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司法中起诉包括哪三个要素?

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支持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该《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这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市场和法治的关系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等等。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公平竞争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推出系列重大举措,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意见》对近年来人民法院相关工作经验进行系统总结,以文件形式进行成果固化,既是思想认识上的升华,也是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更好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

第二,这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制度支撑。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害在“统一”二字。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法维护市场基础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统一,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责。对此,中央《意见》多项工作部署直接涉及人民法院工作职责,如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等。不仅如此,中央提出的其他重大改革发展举措,都需要人民法院积极跟进服务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意见》紧紧围绕中央部署要求,推出系列贯彻落实和服务保障措施,有利于全国法院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行动方向,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国家改革发展大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第三,这是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遵循。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保障,也是法治发展的重要驱动。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既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认真对照中央意见有关精神,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审视,要求各级法院对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同时,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规律和法治需求,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对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7部分30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提出总体要求。《意见》第一部分要求各级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找准工作切入点、着力点,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紧紧围绕党中央部署要求,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担当作为,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明确工作举措。《意见》第二至第六部分对标对表中央文件精神,科学研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人民法院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坐标定位,紧紧围绕“统一”二字做好文章,打出“五个统一”服务保障组合拳: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包括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加强产权平等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包括支持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支持建设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支持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支持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推进与港澳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强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衔接;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包括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助力提升商品质量、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包括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意见》第七部分要求建立健全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机制,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需求。主要包括:系统集成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工作举措,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切实满足市场主体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努力以裁判规则统一引领、规范、保障市场规则统一;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加强组织实施保障,确保各项服务保障措施不折不扣落地见效。

三、《意见》的创新亮点

《意见》的主要特点,概括起来就是“五个统筹”:

一是统筹司法各领域精准发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密切相关。《意见》将中央要求与人民法院职能逐一链接,从立案、审判、执行各方面提出全方位的服务保障措施,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进行立体式保护,可以说实现了人民法院各领域、各条线、各层级力量的总动员。

二是统筹各方力量综合施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注重加强与各方面配合协作,如要求推进建立破产工作常态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推动建立营商环境定期会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推进统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判规则与执法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体系等,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统筹市场各环节全面保护。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由各环节、各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意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市场主体、要素、规则、秩序统一保护,统筹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加强“田间管理”,力求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全天候、无死角服务保障。

四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一体推进。外资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的延伸。《意见》坚持内资与外资平等保护,要求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同时,要求大力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五是统筹宏观要求和具体措施合理搭配。《意见》既有一般性规定和理念性要求,明确人民法院打击什么、保护什么,告诉市场主体法治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同时又立足审判职能提出一系列实打实的服务保障举措,如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发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政策,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等,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为便于各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精神和要求,本次发布会配套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市场主体、要素、规则、秩序等各个方面,社会反响较好,这次集中统一发布,供社会各界参考。

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切实增强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2.准确把握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问题导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协同配合、积极担当作为,统筹立审执各领域、各环节精准发力,统筹市场主体、要素、规则、秩序统一保护,对标对表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五大主要目标,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司法质效,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效性,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司法支撑。

  二、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

  3.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依法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合同纠纷案件,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依法审理涉市场准入行政案件,支持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特别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4.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惩治侵犯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违法查封财产,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重审等机制,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纠正机制。支持规范行政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

  5.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法律查明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优化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机制,研究制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司法解释。加强司法协助工作,完善涉外送达机制,推动建成域外送达统一平台。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实现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努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6.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依法稳妥审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积极推动完善破产法制及配套机制建设,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有序衔接机制,推动企业破产法修改和个人破产立法,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推进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

  7.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考评,推动将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进一步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拓展升级系统功能,强化执行节点管理,提升执行流程监管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推进落实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探索建立怠于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防范和制止规避执行行为制度,依法惩戒拒执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强制执行法立法工作,制定或修订债权执行等司法解释,完善执行法律法规体系。

  三、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8.支持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妥善审理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支持加快建设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以盘活利用土地为目标,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存量划拨土地资产产权确定、上市交易等案件。依法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纠纷案件,保障建设用地规范高效利用。适应土地供给政策调整,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尺度。

  9.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依法严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等金融领域犯罪,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证券、期货交易及票据纠纷等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法律问题研究,服务保障金融业创新发展。

  10.支持建设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权利质押、价值认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依法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因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产生的各类案件,为培育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加强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

  11.支持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依法审理涉油气期货产品、天然气、电力、煤炭交易等纠纷案件,依法严惩油气、天然气、电力、煤炭非法开采开发、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资源合法有序开发利用。研究发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政策,妥善审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碳交易产品担保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涉碳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纠纷案件,助力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梳理碳排放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权属、新问题,健全涉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用能权交易纠纷裁判规则。研究适用碳汇认购、技改抵扣等替代性赔偿方式,引导企业对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进行绿色升级。

  四、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

  12.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国际标准的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加大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在考评工作中的比重。出台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出台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规划,建立营商环境定期会商机制。依托司法大数据,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研判机制。加大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工作宣传力度,提振经营者投资信心。探索设立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

  13.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切实实施民法典,出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贯彻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交易行为,畅通商品服务流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完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配套机制,发挥司法裁判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平衡利益、定分止争功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构建虚假诉讼预防、识别、惩治机制,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完善失信惩戒系统,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修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14.支持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健全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依法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用,健全巡回区法院资源共享、联席会议、法官交流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区域司法协作新路径。健全跨域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推广司法服务保障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典型经验做法。

  15.推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强涉港澳台审判工作,探索建立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司法协助互助,落实内地与澳门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安排,落实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机制。探索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确认和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程序,拓展涉港澳案件诉讼文书跨境送达途径,拓宽内地与港澳相互委托查明法律渠道。推动建立深港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资质统一认证机制,完善港澳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陪审员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权利。完善与港澳台司法交流机制,推动建立粤港澳法官审判专业研讨常态化机制,支持海峡两岸法院开展实务交流。

  16.加强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衔接。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大力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强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探索多语言发布涉外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扩大中国司法裁判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加快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探索完善航运业务开放、国际船舶登记、沿海捎带、船舶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审理规则,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司法领域合作,加大对走私、洗钱、网络诈骗、跨境腐败等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网络空间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五、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17.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18.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等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加强跨境用工司法保护,准确认定没有办理就业证件的港澳台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效力。出台服务保障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司法政策,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研究出台涉新业态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积极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欠薪案件审执力度。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

  19.助力提升商品质量。坚决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危害种质资源等危害种业安全犯罪,促进国家种业资源统一保护。依法审理因商品质量引发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注重运用民事手段助推商品质量提升。依法审理涉产品质量行政纠纷案件,支持行政机关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研究制定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20.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完善扩大内需司法政策支撑体系,积极营造有利于全面促进消费的法治环境。严惩预付消费诈骗犯罪,妥善处理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完善网络消费、服务消费等消费案件审理规则,服务保障消费升级和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优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

  六、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21.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攀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严厉打击自媒体运营者借助舆论影响力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恶意诋毁商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22.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修改完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市场监管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涉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管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纠纷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公平公正执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共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加强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进统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判规则与执法标准。

  23.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准确把握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入刑标准,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维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逃废债、虚假破产、诈骗财物等行为。研究制定审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严格规范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研究制定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妨害市场经济发展的渎职犯罪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24.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严惩利用疫情诈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秩序。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合同违约、企业债务等纠纷案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六保”,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用工、购销合同、商铺租赁等民商事纠纷,持续完善司法惠民惠企政策,帮助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七、健全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机制

  25.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按照改革部署要求,系统集成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工作举措,切实满足市场主体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强化诉权保护理念,坚决贯彻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稳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优化民商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立案标准,健全案件移送管辖提级审理机制,推动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用足用好繁简分流改革成果,出台民事速裁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26.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解释管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全国法院法律统一适用平台,构建类案裁判规则数据库,推行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责,构建多层次、立体化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加大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整合力度。推进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审判权力责任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27.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矛盾纠纷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突出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五个关键,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集成作用,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体系,强化诉讼与非诉讼实质性对接。加大在线视频调解力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专业化调解机制。

  28.加强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牵引,推动智能协同应用,拓展数据知识服务,构建一体云网设施,提升质效运维水平。推进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在线司法程序规范,优化平台建设,推动互联网司法模式成熟定型。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推动完善互联网法院设置和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网络治理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

  29.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推动党建与审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互促共进。加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法治、破产、金融、反垄断等领域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批树牢市场化思维、精通相关领域业务的审判业务专家。通过教育培训、案例指导、交流研讨等形式,加强相关领域审判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相关领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充分用好人民法院各类研究平台和资源,加强对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30.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服务保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各地法院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推出新招硬招实招,确保各项服务保障举措落地见效。要认真总结司法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媒体、多角度、立体化做好宣传、总结、推广,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人民法院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三、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诉吉林省敦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案

四、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宏滨与吴良好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六、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七、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

八、“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九、丹东天茂气体有限公司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案

十、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1年,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北京市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榆顺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村委会将集体所有一栋建筑面积13 000平米四层建筑物出租给前榆顺达公司,租期20年。前榆顺达公司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用于经营宾馆、健身房、美容院等。2022年2月9日,村委会以“合同约定逾期三个月未足额交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由,将前榆顺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前榆顺达公司支付占用费及违约金。前榆顺达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经营宾馆、健身房、美容院等受疫情冲击大,资金紧张导致迟延支付租金;涉案房屋涉及到多家企业和经营者,若解除合同,将影响众多中小微企业切身利益。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为充分了解涉案房屋使用情况、前榆顺达公司经营状况,承办法官至现场进行调查勘验。根据庭审及现场勘验情况,承办人有针对性地在现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理解对方,前榆顺达公司现场捐助5万元防疫物资款,感谢村委会在常态化防疫工作中辛苦付出。

本案涉及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违约行为判断认定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村委会已然享有合同解除权。前榆顺达公司是否受到疫情因素的影响,能否对抗村委会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本案争议焦点。经现场走访调查发现,案涉宾馆入住率极低、健身房大门紧闭、美容院生意惨淡,前榆顺达公司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也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前榆顺达公司确实遭遇严重经济困难。本案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立足于前榆顺达公司受到疫情影响进行现场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二、2022年年度租金标准调整为4 603 366元,前榆顺达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村委会2 301 683元(已履行完毕),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2 301 683元;以后租金的递增以本条款调整的2022年度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标准递增。

一是准确评价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违约行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本案租赁合同存续是关乎被告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事件。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立足前榆顺达公司受疫情影响较大,促成双方和解并及时履行,有效保护前榆顺达公司生存大计,强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

二是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依法保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本案立案后,及时组织开庭审理、现场勘验,并在勘验现场过程中,抓住时机,促成调解。本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45天,及时高效化解纠纷。

三是汇聚正能量,调解助企又助疫。对手变朋友,从针锋相对到互相理解再到互让一步,让社会关系不再那么冰冷,调解结果折射出时代温度。纠纷变公益,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作为企业能充分理解防疫工作,力所能及为防疫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携手抗疫,展现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被告张文中构成诈骗罪。2002年初,张文中得知国家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国债贴息补贴政策,且该批国债技改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遂与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商量决定以国有企业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张文中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获得原国家经贸委审批后,物美集团未实施项目,并以签订虚假合同和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获得1.3亿元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2003年10月29日,财政部将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拨付到诚通公司,后诚通公司将该款汇入物美集团账户,物美集团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贷款。2.被告张文中构成单位行贿罪。2002年物美集团收购国旅总社持有的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国旅总社办公室主任赵某积极协调帮助,事后张文中安排张某某给付赵某30万元。同年,物美集团收购粤财公司持有的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希望得到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帮助,事后张文中安排张某某给付梁某500万元。3.被告张文中构成挪用资金罪。1997年3月,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商定挪用泰康公司的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谋利。张文中指使张某某从泰康公司转出4000万元用于申购新股,盈利1000余万元。事后,张某某归还泰康公司4000万元。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对物美集团、张伟春也判处了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文中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某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 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加强产权保护,高度重视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纠正工作。张文中案启动再审并改判无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平等保护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坚决消除影响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政策、法律和体制性障碍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有错必纠的责任担当。对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产权案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禁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把一般违法违规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标杆性和重大现实意义。

三、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诉吉林省敦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案

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公司)具有四川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2018年7月24日,宜宾公司在吉林省敦化市设立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多品种盐的批发、销售等。宜宾公司向吉林省盐务管理局告知了相关信息,延边分公司也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向吉林省敦化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敦化市盐务局)报备。2018年8月间,延边分公司从宜宾公司批进食盐,此后向当地多家零售商店批量销售,并以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和销售配送单。2018年9月11日,敦化市盐务局以延边分公司涉嫌无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反《食盐专营办法》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延边分公司存储的食盐予以查封扣押。2018年11月2日,敦化市盐务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将查封扣押财物退还。延边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敦化市盐务局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违法。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宜宾公司已经合法取得四川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延边分公司以总公司的行政许可跨省销售食盐不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等有关盐业体制改革的精神。敦化市盐务局以延边分公司未取得当地盐业主管部门的销售许可为由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确认敦化市盐务局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违法。

自2014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食盐生产、运输、销售行政许可等进行重大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16年4月2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要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套下发的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跨区“自建分公司”的形式进行食盐销售业务。《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系国家有关盐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与《食盐专营办法》的立法宗旨一致。《食盐专营办法》等未明确要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通过跨区“自建分公司”的形式进行食盐销售业务时,必须取得当地盐业主管部门另行颁发的行政许可。本案中,宜宾公司持有有效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敦化市盐务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与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向相悖。人民法院立足国家盐业体制改革大局,正确领会《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准确适用《食盐专营办法》,监督市场监管执法,破除盐业区域壁垒,有利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市场高效畅通。

四、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宏滨与吴良好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内地合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2013年,金鼎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金鼎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对金鼎公司实际股东及股权进行确认,即金鼎公司工商登记在叶宏滨和大地公司名下股权的实际股东及股权比例为:叶宏滨占股52.5%、吴良好占股20%······。叶宏滨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金鼎公司股权,依照会议确认的比例分别转让给吴良好等实际股东。因叶宏滨、金鼎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吴良好提起诉讼,要求叶宏滨将金鼎公司20%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宏滨与吴良好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金鼎公司系合资企业,虽然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金鼎公司的股权变更需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才生效,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涉案合资企业不在负面清单内,故案涉股权变更仅需向有关部门备案即可,并非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叶宏滨、金鼎公司应当将叶宏滨持有的股权变更到吴良好名下。叶宏滨和金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金鼎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金鼎公司并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在全体股东已确认吴良好的实际出资人身份,且约定叶宏滨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叶宏滨、金鼎公司应当将叶宏滨持有的股权变更到吴良好名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的规定,明确以下规则:虽然相关投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原则,不需要征得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同意才生效。本案对于统一外商投资相关法律适用,平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优化投资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申请人天际国际集团公司于伦敦仲裁前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约30万吨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轮,请求责令提供500万美元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将该轮扣押于青岛港。该轮原定计划于青岛港卸下13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5万多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3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为避免损失扩大,防止引发连环纠纷,法院灵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准许被扣押外轮前往天津港卸货。

2019年3月11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天际国际集团公司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扣押“尼莉莎”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有或经营的停泊于青岛港(锚地)的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三、责令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提供美元50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靠担保;四、天际国际集团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青岛海事法院于当日发出(2019)鲁72财保108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该轮扣押于青岛港。

2019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离岸控股私人有限公司(0ffshore Holding Company Pte.Ltd.)所有的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继续营运,完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航次;二、将离岸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青岛海事法院于当日发出(2019)鲁72财保108号之一号扣押船舶命令,并于2019年4月20日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后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成功。

本案系当事人拟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在伦敦提起仲裁前,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青岛海事法院根据船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准许该轮继续到目的港完成卸货,并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当事人最终放弃伦敦仲裁,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来自希腊、新加坡、印度、迪拜、巴西、中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的当事人和货主、租船人、抵押人等利害关系人避免了巨额损失,化解了连环诉讼风险。该案体现了我国海事法院积极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着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案涉船舶买卖合同在法院调解下得以履行后,新船东特意将船名更名为“尊重”(RESPECT),向中国法官和中国法治致以崇高的敬意。该案的成功处理,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良好国际形象,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六、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0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连续多年出口金额位居重庆市第一。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20年6月至7月,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及其10家全资子公司实施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重整申请,并分别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管理人。截至2020年评估基准日,力帆股份资产评估总值为38.4亿余元,同期截至2020年11月,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116.7亿余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力帆股份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2.65%。

为维持企业营运价值,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决定力帆股份及10家子公司继续营业,同时从2020年8月开始,指导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经过严格审查,最终确定国有投资平台重庆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战略投资人。2020年11月,力帆股份及其出资人会议以及10家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2021年2月,法院作出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力帆系企业司法重整案,是国内首家汽摩行业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通过司法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危机,维护了6万余户中小投资者、5700 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司法重整中,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创新采用“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的模式引入战略投资,形成推动企业重生的双重“驱动力”:既为企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又通过行业龙头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业态,将传统汽摩制造业升级为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助力力帆股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了对力帆股份(601777)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力帆股份及10家子公司也都实现了扭亏为盈,全面实现企业脱困重生。

七、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

被告人吴向东时任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经被告人吴向东召集会议决定,于 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18个账户通过以市场价大量连续买入开仓的手法,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持仓优势。同时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以反作用影响期货市场,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PP1609价格。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通过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品种市场行情等手段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告人吴向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向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对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对被告人吴向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依法追缴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亿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四百八十万余元,继续追缴涉案的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向东均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本案中,被告单位通过直接采购、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多种方式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利用实际控制的多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合约价格,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对金融领域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对增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和投资者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

八、“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15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15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公司收取服务费850元。联营协议第三条具体约定了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涉案15家驾培单位中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融公司)以该15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浙东公司统一处理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服务费850元并无不当,有关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故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垄断豁免抗辩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紧密联系的条款,以及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均应属无效,否则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该案是典型的横向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且无效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之具有紧密关联、缺乏独立存在意义的条款和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该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

九、丹东天茂气体有限公司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案

2018年4月1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丹东天茂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参加了丹东市另一气体有限公司组织的聚会,与会气体企业对《丹东市气体行业协会市场销售标准》进行了讨论,就40升瓶装工业氧气市场销售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自2017年8月2日开始,该公司采取下发《调价通知单》、销售人员直接告知等形式,通知客户调整40升瓶装工业氧气价格,实施相关产品的串通价格。相关10家气体企业通过相互价格串通,在丹东市所辖振安区、振兴区、元宝区、东港市范围内共同操纵了40升瓶装工业氧气的市场销售价格,造成相关地域工业氧气价格普遍上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12万元。该公司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处罚决定。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具有自主定价权。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为据进行。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天茂公司参加了丹东市另一气体有限公司组织的聚会,与会企业讨论涉案气体产品价格并形成一致意见、会后上调涉案气体产品价格等事实存在。该公司与其他9家气体企业串通,导致当地涉案气体产品价格普遍上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天茂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典型案例。涉案气体易燃易爆,具有危化属性,需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且需办理多项行政审批手续,经营者数量有限、市场进入壁垒高及本地化特征明显。当地的涉案气体产品经营者数量者有限。天茂公司与其他9家气体企业实施价格串通,直接导致当地涉案气体产品价格普遍上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气体用户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全面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垄断及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商品资源要素在统一大市场畅通流动。

十、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违法收购玉米卖给粮库,非法经营数额元,非法获利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王力军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王力军收购玉米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后,引起了舆论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指令再审,表明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护,并通过案件审理推动了相关法规的修订,2016年9月14日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本案对破解地方粮食流通体制障碍,鼓励农民等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粮食,推动解决一些地方粮食连年增产背景下农民“卖粮难”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和市场稳定,依法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想这一句话就足以体现法治、司法工作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法治是规则之治,而很多法律规则特别是民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市场规则的法治化表达。因此,正确实施法律,就是在维护市场规则。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人民法院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确保市场规则在全国标准统一、畅行无阻,而这恰恰就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统一”二字的真谛。为此,中央《意见》提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这三个关键词准确概括了人民法院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引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司法政策和司法宣传,告诉市场主体法治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自觉按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办事。规范,就是通过司法工作制裁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纠正不守法、不守约、不守信的失范现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全国统一大市场肌体健康、充满活力。保障,就是通过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推动市场要素物尽其用、确保市场规则普遍遵从,依法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效畅通运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通篇围绕这三个关键词展开。

答:中央《意见》将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作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五大主要目标之一。围绕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依法支持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强化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健全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出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贯彻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制不诚信交易行为,鼓励和保护合法交易行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畅通商品服务流通,降低流通成本。三是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类案强制检索、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等途径,构建多层次、立体化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推进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确保裁判规则统一、透明、可预期,降低市场主体的谈判成本和调查成本。四是稳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用足用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成果,出台民事速裁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满足市场主体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

答: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制度和规则的统一是重要内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努力营造让投资者放心投资的法治环境,降低资本市场融资的制度成本,推动统一的资本市场发展。这些举措主要包括:一是及时修改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擅自发行和销售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犯罪构成,依法打击各种“庞氏骗局”和投资陷阱。二是研究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维护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三是修改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市场适用统一的“反欺诈”规则,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实施虚假陈述欺诈投资者的,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是为更好地助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试点,先后出台了为设立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和设立北交所提供司法保障三个意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五是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共同研究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裁判尺度,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适用相同的司法规则,依法打击债券欺诈发行和逃废债行为,推动债券市场执法的标准统一。六是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销售者和服务者的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规范经营者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七是及时制定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引导和鼓励投资者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搭便车”维权,充分发挥集体诉讼“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功能,彰显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决心。八是创新工作机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满足广大投资者的多元司法需求。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资本市场刑事案件,和股票、债券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依法压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十是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高标准高起点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即将挂牌。多地法院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或者合议庭,专业化的金融审判队伍已经形成。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积极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加密货币、跨境金融产品交易等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为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答:正如您所说,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通过数据、算法等方式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形式也更加隐蔽多样。人民法院注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提高审判质效,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今天发布的《意见》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依法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正确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细化和完善裁判规则。三是健全与市场、金融、互联网等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沸腾了!中央放大招:共同富裕示范区来了!居民收入争取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8问8答为什么是浙江,这些A股有望收益!

  10日,整个浙江沸腾了!中央万字长文,共同富裕示范区来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10日发布。《意见》赋予浙江重要示范改革任务,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先行先试、作出示范。

  翻开这份长达9000多字的文件,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4大战略定位凸显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亟待突破创新的重要方向和关键领域。6方面、20项重大举措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工作抓手。

  基金君整理了《意见》中20大要点,供大家参考。

  1、为什么要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选取部分地区先行先试、作出示范。

  浙江省在探索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备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也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具有广阔的优化空间和发展潜力。

  ——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富民惠民安民走在全国前列。

  ——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率先探索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率先在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上取得积极进展。

  ——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成为人民精神生活丰富、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幸福美好家园。

  到2025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升,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基本形成,全省居民生活品质迈上新台阶;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到2035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争取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

  4、高水平建设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高水平建设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强化“云上浙江”和数字强省基础支撑,探索消除数字鸿沟的有效路径,保障不同群体更好共享数字红利。

  5、打响“浙江制造”品牌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夯实共同富裕的产业基础。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做优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响“浙江制造”品牌。

  6、破除制约城乡区域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

  畅通城乡区域经济循环,破除制约城乡区域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浙江发挥好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强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更加主动对接上海、江苏、安徽,更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

  7、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高水平推动浙江杭州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有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建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督促平台企业承担质量和安全保障等责任,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8、推动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提高生活品质

  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率先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就业的制度障碍,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提高生活品质。

  9、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

  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探索股权流转、抵押和跨社参股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实现新形式。

  10、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

  实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行动计划,激发技能人才、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高素质农民等重点群体活力。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健全面向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加快构建产教训融合、政企社协同、育选用贯通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政策,拓宽技术工人上升通道。

  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坚持开发式帮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着力发展产业使其积极参与就业。拓展基层发展空间,保障不同群体发展机会公平,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11、完善再分配制度,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支持浙江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依法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建立健全改善城乡低收入群体等困难人员生活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12、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向上向善

  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慈善褒奖制度。

  1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深入实施健康浙江行动,加快建设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深化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14、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人地钱挂钩、以人定地、钱随人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

  15、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针对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房价比较高、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16、完善先富带后富的帮扶机制

  强化陆海统筹,升级山海协作工程,挖掘海域和山区两翼的潜力优势,支持一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和实力,带动山区群众增收致富。

  探索建立先富帮后富、推动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深入实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持续推进智力支援、产业支援、民生改善、文化教育支援,加强对省外欠发达地区帮扶,大力推进产业合作、消费帮扶和劳务协作,探索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长效机制。

  17、建设海洋强省。

  全域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强省。

  18、高标准制定实施浙江省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围绕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浙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广新安江等跨流域共治共保共享经验,探索完善具有浙江特点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体系,高标准制定实施浙江省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等举措。

  19、全面推行“掌上办事”、“掌上办公”

  围绕以数字化改革提升治理效能,全面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等方面,提出了推进“互联网+放管服”,全面推行“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完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的政府监管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高水平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体制机制等政策措施。

  20、提出支持培育“最美浙江人”等品牌

  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提出了支持培育“最美浙江人”等品牌,深入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营造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和睦友好的社会风尚,实施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工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化创新中心和数字文化产业集群等任务举措。

  划重点!带你了解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为什么选取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坚定决心,为浙江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根本遵循。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始终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懈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为新发展阶段推动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共同富裕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随着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发展质量效益有待提高,居民生活品质还需改善,城乡区域发展和不同群体间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与共同富裕的内涵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也不尽相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难以短时间内全面铺开,迫切需要选取部分条件相对具备的地区先行先试、作出示范。浙江省富裕程度较高、均衡性较好,在探索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备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通过改革在浙江率先形成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能够为全国其他地方促进共同富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部署。

  二、为什么要选取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4月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新时代的集中体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去年开始谋划此项工作,会同浙江省和20多个部门认真研究、深入论证,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通过在浙江开展示范区建设,及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能为其他地区分梯次推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示范。

  首先,浙江省情具备开展示范区建设的代表性。从规模看,浙江面积、人口具有一定规模。从地理区划看,浙江有“七山一水二分田”,行政区划上有2个副省级城市、9个地级市和53个县(市),代表性较强。从城乡看,浙江既有城市也有农村,农村户籍人口占了一半。

  其次,浙江具备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一是富裕程度较高。2020年浙江生产总值为6.46万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超过10万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4万元,仅次于上海和北京,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63倍。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连续20年和36年居全国各省区第1位。二是发展均衡性较好。城乡居民收入倍差为1.96,远低于全国的2.56,最高最低地市居民收入倍差为1.67,是全国唯一一个所有设区市居民收入都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三是改革创新意识较为浓烈。浙江探索创造了“最多跑一次”等多项改革先进经验,创造和持续发展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各地普遍具有比较强烈的改革和创新意识,便于大胆探索和及时总结提炼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制度模式。同时,浙江在市场经济、现代法治、富民惠民、绿色发展等多个领域也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

  最后,浙江开展示范区建设的空间和潜力还较大。浙江在优化支撑共同富裕的经济结构,完善城乡融合、区域协调的体制机制,实现包容性增长的有效路径方面都还有较大的探索空间。尤其是正确处理好稳定扩大就业与技术进步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如何有效破解用地不足、资源约束等矛盾,如何形成先富帮后富、建立有效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的长效机制,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都迫切需要探索创新。

  三、在新发展阶段,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有什么重大意义?

  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通过实践进一步丰富共同富裕思想内涵。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实践,将为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共同富裕的思想内涵提供丰富理论素材和生动实践例证。

  第二,有利于探索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将为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探索出一条成功路径。

  第三,有利于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通过开展示范区建设,及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能为其他地区分梯次推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示范。

  第四,有利于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浙江多年来一以贯之践行“八八战略”,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现代法治、富民惠民、绿色发展等方面成果显著。通过打造共同富裕区域性示范,将助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展优势,形成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重要窗口。

  四、《意见》是从哪些方面来谋划部署浙江示范区建设的?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推动共同富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围绕构建有利于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对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了谋划部署。

  一是从目标导向出发,全方位聚焦以人为核心的共同富裕,重点从人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谋划部署。在普遍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民精神生活丰富、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是从问题导向出发,瞄准阻碍实现共同富裕的最薄弱环节,提出着力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和不同群体间收入分配差距的重点政策举措。要完善先富带后富的激励帮扶机制和制度设计,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持续推进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山海互济,率先探索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补齐民生短板,兜住民生底线,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基础上实现人人享有。

  三是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持续推动共同富裕体制机制创新。要一如既往地向改革要动力、向创新要活力,着力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率先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实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

  五、在浙江示范区建设中,怎么理解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的主要内容?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人类对未来社会的一个基本理想。邓小平理论强调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上,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

  共同富裕是全民共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共同富裕不是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的富裕,是要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共同富裕是全面富裕。共同富裕的最终目的不是简单的物质占有,是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在内的人的充分享有、更好满足,是人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

  共同富裕是共建共富。我们要推动的是涉及14亿人口的共同富裕,决不能允许出现养懒汉、等靠要的现象,必须鼓励勤劳守法致富,挖掘低收入人群内生发展动力,先富带后富,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基础上实现人人享有。

  共同富裕是逐步共富。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逐步解决好这个问题。

  六、关于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主要战略定位是什么?

  聚焦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亟需突破和创新的重要方向和关键领域,《意见》中明确了浙江示范区建设的四个战略定位:

  一是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浙江要率先探索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更加协调,构建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协调共进、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优化互促的良性循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在富民惠民安民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二是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浙江要坚持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山海互济,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健全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率先探索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

  三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浙江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率先在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上取得积极进展。

  四是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浙江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打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精神、具有江南特色的文化强省,实现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团结互助友爱蔚然成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成为人民精神生活丰富、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幸福美好家园。

  七、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明确了哪些重大任务举措?

  《意见》紧扣推动共同富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明确了六大方面的重大举措。

  一是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围绕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升经济循环效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开展科技创新的浙江路径,探索消除数字鸿沟的有效路径,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响“浙江制造”品牌,统筹推进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联动发展等务实举措。

  二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围绕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不断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再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浙江加快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价值的实现形式,实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改善城乡低收入群体等困难人员生活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等政策举措。

  三是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围绕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完善先富带后富的帮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探索建立覆盖全省中小学的新时代城乡教育共同体,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城乡交通、供水、电网、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同规同网,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统一的城乡低收入群体精准识别机制,探索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等政策措施。

  四是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提出了支持培育“最美浙江人”等品牌,深入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营造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和睦友好的社会风尚,实施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工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化创新中心和数字文化产业集群等任务举措。

  五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围绕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浙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广新安江等跨流域共治共保共享经验,探索完善具有浙江特点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体系,高标准制定实施浙江省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等举措。

  六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舒心安心放心的社会环境。围绕以数字化改革提升治理效能,全面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等方面,提出了推进“互联网+放管服”,全面推行“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完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的政府监管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高水平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体制机制等政策措施。

  八、为支持浙江示范区建设,《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为确保示范区建设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意见》提出了四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

  二是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意见》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浙江省的指导督促,根据本意见有针对性制定出台专项政策,优先将本领域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浙江,并加强对改革试验、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是建立评价体系和示范推广机制。《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综合评价体系,全面反映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工作成效。建立健全示范推广机制,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归纳提炼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发挥好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完善实施机制。《意见》明确要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实施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工作专班负责协调相关任务措施。浙江省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增强敢闯敢试、改革破难的担当精神,始终保持奋进姿态,立足省情和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基金君查了一下,浙江的A股上市公司一共高达500多家,截至最新收盘,总市值高达7万亿!

  据证券时报整理,《意见》指出,到2025年,浙江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

  或利好本地消费(升级)类上市公司,包括、、、、、、、、、、、、等。

  《意见》指出,支持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创新策源地,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高水平建设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强化“云上浙江”和数字强省基础支撑,探索消除数字鸿沟的有效路径,保障不同群体更好共享数字红利。

  或利好本地软件、云计算类上市公司,包括、、、、、、等。

  《意见》指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消费供给,加快消费双向深度融合。支持适销对路的优质外贸产品拓宽内销渠道。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推动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四港”联动。

  或利好本地物流类上市公司,包括、、、、等。

  《意见》指出,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或利好本地金融类上市公司,包括、、、、、、、等。

  《意见》指出,深入实施健康浙江行动,加快建设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深化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或利好本地医疗、养老服务类上市公司,包括、、、、、、、、、等。

  《意见》指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明晰高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全面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构建家电、汽车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深化“无废城市”建设。

  或利好本地环境保护、废旧回收类上市公司,包括、、、、、、、等。

  以下是《意见》全文。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始终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懈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为新发展阶段推动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随着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选取部分地区先行先试、作出示范。浙江省在探索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备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也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具有广阔的优化空间和发展潜力。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有利于通过实践进一步丰富共同富裕的思想内涵,有利于探索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有利于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现就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推动共同富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支持浙江创造性贯彻“八八战略”,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着力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先行示范,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着力激发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浙江示范。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党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广泛凝聚各方共识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推动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瞄准人民群众所忧所急所盼,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坚持共建共享。弘扬勤劳致富精神,鼓励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新创业实现增收致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推进改革,推动有利于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不断取得新突破,着力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率先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实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

  ——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不吊高胃口、不搞“过头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使示范区建设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协调,不断形成推动共同富裕的阶段性标志性成果。

  ——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率先探索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更加协调,构建产业升级与消费升级协调共进、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优化互促的良性循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富民惠民安民走在全国前列。

  ——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坚持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山海互济,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健全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率先探索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率先在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上取得积极进展。

  ——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打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精神、具有江南特色的文化强省,实现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团结互助友爱蔚然成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成为人民精神生活丰富、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幸福美好家园。

  到2025年,浙江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升,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基本形成,全省居民生活品质迈上新台阶;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美丽浙江建设取得新成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到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争取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程度更高,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更加优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二、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五)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抓手,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战略支撑,加快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开展科技创新的浙江路径。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率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强劲内生动力。支持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创新策源地,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高水平建设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强化“云上浙江”和数字强省基础支撑,探索消除数字鸿沟的有效路径,保障不同群体更好共享数字红利。畅通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通道,鼓励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加大对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的政策支持力度,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平台。

  (六)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夯实共同富裕的产业基础。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做优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响“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做精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都市农业,发展。加快服务业数字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

  (七)提升经济循环效率。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在率先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畅通经济良性循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消费供给,加快线上线下消费双向深度融合。支持适销对路的优质外贸产品拓宽内销渠道。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推动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四港”联动。统筹推进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联动发展,开展首创性和差别化改革探索。畅通城乡区域经济循环,破除制约城乡区域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浙江发挥好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强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更加主动对接上海、江苏、安徽,更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

  (八)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壮大共同富裕根基。高水平推动浙江杭州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有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建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督促平台企业承担质量和安全保障等责任,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九)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统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率先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就业的制度障碍,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提高生活品质。

  (十)不断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优化政府、企业、居民之间分配格局,支持企业通过提质增效拓展从业人员增收空间,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及其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完善创新要素参与分配机制,支持浙江加快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价值的实现形式。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探索股权流转、抵押和跨社参股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实现新形式。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支持浙江率先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十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行动计划,激发技能人才、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高素质农民等重点群体活力。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健全面向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加快构建产教训融合、政企社协同、育选用贯通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政策,拓宽技术工人上升通道。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坚持开发式帮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着力发展产业使其积极参与就业。拓展基层发展空间,保障不同群体发展机会公平,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规范招考选拔聘用制度,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十二)完善再分配制度。支持浙江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依法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建立健全改善城乡低收入群体等困难人员生活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慈善褒奖制度。

  四、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十四)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可及,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服务水平。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成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覆盖全省中小学的新时代城乡教育共同体,共享“互联网+教育”优质内容,探索终身学习型社会的浙江示范,提高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和综合能力素质。深入实施健康浙江行动,加快建设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深化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推动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全面对接,深入探索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城乡交通、供水、电网、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同规同网。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人地钱挂钩、以人定地、钱随人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县域统筹,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以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引新时代乡村建设。

  (十六)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针对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房价比较高、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塑造江南韵、古镇味、现代风的新江南水乡风貌,提升城乡宜居水平。

  (十七)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建立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社保事项便捷“一网通办”。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规范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保费率标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健全统一的城乡低收入群体精准识别机制,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按困难类型分类分档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切实兜住因病、因灾致贫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

  (十八)完善先富带后富的帮扶机制。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大向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陆海统筹,升级山海协作工程,挖掘海域和山区两翼的潜力优势,支持一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和实力,带动山区群众增收致富。全域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强省。探索建立先富帮后富、推动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深入实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持续推进智力支援、产业支援、民生改善、文化教育支援,加强对省外欠发达地区帮扶,大力推进产业合作、消费帮扶和劳务协作,探索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长效机制。

  五、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十九)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心走实,实现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厚植勤劳致富、共同富裕的文化氛围。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支持培育“最美浙江人”等品牌。扎实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入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打造精神文明高地。完善覆盖全省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深入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化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营造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和睦友好的社会风尚。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

  (二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挖掘浙江文化优势,深入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振兴非遗记忆。传承红色基因,大力弘扬革命文化,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水平。实施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工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化创新中心和数字文化产业集群,提供更多优秀文艺作品、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十一)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支持浙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绘好新时代“富春山居图”。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优化省域空间布局,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规范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坚决有效遏制增量,依法有序整治存量,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明晰高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广新安江等跨流域共治共保共享经验。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推进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推进海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二)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完善具有浙江特点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体系。高标准制定实施浙江省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全面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构建家电、汽车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深化“无废城市”建设。大力推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舒心安心放心的社会环境

  (二十三)以数字化改革提升治理效能。强化数字赋能,聚焦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法治等领域,探索智慧治理新平台、新机制、新模式。推进“互联网+放管服”,全面推行“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完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机制。

  (二十四)全面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普法力度,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公平正义,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全覆盖的政府监管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高水平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各方面的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体制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十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化清廉浙江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部干事创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

  (二十六)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浙江省的指导督促,根据本意见有针对性制定出台专项政策,优先将本领域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浙江,并加强对改革试验、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需要,在科技创新、数字化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给予改革授权。涉及重要政策、重要规划、重大项目的,要依法依规办理并按程序报批。有关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

  (二十七)建立评价体系和示范推广机制。加快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评估机制,坚持定量与定性、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全面反映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工作成效,更好反映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认同感。建立健全示范推广机制,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归纳提炼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发挥好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八)完善实施机制。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实施机制。依托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统筹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工作专班负责协调推进本意见提出的任务措施。浙江省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增强敢闯敢试、改革破难的担当精神,始终保持奋进姿态,立足省情和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动员各方力量,不断开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新境界。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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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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