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没有、律师合法吗?

2002年8月12日,张X与李XX登记结婚。2016年8月17日,赵XX向张X账户汇入280000元。2016年8月24日,赵XX李XXXX湾工程李XX垫资明细上签字确认:XX湾工地李XX私人垫资为开工前至2016年8月23日支出合计97317元。同日,赵XX与李XXXX湾工地收支出名细(第一期)上签字确认:2016年8月23日前总共收入500000元。开工前至2016年8月23日支出合计186144元,本期对账后余额313856元。张X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2016年9月7日、2016年10月31日向赵XX账户汇入11119元、1500元、1000元。2017年赵XX与李XX产生经济纠纷,赵XX认为其向张X账户汇入280000元,是向李XX和张X夫妻借出的借款,要求李XX夫妻返还,但遭到李XX夫妻拒绝,赵XX遂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方认为,二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280000元,有银行转账流水为证,二被告举示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二被告系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应连带偿还原告借款。

二被告抗辩,原告诉称二被告向其借款280000元不属实;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就XX湾工程存在合伙关系,二被告与原告共同垫资合伙承包工程,原告所称280000元是原告的合伙投资款。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告张X汇入的280000元为借款,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被告张X出具的借条。二被告已举示凤凰湾工程李德波垫资明细、凤凰湾工地收支出名细(第一期)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并未举示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并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赵XX诉讼请求。

起诉人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却无借款凭证,法院会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一、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只提供银行业务对账单、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未举出存在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对借款事由、利息、资金来源的举证及理由并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王林与李本强、徐建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2687号]中认为:“关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王林主张其与李本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只提供了银行业务对帐单、交易明细、转帐凭证等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并未举出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其他相应证据,对借款事由、利息、资金来源的举证及理由并不充分。而李本强举证证明存在着李本强向刘某打款,刘某再向王林打款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流向,刘某在一审亦出庭作证证明系王林向李本强借款。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双方资金往来是否属于李本强借款,原审相关认定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关于原审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林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由其举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相关的基本事实,在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资金往来属于李本强借款的情况下,李本强自无需承担还款的证明责任,原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

       二、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要借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借款合同的履行。债权人仅提供了载明用途为“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由于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且债务人否认借款,因此,法院会认定债权人未能对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完成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王辉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2号]中认为:“王辉作为债权人向王健主张债权请求权,应提供其与王健之间借贷关系存在且还款期限已届满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为此,王辉应该为下述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其一是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其二是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的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王辉提交了载明用途为‘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且办理该笔300万元转款时王健亦在现场,以此来证明其尾号3305银行卡给王健账户转账的300万元是其向王健出借的款项。

 由于本案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首先,王健对王辉主张双方达成的是口头借款协议不予认可。其次,王健认可该笔300万元进入自己账户且办理转款时在场,但否认该笔300万元为其向王辉的借款,并为此提供了王云于2012年4月19日收到王辉涉案银行卡后出具的收条,以此证明王辉的涉案银行卡及密码(卡内有2700万元)在该笔300万元转账的当时已交由王云掌控。虽然银行汇款凭证上载明用途为借款,但鉴于在王云掌控涉案银行卡的时间段内,从该银行卡划向王健账户的300万元,只与王云有关,与王辉无关,其与王辉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王辉仅证明其尾号3305银行卡的300万元转入王健账户,并未能够有效证明该300万元系王辉出借给王健,王辉未能对其与王健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完成举证责任,并无不当。根据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法院对王辉关于王健向其借款300万元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须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和借款的实际交付。债权人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在债务人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仅凭涉案款项进入债务人的银行卡以及和债务人认识,并不能证明双方形成借贷的合意,该情形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卢继东与韩素英、高立在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1230号]中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须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和借款的实际交付。

本案中,上诉人卢继东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在被上诉人韩素英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卢继东仅凭涉案款项进入韩素英的银行卡以及和韩素英认识,并不能证明双方形成借贷的合意,该情形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

相反,韩素英提交的卢继东的尾号为9188的民生银行卡交易记录、卢继东和张立岗2012年3月2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借条、双方之间的手机短信内容、以及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能够证明张立岗利用韩素英的尾号为2119的银行卡与卢继东实施过民间借贷行为,并且涉案800万元中的650万元由张立岗从该银行卡分别转入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账户,该事实与张立岗自认其是涉案800万元借款人的事实吻合。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卢继东为证实其与韩素英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的证明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卢继东和韩素英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四、债权人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提出抗辩,但始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款系债权人偿还其以前的欠款,因此,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迟伟与王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7)吉民申137号]中认为:“王楠依据2010年10月22日、2011年1月21日向迟伟账户转款的转款凭证,主张该两笔款项为借款,并向迟伟主张该两笔债权。迟伟对此予以否认,称该两笔款项系王楠丈夫楚金盛偿还的借款及工程结算款,但始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王楠于2010年10月22日、2011年1月21日向迟伟账户转款系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年关岁末,讨债要工资的比较忙。出门,处处都可以看到讨债公司的广告。为了要回钱,债主们也是想尽了办法比如,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等等。但是,这些讨债方法虽然有的时候会奏效,但是却面临着违法犯罪的风险。有些时候,债没要回来,债主自己却锒铛入狱。这真是得不偿失啊!

2017年1月5日,离过春节还有几天的时间。在外打工一年的刘师傅、钱某、李某、王某等四人却一直没有拿到工资。

老板屈江人家蒸发,四处找不到人。刘师傅等四人就想方设法找到了屈江老婆梁女士的住处。要求梁女士支付四人工钱。但是梁女士告诉刘师傅等四人,她与屈江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且屈江是否欠刘师傅等的工钱自己并不知情。

但刘师傅等根本不听梁女士的解释,每天除了在梁女士的单元房内做饭吃、打扑克外,夜晚也睡在梁女士的客厅内。梁女士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几次与梁女士一起劝刘师傅等离开,而刘师傅等人仍然不听劝告。2017年1月10日,梁女士在邻居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师傅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嘉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汤光仁律师

方弘: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老赖,很多债主是无奈也是迫不得已采取很多讨债手段。本案中,就是一些讨债公司常用的伎俩。但是,这却涉嫌犯罪。为什么?

汤光仁律师:这是我们对于情理和法理的理解。老百姓总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了钱不还,去要钱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有法定依据和规范。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可以的。但是,债权人应当以合法、有效、有序的方式主张。

明显不当的讨债方式,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且,本案中,法院最终对刘师傅等四人判处缓刑。这是法院充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进行的相对合理的处罚。

但,有的时候如果讨债人控制不好,发生严重的后果,最终将面临严厉的处罚。这是年终大家讨债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定要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

方弘: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师傅等4人在未经梁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女士的住宅,且在梁女士等人的劝说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梁女士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刘师傅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刘师傅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各1年。

侵入住宅罪是否就是只要没有经过同意,侵入了别人的房子,就可能涉嫌这个罪名啊?

汤光仁律师:不是的。从法律上来说,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首先要有主观故意即未经别人的同意非法侵入。另外,情节比较恶劣。

本案而言,首先,非法侵入住宅的时间比较长。

其次,对被害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最后,具有社会危害性。

虽然,刘师傅等人是以讨债为目的。讨债是一种民事纠纷。他们却在梁女士的房间内,通过强迫、施压的手段来达到对方还款的目的。首先,其目的具有非法性。另外,长期占着人家做饭、睡觉,时间持续很长,对方还是单身女性,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梁女士的生活。

从法律的要件来看,法院认定刘师傅等四人构成犯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年终讨债,还有一些常见的其他情节有可能会涉嫌犯罪:

1、把欠款人控制起来,这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2、在控制对方的情况下,会情绪激动,可能有伤害的行为,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3、甚至有的讨债公司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除了正常的业务之外,见机起意,还要一点辛苦费等其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甚至抢劫罪。

4、在房屋内、随身财物中窃取财物,这就涉嫌盗窃罪。

5、如果债务人开办工厂,债权人去堵工厂,不让生产,有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6、在堵门的时候,人员的很多,就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很多的犯罪都可能是和讨债行为擦边的。因此,作为债权人要非常注意自己的行为。虽然,要债是合法合理的。但是,要债的方式不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对于正常的债务,都应当选择正当、合法的主张方式。现在,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方面,对于维护农民工和普通债权人都有保障。我们应该熟悉法律,运用法律。

方弘:非法拘禁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能够遇到。因为,有些债权人确实是找不到欠债人,债务人四处躲不接电话,也不知道他(她)家住在哪儿。即便知道,也基本上不回家。一旦有一天在路上或者有线索知道他在哪儿了。作为债权人就觉得怎么说不能让他(她)跑了呀。于是,就会采取把债务人关到房间里或者他把对方关在车里面等地方。这就很可能会涉嫌非法拘禁罪。

而如果报警的话,警察又认为是民事纠纷,不会插手。

这样不行,那样不行。对于债权人来说,到底应该怎么样才能有效的去追到债呢?

汤光仁律师:一般情况下,年终讨债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务工人员、农民工工资。

第二种,合作经营的货款。

第三种,借出去的钱,即借款。借款应该有双方转账凭证、借条、欠条之类,这就可以直接去法院诉讼,相对程序比较简单。即便被告人联系不上,根据具体的情况,法院可以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在债权确定之后,如果欠款人不履行。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之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找被执行人。如果这个时候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以和执行法官联系。甚至还可以按照执行法官要求,把他(她)送到法院去,交给法院来处理。

这比自己把对方拦到半路进行逼迫要好的多。而且,就算在半路上把对方拦到,债权人也没有强制力。

因为,所谓的债权债务还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最后,如果不放人,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涉嫌犯罪。

另外,涉及到货款纠纷最主要的就是要考虑去法院。因为不像欠款纠纷会有借条或者欠条能够明确的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时候,货款纠纷本来就没有结算,大家可能有争议。索要钱款的合法依据,可能是双方扯不清楚的,包括应不应该付钱,应该付多少钱。

在这些问题的前提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要求对方给钱,有可能钱拿到了。但是,即将面临的刑事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就产生了,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我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去法院诉讼。即先确定相关债权债权及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在,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的力度不断加大,对于恶意欠债的老赖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明显转移财产的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法院还可以对老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生意没办法做,上失信人黑名单等等。这样就可以通过司法的权力和行为给债务人施加压力,效果可能会更好。

再者,农民工追讨工资,除了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法院诉讼以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欠薪者可能涉嫌恶意欠薪犯罪。如果有这种情况,讨薪者可以向相关机关控告。

但是,一般原则上,讨薪者应当先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保护。经过劳动部门处理过后或者催促之后,债务人还是不履行的,欠薪者有可能涉嫌犯罪。

其实,救济债权人权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也是比较宽泛的。如果非要去采取非法手段,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方弘:还有些人会问,如果我不去亲自追债,直接花钱请讨债公司,让他们想办法。至于讨债公司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不是就跟债权人没有关系了?作为债权人来说,请讨债公司的风险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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