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民工工资怎么可以让公司资质吊销?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如何保证建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近年来,富阳积极探索利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缓解农民工群体“讨薪难”问题,让农民工朋友的工资多一份保障。

    日前,富阳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出台《富阳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试行)》,明确将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以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一定必须使用现金了。区住建局建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资金流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根据《管理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为保证金和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其中,保证金是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保证金担保是指由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统称保函)。

“与以往不同,今后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既可以选择现金,也可以选择保函。”该负责人表示,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如出现各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或保险公司予以支付。“保函能替代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改善企业现金流,更重要的是,当施工单位未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凭借保函向银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该负责人说。

据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其中,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企业、特种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如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等)5万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采用保证金担保形式的,担保的期限应为连续担保。建筑企业必须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申请办理后续手续,期满没有续办的视作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抓手,如果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会如何?该负责人说,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将限制其在富阳区范围内建设市场活动。

    同时,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应在保证金启用后15日内按照原标准补足缴存或重新提交保证金担保保函。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金担保保函,暂停其参加本区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被应急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各级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存。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区住建局或区人社局将增加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一般保证金缴存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市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阜合园区人事劳动和应急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2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局,如无意见也请反馈。

附件: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确定范围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实行差异化现金缴存。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替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施设备,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实施电子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移动定位等技术实施电子考勤。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与阜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确保纳入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并在办理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上报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查。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实名制信息化监管平台编制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农民工签字确认,施工班组、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款纠纷或工程决算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工程总产值的比例核定工资数额,建设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工资数额拨付人工费用,拒不履行的,将在资质审核、预售许可、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智慧监察指挥中心监管系统,逐步与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并对监管中发现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工资专户、工资代发等制度的工程项目信息实时上传,定期研判,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跨区域、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处置。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项目停工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对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建设单位责令项目停工的处罚,同时向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限制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函。

第二十一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项目停工;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分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阜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监管系统平台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落实实名制、工资专户、工资代发等制度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保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保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2月8日送至各单位征求意见,于12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局,现将意见反馈情况汇总如下:

共收到37条意见反馈,采纳4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已说明原因,其余反馈无意见。

建议第五条后增加“专用账户名称应为XXX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专户时应在开户银行预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印鉴。”

建议第十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实名制信息化监管平台编制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农民工、施工班组长、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签字确认,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工资卡”

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删除,将牵头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规定限制和惩戒改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规定限制和惩戒。

未采纳,与《条例》规定不一致



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建议将第十一条中工程决算改为工程结算



建议将第二条增加合同工期3个月内或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项目可免除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未采纳,无相关政策依据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



任务分工与编办主导的权力清单不一致,建议协调市编办,确保任务分工和行政处罚权责清单保持一致,否则可能存在法律上风险。

未采纳。应自行与所在地编办沟通协调,确保权责清单按照部门任务分工划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市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和应急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

阜阳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号)、《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国治欠办函〔2020〕147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治欠发〔2020〕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确定范围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必须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实行差异化现金缴存。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替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专用账户时名称应统一为“公司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公司名称应为公司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施设备,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实施电子考勤。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移动定位等技术实施电子考勤。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与阜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确保纳入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并在办理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上报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查。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

第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实名制信息化监管平台编制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农民工签字确认,施工班组、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智慧监察指挥中心监管系统,逐步与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并对监管中发现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工资专户、工资代发等制度的工程项目信息实时上传,定期研判,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处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跨区域、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处置。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项目停工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违法主体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违法主体属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由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巡查抽查、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可以向涉嫌违法的责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逾期不改或拒绝整改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发现的违法线索,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通过信息化平台对各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落实实名制、工资专户、工资代发等制度进行动态监管。各县(市)自建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化平台应与阜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保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整改建议书(文书式样)

2.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文书式样)

整改建议书(文书式样)

(涉嫌违法的责任单位):

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文书式样)

(有权查处相应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企业特别合规管理精要县劳动保障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大队长前言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值此5月1日,《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治理欠薪制度进行了法律化、集成化、系统化,构建起一套根治欠薪的制度体系,这在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历程中无疑是一部里程碑式的规定。一、背景二、明确农民工劳动者四、一般用人单位的合规管理要点目录五、建设单位的合规管理要点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合规管理要点七、施工分包单位的合规管理要点八、结语01一、背景一、背景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保护农民工利益,从2011年的“拒不支付工资罪”的入刑,到2016 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农民工讨薪终于从“难”变成了“不是很难”,但毋庸置疑,农民工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还是属于较为需要保护的主体,我们距离“全面无欠薪”还有一定的距离。《条例》的实施,无疑会帮助我们更快速地接近这个目标。而对劳动者来说,《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劳动者维权有法可依,救济途径更加广泛,维权门槛更低。对监管部门来说,《条例》的实施让监管分工明确,归责清晰,执法更加便利与有力。对企业来说,《条例》的实施则为企业创设了更多的义务与责任,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文特整理了《条例》下企业需要注意的义务与责任,以便于企业合规经营,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02二、明确农民工劳动者二、明确农民工劳动者ABC 一直以来,虽然农民工一词被广泛使用,但是具体什么是农民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次《条例》对此予以了明确的界定,即所谓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而“农村居民”又是什么意思呢?从立法目的来看,一般理解为住所在农村的居民。所谓住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因此,一般来说,如果户口或身份证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应当属于本文所指的“农村居民”。而如果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仅户口登记在农村的居民,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并结合《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应当不属于《条例》所适用的对象。 因此,所谓农民工劳动者,是指居住在农村但在城市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通过确认身份证件以及过往社保缴纳情况来确定该劳动者是否属于农民工。03四、一般用人单位的合规管理要点四、一般用人单位的合规管理要点01、劳动者实名制管理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劳动者,必须进行实名制管理。特别是对于施工企业,根据《条例》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登记在册的劳动者将不被允许进场施工,而对于未进行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还有可能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受到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首要的合规任务便是编制相应的职工名册,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这也是《条例》所鼓励的。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拍照、身份证、银行卡复印留痕等方式保证一人一卡一证相对应,以实现劳动者实名制管理。标题文本预设标题文本预设 根据《条例》第六条以及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与工资支付相关的内容。书面形式可以是专门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协议,也可以是经劳动者确认的规章制度。一经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企业合规管理的要点之二就是要注意通过书面协议或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确认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与工资支付相关的内容。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但就工资支付的内容必须要有书面形式的确认。四、一般用人单位的合规管理要点02书面约定工资支付相关内容四、一般用人单位的合规管理要点03以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020301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为货币形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发放,但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如有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的,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则有可能受到责令改正、对单位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等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因此,《条例》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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