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外观专利怎么审查?

原标题:【盘点】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名称和专利类型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名称和专利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国香港专利分为三类:

中国台湾专利分为三类:

中国澳门专利分为三类:

中国澳门实用专利(又称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国澳门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中国澳门设计及新型

中国澳门设计及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两者的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美国发明-大实体

(2)美国发明-小实体

(3)美国发明-微实体

(1)加拿大发明-小实体

(2)加拿大发明-大实体

澳大利亚专利分为三类:

英国发明是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英国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德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发明应授予所有技术领域中新颖的、基于创造性活动的、可工业应用的发明。

德国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其保护客体与专利类似,但不包含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也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德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为任何能够工业制造或手工生产的产品的设计,以及产品的零部件的设计。

2、比荷卢经济联盟外观设计

日本发明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

日本实用新型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日本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韩国外观设计分为实质性审查、非实质性审查

欧亚-阿美尼亚专利分为一类:

1、欧亚-阿美尼亚发明

欧亚-阿塞拜疆专利分为一类:

1、欧亚-阿塞拜疆发明

欧亚-白俄罗斯专利分为一类:

1、欧亚-白俄罗斯发明

欧亚-俄罗斯专利分为一类:

欧亚-哈萨克斯坦专利分为一类:

1、欧亚-哈萨克斯坦发明

欧亚-吉尔吉斯斯坦专利分为一类:

1、欧亚-吉尔吉斯斯坦发明

欧亚-摩尔多瓦专利分为一类:

1、欧亚-摩尔多瓦发明

欧亚-塔吉克斯坦专利分为一类:

1、欧亚-塔吉克斯坦发明

欧亚-土库曼斯坦专利分为一类:

1、欧亚-土库曼斯坦发明

2、比荷卢经济联盟外观设计

斯洛伐克专利分为三类:

(1)印度发明-自然人

(2)印度发明-小实体

(3)印度发明-非小实体

(1)印度外观设计-自然人

(2)印度外观设计-小实体

(3)印度外观设计-非小实体

  17世纪中叶,欧洲人发现了一块四面环海的新大陆,这里水草丰茂,牛羊成群,在那蔚蓝干净的天空的笼罩下,一片“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风貌一览无余。眼前的景象让欧洲人误以为这是通往南极的大陆,随把这块大陆起名澳大利亚。当欧洲人命名这块大陆的时候,一定没有想到日后这个“南方大陆”日益崛起,成为全世界经济最发达国家之一。
  这个素有“骑在羊背上的国家”“坐在矿车上的国家”“手持麦穗的国家”等诸多称号的大陆,除了发达的农牧业和工业外,科研技术更是全球领先,拥有很多令人引以为傲的科技成就,例如超声波成像技术、西药盘尼西林、飞行记录仪黑匣子、心脏起搏器等等,都是澳大利亚科学家的发明。而在科学家们创造发明的背后,离不开的还是澳大利亚健全的法律体系,以及悠久而又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起始于1903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较为成熟和完备。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排名居前,其知识产权立法具有较高水准,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很多国家一样,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和版权法,每部法律再配合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澳大利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正是基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澳大利亚经营的公司都得到非常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可以放心地在研发领域投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开发新产品。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澳大利亚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经历了漫长时间的磨砺,通过各方努力才形成今天的成果,其中经验以及具体法律法规值得其他国家借鉴与学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全世界主要国家都通过立法等手段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全球范围内已对专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发现其原有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与国际接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落后。这种结果的产生,与当时澳大利亚自身的专利制度体系,特别是专利审查标准方面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有着极大的关系。
  换句话说,修订之前的澳大利亚专利体系面临“内忧外患”的困境,一方面急需赶上世界专利制度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还要推动国内竞争保护创新。在这样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对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20多年以来最大规模、意义最为重大的修订,也就是知识产权修订案2012“提高标准”(下称2012修订案)以及知识产权修订案2015(下称2015修订案)。在各方努力之下,澳大利亚专利法两次重要修订的推进取得了重大成功。
  2012修订案经于2013年4月15日完全生效并实施,其对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和审批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而2015修订案也已于今年2月9日在澳大利亚国会获得通过,并于2月25日正式获批。这两部法案促使澳大利亚专利法在新时期更加符合推动科技创新的要求,与国际接轨。
  2012修订案对专利授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明显的影响。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2014年年报数据显示,新法实施的前一个工作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收到的直接专利申请和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量就接近过去一个月的数量,而新法实施之前的4月份前半月,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收到的审查请求达到了过去3年每月平均请求量的9倍。这主要归功于2012修订案对专利制度在更高的审查标准和更短的审查周期等方面作出的改进。
  在审查标准方面,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新法规定公知常识将不再局限于仅是来自澳大利亚本土的专家证据,而是没有地域上的限定,意味着更加“国际化”。这一修改扩大了公知常识的范围,对创造性提出更高要求。此外,新法对专利说明书的充分公开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专利说明书必须足够清楚和完整。
  对于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要求,新法规定了更高的标准。具体来说,旧法规定为“权利要求要基本上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而新法中去掉了“基本上”的描述,改为“权利要求应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的要求,新法规定,如果说明书修改之后公开的范围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该修改将不被允许。此外,新法还修改了对实用性的要求,新法规定,为满足实用性的要求,说明书中必须公开一个具体的、实质性的和可信的用途。
  综上可见,新法使澳大利亚专利审查标准与国际主流国家的标准更一致,提高了专利授权的门槛,保证了专利的质量;同时,澳大利亚专利申请人不会再面临在其他国家申请时不得不应对更严格的审查标准的情况,这使得澳大利亚专利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更容易获得专利授权。
  该次修订将一些法定期限进行了缩短,如缩短申请人答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给出的要求其提出审查请求的指令的时间;缩短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接受审查请求的时间;缩短申请分案的所允许的时间等等。这些程序性的时间段的缩短,使澳大利亚的专利审批制度更加高效,也使有需要的申请人更快获得专利保护。
  2015修订案使得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体系更加简洁、高效,并使澳大利亚得以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在公共卫生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其修改要点包括:澳大利亚仿制药制造商可以在其他发展中国家面临公共卫生危机的时候,向联邦法院申请澳大利亚已授权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从而生产并出口此类专利药给指定国,而这类专利药的价格本来是非常昂贵的。配合澳新单一经济体的建设,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实行单一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使两国专利申请人更容易得到其专利的保护。
  澳大利亚两次专利法案的修订,对其国家、企业以及个人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收到专利申请的90%来自国外申请人(美、日等国家),而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提升。有关专家表示,澳大利亚专利制度的改进将对国外专利申请人带来更多影响,来自中国在内的国外申请人也将从中获益。澳大利亚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使国外申请人更容易获得专利保护。
  通过多次专利法的修订,澳大利亚进一步巩固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为澳大利亚在新时期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作者: 聂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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