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的非婚生子女长期游走在社会边缘,落户难导致正常上学、就业,甚至坐火车都是难题。

非婚生子女,相对于婚生子女的概念,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虽然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法律上仍然将子女以婚生与非婚生来区别划分的做法本身就造成了歧视。亲子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与父母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本应无关,人为地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会夸大两者之间的不同。如果孩子一出生即被冠以“非婚生”的头衔,实际上是将父母的责任转嫁到子女身上。

而在国际上,摒弃婚生与非婚生的二元划分,统称为“亲生子女”的做法已经是立法趋势。如美国1973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视同仁,父母统称为Parent, 子女统称为Child。类似做法在英国、德国、澳门等地的立法中都有体现。

尽管《婚姻法》就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赋予了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保护,且生父母有抚养义务,但父母子女关系的确立是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前提,而中国亲子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无规定关于父母子女身份确认的原则和方法,因此现实中常有生父母,尤其是生父通过否认血缘关系,又无法强制做亲子鉴定而逃避责任。而以美国立法中的认领制度为例,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强制确认生父的诉讼。虽然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终于开始有关于亲子鉴定的推定内容,但前提是举证一方先有充分证据,否则仍然难以强制生父确定亲子关系。再加上中国立法并无强制保证抚养费的设计,非婚生子女追讨抚养费的权利也更难落实。

非婚生育,同超生一样,都属“非法生育”。尽管婚姻法等并没有规定公民必须要结婚后才能生育,但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前必须要申领准生证,而准生证又以结婚证为前提。于是在中国,生育的合法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婚姻为基础的,而非婚生育哪怕只生育一个孩子,因为不符合国家计生规定,也不被法律所认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现实中绝大部分的非婚生育家庭都面临经济的窘境,难以承担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如新闻中北京市的刘菲因婚外生育被认定为违法生育,当地计生委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2011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倍,对刘菲下达了征收33万多元社会抚养费的通知,独自抚养孩子的刘菲无力支付,在采访中表示一度想过去卖肾,却因年龄太大而被拒绝。

根据各地的新生儿落户规定,有些地方规定缴清抚养费即可上户口,但也有如厦门市,直接说明“无婚育证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但讽刺的是,依照程序,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还要必须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显然作为非婚生的情况要满足这一点本就困难,如新闻中所述的于军耗时五年都无法找到孩子生父,居委会称其“连交罚款都没资格”。

至于其他种种如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更是陷入连锁的证明困局,非婚生当然没有结婚证,没有结婚证就办不了准生证,而没有准生证,医院很可能又拒绝开具出生证明。于是,非婚生的孩子不仅会因为经济困难交不起抚养费而入户难,还面临更困难也更无能为力的证件证明。

一个人如果没有户口成为“黑户”,连公民身份都无法确认,更难享作为中国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户口对这些非婚生子女造成的政策歧视几乎是致命的,他们因此失去了作为一个人的“社会符号”,付出的代价包括不能正常入学、找不到稳定工作、结婚领不到结婚证,还不能有社保,去银行无法开户,也住不了旅店,甚至连火车票都买不了,他们从出生开始就面临举步维艰的生存困境。有新闻报道引用了一个残酷的自述:有孩子因为是“黑户”只好辍学泡网吧,后来连网吧都需要身份登记,他向养育他的婆婆抱怨自己“连条狗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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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黑户”的问题导致很多孩子无学可上,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从政策上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问题屡屡被提起,而此意见中包含多种无户口情形,而对于非婚生子女分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那么,非婚生子女随母办户口怎么操作?非婚生子上户口程序是怎样?非婚生子随母落户规定全文是怎样?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看看吧。

  非婚生子随母办户口怎么操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办理上户手续,均不用再查验准生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 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子上户口程序是怎样?

  一、出生登记(3周岁以下)

  1、提出申请:由婴儿亲属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4、反馈结果:对于收养婴儿户口登记,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二、户籍补登、补录(3周岁以上)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补登户口人员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非婚生子随母落户规定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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