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婚内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有效吗?需要交税吗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产权的公示效力。但是,一对夫妻却出现了双方虽有签订婚内协议,约定男方个人婚前所购按揭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却未实际将房屋所有人变更到夫妻名下的情况,导致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物权产生争议。

王先生与范女士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双方前往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协议书》,明确王先生于2009年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及2010年8月之前的按揭款均为王先生支付,2010年8月之后的按揭款由王先生、范女士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1、王先生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2、该房屋所有装修、装饰及其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王先生取得该房子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立即协助范女士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范女士列为共有人。

2018年10月,范女士以与王先生感情破裂为由,将王先生诉到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小孩由范女士抚养,王先生婚前按揭所购房屋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范女士认为,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结婚后双方曾在律师见证下签订过《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该份协议合法有效,诉争房屋依法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但是不同意女方关于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王先生认为该房屋是男方个人婚前购买,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来确定房屋权属归谁所有,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该房产已经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因此讼争房屋应当是男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范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讼争房屋仅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并未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将范女士列为共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是产生对外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故据此确认讼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介绍,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往往会就夫妻间相互忠贞、家庭责任、财产债务、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等内容签订保证书、协议书、承诺书等文书,对某些财产、权利进行婚内约定,而这类文书是否全部有效,除了判断是否具备生效法律要件以外,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婚内协议的效力确定问题。首先,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订立协议并独立承担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资格;其次,夫妻双方是在第三人(执业律师)的见证下完成了民事行为(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包括房屋物权归属、银行贷款承担、房屋产权登记等婚内财产权利义务处分的主要内容,足见协议是夫妻双方自由、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夫妻双方约定处分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是将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结果,具备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确定双方签订的该份婚内协议合法有效,夫妻诉争财产按双方约定条款分割处置。

编者按: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分别阐明了观点,本文分两节,分别予以介绍。文中“本节小结”部分的内容,旨在梳理、归纳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方便读者理解、记忆,仅为本文编辑个人意见,如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有出入,请以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为准。

第一节:对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内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适用本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

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上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因此,对该类特殊动产,在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未办理转移登记为由,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3.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只是名分的不同,实际上大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即使另一方一直合法占有使用该房产,也不能认定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归于消灭。根据对本条的上述理解,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登记后赠与房产的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

4.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二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由于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往往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部分履行,对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类纠纷,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应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2.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阻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3.关于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实践中曾发生过一种情况,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对此,应分别以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那么,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理由是: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四、关于对夫妻间赠与房产公证异议的救济途径问题

如果赠与房产已经过公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因此丧失任意撤销权。诉讼中,如果赠与人以公证有明显错误作为抗辩事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人的理由充分的,可以不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支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五、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夫妻间房产受赠人资格的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如果夫妻一方婚后因疾病或受伤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痴呆人、植物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有行为能力人的夫妻一方向对方赠与房产,对方是否有权接受赠与房产?根据《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受赠人的资格。因为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只要赠与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此时,存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可以认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代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成立

六、关于法定撤销权的问题

本条规范的是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的情况,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变更登记,则原则上,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但是,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用法定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如果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也可以援引法定撤销权予以撤销,但要注意,基于双方为夫妻的特定身份关系,所附义务如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的,则不应当支持其相应的请求。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本文编辑作如下小结,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赠与房产时,既未约定放弃撤销权,赠与合同亦未经过公证的情形下,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放弃撤销权,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均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二节:对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意见

上节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对赠与房产行使撤销权的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赠与房产在离婚后主张撤销权或者不履行离婚协议又该如何处理呢?

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上述《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观点,本文编辑作如下小结,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1.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相对方,离婚后,赠与方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任意撤销权的,不予支持。

2.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赠与人为换取相对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3.如果离婚协议中房屋受赠人不是离婚协议相对方的情形下(比如系子女或他人),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故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4.无论离婚协议中房产受赠人是离婚协议的相对方,还是子女或他人,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5.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稿件来源:巢湖不动产 总编辑:茶君 审稿:落幕天涯

篇一: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我们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后感情不和,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经反复冷静思考,我们自愿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三、债权及债务的处理:各自名下的由其本人负责。

我们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如有欺骗、隐藏、虚假,责任由协议人自负。

此协议书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协议人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篇二: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于___年经人介绍认识,交往____后,___年__月__日双方在___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夫妻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合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承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冷静期过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

二、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1、关于房产的`约定:

(1)、位于____省_____市____区____路___栋___单元__号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前)后共同购买,男方支付首付款____万元,女方支付首付款____万元,双方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____万元,主贷人为____,双方已经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____万元,尚欠银行本金及利息____万元。经协商,双方确定房屋归男(女)方所有,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男(女)方(即得到产权的一方)承担,银行的本金及利息由男(女)方(即得到产权的一方)偿还。放弃产权的一方要协助得到产权一方办理提前还贷、涂销抵押、产权过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2)、得到产权的一方自愿补偿放弃产权一方____万元,在签订协议当天补偿放弃产权的一方____万元,办理离婚登记当天支付____万元,剩余款项在离婚后____日内支付完毕。

2、关于夫妻存款的约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存款绿色作文网为____万元,其中男方名下有____万元存款,女方名下有____万元存款,双方各自分得____万元。

3、关于夫妻车辆的约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___,现登记在____名下,双方同意该车辆归_____方所有,取得车辆的一方补偿没有取得车辆的一方____万元,该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4、关于其他财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个人生活用品以及个人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债权债务的约定:

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债权人本人享有权利,债务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

四、关于隐瞒、虚报、转移婚内财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均没有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有隐瞒、欺骗,一经核实,自愿放弃该财产,双方对此条款均予以确认。

五、本协议双方均自愿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自愿赔偿对方____万元。

六、离婚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___元(大写___元整)。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1、本协议生效后,男女双方除尽本协议规定之事宜外,不得再滋生其他事端,否则被扰方有权提起诉讼。

2、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人民法院起诉。

篇三: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于______年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因两方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两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两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两方均自愿离婚;

二、无固定房屋,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两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两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两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两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四: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______与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现因______,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______所有,______搬出。

二、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______所有。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______的______元人民币,由______负责赔偿。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篇五: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女方______与男方______因婚后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自愿离婚。经双方充分考虑、协商,对离婚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因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

1、双方无共同的房产和存款;由女方婚前购买用于婚内共同生活的生活用品以及家用电器。女方因考虑到男方经济困难,愿将这些共同生活财产属于女方部分全部无偿赠送给男方。并且,因男方提出向女方索要______元人民币的经济支助的要求,女方也承诺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生效后的当日一次性给付男方。男方收到女方______元人民币支助后,应一并向女方出具收条,收条由女方保管为证。

2、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保险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3、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中已作出完全、明确的列明。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任何共同财产。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篇六: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所有共有房产,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共同名下,离婚后,均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投资的股票,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共有的私家车,车牌号:_____________,现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共有的私家车,车牌号:_____________,现也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车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车归女方所有。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离婚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离婚后,各自名下或支配的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和支配。

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若离婚后发现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离婚后,男方应一次性向女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夫妻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款。

五、该补偿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男方应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若男方逾期不付,应向女方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篇七: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_______向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双方各自名下或使用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通迅工具、交通工具、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婚姻期间所购买的家具、电器全部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全权处置。

3、债权与债务:婚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双方婚姻期间各自产生的'借款及其他的债务,各自独自偿还。如因各自的债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受损失方可以向对方追偿。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的,交由女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当事人双方各执_______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_______份)

篇八: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子,取名______。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夫妻有座落在______路______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__万元,现协商归______所有,由______一次性给付张某现金______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双方同意作价______万元,归______所有,______向______支付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篇九: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中电视机一台(_________),冰箱一台(_________),洗衣机一台(_________)、组合音响一套、缝纫机一台归女方_________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_________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4、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篇十:2022年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证号码: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一处(位于_______),轿车一台(车牌号_______),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面积_______平方米),以上财产的债权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4、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5、男女双方清楚知道虽协议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协议的男女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本协议由男女双方签字,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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