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刑法的区别

人大宪行一直是有识之士的梦想和选择,也因此培育出了众多优秀的学者和前辈。在本篇经验分享中,依稀可见“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对专业深刻的热爱,才是支撑我们向前的源动力。更多人大法学保研相关问题,请咨询下列三位师兄师姐之一,任选其一即可。

(一)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概况

宪法与行政法学是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主要研究方向有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主要是一门研究国内外公法制度的学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室实力雄厚,一共有9位老师,7位教授,2位副教授,其中既有韩大元教授、胡锦光教授这样的宪法学泰斗,也有王旭教授、王贵松教授这样的优秀中青年学者,老师们的研究方向涵盖了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国家法学等多个领域,在宪法与行政法学界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二) 选择本专业的原因

笔者认为,在选择专业时最主要的考虑因素有三个,即兴趣、专业前景与自身能力。

首先是兴趣,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学起来才会更有动力。就我而言,笔者高中时学的是文科,尤其喜欢历史与政治两门学科,当时就很喜欢介绍各国的政治制度、国家架构的书籍,在正式的法学学习开始之前,就对公法理论产生了兴趣。在本科阶段,除了国家机构的相关知识,我还接触到了宪法学中的基本权利理论,对宪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且在法学的学习中,我发现比起实践性强、更看重实践性的学科,我更喜欢有着严密逻辑、体系性更强、理论性更强的学科。对这门学科的兴趣让我在复习的过程中更能集中精力,复习时效率更高。对于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法律史这样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学习的兴趣非常重要,我身边就有想选择理论法专业,但在复习过程中是在学不下去放弃的例子。

其次是专业在就业时的前景。法学专业毕业就业通常有三条路。首先是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实务工作,想从事实务工作的自然是民商法、诉讼法、刑法等偏向实践性的学科更有优势。但是一般情况下宪行这个专业不会成为律师从业的限制,比起专业方向,律师主要还是看法考通过、专业能力和英语能力。其次是公务员等体制内的工作。对于想成为公务员的同学,院校会比专业更重要。人大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大部分的定向选调考试。一般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只会限制到法学这一一级学科,不会具体到二级学科。一些核心城市法院在招人时会限制到二级专业,因此宪行专业毕业生报考法官大多去的是行政庭。除非是想成为核心城市法院某特定专业方向的法官,宪行这个专业完全不会影响体制内的就业。第三是从事学术道路。除了自身的专业能力,想走学术道路最重要的是所在专业的整体实力,如师资力量、学术资源、出国交换机会。而正如上文所述,人大法学院的宪行专业有韩大元老师、王贵松等一大批优秀的老师;每年都有很多学术研讨会在人大召开,学术资源非常丰富;学校每年还有各种各样的交换项目。如果有志于宪行方面的科研,人大法学院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后是自己的实力。一个专业就算自己再感兴趣,就业前景再好,如果自己专业能力不足,不能通过考核那也无济于事,觉得专业时还要考虑自己对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复习水平。特别是没有特别心仪专业方向的同学,可以先不着急,随着复习的进度再根据各科目的掌握情况决定。以我为例,在本科阶段的学习中,我对宪法、刑法都产生了兴趣,在刚开始复习时我并不确定应该报哪一个专业。但在之后复习的过程中,我觉得宪行复习得好一些,基础也更好,于是决定报考宪行专业。

2021年的人大法学硕士保研夏令营共有215人入营,最终实际参营180人,有84人最终被录取。其中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共有13人参加夏令营考核,最终录取5人(含领军计划)。

(一)宪行专业入营情况分析

从入营的条件来看,宪行专业入营的资格审查相对比较宽松,硬性标准只有两个,即成绩排名、英语成绩。成绩排名的要求不高但是严格,原985学校学生成绩排名40%以内,原211学校学生成绩排名10%以内,其他高校学生成绩排名5%以内。人大法学院本科的同学要特别注意,本次人大法学院的夏令营对待人大本校与外校的同学一视同仁,本院同学排名也严格要求在前40%,笔者身边就有没能进入前40%而未能入营的同学。人大对英语成绩的要求也相对较低,与一些明线六级425分,暗线六级500分的学校不同,人大法学院夏令营对英语的要求只是六级425分以上,笔者身边就有很多六级不到500分的同学也顺利入营了,这其中即有本校同学,也有外校的同学。

除了这两个硬性标准,其他标准包括所获奖项、参与的科研项目、社会实践经历等均只是加分项,只要成绩满足要求,即使缺少这些经历也能入选夏令营。

人大法学院夏令营报名时还要求提交体现自己科研能力的学术论文或报告,这体现了人大法学院对学术写作、科研能力的重视。论文最多可提交两篇,其中至少一篇为独著。从以往经验来看,人大法学院对于论文内容的要求并不是非常严格,最主要的是要遵守学术规范,规范论文格式,遵守引注的规范。独著作品在自己曾经写过的比较满意的课程论文、学年论文上进行修改,遵守学术规范即可。除了独著作品外还可以上交一篇小组成果的报告、论文,只要将自己曾经参加过的比较满意的科研项目成果修改,标注好合作的文章中自己所负责的部分,使其符合学术规范上交即可。

所上交论文的主题也较为宽泛,即使是报考宪行专业,但所提交的两篇文章与宪行专业完全无关也可,只要文章符合学术规范,能体现自己的学术能力即可。

(二) 宪行专业录取情况分析

自2020年开始,人大法学院就进行了消除本校保护主义、保证录取公平的改革,在录取时不再区分本校与外校,入营后所有人统一考试、统一排名、按照复试成绩统一录取。这对非人大法学院本院的同学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也意味着人大本院的同学将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不能放松警惕。

从录取人数来看,2021年人大法学院的宪行专业最终录取5人,其中通过优营录取的有4人,优营率达到30.7%。往年的人大法学院夏令营在7月举行,而清华大学与北京大学的推免复试则在9月举行,因此很多排名靠前的同学也取得了其他学校的录取名额,去了其他学校,因此实际的录取率较高,排名在后的同学也有机会候补。以2020年为例,最终录取的6名同学中只有3人在初始的优营名单中,其余3名同学均是夏令营未获得优营,因为有部分优营同学去了其他学校空出来名额,学校再进行了一次预推免考试,通过预推免上岸的。

而2021年,人大法学院的保研复试虽然还叫夏令营,但是举办时间是在9月,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保研复试存在重合,特别是北京大学的面试与人民大学的笔试在同一天,很多同学在考试前就作出了选择。因此202年宪行专业排名在前但选择了其他的同学不多,优营的4人中最低排名是第5,复试排名在前的同学中只有1人选择了其他学校。

但是今年的人大在保研项目中新增设了“未来领军人才”项目,在法学夏令营入围名单之内选拔该项目的成员,相当于增加了一些保研的名额。宪行专业有两个名额,“未来领军人才”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考试,只需要填写一份申请表,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本科阶段所上过的互联网法学的相关课程、参与过的与互联网法学相关的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人大法学院会综合申请材料与保研复试的成绩确定名单。只是名单公布时已经是9月29日,即系统开启的第二天。大部分学校都会要求在第一天就要接受待录取通知,因此等“未来法治人才”项目的结果就意味着要承担项目落选且放弃了其他机会的风险。最终宪行专业入选“未来法治人才”项目的共有两人,其中一人复试排名专业第8。

即使算上“未来法治人才”项目入选的同学,宪行专业最终也只录取了5人,通过率仅有38.4%,低于总通过率46.7%,也低于热门专业刑法学的45%,与民商法学的37%、知识产权法(两年)的35.2%大致持平。因此,仅从报录比看宪法与行政法学的录取难度不小,因为竞争小所以报名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是不可取的,选择专业方向时主要还是要看自己的兴趣和能力。

由于疫情和保研考核改革的影响,自2019年后人大法学院保研复试考核的模式就一直在变动。

2019年及之前,人大的保研复试都是夏令营模式,于每年7月在线下进行。考核项目包括采用笔试与面试两部分,笔试是综合课五选三(法理学必选)+专业课、面试3v3辩论赛、英语小组讨论、学术沙龙的综合模式。

2020年改为在7月线上进行,考核方式也只有面试,取消了笔试。

2021年人大保研复试改在了9月线上进行,人大本院学生可以在线下进行笔试,但面试依然是线上进行。宪行专业的考核形式为笔试+面试,二者都以专业知识为主,而面试又分为专业面试和英语面试。

笔试包括专业课与综合课。专业课要考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两门学科,考试时间30分钟,一共有3个小题,占50分。综合课是五选二,要在法理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5门课程中选择2门作答,每一门科目有一个大题,考试时间60分钟,占50分,笔试总分100分。

面试分为专业面试和英文面试,形式都是小组面试。考生在前一天会知道分组,一般来说一组六人。考生在考前对作答顺序进行抽签。

专业面试分为三部分,占70分。首先是自我介绍,成员需要按照抽签的顺序依次做自我介绍,介绍自己的个人信息,每人限时1分钟。

之后是专业面试,由第一个同学在3个题目中抽取整组考生的题目,例如我国的国家立法权。每个主题会分为6个小题,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国务院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权。每个人按照顺序回答自己的题目,每人有1分钟的时间整理思路,回答限时2分钟。

在所有人都回答完毕后,每个人要按照顺序评议他人的回答。在抽签时就会提前确认好每个人评议的对象。评议前没有准备时间,限时2分钟。整个专业面试过程中老师都只是问题、计时和打分,没有追问环节。

最后是外语面试,占30分。外语面试由第4个同学抽取整组的题目,题目是一篇英文短文,全组同学有1分钟阅读、准备,准备时间结束之后按照顺序发言,每人限时2分钟。每个人围绕短文的主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没有单独的小题,因此顺序在后的同学在前面同学发言时可以继续准备。所有人发言结束后,由最后发言的同学开始对他人观点进行评议,评议没有固定对象,可以评议任何人的观点。外语面试的题目不是专业问题,但也比一般的生活英语要难,英语短文主要是针对某个社会问题的论述,考试需要在短文的主体框架内进行讨论。

专业面试与英语面试都由本专业的老师主持、打分,中间没有间隔,也不会更换考官。

今年的保研夏令营中,宪行专业的专业课考试总共有3个小题,有一个法条分析题和两个材料分析题,宪法学的题目两个,行政法学的题目一个,3个题目要在30分钟内作答,可以说时间非常紧张,题量非常大。

第一题是宪法的法条分析题,要对《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分析。《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中的监督权的规定。

第二题是行政法的材料分析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判读。

第三题也是材料分析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宪法规划与一般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室的大部分老师都是法教义学的拥护者,这一倾向从保研夏令营的笔试题目和历年的考研真题中也能发现,人大法学院的宪行题目喜欢考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制度,而不喜欢考各式各样高深的理论。但因为考查的内容是现行法的基本制度,在考核时就会涉及到很多细节性的知识点,这样的考核方式更能检验出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加考验考生的专业功底。

但是因为考试时间的限制,30分钟3道题,平均分配下来每道题只有10分钟的作答时间,这就意味着答题时几乎没有思考的时间,必须马上开始作答。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论述不能深入,关键的踩分点也容易遗漏,这就更加考验考生对于基础知识的熟悉程度和思维的缜密程度,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能否尽量全面的作答。所以在复习准备时,除了需要复习知识点外,还需要树立体系思维,快速的知道题目所问的知识点,储备基本的答题思路,提前梳理好常见题目的答题角度,这样才能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尽量全面的作答。

比如第一题的法条分析,实际上是对一个具体基本权利的分析,这时可以借助知行法学考研课程中的基本权利分析的基本答题思路,按照定位、概念(特征、内容)、法条依据、效力、保障、界限、竞合与冲突的顺序分角度作答。因为时间紧迫,对照题目,不重要的内容可以少些甚至不写,重要的内容多写两句进行说明,这样在作答前就能先有一个基本的思路,答案就会更加全面,同时逻辑也更加严密,老师也能看出你答题思路的清晰。

第二题虽是材料分析,但材料较为简单,考查也更为基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判断。宪行专业课的考试完全不会刻意避开重点,考查的内容就是最主要的基础知识。

第三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关系。这和第一题一样是需要事先准备好答题思路的题目,10分钟的时间现场构思时间不够,且容易遗漏重点。提到关系,首先就要想到关系分为区别和联系。而宪法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区别,可以转换为另外一个题目,即宪法规范的特征有哪些,包括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规范的原则性、程序的严格性等。宪法规范的特征可以总结很多,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找最契合题目的作答即可。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联系也可以转换为另外一个题目,即宪法与法的共性特征,论证宪法也是法,包括经济基础相同、具有国家意志性、规定社会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制裁性等。

综合课的考试时间有60分钟,需要从法理、刑法、民法、刑诉、民诉五道题目中选择两道作答。这些题目共同的特点就是综合性强。综合课考查的知识点往往不会像专业课那样具体,考查的内容都是该学科的重点。但是题目不会以简答,而是会以论述、材料分析的形式出现,一个题目会考查多个相互联系的知识点,以检验考试的体系思维和综合运用知识点的能力。

例如综合课刑法的考题,刑法题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呈现的。一个大题分为3个小问,考查的内容主要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区分,同时还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考题的难度并不难,和法考主观题的难度大致相当,关键在于时间短,要给另一科流出时间,就要在30分钟内完成。这种综合性的题目就要求知识体系的完善,只有体系完善,才能判断出每一小问的主要考点是区分哪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以作出正确的回答。

法理的考题是材料分析题,材料主要是当前学界对于“软法”的三种认识,让考生谈一谈对软法的看法。这个题目初看可能不知道该怎么答,但是只要一思考,调动自己的知识体系,“软法”的“软”是与“硬法”的对比中体现出来的,所以该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概念、特征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先答出法的定义,再对比“软法”与法在特征、效力上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联系,再在此基础上分析三种观点即可。

所以,综合课的考试的考点不会偏、难、怪,考查的就是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只是题目多以材料分析的形式出现,题目的综合性比较强,需要搭建好自己的知识体系,对照知识体系作答,这样答案才能尽可能的做到全面。

同时要注意,无论是综合课还是专业课,考试的时间都非常短,所以在答题时不要作长篇大论的论述,论述的语句可以少一些,但知识点一定要尽可能的全面。不要前面长篇大论,后面没有时间答题。笔者就是反面教材,综合课先答法理时追求论证逻辑的圆满,每一个点都花很长时间论证,最后刑法时间不够,只能仓促作答。

考试时一定要注意时间的安排,给每个题目预留好答题时间,时间一到就要快速结尾,甚至可以只写论点,不再进行论述,这样才能确保每个题都有作答时间,不至于有题目空着。

在综合课答题顺序上,建议先做考题是案例分析的科目,后做材料分析与论述题。案例分析题通常都会有若干小问,这样能提起你对时间的紧张感,确保答题时掌控好时间、详略得当。先答论述题就容易被自己的答案自我感动,在论证上大加发挥,最后发现没有时间答其他题目了。

专业面试的分值最高,也最为重要。笔者面试题目是我国的国家立法权,在此基础上下设了6个小问,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等问题。因为是回答一个大主题下的小问题,所以问题都比较小,考查的知识点都比较细,这就要求平时复试时基本功一定要扎实。每人在回答前都有1分钟的时间准备,这段时间一定要在草稿纸上列好回答时的大致提纲,这样自己的回答才能有逻辑,同时还不容易遗漏知识点。

除了自己的回答外,还需要评议其他同学的知识点,评议前没有准备的时间。因为你所评议的同学是抽签时就确定好的,因此在该同学发言时一定要在草稿纸上记好笔记,记住该同学回答的要点。自己作答完毕后就要开始思考如何评议。

面试时的评议不是辩论,并不要求对抗性,而且能够入营人大法学院的同学专业功底都不会很差,同学的回答往往没有知识性的错误,所以评议的内容通常以补充为主。一个问题你所评议的同学可能没有答全,那就要补充完整。如果那个同学的答案相对完整了,那么你可以对他回答中没有细讲的知识点展开论述。例如一个同学在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提到了法律保留事项,但是他的题目并不是法律保留,对法律保留不会展开论述,那么你在评议时就可以补充拓展有关法律保留的相关理论及理论争点。

因为是所有同学都先回答完问题之后才开始论述,到你评议时老师可能已经记不清回答问题的同学讲了什么,在开始评议之前最好用20秒左右的时间简单概括一些该同学回答的主要内容,这样既能引出你的观点,也能体现出你对其他同学的尊重。

英语面试是对英语读、听、说三种能力的考验,考生要先在分钟内阅读材料,提炼信息和主题,其次要自己有逻辑地整理表达,最后要评议其他同学的观点。

在内容上不涉及法律英语,往往是社会热点问题,如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因为今年是本教研室的老师进行英语面试,所以不用特意追求英文的发音,重点在于语言的组织与思维的逻辑。

所有人都有1分钟的时间阅读英文短文,虽然就要按照顺序发表观点。在这1分钟的阅读时间内最好先看文段的第一句和最后一句,这往往是文段的中心句,在了解了主题之后在快速浏览。

与专业面试相同,在自己发言之前最好列一个发言的大致提供。抽签顺序在后的同学要注意,与专业面试不同,英语面试不会再细分为小题,每个人都是在同一主题下发言。所以在其他同学发言的时候还要注意其他同学答主要观点,不要撞车,如果其他同学说出的观点和自己准备的撞了,就要立马作出调整。

宪行专业需要准备的专业课有两门,宪法和行政法。

宪法的复习建议先看白斌老师的宪法法考视频,先记忆一些基础的知识点。白斌老师的课程会将很多帮助记忆的顺口溜,这些顺口溜对于记忆很有帮助。

宪法学的教材主要有两本,一本是许崇德老师主编的人大社蓝皮书《宪法》,一本是韩大元、胡锦光老师的黄皮书《中国宪法》。在阅读顺序上,许崇德老师的《宪法》相对较为基础,可以先阅读。黄皮书《中国宪法》的理论性更强,阅读难度更大,可以作为提升教材。如果复习开始的时间早,还可以在阅读蓝皮书之后看一看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林老师的这本书非常通俗易懂,通过这本书可以快速的了解宪法学的一些主要学说。在这三本教材都看完的基础上还可以阅读张翔老师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这对补充基本权利部分的知识很有帮助。但是后两本书是辅助性质的,只是一种补充,时间不够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看。复习时还是要以蓝皮书和黄皮书为主。

宪法学的主干知识体系比较清晰,可以分为总论、基本制度、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四个部分,所以掌握基本的知识框架,梳理重点知识点就非常重要。不同部分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部分需要背诵、记忆的知识点更多,这两个部分白斌老师法考课的口诀就非常方便,一定要反复记忆,掌握基本的知识点。而总论和基本权利部分的理论性更强,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除了课本之外,宪法学学习中对法条的掌握也很重要,特别是一些细节性的知识,一定要熟读甚至背诵有关的法条。白斌老师的口诀很大一部分背诵的也是法条的内容,可以说法条是宪法这么课程复习的中心。掌握了法条的内容,即使遇到学的不好的知识点时,也可以按照法条内容来写,至少获得最基本的分数。

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最好意识的去分析案例,在黄皮书《中国宪法》中有很多的案例,可以用这些案例进行训练,尝试给出自己的回答。这样一方面能检验自己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查漏补缺,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思考问题的角度。

宪法学考试的内容与法考有较大出入,法考只能作为补充。蓝皮书与黄皮书在体系上又有区别,自己复试时容易搞混,抓不住重点,所以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总结。

我的自我总结、归纳的能力比较差,所以在复习时报名了知行法学的宪法学课程。知行法学的宪法学课程体系明确,会以蓝皮书为基础搭建框架,在框架的基础上总结蓝皮书、黄皮书的知识点,可以解决两本书的体系问题,又不用担心遗漏。而且知行法学师兄在讲课的过程中经常穿插方法论的讲解,总结背诵、答题的方法,以保研笔试的第一题为例,分析某一项具体基本权利的答题方法知行法学的课程中就总结过。知行法学的师兄还会在学习不同的部门法时进行串联,例如宪法学的总论就可以与法理学中本体论、运行论的知识串联在一起,减轻背诵的压力,同时也能增强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以今年保研笔试的第三题为例,即使完全没有看到过相关内容,用知行法学师兄上课时讲到的主观规则对比的模板也能编写答案,拿到一定的分数。

行政法学是宪行专业必考的另外一门专业课。在人大法学考研的初试阶段没有行政法。但是对于想要保研宪行专业的同学来说,这是必须准备的一门课程。因为初试不会涉及,所以网上也没有什么复习资料,只能自己总结。

但是从历年考题(参考知行法学发布的考题)来看,行政法学的题目都比较基础,侧重于考查基本的制度,考查的内容与法考行政法内容的重合度较高,因此可以以法考李佳老师的法考视频为基础。

在法考课程的基础上,建议以姜明安老师主编的红皮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作为教材进行复习。先以李佳老师的行政法精讲卷构建框架,记忆基本的法条和制度,再看教材作为补充和提高,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在8、9月的冲刺中,不再以通读的方法使用比较厚的红皮书,而是只看法考知识和笔记,在遇到理论性较强,或者理解难度较大的知识点时,再把黄皮书作为工具书翻阅,这样能够提高复习的效率。

综合课是5选2,即5门课程里选择两门作答。但是从经验上来看,在复习的时候最好复习3门,以防某一门课程的题目特别难。以2021年为例,根据考后的同学们反映,今年宪行可选的5门课程中,民诉与刑诉的题目相对比较简单,而民法题目要难一些。多准备一门,可以让自己在考试中有调整的余地。

在复习的这3门课程中,有2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但法理一定要复习

法理学是最基本的学科,法理学的知识对其他学科,特别是宪法学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用法理学的框架可以方便其他学科的理解,也可以减轻背诵压力。例如,宪法学总论部分的知识就可以与法理学中法哲学、法实证论中的相关知识一一对应。

但是,法理学也是理解难度比较大大的一门学科。尤其是法哲学部分的知识,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所以,法理学是最需要去认真阅读,仔细钻研课本的学科。作为综合课准备的话,法理的课本最好选择朱景文老师主编的人大社第四版教材(朱景文老师单独主编,不是孙国华、朱景文老师共同主编的第四版)。法理学的学习一定要认真阅读课本并仔细的批注、勾画。

因为法理学的难度较大,所以我还报名了知行法学的法理学课程。在体系上,法理学主要分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实证论三个部分,在整体上,可以先粗略读一遍课本,再结合知行法学的课程理解相关知识点,听过课之后再细读一遍课本。在具体的方法上,三部分的学习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法哲学部分重在理解;法社会学部分可以在看过一遍之后,总结法与XX的思考思路、角度;法实证论重在背诵,需要去扣细节。每个部分各个章节的考察可能性也不同,每个章节的重要程度在知行法学的课程中已经明确指出。考察频率低一些的章节只要定期回顾,脑中留有印象即可。而一些重要章节,则需要重点记忆。

我选择的另一门综合课是刑法学。这主要是因为自己在本科学习中对刑法学比较感兴趣,基础比较好。

作为综合课的科目,刑法学的复习建议先看了一遍柏浪涛老师的法考视频,初步建立了知识体系。甚至可以说,综合课的刑法题目,只要掌握了柏浪涛老师讲解的知识点就完全足够了。但是我在复习的过程中,还是买了知行法学的刑法学课程。知行法学的刑法学讲义和课程比较全面又精简,在复习时间紧张的情况下,我就不再去通读张明楷老师的“太黄太厚”,而是只看讲义和笔记,把教材作为工具书,遇到不懂的问题再去翻阅。

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学习方法也有一定区别。刑法总论难点在理解,同时一定要重视体系思维。刑法总论中理论争议很多,每个问题往往都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说。在理解具体问题的不同观点的同时,还要注意观点的串联,重视体系思维,不然很容易感到繁杂、混乱,记忆的难度也会增大。刑法分论的罪名很多,理解难度相对总论较小,但是背诵内容较多。在时间不够的情况下要掌握重点罪名。重点罪名在法考课程和知行法学课程中都会特意提到,主要是理论争议较大的罪名和刑法修正案中有修改的罪名。

刑法学除了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重视案例的分析。在学完一部分的知识后可以去做相应的法考真题,锻炼案例分析的能力。除了练习之外,培养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思维也很重要。知行法学的师姐在刑法学课程的最后特意花时间讲了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方法。在做案例题时时不一定要严格按照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步骤进行,但掌握这种思维方式可以在做题时减少分析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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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新刑诉法关于受害人部分的法律规定》,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新刑诉法关于受害人部分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八十七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一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听取其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法释〔2012〕21号

第三十四条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第九十九条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第一百八十三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阅读。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三百八十八条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四百七十三条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五十五条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第五十七条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百五十三条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第三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四百一十三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材料的保密运用等

1、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

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2、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体现于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疑案作无罪处理。4.强调“不得确定有罪”,不含“确定无罪”。即确定有罪只能是法院,但确定无罪不限于法院,其他机关如检察院也可。

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诉行使侦查权者:1.公安机关;2.检察院;3.国家安全机关;4.军队保卫部门;5.监狱;6.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五、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注意:不包括专门机关的专门人员。

六、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到庭,法院可拘传到庭; 人民法院视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七、辩护人: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是法律上的辩护人,且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只能魏国律师作为辩护人。如“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八、鉴定人: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九、鉴定机构:1.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3.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

十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地区管辖: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十四、专门管辖: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2.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十五、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涉港澳台案件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十七、涉船舶、航空器管辖:1.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八、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管辖:1.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九、回避的适用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

十、回避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一、审判人员的任职回避: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检察人员、律师的任职回避: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2年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回避的决定程序: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委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3.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的回避由法院的院长或者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四、对回避决定的救济:1.对当事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依规定申请复议。

五、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六、不能担任辩护人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2.;3.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6.本院的人民陪审员;7.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8.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

7、8由被告人委托,法院可以准许。

七、辩护人介入:1.对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在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2.对于被告人,辩护人随时介入;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八、法律援助辩护:1.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2.法律援助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3.必须符合法定情形;4.符合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九、指定辩护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开庭审判时不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十、拒绝辩护:1.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2.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十一、律师保密义务:律师应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十二、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5.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6.调查取证。 十

三、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权利: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2.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3.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十四、侦查阶段律师会见:1.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许可;3.会见时不被监听。

十五、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刑事诉讼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十六、证据的合法性体现:(1)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七、非法证据排除: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排除;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予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十八、证人保护情形: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公、检、法“应当”予以保护;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

十九、证人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一、无需证明的对象:(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二、证明责任:1.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承担证明责任 5.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

三、公民扭送的情形: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注:公、检、法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四、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五、不能取保候审: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七、保证人的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九、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一、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十二、先行拘留情形: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十三、拘留后的通知: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十四、拘留与公民扭送区别:(1)拘留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扭送则不是。(2)拘留只能由特定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员实施,而扭送可以由任何公民实施。(3)拘留与扭送适用的情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十五、“应当”逮捕的情形: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十六、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十七、“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十

八、对批捕请求审查后的处理: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十九、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批捕: 1.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

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批捕案件:1.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2.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一、对已经逮捕的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二、可以变更逮捕的情形:1.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四、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员范围:1.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附带民诉的提起人。

五、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员范围: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六、赔偿的范围: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则不属于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

七、附带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措施:1.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八、附带民诉的调解:1.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其他都可以调解;2.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民事赔偿可以调解,但不允许强制调解;3.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调解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的,到了审判阶段,被害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九、立案的材料来源:(1)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报案或控告;(3)犯罪嫌疑人的自首;(4)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十、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的处理:(1)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3)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十一、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立案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十二、被害人要求的立案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况予以办理。

十三、询问证人的地点:(1)证人的所在单位。(2)证人的住处。(3)证人提出的地点。(4)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注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制定其他地点。

十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1.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2.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十五、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十六、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十七、技术侦查措施的两类:1.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2.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十八、人身检查:(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2)对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检查。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十九、搜查: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3.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4.搜查应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他见证人在场。

十、辨认:1.辨认应由侦查人员主持;2.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辨认;3.辨认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4.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二、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侦查居重要地位。一方面,由于犯罪的特点,使得侦查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成为破获犯罪、确定被告人不可或缺的程序。非经侦查,无从收集固定证据;非经侦查,无从发现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是起诉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侦查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侦查活动的开展以限制甚至剥夺有关公民的法定权利为代价。侦查权力的任何不当行使或者异化滥用,均可能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因此,健全侦查程序,规范侦查

行为,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任务。本次刑诉法修改,着重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其主要内容为: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强制措施应当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双重功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无论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均存在功能泛化甚至异化的倾向和现象,如赋予强制措施惩罚教育、刑罚预支、证据发现以及犯罪预防等额外功能,对此应当予以规范和改革。本次刑诉法修改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以下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为保证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本次刑诉法修改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程序。

此外,本次刑诉法修改还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并明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综合考虑惩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本次刑诉法修改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作了严格限制,明确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三、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

规范司法行为,是我国司法改革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刑讯逼供是司法实践中久禁不绝的一种丑恶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在坚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规定不动摇之外,又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本次刑诉法修改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的制度。此外,本次刑诉法修改还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四、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具有很多亮点,取得长足进步。首先,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将现行立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次,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再次,保障了律师阅卷的权利。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此外,为贯彻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加强对诉讼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维护司法公正,本次刑诉法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具体表现在:第一,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此适用对象扩大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第二,提前了法律援助的适用时间。现行法律规定,法律援助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只适用于具有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伴随着立法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本次刑诉法修改同时将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明确当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援助的各项情形时,有权得到法律援助。第三,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

五、健全审判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头戏,涉及内容广,修改条文多,改革力度大。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现有程序加以改革完善,包括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二是增设特别程序,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有关,但又不限于审判程序。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本次刑诉法修改考虑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第一,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本次刑诉法修改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同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与量刑有关的程序、中止审理程序等都作了补充完善。此外,在证据制度部分,为保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际上是与庭审程序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审判期限作了适当调整。

第二,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为保证

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次刑诉法修改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上述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二是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三是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情况,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外,本次刑诉法修改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程序。

第三,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本次刑诉法修改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主要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第四,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本次刑诉法修改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五,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本次刑诉法修改对现行审判监督程序作了必要的修改补充,主要涉及对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等内容。

六、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初步研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此次刑诉法修改,为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关于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问题。“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尽管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其实质是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护被申请人的

合法权利,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本次刑诉法修改除了在强制医疗程序注意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二,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时,因缺乏监督手段或者监督效力不明确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注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例如,在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侦查监督方面,“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同时,为了改变实践中监督滞后的情况,也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以便适时开展监督,立法明确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者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例如,“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此外,针对实践中监督乏力、监督效果不明确的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也作了一些补充性、强制性的规定。例如,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且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诉讼监督的程序。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是国家公诉机构,同时还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好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着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此次立法修改,注意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例如,为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除了以上内容外,本次刑诉法修改还对证据定义和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社区矫正执行等作了补充和完善。

综上所述,通过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走向民主化

科学化,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任务,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我们期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使我国的刑事程序法治真正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作出新贡献!

学习新刑诉法,迎接新挑战

在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花垣县检察院把深入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积极组织学习,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与当前开展的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加大对学习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力度。制订了学习方案,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拓展学习的内容和深度,在全面学习《新刑诉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掌握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主动适应新修订的刑诉法的新要求。

二是认真学习,吃清摸透。按照学习培训全员覆盖的要求,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通过脱产培训、业务讲座、网络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学习培训。把学习《新刑诉法》作为下一步有效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引导检察干警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自觉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人员带来的新挑战。

三是分析对比,仔细研究。针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比

1 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制措施完善制度、辩护制度、证人到庭制度、执行程序中的社区矫正制度等,将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与旧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作出认真比较分析,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以前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遇到的困难,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具体施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确保在今后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准确适用。

四是全面掌握,灵活运用。为在新法实施以后准确驾驭,组织干警撰写心得体会、记学习笔记、开展讨论交流、疑点难点辨析、抽查与考试相结合等形式,督促干警切实学习掌握新修改的基本内容,确保干警可能出现的在运用上的疑点难点对法律正式颁布后上的运用打好坚实基础。

您好!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如下:

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法规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其它法律法规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是中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应该享受什么基本权利与责任?

答:基本权利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谈、出书、会议、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任意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准许或是决定或者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拘捕。不准不法软禁与以其它方式不法夺走或是限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准不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不准用任意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8)指责、提议、申说、指控、揭发权。

(9)劳动就业与收获社会保障的权利。

(10)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等特别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1)保护國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的团结,保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不得有损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按照法律法规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规征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6)参与劳动和接受教育。

劳动与受文化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亦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成哪些?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行为履行民事权利或者行使民事义务的能力。基于年纪、智力发育与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成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可以根据自己独立的行为履行民事权利、行使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意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和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和他的精神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创设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意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权利即失去要求老百姓法院依诉讼步骤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中国民法制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即向人民法院要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含: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补偿的;出卖品质不达标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是拒付租价的;存放资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即从权利被陵犯之日起超出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二种从了解或是应该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负责民事责任的方法有哪几个?答:民事责任就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民法所应负责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负责民事责任的方法有10种:终止陵犯;排除阻碍;消除风险;返还资产;修复原状;补缀、重做、调换;补偿损坏;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修复声誉;赔礼道歉。

1、如何区别违反规定和犯法?

答:任何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反规定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受刑法惩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换句话说所有的犯恶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是违反规定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赌博罪和赌钱有哪些差别?答:赌钱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是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亦是搅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和一般赌钱行为的差别主要有两点:①主观方面必需是以营利为目的,即赌钱的人不是为了娱乐和消遣,而是以赌钱为方式挣钱赢利;②客观性方面必需有聚众赌钱或是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如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招引别人参与赌钱而自身从这当中抽头渔利;无所作为,嗜赌成瘾,常常赌钱,以赌钱挣钱做为生活的关键原因等都构成赌博罪。

3、什么叫窝藏包庇罪?

答:窝藏包庇罪就是指明知道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其回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窝藏便是为犯罪分子找寻、提供消失居所或是为其逃窜、转移提供钱物、协助。袒护便是向相关部门提供假证实?以遮盖其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窝藏袒护的对象必需是触犯刑律、依规应追责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道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组成窝藏包庇罪必需以窝藏人和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为前提,假如事前有通谋则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小雷和欢欢是同班同学,均入读于北京市市房山区某中学。

某天课间休息时,小雷和悲悲在教室里开玩笑打闹,导致两人摔倒,悲悲坐在了小雷的腿上,造成小雷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胫骨远端骨骺分离,左腓骨远端骨折。

小雷前后到多所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9天。经司法鉴定,小雷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彼此父母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雷一纸诉状将欢欢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是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是其它教育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小雷与欢欢作为初中生,事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对自己行为结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彼此对伤害結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付伤害结果承担同等责任。

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学生的职责,小雷是课间活动歇息时期在教房间内与欢欢打闹受伤,学校并没有即时发觉并制止打闹行为,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对小雷伤害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综合思考具体案情与各责任人过错大小,确定被告小雷、原告悲悲、原告北京房山区某初中分别负责的责任比率为45%、45%、10%,讯断原告悲悲补偿小雷经济损坏47831.1元,原告北京房山区某初中补偿小雷10629.1元。

少年办事通常凭兴趣、凭感觉,盲目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许多时候“不知深浅、不计结果”。

一些学生在追逐打闹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摔倒、摔交、碰撞等或许会产生严重后果。

多数损害后果的发生,通常出于无意或者过失,法官提醒同学们,玩笑不能过了头,玩闹时要多思考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台阶上、道路干滑的地上、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或许便会给别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假如给别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是要负责民事赔偿责任的。

小敬和小满就读于同一所中学,二人因为上卫生间相互碰撞发生口角和纠纷。

一天下午放学后,小满伙同小峰、小豪等七人,在学校附近的胡同内,对小敬进行殴打。后续,小敬被送往北京房山区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后反应、软组织损伤。

派出所出警并作了询问笔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因为彼此就经济补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小敬将小满、小峰、小豪等七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7000多元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当事人事发时均为中学生,虽以前发生过矛盾纠纷,但是应秉着团结友善的态度根据合理方式妥善解决。

七名被告采取殴打手段,共同实施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依规应该一同补偿被侵权人各项合理性损失。

法院最后讯断七名原告一同赚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来是学生当中很小的一件事情,不过小满未采取恰当方式处理,其它六位学生光凭“哥们义气”,不分是非、盲目帮助,共同殴打他人,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学生、朋友之间产生矛盾,一定要根据学校、父母等正常途径予以解决。

假如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报复,故意殴打谩骂他人,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同学们,在平常的学习和生活中,要宽容大度,互谅互让,没有过不去的心坎。请记牢高尔基讲过的一句话:“每一次的克制自己,就代表着比以前更加强大。”假如学生们能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管束自己不好的语言和行为,便会减少很多的麻烦,自己也可以不断地走向成熟。

小伟15岁,因身材高大健壮,体育成绩突出,被学校选中,课后参与体育特长生训练。

某一天下午,小伟在参训过程中进行跨栏跑时右手戳地受伤,经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前后在良乡医院、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学校支付医疗费835.26元,自行支付医疗费18 289.58元。

因为未就赚偿事宜达成一致,小伟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炊事补助金、营养费等合计25989.58元。

被告觉得,教练员教师在锻炼前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充分的柔韧性训练。

据原告学校的教练员教师出庭作证时陈述,被告伤害当日是其接纳跨栏训练的初期,但是伤害时横栏高度已升至男生比赛高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是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是其它教育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在小伟受训前期便将栏高调整至比赛高度,有失慎重稳妥;而小伟参与训练也已两月有余,其对体育练习与自己行为或许会产生的伤害结果应有一定的预见。在其自认为已把握跨栏动作要领的前提下,亦应胆小如鼠、量入为出。

故被告小伟和原告某初中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裁夺被告小伟和原告某初中各负责50%的责任,讯断原告某初中除已垫付的款项外,另外给付被告赔偿款九千余元。

学校依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进行体育教学和运动时,教师应该提醒学生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行为与技术性规范进行讲解示范,对风险系数偏高的项目提前采用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最大程度地防止风险或者伤害情况的发生。

不过因为校园内体育损害具有偶发性与难以预防的特征,有些突发的意外情况,学校与教师也无法完全避免。

所以在体育和课外活动中,除开学校要搞好各种预防措施之外,学生们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远离各种潜在的危险。当发觉体育设施、场所或许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老师进行处理。

在参与整体活动和体育运动时,学生们要時刻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和自己体能相适应的锻炼活动。尤其是本身患有疾病的同学,应该尽量避免剧烈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假如感觉到身体不适,要即时向老师进行报告。

8岁的小颖和妈妈贾女士到某商场购物。二人行至超市二层通向三层的自动扶梯终点时,小颖被夹伤,导致其左跟腱断裂、跟骨骨折。

贾女士随即带小颖到良乡医院救治,后转至北京市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

经判定,小颖跟腱断裂的伤残等级属于十级。

因商场拒绝赔偿,小颖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补偿医疗费3819.16元、残疾輔助用具费682元、住院治疗炊事补助金350元、误工费8919.54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致残赔偿金29 47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等合计4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公安机关从原告超市调取的监控录像,可以评定被告小颖在原告处被电梯夹伤的事实。

原告做为商场的经营人,负有诚实守信善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创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控制潜在的危险,以防止不指定公众之损害发生。

本案中,原告没能提供充足凭证证实其已尽到合理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已摆设显眼警告标示或者张贴通告、计划专人负责客流引导等,原告在安全保障工作中有瑕疵,事发后又未能及时实施救助。故原告应付被告的损坏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妈妈贾女士作为监护人,对被告小颖外出时的穿着,应具有常识性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保障小颖的穿着适合室外环境。

法院查明,事发时小颖脚穿黄色塑料泡沫人字型拖鞋,小颖到达自动扶梯终端的时间和妈妈贾女士到达时间相隔约十秒钟。

并且小颖时年8岁,已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安全意识,在高低电梯时应注意观查、慎重慢行。关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小颖以及妈妈贾女士亦有过错。

房山法院结合案子真实情况裁夺原、原告彼此各负责50%的责任,最后讯断原告购物商城补偿被告小颖各类经济损坏21000元。

超市、餐馆、商场、游乐园、健身场所等,这些地方一般人数诸多、人员繁杂,环境比较陌生,未成年人因为对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容易造成伤害事件的发生。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要求,酒店、超市、金融机构、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或是人民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负责侵权责任;管理人或是策划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负责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同学们,尽可能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地方,免得发生碰撞甚至于踩踏事故;在公共场所,要留意公共场合的安全提示标志,比方说警示牌等;要察看所在环境是否有安全隐患,远离一些不安全的地方;在游乐场游玩的时候,要用心阅读小玩具或者游乐设施的使用说明,按使用规则操作,遵循工作人员的指挥,防止发生意想不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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