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救了落水人犯法吗?

秦皇岛17岁少年救三个女孩遇难

“求他救了?”、“他没了也是活该!”

“妹妹”拱火、“哥哥”道歉,真是一出好戏

早上,网友们还群起而攻之

晚上,#男子冒充被救女孩直播#

网传女生发言账号也是他人冒充

这种流量都敢蹭,犯法了知道吗!

每年夏日,因为游泳溺水身亡的事故不在少数,8月2日晚,一对父女在南宁江南大道仁义村邕江河段游泳时发生意外,两人不幸溺亡。

而,同样也是8月2日,17岁的少年小韩和朋友在秦皇岛室内西浴场游玩,听到海上传来女生的求救声,小韩未曾多想,迅速跳下水救人,将三名落水女生一一推回岸上,自己却因体力不支消失在了海面上。

经过26小时的连续搜救,8月3日早上6点25分,小韩的遗体才被打捞出来。

小韩的生命永远定格在这17岁的夏末。很多人自发在事发地献花,悼念这位小英雄。

我们还在惋惜的时候,网上一些奇奇怪怪的言论冒了出来。

先是网传被救女生对施救家属态度冷漠,接着流传极端恶意的说法:他原本是能活下来的,但是最后一个女生是踩着他的头上去的。

网友们在疑似三名女生的社交平台账号下留下数万条批评言论,其中不少人指责女生狼心狗肺,忘恩负义。

其中一个账号回复:求他救了?他没了也是活该。

一个账号留言:他自己逞能……我们虽然喊人了,但没喊他吧?

另一个账号留言:为什么我一直在说对不起…我总是想不通对不起谁…

这火拱得,让网友们在震惊、愤怒的同时火力全开,直接人肉信息,将三名女子的名字及家庭住址公布在网络,更多的人开始攻击网暴被救女生,让被救女生一天收到几百个质问电话和短信。

【8月9日】一位郭姓男子自称是其中一名被救女生哥哥,并展示出妹妹的照片,发声为妹妹的叛逆言论道歉,表示一定会尽全力帮助小韩一家,请求网友们放过自己一家,适可而止。

44秒的视频,连10秒的道歉都没有,全是卖惨,要求网友不要打扰家人生活。这番操作,直接把三名被救女生推上风口浪尖,舆论再度发酵。

【8月10日】陈女士举报郭姓男子冒充身份,盗用自己的照片冒充为被救女生,导致她及家人遭网暴。

小陈表明,与冒充被救女生哥哥的男子只是微信好友,她曾联系郭某,希望对方能够公开道歉,但未获回应。目前她已报警,警方正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来还将起诉他。

被拆穿后不久后,“哥哥”的账号被注销。

到此,“哥哥”是假的,此前的被救女生账号也是假的,是别有用心之人为了噱头,恶意炒作,博取眼球,蹭流量蹭到这种境地,简直令人发指。

小韩家属透露被救当天未曾与被救女生接触过,对方并不存在网传的态度冷漠,号召各位网友不要因此盲目攻击别人。

目前,小韩的遗体已火化,在追悼会上,被救的3名女生跪地痛哭向小韩家属致歉,并表示需要帮助愿尽力而为。

【8月11日】秦皇岛市文明办工作人员称已与遇难男孩家属接洽,并将男孩推荐为8月份的河北好人。

【8月12日】秦皇岛落水被救女孩发声,回应此前有言论怀疑跪下举动是由于承受不了网络压力,女孩表示跪下道歉是因为英雄的牺牲,并再次澄清从未说过网传那些难听的话。

上述事件,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全面起底,分析一下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 见义勇为救人,救人者身亡被救者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见义勇为的成立并不以被救者的利益最终实现为前提,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补偿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小韩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三名女生不幸身亡。虽然落水女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小韩的死亡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应当量力而行,发现有人落水,首先要做的不是盲目下水救人,而是应当在确保自身的安全前提下帮助落水者能够浮出水面呼吸,施救的同时大声呼救,尽量让周围的人注意到情况,赶来帮助。

■ 人肉搜索公开信息,使当事人生活工作严重受扰,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2)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3)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4)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5)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人肉搜索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肉搜索造成实际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需要按照具体数额进行赔偿。另外还有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 冒充他人身份发言违法吗?

冒充他人身份,很可能涉及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是否犯罪取决于其冒充身份后进行了哪些相关行动,如果以他人身份骗取了财产,就属于诈骗罪。

■ 盗用他人照片,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网络直播,犯法吗?

以上述事件为例,郭某未经许可盗用他人的照片涉嫌侵犯肖像权;郭某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网络直播,已侵犯他人姓名权;另外郭某还涉嫌损害他人名誉权。

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平台放任虚假炒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网络平台未对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监管,未对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及时停止传输或采取消除措施,或者是以捏造的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引流,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平台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有可能会被要求停业整顿,关停相关业务,甚至是被吊销营业执照。

■ 网友造谣传谣推波助澜,有什么法律风险?

利用网络信息造谣,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若发表的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造谣传谣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造谣传谣未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痛骂女孩,转发几万,辟谣澄清,无人问津。此次事件,大部分网友没有深思,上去就是一番激情输出,最后被耍得团团转,感情喂了狗,好心办了坏事。可悲的到底是谁?

其实,不单是此次事件,近年来,网络造谣传谣越发猖獗,很多造谣事件都是人为的恶意炒作,为了骗取关注蹭流量。

而事件的收尾,就算是转发上万上亿,引发了大规模的网暴,往往都是以造谣人道歉、删帖、销号了事,很多行为人并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未赔偿损失。

正是由于如此恶化的网络环境,造谣“零”成本,才催生出一批靠造谣发家致富的营销号和别有用心之人,为了骗取流量转化成私利,无所不用其极。

网络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我们一同行动:平台要监管,媒体发声要客观,被侵权人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律严惩不贷。

最重要的是网友们在接收网络信息时,要权衡一番,不偏听偏信,不造谣传谣,谨慎发言,静观事变。

避免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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