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上写了逾期交房陪违约金,但是交房一两年无望买方能要求卖方解除合同吗

二、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问题

★2、因限购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 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 可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 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允许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办 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以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 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3、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 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 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 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可 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 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 30%的,人 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买受人因迟延履行、个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 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或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 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依 法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可予支 持。双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一 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买受人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 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 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限购政策 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 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 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 应予支持。

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 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 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6、签订“阴阳合同”的如何处理?

为避税、套取银行贷款等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通谋 虚伪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房屋 买卖合同为准。

★7、转卖房号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转卖房号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该行为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系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炒卖房号 行为的,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炒卖房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

8、为骗取贷款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与名义买受人串通,虚构商品房买卖事实,订立商品 房买卖合同,通过名义买受人向信贷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出卖 人与名义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9、共有房屋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共有房屋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屋 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 未取得共有人同意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房 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当区分两个层次:

(1)区分是否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中共中央办公厅 和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 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我省武进 地区为宅基地改革流转地区,武进、仪征、泗洪为宅基地抵押的 试点,对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 理。

★(2)区分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双方属

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因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由农 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没有侵害,因此房屋买 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根 据《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 准。”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后,出卖人将成为失地农民,不 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 在当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况下,根 据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无效后的处理上, 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征收补 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 损失,妥善处理房屋的返还与补偿问题。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出卖人要求返还 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 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 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 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

【说明】有观点认为,在房屋被征收时,土地补偿归出卖人, 房屋补偿归买受人。本条未作区分,而是根据过错合理分担,出

卖人少分,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11、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该

转让行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法院 准许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除外。

★★★12、小产权房买卖如何处理?

小产权房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人民法院对于小产权房 买卖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说明】有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应予受理,合同认定为 无效。本条认为由政府部门处理更为妥当,法院不予受理。

★★★13、经济适用房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1)购买 5 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 用房不满 5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 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 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2)经济适用房购买 5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

用房 5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 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 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 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 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 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 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 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 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 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14、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对内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成,不具有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 于另一方的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 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 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直接与第三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有效。

15、售后包租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后包 租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 定的除外。

16、商品房回购约定如何认定?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 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 商品房进行回购,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按市场价回购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7、商铺长期使用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 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 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合同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 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 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18、预抵押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抵押 登记,购房人无力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对预抵押房屋行使抵 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以商品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 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 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

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 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 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合同主要内容的,买受 人主张已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出卖人、买受人与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何

出卖人、买受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中, 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该合同中包含房屋居 间和房屋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房屋居间和房屋买卖 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就两个法律关系同时提起诉 讼。

2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对合同中 约定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层高误差、质量责任或其他加重买房人 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 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说明。出卖人未按 要求提示说明的,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23、借名买房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 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 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 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 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 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 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说明】有观点认为,从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应支持借名人 的确权主张。本条维护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支持直接确 权的主张。

★24、连环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 书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 属证书,请求买受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

买受人具备领取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级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的,予以支持。

2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 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抵押人)在约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 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抵 押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 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 权的除外。

26、商品房一房数卖的顺位如何确定?

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房屋买卖合同,数个房屋买卖 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履 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自能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 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外。

(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有 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也均未履行 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27、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基及主体结构工程质 量问题,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 措施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前款以外其他质量问题 足以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 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予支持。

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 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 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对质量瑕疵进行维修时,给买受 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8、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含装修条款,或 者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 与其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响商品 房品质的,买受人请求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并赔 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 人与其签订另行装修合同的,出卖人不能证明装修合同属于商品 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 响商品房品质或装修合同严重迟延履行的,买受人请求单独解除 装修合同,应予支持。

装修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 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装修 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 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就修复费 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 持。

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应达到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出卖人销售时广告宣传内容等 进行认定。

★29、出卖人指定精装修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与第三 人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对于装修质量问题,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 条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委托人责任的,应予支持。

30、商品房设计缺陷和变更设计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存在设计缺陷或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变更设计的,出卖 人不能证明买受人明知并接受,如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且无 法通过其他措施予以补救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的,应予支持。

可以通过一定措施予以补救或不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 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影响程度予以赔偿 的,应予支持。

★31、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绿地、消防等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不符合商品 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请求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的 情形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买受人请求 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未 与其他业主协商形成多数意见而直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不 予支持。

【说明】有观点认为,对于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赋予单 个业主起诉的权利,收益共享。本条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范畴, 应形成多数决。

★32、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如何处理?

因出卖人变更了土地性质、用途,导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 限明显减少,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 约或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说明】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故 买受人没有损失,对此不应支持。本条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 自动无偿续期的情况下,应赋予买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3、商品房交付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商品房交付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地方 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此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了经 竣工验收合格,该交付标准只需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方验 收合格即可,无需经过验收备案。

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或 出卖人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交付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拒 收,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责任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 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 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 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

35、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 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 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 件的;

(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 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 的;

(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6、“凶宅”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曾出现自杀、谋杀等非 正常死亡事件,经买受人询问,出卖人对此未作披露的,构成欺 诈,买受人有权予以撤销。

【说明】关于凶宅的披露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认为出卖人应主动披露;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对此先询问, 只有在询问后出卖人未予披露的,买受人才有权撤销。条文采纳 了第二种观点。

★37、房差损失如何承担?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房屋价格 涨跌而产生的差价,可以作为损失根据合同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 承担。

★38、房差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商品房价格涨跌而产生的差价损失的计算方法,商品房买卖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1)可比照起诉时最相类似商品房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 同成交价之差计算;

(2)没有最相类似商品房比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 定房屋涨跌损失。

【说明】关于时间点的确定,存在买卖合同签订时、起诉时、 案件审理终结时、委托评估时等不同时点,条文采纳起诉时的标 准,使时间予以确定,也符合可预见的规则。

39、面积误差有约定时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的面积误差条款等加重购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 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 标志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没有提示说明的,适用《江苏省城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对于面积误差条款已经协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40、层高误差如何处理?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低于住建部《住宅设计规

范》的,如果出卖人未向购房人披露的,买受人应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约定了符合前述条件的层高条件,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 约定层高的,如果层高差异较大,对购房人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的, 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如果差异不大,购房人无权 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合同 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比例予以确定。

41、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 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2、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的佣金标准如何确定?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双方约定的佣金及溢价款标准超过 国家规定的收费指导价,委托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可得利益的, 如果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人民法院予 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购房者支付违 约金,一般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或日万分之五,实际发生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 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一般 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2)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违约方对损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失进行反证,对于违约金的上 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24%。

(3)没有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按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 17 条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 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 标准确定。

★★★45、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调整?

对于逾期办证,开发商往往约定较低的违约金,有的逾期办 证时间较长,买受人主张调高违约金的,此时应由买受人举证其 损失,买受人能够证明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予支持。 但实践中对于逾期办证的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而逾期办证客 观上确实对买受人造成损害,如果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办证违 约金约定明显不对等的,买受人请求参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调整违约金的,一般可予支持。

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在两证合一前,不仅包括逾期办理房 产证,还包括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6、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如何处理?

对于能够认定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 保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的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不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

★★★47、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第一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符合约定解除 条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当事人主动违约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愿意以承担定金罚 则而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49、户口问题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 户口,但嗣后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由于户口迁移 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 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 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买受人以户口不能迁移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 约责任的,应当受理。

50、小区内会所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

对于小区会所的权属判断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没有合法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造会所的,应由行政 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对其产权归属争议不予受理。

(2)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 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务用房。

(3)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 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4)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 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会所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 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 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会所产权归开发商

51、规划范围内未约定权属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车位、车库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 定的,开发商主张所有权的,予以支持。

52、人防车位的权属及使用如何处理?

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应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不宜 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 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

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3、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转租合同系依附于前手的租赁合同,前手租赁合同被解除 的,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赖以存在的权利 基础,第一手出租人主张解除转租合同的,应予支持。

54、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属于《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 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了《消防 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2)《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以外的商业地产租赁的,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 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55、产权式商铺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商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司进行整 体返租。开发商或者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中,有小 部分业主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从个人 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角度看,不予支持。

对于整体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规定的多 数业主的意思表示,在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权 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项,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 业主同意,来判断是否符合整体利益。

对于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 回购,期限届满时,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应 当予以回购。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 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独 立的主体没有向业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 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生合理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6、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引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国家和军队政策调整造成合同 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没有 约定的,部队主张适用情事变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支持。

57、先抵后租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 22 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 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 并未排除先抵后租的情形,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8、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的,该约定有效,承租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承租人请求继续 签订租赁合同或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

59、竞业禁止的范围如何认定?

在商铺整体租赁实践中,承租人为保护其商业不受其他竞争 者的影响,往往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同业禁止”条款,禁止出租人将其余商铺出租给同类竞争者,以确保其独占的客户 资源,该条款被称为竞业禁止条款。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应遵 从合同约定。合同范围约定不明的,应以能否与承租人形成竞争 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以合理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60、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如何行使?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对于不动产出租人主张留置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财产的 权利的,予以支持。

★61、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 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 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 情形予以处理。

(1)关于装饰装修价值的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 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与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 关,可以剩余租期与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 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 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 人进行分担。

(2)关于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 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得超过 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不能举 证证明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3)关于可得利益。房屋被征收后会导致承租人商业机会 丧失,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可得利益的,由于其获得的补偿不能 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补偿范围,而该损失并不在征收补偿范 围之内,故承租人无权主张可得利益。

(4)关于补助奖励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补助和奖励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补助和奖励办法予以规定。因此,关于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助、奖 励,由当地政府规定。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补助奖励归属于房 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取得。

★62、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 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 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法院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 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看房到底要看什么 看房时要注意周围环境,房主的资格,房子设施的质量,合同内容等。 对于周围环境,可以在租房之前,以租房人的身份询问一下,一般都能问出来。 对于房主资格问题,可以要求房东拿出房产证,并查看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和房东的身份证是否一致,以此确定房东是否有权出租该房屋。如果房产证上还有其他人的名字,即房屋属于共有房屋,则要有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另外,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3)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房子设施问题,首先,要关注房屋的门窗,看是不是有防盗门,这里要注意一些老式的防盗门根本不具备防盗功能,像钢管焊接成的那种就是这样,所以你可以要求业主把门换成新的防盗门,这样才有保障。还要看窗户的密闭是否完好,尤其是租住一、二层的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把关,检查所有窗户是否都能关严,所有插销是否都能插上,检查防护栏有没有开焊,有没有被折断的隐患,如果有必要还是请业主一同加固,以防后患。 其次要注意一些固定的设施,比如马桶、热水器、炉灶、抽油烟机、空调等。在看房的时候要试一下,如果正常运转,以后小心维护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 第三,要检查上下水和电路入户状况。此项注意尤其适用于那些建造年代比较老的楼房, 比如一些总层高为四五层的楼房,因为当时的建造需要5 层以上必须安装电梯,所以在80 年代左右有不少5 层楼房,因为上下水管道长年使用,输电线路设计功率低、线路老化等,所以经常出现下水道频繁堵塞、上水水压不够、大功率家用电器无法正常开启、电路跳闸的现象。如果有这种情况,在看房时要特别注意上下水的通畅,特别是选择一楼和顶层。一般水压不足顶层最受影响,连带会导致洗澡出水不痛快,下水不畅则一层会经常返水,所以一定要注意。 第四,就是要查看房屋的入户电路,现在基本所有的老城区都已经对原有老化的电路进行了改造,如果入户电表为插卡式的那就尽可以放心使用了,如果不是你可要多加考虑了。 第五,别让家用电器成摆设。看房时屋内齐全的家用电器,未必是一件好事,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因为,一般房东会为提升租价而特地拼凑一些电器,而这些电器的来路大多是从旧货市场、二手贩子那儿来的,所以使用时无法保障,比如设备的老化,一天费三度电的冰箱、开起来嗡嗡作响的空调也许你还没有用过吧。所以在看房时,检查电器的使用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冰箱空调最为重要。 最后,在你看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因为有的时候有的隐患是看不到的,比如下水道,老的房子管道比较细,你看房的时候并不堵,但是在你使用的时候极其容易造成堵塞。 如此看房,房主会觉得你很较真儿,可虽然租住是暂时的,但是生活上的安全和方便还是最重要的,仔细点儿毕竟没坏处。

1、 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吗? 答:不可以。

2、 房改房、集资房过户时卖方应提供哪些材料?卖方未婚应提供哪些材料?卖方离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过户时应提供产权证、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已婚须夫妻双方到场);若卖方未婚房改,则出售时应当面填写单身的具结书、产权证、身份证;若卖方离婚则出售时应提供离婚时针对该房产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离婚协议书应到民政局盖章、离婚判决书还应附法院生效通知书),同时应到交易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 交易所产权变更时间需多长时间? 答:为10个工作日。

4、 卖方为未成年人,可以出售房产吗?出具什么材料?

答:可以,需由产权人生生父母双方到场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产权人(未成年人)出生证明、户口本,并书面出具具结书。

5、 一次性付款买方可办理未成年人吗?应提供哪些材料?买方产权人本人需到场吗?

答:可以,应提供:未成年人户口本、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生父或生母均可)、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可明确体现母子或父子关系的户口本)。16-18周岁未成年产权人本人需到场办理,16周岁以下不需到场办理。

6、 办理二手房过户,若产权人在国外、国内的其他地方、台湾、香港分别需到哪里出具公证售房委托书? 答:国外:需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的委托书(非汉语的要做译文公证);国内:区级以上公证处;台湾;到当地法院(同时需法院将公证书寄到福州市海基会认证);香港:中国政府认可的律师楼。

7、 拆迁户重新购房是否有免税?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私房拆迁货币安置户2年内重新购房可申请免一定比例(等同拆迁面积)的契税;申请时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原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证明单与新购房过户收件手续同时办理,出税时直接减免。

8、 产权人(房改房配偶)一方死亡,交易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税费如何征收?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及费用? 答:1)提供:继承及弃权公证书、产权证、继承者人身份证明。(应先办理至继承人名下方可交易),产权变更费用为85;交易过户的税费:根据继承前一道产权买受时间(是否满2年)征收相应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2)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如户藉证明函)、被继承人(即死者)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继承人身份证材料原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材料原件。公证处收费:公证处评估价*2%(公证处评估价为公证处的内部评估价)。

9、 办理一手商品房、拆迁房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商品房:购房登记申请表、统一不动产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交款单据(2003年9月之前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交至物业处,则不需提供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交款单据);若产权有抵押给银行,则在产权受理时还应提供银行盖章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简称:《期房转现房申请表》)。

拆迁房: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产权交换证明书、房屋分户平面图、原房屋产权注销通知书、缴款凭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

10、 办理一手商品房产权证的流程?

答:到开发商处开具购房登记申请表、统一不动产发票→→若存在抵押到银行出具一份《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到交易所二楼缴交公共维修基金→→到交易所三楼办理产权证受理。

11、 何为二次房改房?二次房改的房产是否可办理过户手续?

答:按规定:单位员工每对夫妻只可享受一套单位的福利分房(房改房),若每对夫妻享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改房,则所拥有的房改房均属违规房改所得,按福州市房地产相关规定,违规房改所得之房产均不可办理过户手续。

12、 若产权证不慎丢失,是否可以补证?补证手续如何办理?费用?

答:可以补证,首先丢证的产权人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先到交易中心登记遗失、调档、之后登报遗失(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见报三个月后可凭报纸并持产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交易所办理补证手续;补证时间:10个工作日(若产权证存在抵押,则补证需贷款银行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如银行不同意出具证明,则需先行解押后办理补证相关手续)。费用有:登报申请30元、调档费用150元、登报费用一行60元、补证工本费用85元。

13、 拍卖过来的房产,若要办理产权证应如何办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拍卖的房产办理产权证时应提供:原产权证原件、买受人身份证、申请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拍卖行收取的佣金发票、房款收款收据、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14、 若交易受理单不慎丢失,如何补办?

答:首先先到交易中心登记遗失、调档,之后登报遗失(福建日报),见报一个月后可凭报纸到交易所持买受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可办理补受理单手续、本人到场。

15、 若出售住房时,纳税保证金(个人所得税)是否可退还,退税手续如何办理?

答:若出售房产时产生了个人所得税,在一年内购买一套商品房(一年时间指:截止至领到退税款项当日),则原先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一定比例退还。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拱:新产权证原件、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调档售房及购房时的买卖契约、填写退税申请表、申请退税人本人到场并持身份证原件到交易中心受理,受理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原出售房产所属的地税局办理退税款相关手续(退税申批时间较长,一般在3个月左右)。

16、 若产权证中相关信息出现错误,如何办理更正手续?

答:首先要确认是哪方面的信息出现错误,一般是先到档案馆调档确认档案与产权证中的信息是否相同,若档案馆中记录的信息是正确的,只是制证时出错则只须调档后再持有错误信息的产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本人到交易所办理更正手续即可。若档案中的信息与产权证中的错误信息一致,则应到相关部问出具证明。

17、 哪些房子出售时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答:未满二年的房产(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非住宅)出售时均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18、 什么是高档住宅?

市直公积金登陆: 下载所需的各种表格。

17、父母购房能否用到子女的公积金?

答:父母买房子不能用其子女的公积金。除非子女做为产权人之一。

18、父母购房,子女能否提取公积金? 答:不能。

19、 住房公积金存折丢失,应该如何挂失以及如何办理新存折?

答:带上本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公积金服务大厅补办

20、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购房还贷款提取:(1)借(贷)款合同(原件);(2)还款存折或银行加盖业务章的还款对帐单(须打印出上一个月的扣款记录);(3)身份证;(4)贷款申请人是配偶名字的:须提供结婚证或两人同在一户的户口簿;(5)提前还贷应提供:银行盖章的提前还贷证明。(已结清贷款提取须在结清后一年之内来中心办理)。注:贷款合同上未盖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复印件一份)(6)单位盖章的提取凭证

21、公积金帐户里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怎么办 答: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存折到公积金中心、银行进行个人信息修改

22、在本市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外地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个贷?

答:在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以所购住房予以抵押,担保住房公积金债权实现制度,由于抵押物在外地,对抵押物的监管难以实现,贷款风险较大,因此,职工在外地购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3、办理省直公积金贷款与办理市直公积金贷款所提供的材料? 答:省公积金申请的材料:

卖方:产权人本人到场带身份证原件及收款卡。房改房、集资房的需夫妻双方到场。

买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未婚者带一寸彩照一张,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及一寸彩照一张)收入证明(公积金要求的格式,若收入证明金额超过1万元需提供纳税证明),公积金存折

卖方:产权人本人到场带身份证原件。房改房、集资房的需夫妻双方到场。

买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未婚者带一寸彩照一张,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及一寸彩照一张),收入证明(公积金要求的格式,若月还款额超过月收入50%并且所提供的月收入证明在市直公积金中心缴存基数相差500元以上需提供个税证明。),公积金存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需单位盖章)。

若配偶有公积金无贷款的需到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无贷款证明;若配偶无公积金的则需工作单位出具无公积金证明;若配偶无工作的,则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处出具待业证明。

24、若市直公积金贷款,配偶一方不属市直公积金或无公积金或无业,请问配偶需出具哪些证明? 答:A、需到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无贷款证明。B、若配偶无公积金,则需配偶工作单位出具无公积金证明。C、若配偶无工作,则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待业证明。

25、买方为公积金贷款,卖方为房改房,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与其他售房公证委托有不一致之处吗? 答:首先在公证书上需体现已婚或未婚,若为未婚,受托人在办理手续时需代替委托人填写未婚证明,(若公证书中无法体现未婚,公积金申请时卖方必须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若已婚,市直受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省直只需受托人、公证书。

26、公积金与商业按揭贷款主要的时间区别在哪里?

1、公积金多一个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需10-20个工作日,

2、放款时间不同,公积金在出他项第二日无法放款,需10-20个工作日内放款,因为要通过公积金中心及银行两个部门审批。

27、户口与工作单位不一致对公积金贷款是否有影响?

答:户口在不在本地,对省直公积金贷款不影响,市直需提供暂住证。

28、若配偶收入证明为外地开具的,可以用吗? 答:如果是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可以用,但如果是企业的,需当地公证处公证后方可使用。(公证该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上的公章真实、有效)。

29、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个人缴交额+单位缴交额)÷0.24+500=收入证明的基数

收入证明基数÷2÷贷款年限的月缴交额

30、省直公积金贷款所要求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答:男60岁、女55岁,若为干部:则男可放宽至65岁、女60岁,需提供证明。

31、如何确定公积金贷款的银行?

答:以贷款人公积金缴交银行为准:A、省直为省建行和省工行 B、市直为城东建行和吉祥工行

C、铁路公积金为沁园建设银行。

32、公积金帐户中的款项,能做为首付款吗?

答:公积金不能作为购房首付,须办妥购房手续,领取到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方能提取。

33、买方公积金贷款购房能否委托他人办理手续? 答:不能

34、借款合同签的配偶的名字,我可以把我的公积金取出来吗? 答:可以。

35、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的材料(全额提取)?

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除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外,还需提供:

1、持有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由遗嘱继承人持遗嘱、身份证、户口本申请提取;

2、没有遗嘱的其配偶或独生子女可持身份证、户口本申请提取;

3、其他继承人须持经当地公证的遗产继承公证文件和身份证申请支取。

36、请问:市直公积金收入证明超过3000元要开完税证明吗?完税证明是什么呢?

答:如果月供超过月收入50%并且所提供的月收入金额与在市直公积金中心缴存基数相差500元以上需提供个税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指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缴交证明。

37、购买店面能否用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

38、省直单位的公积金能否买福州八县的房子?

答:楼盘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备案后才可申贷。

39、请问写字楼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

40、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冻结收费标准?

答:建行房易安手续费100元,工行房易安手续费200元

41、福清、长乐的公积金到福州能不能贷款? 答:可以,只要到福清\长乐的公积金中心开份,其余手续跟福州一样办理.

42、公积金能不能随便开个收入证明?

答:不行,公积金中心有资料,收入证明必须开本单位的

43、公积金里存款可以一次性取出来吗? 答:不可以,最少要预留三个月。

44、市直公积金主借款人是外地的要不要开暂住证? 答:要

45、八县的公积金在福州用可以吗? 答:可以

答:处在按揭状态中的房产,必须先结清原按揭贷款,解除原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种结清原贷款然后解除抵押的过程,称为解押。

答:买卖双方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卖方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用于还清原按揭贷款。买方须在同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3、 什么是垫资解押?

答:卖方直接向担保公司借款,担保公司或个人直接出资为卖房人结清原按揭贷款,解除原抵押权。

4、垫资解押卖方需准备的材料及办理什么手续?

答:卖方提供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原贷款余额证明、交月供卡折、原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夫妻双方本人到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到公证处办理售房公证委托。在买方办理首付款冻结手续时,卖方产权人到银行签订款项划转委托书。

4、 赎楼解押卖方需准备的材料及办理什么手续?

答:卖方提供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原贷款余额证明(一定要银行盖章)、原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收入证明、交月供卡折。夫妻双方本人到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到公证处办理售房公证委托、最后到银行签订赎楼《借款合同》。

5、 赎楼解押的单子买方可自行选择银行贷款吗?要选择什么银行办理? 答:不可以,买方只能选择卖方做赎楼贷款的银行。

6、 垫资解押、赎楼解押买方需准备的材料及办理什么手续?

答:买方为一次性付款:在卖方还款前将大于卖方解押金额及担保费的首期款存入担保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办理冻结手续,新产权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及本人到场办理。

买方为按揭付款:新产权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收入证明、评估报告、夫妻双方本人于卖方解押还款前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

7、 为什么卖方担保解押需要买方提前冻结首付款或提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答:为了确定买方有购买意愿及购买能力,确保解押款项的安全收回。

8、 担保公司解押还款的满足什么条件下才能出资解押?

答:卖方与担保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公证书已办理并领取,若买方为一次性:买方已冻结大于解押金额的首期款。若买方为按揭付款:买方在担保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审批已通过,取得抵押材料。

9、 产权人有未成年人,担保公司能不能为其解押? 答:不能

10、 找麦田担保公司解押的,解押还款之前的月供可以也由麦田担保公司还吗?

11、 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请担保公司解押吗?

答:先办第一产权证,有了产权证之后才能办公证,担保公司可以解押。

14、担保费收费标准?

答:垫资解押:担保费用月2%,超过一个月以实际天数计算,保底收2000 赎楼解押:担保费用一次性1%,银行利息以实际天数计算,保底收1500

15、 还款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卖方的产权证原件(含共有权证)、原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月供卡及存折。

1、 福州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何时、何地? 答:2000年10月19日,成立于福州。

2、 本公司在何地设有分公司? 答:北京、厦门。

3、 我们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什么? 答:持续发展 同享丰收。

4、 我司的经营模式是什么? 答:直营模式

5、 我司的价值观是什么?

答:对人感恩、永不抱怨,成就别人、造就自己

6、 福建麦田担保公司成立于何时,注册资金是多少? 答:2007年11月,注册资金是1000万。

7、 我司的远景是什么?

答:成为全国一流的房地产综合服务商。

1、夫妻的个人财产会因结婚满8年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吗? 答:不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结婚时间而产生变化。

2、丈夫签订的合同,妻子前来签订与卖方的补充协议,可以吗? 答:不能,合同签订人才有权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3、只有一个人的产权为什么要夫妻两个人签字?

答:一般情况下,财产为夫妻共有,如果一方没签字并拒绝出售房产,那么合同会无效。

4、口头约定有没有效力?

答:口头约定也有效力,但证明口头约定的真实存在不容易,故为避免纠纷,所有约定都应以书面形式体现。

5、法律上对居间人的最重要要求是什么,违反的后果呢?

答:不隐瞒与不欺骗,否则既不能收到佣金,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6、房东出售房产,租户有没优先购买权?

答:有,具体来说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7、租客可以不管房产交易情况,一直住到租期结束吗? 答:可以。

8、产权证能否在交易中交还房东,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我司有监管责任,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守约方可以要求我司直接把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他吗?

答:不能,要通过诉讼渠道获得违约金。因为违约的认定及违约金的数额最终要由法院来判决确定。

1、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2、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3、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的手续。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5、证券公司设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监控报告。

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

1、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2、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管理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如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不规范、约定不明,操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买卖证券或划转资金,操作人员在经营中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损坏委托人的利益等。经营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决策或者操作失误而使管理的客户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

6、证券公司应当在每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报告、内部稽核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

8、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2、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中签订的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5、在回购交易中,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质押券欠库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6、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中,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7、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取赎回。

8、债券提取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中,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

10、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放按“卖出(S)”予以申报。

11、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才能进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2、证券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3、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5、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6、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超过6个月。

7、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8、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9、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是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10、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户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1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12、信用交易也称“融资融券交易”,我国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

1、投资者买卖上海/ 深圳交易所ETF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 深圳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进行申购、赎回ETF,需具有相应交易所的A股账户。

2、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应使用上海市场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申购、赎回申报可以在交易当日15:00前撤销。

4、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5、对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1、在配股登记日闭式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根据持股数量记录投资者的配股权,并将明细数据传输给证券公司。

2、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违约次日前仍未能弥补资金交收违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沪、深分公司从违约第二日起,采取处置暂不交付证券的处置,收回此前垫付的资金。

3、结算参与人净应付款项的,应当及时核查自身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是否足额;如不足,应当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资金。

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

5、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日终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营业日补足。

6、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

7、在结算过程中,共同对手方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8、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根据操作流程, 投资者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需首先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注册,然后到证券公司营业部(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需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路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1、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中,其他禁止的行为包括: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公告刊登日(T日)、除息日(T+4日)、发放日(T+8日)。

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最后交易日为T+3日,权益登记日为T+6日,现金红发放日为T+11日。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为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

4、网上竞价发行具有经济性、高效性、市场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其缺点如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作,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广大中小投资者容易出现盲目性等。

5、《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和《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的从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采用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的制度。

6、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7、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发布分析包括,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8、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9、2009年1月,我国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10、证券公司为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12、我国的上海和深圳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20-9:

25、14:57-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14、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和不成交。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无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决定方式可以有: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16、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其内容包括:1)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3)公司董事会关于证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4)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5)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6)其他。

17、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证券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同时采取

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18、委托柜台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审核客户亲笔填写的委托单、资金卡、身份证,并与本人核对一致。

19、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3)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4)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20、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责任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22、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23、股价报价转让与原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不同,主要体现在:挂牌公司属性不同;转让方式不同;信息披露标准不同;结算方式不同。

24、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A股股份,可以持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25、证券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良好指标体系。

27、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28、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29、股票网上发行具有的优点是经济性和高效性。

30、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其中,网上定价发行包括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网上定价市值配售。

31、新股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就是在新股网上发行时,将发行总量中一定比例的新股(也可能是全部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32、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转让日当天的价格信息发布内容为:股票编码和名称、上一转让日转让价格和数量、当日转让价格和数量。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按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

33、在证券自营业务监管中,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有加强自律管理、加强监管。

34、证券经纪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

3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4)其他。

36、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30.

37、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8、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

39、柜台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40、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内幕消息之一。

41、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42、上海证交所规定,应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交所报告调整情况。

4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44、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

45、深圳证交所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46、金融机构的柜台既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加者。

47、投资者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成为“证券转托管”。

48、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49、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50、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51、沪、深证交所目前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52、在境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大部分证券公司的客户服务都是有偿提供的,客户查看行情、咨询信息、接受专业理财建议等,都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

53、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54、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2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55、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

56、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57、我国目前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被称为介绍经纪商。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房屋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审验好自己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卖方房照的名字是否与身份证一致;户口本、结婚证的名字是否与身份证一致,避免在交易过程中证件不合格,耽误自己的时间。 房地产买卖手续: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普通住宅(144㎡以下)交易税费标准 协议书一份 注:

.如果卖方提供户口本,夫妻双方应在同一户口本上 周岁),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婚证明 .如果卖方为离异且未再婚,应提供离婚证;能证明房屋所系离婚后个人取得);

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如果卖方为丧偶,且所售房产为原夫妻共有财产,应提供继承公证书,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如果卖方为丧偶未再婚,且所售房产为一方死亡后个人购处档案证明

1 自购买之后五年之内上市销售

① 转让手续费:6元/平方米(房地产交易市场收取) ② 产权登记费:80元/宗(产权产籍管理处收取)

90㎡以上144㎡(含144㎡)以下的按评估额的1.5%收取(产权处地税窗口收取) (同上)

⑤ 个人所得税:评估额的1%(同上) 2 自购买五年之后上市销售 ① 转让手续费:6元/平方米 ② 产权登记费:80元/宗

以上144㎡以下的按评估额的1.5%收取 非普通住宅(144㎡以上)交易税费标准

房地产赠与、继承手续:赠与公证书(公证机关出具);赠1 自购买之五年之内上市销售 与方、受赠方证件,如赠与方为单身或离异,请参考房地产①转让手续费:6元/平方米 买卖中所述的要求。

②产权登记费:80元/宗 ③契税:按评估额的4%收取

房地产拍卖手续:除正常房地产买卖手续外,应提供拍卖委④营业税及其附加: 评估额的5.55% 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收据。 ⑤ 个人所得税:评估额的1%

2 自购买五年之后上市销售 .如果卖方为单身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③ 契税: 建筑面积90㎡以下的按评估额的1%收取,

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交易双方当事人持相关证件到辽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华大街145号,原中级人民法院对面)办理交易审核手续,交易管理部门会在登记过程中审核卖方房屋是否能进入市场交易,即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典当、法院查封、二次交易等限受限制情况,卖方当事人是否为其本人,证件是否有效,当事人是否愿意出售此房,并就一些询问当事人,如果没有问题,你会在办事时限内取得房屋交易审批表,交易申请通过。 有权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产权处档案证明(证明该房产④ 营业税及其附加:按差额(评估额-原取得额)的5.55%买,应提供去世方的死亡证明(医院或派出所开具);产权③ 契税: 建筑面积90㎡以下的按评估额的1%收取, 90㎡

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平房除外):交易当事人持交易审批表和维修基金收据及相关证件到辽阳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中心路汇祥酒店对面)办理维修基金变更手续(平房除外)

交税:交易当事人持交易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到辽阳市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处地税窗口(新华路大府酒楼西侧50米)缴纳税款 房屋互换手续:与房地产买卖手续一样,只是将房地产买卖① 转让手续费:6元/平方米 协议书换成房地产互换协议书

② 产权登记费:80元/宗 ③ 契税: 按评估额的4%收取

夫妻财产约定手续:持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和相关证④ 营业税及其附加: (现评估额-原评估额)的5.55% 件办理

① 转让手续费:核定额的1% 离婚房地产分割手续:离婚财产分割不属交易范围,可持离② 产权登记费:550元/宗 婚证、财产分割协议书、身份证到产权处办理 ③ 契税:评估额的4%

④ 营业税及其附加:(现评估额-原评估额)的5.55%;如为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手续: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维修基金收据、完税凭证、当事人身份证

国有企业房地产出售手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国有资产出售审批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协议书等相关手续

集体企业房地产出售手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协议书等相关手续

有限公司、股份制企业房地产出售手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协议书等相关手续

按评估额的5.55%收取,不再收取所得税。 ⑤ 个人所得税:评估额的2% ⑥ 印花税:评估额的0.05% 赠与、继承公证收费(公证处收取) 平房住宅:16元/平方米 楼房住宅:20元/平方米 非住宅:30元/平方米

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 1 抵押手续费 ① 住宅:200元/宗件

② 非住宅:按抵押金额的1.5‰ 2 抵押登记费 ① 住宅:80元/宗件 ② 非住宅:550元/宗件

办理房照:交易当事人持交易审批表、完税凭证、维修基金收据及相关证件到辽阳市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处登记窗口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房照)

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前,请您做好以下几件事:

.核对房屋所有权证,核对卖方身份,如有必要可到相关部门核对房屋所有权证。

.如果所购房屋为楼房,请确认卖方是否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或者十年代管费,如为十年代管费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卖方未缴纳或已过期,应到维修基金收缴中心咨询应缴纳的费用,并与对方协商谁来承担。

.确认卖方买房的时间,以便确认该房出售时是否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确认卖方是否脱欠取暖费

.协商好房款的给付时间和收房的时间,确认屋内留下哪些附属设施。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

1.买方准备贷款材料:

必须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证明),收入证明,定金收条(不超过总房款2%)

所有材料上的身份证号码请仔细核对,必须一致 辅助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资质证书,车辆行驶证(好一点的车)

买方将首付款存入工商银行或者徽商银行,方便托管

2.带上以上材料到贷款部指定银行去签贷款合同,卖方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明现场签字确认

工商银行城建支行:徽州大道/屯溪路

中国银行城南支行:金寨路(科大对面)

建设银行三孝口行:金寨路(安徽报社站牌)

邮政银行四牌楼行:长江中路/宿州路

中信银行四牌楼行:徽州大道/红星路

3.买卖双方带上身份证,房产证,经纪合同到房产局核价部门填写4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去核价,需要卖方签字(承诺书)

4.到指定地税局缴纳税费,买卖双方需到场签字

买卖双方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需要全部复印)

原始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交税方需带银联卡,刷卡缴费

受理后到地税局楼上找领导签字,盖章,下来换发票

蜀山地税局:潜山路/望江路交口(红园小区对面)二楼

经济地税局:莲花路/繁华大道交口(建行旁)

5.卖方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开具迁移证明

6.到公司交清代理费和贷款费用(贷款费用是银行代收的)

7.买卖双方去房产局办理托管过户手续

卖方材料:身份证(婚后双方)

户口本(户籍证明—派出所)

结婚证(未婚证明---民政局)

户口迁移证(派出所户籍科)

原始购房贷款合同(特殊情况下需要)

买房材料:身份证(婚后双方)

户口本(户籍证明—派出所)双方

结婚证(未婚证明---民政局)

如果离婚另外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未再婚证明

8.到房产局找朱经理,电话: 听朱经理安排程序

一,契税缴纳:到四楼4号窗口填写个人(家庭)购房情况表、承诺书,复印

房产证核价的那一页,然后到房产局对面档案馆二楼登记调档查阅盖章后,返回到4号窗口缴纳契税,可刷卡

二,资金托管:买卖双方在三楼资金托管窗口填写资金托管协议,买房带着托管

协议去去徽商银行或者工商银行填写相应表格存入首付款后,到四楼3号窗口凭银行存款回单换取托管凭证,如果买方房款在工行可直接去四楼3号窗口刷卡托管,无需到银行

三,产权过户:买卖双方在三楼过户窗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朱经理完成)

四,交手续费过户后拿到业务收件单后,带买方去四楼1号2号窗口缴纳手续费

和登记费,将缴费后的回单送交给朱经理

9.过户后复印买方托管协议、托管凭证、契税发票送交给贷款银行

10.7-10个工作日买房新证下来后,银行通知买方去房产局设立抵押权证(它项

需要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证明)

11.银行放款,准备交接

12.交接程序请咨询老员工

13.买卖双方拿房款交房

证明和个人存折流水。收费标准:手续费按贷款额的两个点,评估费按实际评估

值的千分之三。另外银行还要收取百分之一的额度管理费和五百元的手续费。总共就是所有的费用。个人经营贷款最高:住宅可按评估值的七成,门面和办公写字楼可按评估值的六成。所需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和个人存折流水,还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代码证以及购(供)销合同。费用同上。贷款利息在基准利率上最低上浮百分之三十,上不封顶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二手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承诺对该房屋有完全的产权,并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设定抵押、被查封等产权受限制的情形;卖给乙方后,若发生涉及该房屋买卖前的权属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二、合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房屋座落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 总层数,所在层数。土地证号。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佰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佰拾万千百拾元整。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佰拾万千佰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六、税费分担:该房屋买卖依法应交纳的税费,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份。

十一、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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