难复杂、陈年旧案的处理,有效化解了起诉人与政府行政部门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正是这样有益的司法实践,使得后来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充分吸收了这些司法解释的有益成果,提出了最长5年、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至此,有关行政诉讼最长诉讼时效的有关制度进一步完善与明确,起诉人的诉权得到更大的保障。

由以上有关行政诉讼最长时效的历史沿革来看,最长诉讼时效从3个月延长到1年,后又延长到2年或5年和20年,到最后延长到5年和20年,应该来说最长诉讼时效是越来越长,越来越注重保障起诉人的诉权,越来越有利于起诉人,尽可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让行政行为尽可能的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立法的精神与价值取向。

二、最长诉讼时效之间的相互关系与争议

(一)各种最长时效的适用对象以及内在逻辑。

根据以上的论述,目前(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8号《行诉法解释》依然有效,并未废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已生效,该法律、司法解释确立的最长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将发挥广泛的作用,但不同的最长诉讼时效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有何内在逻辑关系呢

(1)首先2年或者5年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不同。

《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从其表述的主语或适用的对象、范围来看,应是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因为在该条前半部分称:“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相对人做的,所以,其告知不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也是针对的相对人。换言之,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能告诉其他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这里的“其他人”也包括与行政机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行政机关无此义务。

既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 这种种情况仅指行政行为相对人,该条后半部分关于此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以及“最长”2年的规定,就只能适用于行政行为相对人,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另一类原告即利害关系人。换言之,第41条司法解释是关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该条表述的含义看,应是针对的利害关系人的,即不是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针对相对人做出的,同时,行政机关在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还送达相应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可能不知道行政机关对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相反,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相对人做出的,不是针对利害关系人做出的(如果是针对利害关系人做出的,那利害关系人就不是利害关系人了,而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了)。利害关系人肯定不知有哪一个行政机关在哪个时间做出了一个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该条司法解释的含义真的是包含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有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这样的含义的话,利害关系人又怎么会、怎么可能知道换言之,如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有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话,利害关系人更有理由不知道。【1】

根据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孟凡坤法官《如何把握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的主要观点也应证了该条的适用对象显然属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其起诉期限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不能一概按三个月计算;并且此种情况下不再适用上条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有关行政案件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何种理由,当事人超过这个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该条规定不仅适用于《行诉法解释》施行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适用于该解释和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有关利害关系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该解释或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但有关当事人在其施行后才得知,其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未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充分保护有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2】

但是,理论与实务中很多人,也认为该两条司法解释的对象既可以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适用于利害关系人,因为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适用对象,二者都有权适用最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规定。

(2)关于最长诉讼时效是除斥期间还是特殊期间

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是指只要超过了最长诉讼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起诉人都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裁定驳回起诉,理论和实务中很多人也是主张这种观点,以保障行政行为的高效、稳定性,以免时过境迁,难于取证、难于还原事实真相而排除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无辜的推翻。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期间是指虽然超过了最长诉讼时间,但是如果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长诉讼时效要考虑特殊情况予以适当考量,或扣除或延长,起诉人并不当然丧失胜诉权,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审理。这种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也有很多人支持,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免行政行为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告知等行为而肆意侵犯相对人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除斥期间《行诉法解释》第4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受理,成为很多人理解该最长时效是除斥期间的有力论据,因为该条并没有提出特殊条款与排除情形,也非常符合行政行为高效、稳定的需要。

但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3条和《行政诉讼法》 第48条的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和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期限不计算在内,应当排除在外再来考虑是否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才是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的内在逻辑与整体结构的,要从整体的法律层面来理解最长诉讼时效,而不能孤立的适用法条,成为最长诉讼时效是特殊期间的有力论据。

笔者比较倾向于最长诉讼时效是特殊期间的观点。

因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以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新行政诉讼法显然积极吸纳了司法解释的精神并对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扩展,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了扩大和更宽泛的保护,对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一些特殊情形、例外情形进行了更具体、更全面的规定,就是要消除第四十六条的不合理、不周延、不科学之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对第四十六条的补充与完善,是一种排他性、特殊性规定,具有特殊性和优先适用性。因为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是一般性规定,而四十八条则是特殊性规定

“在立案受理阶段,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起诉期限审查,从诉权保护的角度讲应从宽把握。如果从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可以初步认定超过起诉期限的,还应审查起诉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有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定期限被耽误的情形。只有扣除了这些被耽误的期间之后确定的起诉期限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完全确定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则应先受理,待受理之后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再予以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审查要根据各案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对法定期限的规定进行。在诉讼各阶段,依职权或被告提出异议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既要严格依法确定,又要查找有无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充分保护原告诉权。”【3】

根据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熊岚法官《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观点同样说明了这一点:

“《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2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或中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延长和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该解释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但何谓“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客观情况出发,除了不可抗力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外,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因素造成起诉人起诉超过期限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本案例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自身法律水平的限制,一个案件到底是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即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案条件时,法院应行使释明权,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若法院未行使释明权,导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才知道应提起行政诉讼而超过了起诉期限,由原告来承受不利后果是不公平的。本案原告2009年知道公房承租人变更的事实,当年10月30日就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直到2011年12月才做出,大大超过了审限,也是导致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重要原因。在这两年多时间里,原告一直等待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不能苛求其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承认这种情况属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势必导致以后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时,为防止超过起诉期限进行一案多诉,浪费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根据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孟凡坤法官《如何把握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的主要观点同样如此:

“《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不仅包括被告的行为,而且还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人的行为。同样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仅指被告实施的,而且还包括其他机关。”【5】

(二)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焦点,从15个经典案例中看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与主流观点。

从以上分析来看,理论中对上述两个问题,有着巨大的争议,而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清楚、明确,导致双方各执一词、各有道理、各成一家。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这种争议是如何取舍和解决的呢

因为此类案件比较复杂,多属陈年老案,旷日持久,案例并不多,经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从1990年(因为此年才开始有行政诉讼法)到2015年近25年的判例来看,有关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案例只有两例。不过,通过天同诉讼圈的无讼阅读检索查询到了15篇有关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案例(含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例),虽然案例不多,样本有限,但对开展实证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实务参考样本。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和42条是否要区分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上,实践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不做区分,都可以适用,因此,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和42条适用对象的理论争议并没有影响司法实践。但是对于最长诉讼时效是除斥期间还是特殊期间的处理上就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认为最长时效属于除斥期间(占比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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