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压着我父亲的社保退的钱到哪里维权

中国的社保体系庞大,全面保障了在职人员,农民和退休人员的权益,但也因为保障范围大,很多细枝末节的地方,老百姓容易忽视,给了部分无良媒体、大V、营销号,或者骗子们造谣传谣的机会,当大家在微信朋友圈、网络平台上看到这8个谣言时,千万别再轻信,可能会损失血汗钱:

第一,社保可以重复参加

听到有人建议你参加两份社保,晚年有两笔养老金可以领取的话,基本可以确定是在骗人,因为不管你是参加职工社保,城乡居民社保,还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根据2022要求,都只能参加一份,重复参保,最后也只能选一份继续缴费,退休也只能领一份养老金。

第二,退休再就业还要交社保

退休前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一就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再就业时,与单位签订的变成了《劳务合同》,而《劳务合同》一般只约定薪酬,如果单位表示要扣钱给你交社保,多半是想少发工资,一定要警惕。

第三,社保卡不升级就注销

社保卡不存在不升级就注销的说法,一般收到抬头为【社保中心】,附带链接的陌生短信,要求你点进去输入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密码时,就是骗子故意制作的假社保网页,目的是骗取你的个人信息,盗取你银行卡里面的存款,而真正的社保经办机构,是绝不会发送这类链接让你办理的。

第四,一次性补缴越早越好

社保要累计缴费15年后,才能领取养老金,但有的人因为参保时间晚,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前可能就交不够最低年限要求,想要领取养老金,只能选择补缴,但想要一次性补缴,属于职工社保的,属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在延长五年后才能一次性补缴,其余的只有选择转移到城乡居民保险进行补缴。最近,网上又流传出一个新骗局,说社保现在可以一次补缴,早补缴早退休,但目前根本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多地在近几年还收紧了一次性补缴的政策,等你把钱交给这些人后,基本就是打水漂了。

社保断缴的影响是巨大的,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将缩短,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就要降低。医保断缴后,将失去报销资格。生育保险断缴后,从下个月开始,生育医疗的统筹支付和补助就不能享受。需要看病报销时,只能自己用存款支付了。

第六,个人社保能无条件办理退费

个人社保不是随便想退费就能退费的,前提是你出现重复参保只保留一份社保待遇时,或者选择断缴社保,才能申请退费,但如果只有一份社保的,千万别盲目断缴退费,晚年将没有养老金维持生活了。

第七,档案转移不能续交社保

部分企业为了少给员工交几个月社保,节省成本,故意骗员工说档案没有转移不能参保,但在《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以,档案没有转移也不是单位少缴社保费用的理由。

第八,申请电子社保卡后实体社保卡不能使用

为了提高大家使用社保卡的便利性,微信,支付宝等官方APP可以申请电子社保卡,可以不用实体卡就能用手机直接进行社保卡的功能,比如证明身份,就医结算,进行社保关系转移等等,这只是方便参保人不用携带社保实体卡的便捷措施,不代表实体卡不能使用。但如果说你的社保卡进行了挂失,电子社保卡将同时不能使用了,要赶紧补办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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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的张先生向本报热线求助,他的父亲老张在上海白茅岭农场的蓝莓园务工时,因为参与扑救园外的山火而烧伤。事发后,老张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但用工单位不愿承担其相关医疗费……那么,老张的行为算是“见义勇为”吗?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算工伤呢?

农民工救火被烧伤医疗费没着落

据了解,4月2日,69岁的安徽农民老张,前往家附近的上海白茅岭农场蓝莓园种植基地做临时工,负责除草,日工资120元,按项目周期结算。有工作时蓝莓园会电话通知老张前去。

张先生说,当天是他来这里打工的第三天,上午10时许,蓝莓园外的松树林发生火灾。园方负责人担心火势蔓延到种植基地,组织老张在内的七八个人前去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松树林里一只汽油桶,被大火引燃发生爆炸,造成老张面部、手部局部烧伤。

老张被120送往医院治疗,蓝莓园垫付了4000元的医药费。经两个多月的治疗,老张治疗康复,共花费2.2万元住院费、8000元护工费。出院时,除去蓝莓园已垫付的4000元医药费,尚欠费2.6万元。在当地政府担保下,老张欠费出院。

据张先生介绍,经当地派出所调查,蓝莓园外的火灾,是当地村民清明祭扫焚烧祭品造成的,已无法追查到肇事者;松树林内发生爆燃的汽油桶,也未能调查出来源。

“蓝莓园的负责人拒绝支付老张欠下的医药费,他们认为,应当由当地政府调查出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但我父亲是在他们那儿打工受的伤,救火也是为了避免蓝莓园受到波及,这是不是算工伤、算见义勇为呢?这医药费不能赖掉呀!”张先生说道。

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医院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已为老张减免了80%的医药费,但剩余的4000多元医药费、张先生主张的8000元护工费还未有着落。蓝莓园事业部副经理方海表示,公司此前已经垫付、支付住院费、检查费近5000元,目前通过人道主义救助、慰问等方式,将为老张送上一笔慰问金和一个月的记工(误工)费,共计约4000元。

“我们也认为这是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因为事发地松树林属于安徽,我们蓝莓园属于上海,有关意外保险不能理赔生效。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尽全力帮助老张和当地政府完成有关见义勇为给补助的申报。由于当地行政区域调整、申报条件等原因,一直难以落实其他费用的报销。至于其他诉求,老张及家属可以走诉讼程序主张要求。”

厘清双方关系选择法律途径维权

“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件,首先需要厘清双方的关系。”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孙志帅表示,从本案来看,老张与蓝莓园属于临时的、零星的用工,双方未形成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同时老张已经69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双方关系确认为劳务用工关系,那么就不符合申请工伤鉴定的前提条件。老张应当如何维护权益呢?

“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老张仍有救济途径。如果双方就医疗费、赔偿等未能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章芊昊认为,本案中老张是接受蓝莓园的指派前去救火,那么救火也就成了老张向蓝莓园提供的劳务之一,老张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受伤,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向蓝莓园主张损害赔偿,而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是直接由法院受理,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法院在计算赔偿标准时,一般会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计算赔偿金额,鉴定报告一般会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几个方面进行明确。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再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以及伤者实际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让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老张在没有接收到蓝莓园指令的情况下,主动前去救火,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首先应由引发火灾的责任人承担对老张的赔偿责任,若引发火灾的责任人无法找到,松树林的所有者及蓝莓园(蓝莓园因为火灾得到遏制避免损失,也可认作是老张救火行为的受益方)作为受益方,应当对老张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既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需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可视为工伤

张先生认为,老张在蓝莓园做除草工,去园外救火多少有一些“见义勇为”的性质在里面,如果是“见义勇为”,那是不是算工伤呢?

章芊昊解释道,法律上所指的“工伤”及“工伤认定”是建立在双方为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之后是通过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开展维权;而如果是劳务用工关系,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种‘见义勇为’情形的受伤,也是可以视同工伤的,但‘见义勇为’同样需要有关部门的认定。”章芊昊说,见义勇为的重点在于“义”和“勇”。见义勇为属于危难救助行为,属于紧急无因管理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协助行为。

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危难救助义务的情况下,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了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危难救助行为,是“义”之所在,反之,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履行救火职责就不算见义勇为,因为这是消防员的职责所在。见义勇为的行为还体现在“危险性”上,属于危难救助行为。危难救助性让见义勇为不同于一般的助人为乐、无偿帮工等。临危不惧是“勇”之所在。只要符合以上两个重点,就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见义勇为。

“各地都有针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在安徽和上海,分别就有《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章芊昊表示,“尽管各地的奖励保障规定不同,但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认定,通过申报、行为确认、表彰奖励来完成流程和认定。”

孙志帅补充道,如果是在用人单位组织的、倡议的活动中负伤,原则上可以视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或活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而不是视同工伤。

维权注意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应合法合规用工

孙志帅提醒道,维权案件中当事人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比如,本案中老张需要保留与蓝莓园平时的费用结算证据,与蓝莓园负责人沟通的证据,火灾发生时的报警记录材料,受伤后入院治疗的相关病历本、医疗费发票、诊断报告等材料,当地派出所的相关事故调查材料等。

此外,在类似的工伤案件中,最大问题是关系上的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将会影响之后法律的适用;其次是如何评定为见义勇为,怎么认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孙志帅建议用人单位要合法、合规的用人,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是劳务用工,应当及时购买相应保险、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和管理。

章芊昊分析,在本案中,如果是劳动关系,且老张救火的行为被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即可认定为工伤,而工伤的赔偿标准与提供劳务者的赔偿标准有所不同。首先,老张需要向当地的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该部门认定老张属于工伤并下发《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老张可凭该决定书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等级的鉴定,根据不同的鉴定结果,赔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工伤表现条例》及各地的实施办法计算。员工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员工的各项赔付款项,工伤康复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总体来讲,工伤的等级认定标准要比劳务关系中伤残级别的认定标准低很多,因此认定工伤得到赔付的概率和金额都要比提供劳务受害这一案由高。”章芊昊说,“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是明晰的劳动关系,对于自身维权将有更好的保障。”

章芊昊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行为应该鼓励和支持,能够做出“见义勇为”行为的员工是善良勇敢的,是企业的宝贵人力资源和精神文明财富。用人单位既要保障员工做好事后得到应有的赔付,也要避免自己因为工伤赔付而受到重大经济利益损失,只有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保,才能在关键时刻由社保基金赔付,否则在没有参与社保的情况下,单位是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一要鼓励和支持这种正能量的行为,二要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关于工伤认定的几个知识点

Q: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Q:什么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Q: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A: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在上海,哪些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A:《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十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据劳动报消息 刘振思)

就在身患重病的时候,怀揣着希望来到保险公司报销账单,却被告知不符合条件,拒赔,甚至是面临着被起诉的风险,原因竟是前几天把医保卡借给外人用了。

原本是出于好心帮助别人,但却给自己带来巨大麻烦。

上周末,我姑妈告诉我,她单位有个同事,前年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到了今年的3月份,被查出身患甲状腺癌。本以为,可以安安心心等理赔治病,然而,没想到,保险公司居然拒赔!

原来,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 他的医保卡在2014~2016年间,有多次肺炎、支气管炎的住院记录。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黄先生隐瞒病史,拒赔!

当时听到这消息,她同事差点没晕倒,因为那医保卡是他用来给父亲看病买药的,原本以为医保年年交,月月交,医保账户里结余好多钱,但自己相对身强体壮,生病的几率较小,自己的医保卡余额充足可以给父母看病买药,想着多少也能减轻点家庭负担。

看着好像没什么问题啊,结果却给自己造成这么大的麻烦。

借来的病,始终会“爆发”的

医保卡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可说是参保人自己的钱,可用于支付门诊、住院治疗等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但个人账户里的钱不是给你发的医疗费,并不代表你可以随意使用。

医保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医保是通过一定区域内社会群体间的互助共济来分担疾病风险,让每个人生病的时候有基本的保障,里面的钱属于每一个医保投保人。

医保报销是自己承担部分个人账户报销,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

你医保账户余额多是因为你看病少的原因,你现在把余额花在别人身上了,未来自己要用的时候个人账户不足,就会花更多医保基金的钱,这对其他没有外借的人不公平。

而最关键的是,这些“借”来的病,却等于在给你未来埋下一颗炸弹!

总所周知,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都会面临询问告知的方式,投保时需要健康问卷,

但健康问卷里面是没有关于医保卡外借的问询的。

但医保卡外借仍然可能会影响购买保险,问题主要会发生在后续的理赔环节。

在收到客户报案后,保险公司派出核赔人员进行审核,在此过程中,医保的医疗记录会成为理赔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果医保卡外借导致你留下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治疗记录,那么到时候跳入黄河都洗不清。

因为像血压、血糖,都是可以通过服药控制的,到体检的时候可能不显示出任何问题,保险公司无法判断你是被冤枉的还是想极力掩盖真相。

部分疾病如乙肝,体检报告可以非常客观且真实地告诉保险公司你到底患没患过病,这种情况下,借用你医保卡的乙肝患者对你造成的影响是有限的,这意味着你有机会在澄清后被正常承保,但保险公司仍能够以不诚信、你就是患过病等理由拒保。

所以医保卡外借最大的风险在于,它会使得本不属于自己的医疗记录全部都记在自己的名下,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对保险理赔产生一定的影响。

而且,留下拒保记录,还会影响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

前几年,绍兴日报就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出借医保卡导致获刑!

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

据报道,75岁的邹某家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丈夫老周今年80岁,患有脑梗塞、冠心病,长期住院治疗。

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

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

起初,因诸暨的社保卡不能在萧山使用,周某每次拿着父亲老周的社保卡,去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的门诊配药。

后来,萧山也能用诸暨的社保卡了,邹某便让周某在萧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配药。

从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亲的社保卡,为母亲配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

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28元。

为什么我出借医保卡怎么就违法了?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刑法解释,将骗取社保的犯罪行为统一以诈骗罪论处。

对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信用体系较为完善的香港,

当地保险公司对“外借医保卡”这一行为的可谓是零容忍。

投保人会被打上不诚信、没有原则的标签,律拒保,这也会是内陆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

我们购买保险本来就是为了买一个保障和安心,

但如果我们买的这个保障里面存在医保卡借用记录这一颗定时炸弹,

那么保险也就变得不保险了,失去了保险本身的意义。

其实也不用过分紧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医保卡出借大概会是以下几种情况:

1.医保卡外借药店买过药;

2.医保卡外借导致医疗记录;

3.医保卡外借有过体检记录。

后面两个就不多说,一般情况是绝对不能外借给其他人的;

针对第一种情况,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一下:

首先,连锁药店里用医保卡余额购买药品,一般情况下只能查到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花费了多少金额,而查不到具体的药品信息,所以不会留下什么病历记录,对我们投保和理赔没有多大影响。

当然了,在这里得再提醒一下,如要是社保内部人员,如果权限够高,对方也是可以查询到个人购药的全部内容的。

其次,我们可以看药的种类,

如果是普通生活药品,比如感冒药,上火药,抗生素等普通常用药,就算是在医院有记录也无大碍,谁还没点小感冒呢。

但如果感冒药购买太多,比如一个月买了20次感冒药,这种情况也会很难说清楚,保险公司也有理由认为你身体太差,不予承保。

如果是特定疾病用药,比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用药,一旦出现在了病历本的记录里,就会被认定为你的既往病史,后续处理起来也是相当麻烦。

但出借后,我该怎么对待商保呢?

同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准备购买或者还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人:

1、立即停止这种医保卡借用行为,以后再也不要犯这种错误。

2、在投保的时候根据健康问询如实告知医保卡使用记录,同时让您的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选择对医保卡借用记录要求宽松一些的保险公司投保。

医保卡借用记录主动告知给保险公司后,会有部分核保宽松的公司会接受。

这些接受医保卡借用记录的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相关的体检报告和检查记录,保险公司综合评估通过后可以顺利承保。

如果通不过,就只能找机会再尝试了,毕竟这也许就是要为不诚信付出的成本。

第二种便是对于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是未告知之前医保卡借用记录的人:

1、尽量为自己留足够多的证据,例如投保前几年和投保后几年的体检记录,为未来有可能出现的理赔纠纷提前做准备。

2、亲属在医保卡上留下的医疗记录,自己全部认了,然后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补充告知给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医保卡不仅关乎我们日常医疗保障,

更是关乎到我们个人信用记录问题,

为避免今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用自己医保卡给家人买过感冒药,也会影响保险投保和理赔吗?》

[2]《我被拒保了,竟是因为曾用医保卡为父母买药!》

[3] 买保险被拒赔?!可能是医保卡借用惹的祸

[4] 母女用家人社保卡买药双双获刑 绍兴日报

[5]《医保卡外借隐患会很大》

[6]《医保卡给父母买药影响大吗,影响买保险吗?对保险核保理赔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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