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了,担保人也去世了,能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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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听说过这样一种情况,借款人在没还款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而去世了,那么这时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借款之人死亡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可免责

理由是,第二条规定债务担保的范围是、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而不包括死亡事件发生。

(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担责

第一,法律上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第二,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

第三,只要借款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

从角度看,业内观点仍存在两种分歧:

(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可免责

借款人意外死亡,对于出借人来说是不可抗力,属于可以的情形,此时出借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原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担责

借款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要看双方借款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的相关约定,本案中借款人意外死亡、担保人也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依出借人的申请确认借款合同终止履行,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上就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借款人意外死亡,那么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但也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华律网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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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日常生活中,借钱贷款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如果债务人死亡,是不是就意味着借出去的钱就要不回来了?债权人还能找谁要钱?

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同时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也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经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连带责任保证则相反,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单独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翻译过来就是,这不是别人在欠债,而是等同于你欠债。一旦债务人无法还债,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连带”这两个字来要求你来偿还!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也仅仅是追偿而已…

根据现行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颠覆性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比之下,以往的《担保法》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一律按连带保证责任处理。而随着民法典实施、担保法废止,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因此,如果不想因为债务人无法还钱或无力还钱影响担保人房子被查封拍卖、承担债务等,我们建议担保人:

在《民法典》还未实施的情况下,如果你需要提供担保,请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在《民法典》实施后,如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谨记看清担保合同及担保条款中没有出现“连带”二字才签名。

虽然债务人去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但该笔债务不会因此而消灭。此处也需要提醒债权人,如需起诉已去世债务人的继承人、配偶或担保人,也需要拿出明确的证据和合法依据,才能考虑下一步的权利主张。建议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更好地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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