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律师和诉讼律师可以用不同的人吗?

可以上班的。当事人因为涉嫌犯罪而被的,并没有因此而被剥夺劳动的权利,在遵守《》有关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正常上班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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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一般提前10天送达当事人诉状,通知是3天取保候审的人也是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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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都要提前三天通知。

  • 开庭通知书提前三天。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在开庭三日前并社会发布开庭公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天通知。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要向社会发出公告。

  • 一般是三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中华人

  • 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再次取保候审,在办理取保候审的同时,法院会留下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法院在开庭时,会按照留下的联系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开庭。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是被人保的,法院也可

  • 不是。1、法院通知刑事案件的被告担保人带到法院,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而不是开庭。2、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已办理取保候审的,法院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需要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刑事诉讼法》

  • 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再次取保候审,在办理取保候审的同时,法院会留下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法院在开庭时,会按照留下的联系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开庭。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是被人保的,法院也可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故开庭时间没有具体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

  • 如果前科是属于累犯的,那么不能进行取保候审。 我国法律规定: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采用自伤、自残办法,从而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此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取保候审。 因此,累犯属于不能取保候审的范围之内。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 不一定,犯罪嫌疑人是自首的,虽然不影响其申请取保候审,若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因为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一个过程,根据具体案情和司法机关掌握的具体情况,有的可以当天办理,有的需要往后推迟,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绝大多数家属在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时都会选择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来进行,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就面临着一个保证金退还的问题,那么取保候审后的保证金怎么退还呢?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鉴于存在一些办案机关乱收保证金,收了保证金不退还等现象,新《刑事诉讼法》对保证金制度作出新的规定。

1、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取保证金。

不是交了保证金就可以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收取保证金,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缴纳保证金。

3、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缴纳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数额是多少?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4、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各省对保证金的数额规定不同。一般为一至五万元。


三、谁有权决定收保证金?

1、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警察无权决定收取保证金。

2、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关无权决定收取高额保证金。

3、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缴纳。

没有相关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私自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收取保证金是违法行为。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传统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将保证金交到公安局。等到被告人判了刑,很少有人敢向公安机关要求退钱。从2013年开始,公安机关不得再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收费。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再找公安机关。

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确保保证金的退还。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者擅自没收、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者无故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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