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什么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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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宪法知识试题附全部答案

1.2018年3月11日,我国通过了第(C)次宪法修正案。

2.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宪法日确定为(C)。

3.现行宪法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时间是(B)。

4.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的是(D)。

5.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是(C) 。

6.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D)。

7.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B)。

D.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8.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C)。

9.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既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基本义务的是(A)。

10.现行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C)。

1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区划的表述,正确的是(A)。

A.**_*的设立需由国务院批准

C.*_**和崇文区的合并由北京市人大批准

12. 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是科学的,因为它(B)。

B.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

C.揭示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D.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

13.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下列哪些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D)

1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B)。

15. 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D )。”

A.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B.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年老父母的义务

C.子女有赡养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的义务

D.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6.在我国,制定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A)。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7.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违宪决定有权(B) 。

18.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是(B)。

19.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主体是(D)。

C.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

20.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国家副主席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B.国家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C.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D.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21.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属于(C)。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联名提出质询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得少于(D)。

23.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表述,正确的是(A)。

A.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B.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

C.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4.下列关于紧急状态的说法,正确的是(B)。

A.全国人大有权决定四川省进入紧急状态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C.国家主席有权决定*_**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重庆市进入紧急状态

25.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D)

B.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C.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D.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6.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任免的机关是(B)。

2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进行的程序是(C)。

28.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A)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非经(A)许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0.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D),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1.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32.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C )

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

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33.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

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5.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C )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36.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

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直接起诉

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37.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 A )。

38.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B.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D.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

3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职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B)

40.下列法律中,哪一部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 (D)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审议立法议案的法定通过人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D.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2.关于《宪法》对自然人的适用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A.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

B.关于出生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C.侨居在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D.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43.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C)

D.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

4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

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45.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A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46.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7.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C )。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48.( A )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D )。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C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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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探讨及处理建议[发表时间:]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王选勋(此论文获全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房地产类三等奖)【内容摘要】: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

农村宅基地上的效力探讨及处理建议
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王选勋
(此论文获全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房地产类三等奖)
【内容摘要】: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农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几乎没有,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法律各异。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买受人不符合购房主体资格规定,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本文主要从通过法律、法规、法理分析出发,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同时对如何处理提出设想。
【主题词】:农村房屋房屋所有权合同效力
一、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定位
从物理学的角度而言,任何房屋都是在特定的土地之上的,它不可能独立于土地之上而成为空中楼阁。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与房屋是主从物关系还是独立的两个物,但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看,可以确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或归国家所有,或归农民集体所有,房屋则可以成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如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故根据上述宪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与房屋的公民个人所有之间可以并存,即我国法律承认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可以分离的原则。由于在我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处分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制度,体现的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故就房屋的处分而言,主要涉及到了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在城市,涉及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在农村则涉及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可以确认我国农村房屋的标的物产权结构为: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探讨农村房屋的买卖效力涉及到了农民对自身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二、农民房屋与宅基地的法律关系
探讨农村房屋的买卖效力涉及到了农民对自身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问题。房屋与宅基地即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称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
关于宅基地与房屋之间的关系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宅基地所有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一般适用主物与从物的原理,即地上物从属于土地,地上建筑物不能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实行房屋、宅基地一致的原则。权利人在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例如德国、法国民法典就有类似的规定。实行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同一性原则,可以防止房屋与宅基地被人为地割裂而形成的房屋、宅基地价值的减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村民享有。因此,为了在农村房屋转让过程中防止房屋价值的减损,我国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的一致的原则。房屋农民的住宅房必须建立于集体土地之上,且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宅基地的相关程序,因此农民住宅房的建造必然要受到相关行政权的制约,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容量控制亦有重大的关系。正因如此,我国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就是建于这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当由于种种原因,农民需要通过市场对房屋进行交易时,却遇到法律上的重大障碍。因为房屋与宅基地均是不动产,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处置了房屋必然要同时处置宅基地,这使得农民住宅房的所有权的权能的实现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既然法律只明确规定,农民出售住宅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那么,国家就只能从禁止重复申请宅基地的角度规制和保护集体土地,而不应该通过禁止农民进行房屋交易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现在,我们不需要再来讨论是“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的问题,关键是如何保障农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在当前的法律条件下,如何公平、合理又合法的处理好这类纠纷,是司法实务者回避不了的问题。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 农村房屋效力的探讨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

  •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

  •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等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三、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四、哪些人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

可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赠与、互换和出租。

1.转让、赠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或受赠与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或赠与。

2.互换。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互换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互换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互换。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互换的,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需一并互换。

3.出租。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可以出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应将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出租情况及时向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六、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七、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八、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2.达到法定婚龄或已依法登记结婚,但原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175平方米,需要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翻建、改扩建的;

5.符合“一户一宅”规定,需要异地新建且同意拆除旧房退还原有宅基地的;

6.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有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受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受理: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拟申请用地不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村庄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3.拟申请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明确不予新建、翻建、改扩建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5.现有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超过175平方米,分户后又能够解决住宅的;

6.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7.擅自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9.法律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十、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有什么要求?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要符合本地建筑风貌,新建农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对于面积小于175㎡的宅基地,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可以适当突破70%,但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22.5㎡。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新建住宅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禁止超出宅基地范围建设附属设施、庭院等。

十一、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二、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十三、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那些材料?

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

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签署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分户的需提供分户协议书;

5.提交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中应注意那些问题?

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宅基地申请主体问题。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申请,代表农户提出宅基地申请的农村村民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移民搬迁、异地扶贫安置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在安置地依法申请宅基地建造住宅的除外。

农村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按照农村妇女嫁入、男子入赘等风俗习惯,向实际生活居住地的集体申请宅基地,但不得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在两个集体同时申请宅基地。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村、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汇总表》记载的成员身份信息为准;尚未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村、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及各乡镇、村、组出台的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等,判断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嫁女”、“入赘婿”、“离异妇女”等问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已有明确规定,遵照执行即可。

(三)关于户的认定问题。户的认定是是判断农户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重要前提,在户的认定中应当尊重本地的风俗习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不能以户籍为前置条件。在审查过程中,属于分户提出申请宅基地和建房的,应当要求提供分户协议书及村民小组相关会议记录,并复印存档。

(四)关于分户的问题。应当充分尊重本地的风俗习惯,结合实际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能以户籍为前置条件。农村村民需要分户的,应经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分户协议书。原则上达到法定婚龄或已依法登记结婚的就可以分户。如农户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需要分户的,原则上应有一名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共为一户的,经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分户协议书另立成户。

(五)关于“一户一宅”问题。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可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编制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如农村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不认定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按以下原则处理:(1)村民合法继承、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2)经农村集体组织决定规划建设新村且在2017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之前已建设的房屋,但原有房屋(含“祖屋”)未拆除、腾退,造成“一户多宅”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关于承诺书问题。农户不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其用地建房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七)关于翻、改、扩建住宅问题。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改建和扩建的,可以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农村村民通过继承、购买房屋等合法途径取得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只允许翻建或改建一处;在住宅翻建、改建、扩建审批过程中,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批准。

(八)关于“三到场”问题。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实行“三到场”要求。“一到场”,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到场审查;“二到场”,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农户建房开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九)关于宅基地巡查问题。为有效防止农户在通过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后,出现“少批多占”、“少批多建”、“批甲建乙”等违法行为,降低乡镇执法成本等,在农户起地基后,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和规划等要求用地建房。不符合的,及时叫停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关于宅基地退出问题。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

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需求。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农户,必须在承诺期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如该需退出的宅基地已经确定使用权,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十一)关于宅基地收回问题。对于下列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原宅基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新建住宅或集中上楼居住的;

2.农户消亡且宅基地上住宅无人继承的;

3.被继承的农村住宅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4.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开展建设的,因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建设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字第26)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十二)其他问题。农户不选用现有农房设计图集的,由农户自费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地质勘查、测绘等费用,由乡镇政府承担,不得向农户收取。乡镇政府选择的地质勘查、测绘等技术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统一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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